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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東簡字第43號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蔡立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東簡字第43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關延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關延平未具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棕簑貓屍體壹隻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延平」後補充「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96年6月20日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6年花交簡字第22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14號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於97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思悔改,」;第6行所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棕簑貓(Herpesyesurva)」補充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棕簑貓(學名:Herpestes urva)」。

二、核被告關延平所為,係犯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未具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96年6月20日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6年花交簡字第22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14號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於97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餘地,但此項裁量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及國民之法律感情。又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情狀」,係指法官量刑時所應考量之各種情狀而言,在審酌個案時遇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下,裁判時本即得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以酌量減輕其刑,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263號解釋闡明在案。本院審酌被告關延平擅自以捕獸夾捕捉保育類野生動物棕簑貓,行為雖有可議,然考量其以捕獸夾捕捉之野生動物數量僅只1隻,數量尚屬輕微,因一時思慮欠周而誤觸刑章,觀其犯罪情節尚非重大,且犯後亦能坦承犯行,本院認縱對之科以最低度之法定本刑,猶嫌過重,在客觀上以一般國民生活經驗法則為之檢驗,實屬情輕法重,當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是本院認為就被告關延平所犯未具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顯有堪資憫恕之處,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關延平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罔顧政府對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之保育,破壞自然生態之平衡,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並考量其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棕簑貓屍體1隻,係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6款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有臺東縣政府100年11月18日府農林保字第1000129511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0年11月11日農特中字第1003605563號函附卷可稽,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52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立群

書記官 張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東簡字第4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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