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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4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筱珮孫惠琳陳玉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2949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一九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廿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即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不合(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參照)。亦即所謂具體上訴理由:(一)須指出原判決有不當或違法之處;(二)須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証據為具體指摘;(三)所指判決不當、違法情形須實際上存在;(四)所指判決不當、違法情形須足以構成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茲因被告日前至省立基隆醫院骨科門診,診斷出髖關節急須開刀置換人工髖關節,而無法執行八月之徒刑,為此請准上訴等語。

三、經核:原審以上訴人即甲○○坦認分別以注射及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尿液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相符,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在卷可稽,並有注射針筒三支、海洛因殘渣袋及生理食鹽水一罐扣案足資佐証,認犯行事証明確。並依累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三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八月,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上訴人具狀泛稱其開刀在即無法執行云云,既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証據為具體指摘,揆諸前揭規定說明,上訴人本件上訴,難認有具體上訴理由。乃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廿七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4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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