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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附字第五○號

殺人附帶民訴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邵燕玲李伯道孫增同李英勇李嘉興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年度台附字第五○號

上訴人
賴鎮源
上訴人
賴思佳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以嫣 住台北市○○區○○街100號12樓之3
上訴人
賴亭潔 住台中市○里區○○街2巷1弄17號
法定代理人
李季玲 住台中市龍井區○○○街5巷6號1樓
上訴人
陳賴碧珠 住台中市○里區○○街17巷26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被上訴人
楊定融 住台中市○區○○路1巷9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執行中)

      黃俊龍  住台灣省南投縣魚池鄉魚池村秀水巷20

           之6號

           居台中市○○區○○路478號7樓

      林英豪  原住台中市○○區○○里○○○路346巷

           12之3號4樓(已死亡)

      賴明男  住台中市○○區○○路3段367巷7弄8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看守所羈押中

          )

上列上訴人等因廖國豪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00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訴訟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五款,於附帶民事訴訟亦準用。又第三審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者,固無所謂言詞辯論之終結,惟當事人對於判決前應為之訴訟行為若已完畢,即與言詞辯論之終結無異,故訴訟程序於當事人應為之訴訟行為完畢後當然停止者,自得本其行為而為判決(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八0四號民事判例參照)。查被上訴人林英豪,雖於上訴人賴鎮源、賴思佳、賴亭潔、陳賴碧珠(下稱上訴人等四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繫屬於本院後之民國一00年十月三十一日死亡,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可考。但於林英豪死亡前,原審已將上訴人等四人提出之上訴狀繕本,送達於林英豪,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參以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所確認之事實為據,並不另為事實認定之訴訟特性,應認此部分當事人對於判決前應為之訴訟行為已完畢,依前述說明,本院自得就林英豪部分為判決,而不停止其訴訟程序。次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另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惟此所謂審判係專指實體上之審判而言,若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下級法院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雖經合法上訴,上級法院亦無從為實體之審判,縱予以移送民事庭,仍應認上訴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毫無實益可言,故於此情形,仍應由上訴法院刑事庭認上訴為無理由,逕以判決駁回,無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適用。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程序,依原審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係由廖國豪一人單獨殺害賴榮振(檢察官及廖國豪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認其等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而告確定),並未認定被上訴人楊定融、黃俊龍、林英豪、賴明男(下稱被上訴人等四人)係該殺人犯行之共同正犯,有該刑事判決在卷足憑。原審因之認上訴人等四人就被上訴人等四人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從程序上以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四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乃上訴人等四人復就此非實體之判決提起上訴,該上訴雖屬合法,然依上開說明,仍應認其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李 嘉 興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附字第五○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附帶民訴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