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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四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淑敏吳麗女簡清忠王仁貴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四號

上訴人
謝良梅
訴訟代理人
江榮祥律師
被上訴人
佶原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陳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六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為:被上訴人佶原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佶原公司)執以對上訴人執行假扣押之系爭假扣押裁定,係因該公司未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所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仍不符假扣押之要件,而遭原審法院予以廢棄(並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確定。而佶原公司是否盡釋明之責?乃法院於假扣押當時本於職權所為之判斷,尚難認系爭假扣押裁定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之情形,即屬有間。又佶原公司係因上訴人違反協議,阻撓合建工程之進行,始以受有損害及為保全該債權將來實現為由,聲請對上訴人為假扣押,難認係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此外,上訴人復未能證明佶原公司聲請假扣押裁定及執行假扣押行為,有何故意或過失,仍難令佶原公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是以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及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請求佶原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上訴人陳忠仁,連帶賠償其財產上損害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萬四千二百十五元,及非財產上之損害二十萬元(合計一百九十萬四千二百十五元)之本息,均屬不應准許等論斷,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至上訴人於上訴本院後,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之規定,伊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假扣押所受之損害,原不以上訴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云云。惟不論系爭假扣押裁定是否業經「債權人」聲請撤銷,經核均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依同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院無從予以審酌,附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四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