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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九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錫奎洪清江李璋鵬吳昆仁劉介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九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第一

審確定判決(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五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一六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六合彩簽單肆張均沒收。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必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方能構成。本件原判決事實據引起訴書之記載,認定被告甲○○意圖營利,且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在台中縣外埔鄉○○村○○路四○四號經營六合彩賭博,供不特定人簽賭,嗣同年十二月五日為警查獲移送。而甲○○曾於八十年間因賭博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三萬元確定,於八十年八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則被告犯本案賭博罪之時間,距前案刑之執行完畢已逾五年,自與累犯之構成要件不合,而原判決竟引用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認定被告應成立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本院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刑法第四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意圖營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在台中縣外埔鄉○○村○○路四○四號經營六合彩賭博,嗣於同年十二月五日為警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經營六合彩犯罪所用之六合彩簽單四張。而被告曾於八十年間曾犯賭博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三萬元確定,於八十年八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則被告犯本案賭博罪之時間,距前案執行完畢已逾五年,自與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不合。乃原判決竟引用刑法第四十七條認被告應成立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行改判,論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審酌其犯罪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四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依法宣告沒收,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介 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九號於民國 8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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