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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國字第2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許正順滕允潔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國字第22號

上訴人
許凱銘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江澍人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0年度聲國字第19號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院復於100年12月16日準備程序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元(參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72條第1項),有該準備程序筆錄可稽。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國字第2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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