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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曾雨明張宏任呂如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70號

                   103年度訴字第85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泰順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律師
被告
徐士賢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哲睿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典穎律師
被告
鄧宏澤(原名鄧國祥)
被告
黃昱翔
上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彭詩雯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18277 號、第18781 號、第21167 號、103 年度偵字第

8242號、第16875 號、第17063 號),以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

偵字第9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泰順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至61、附表四編號3 至8 、附表五編號1 至35所示之罪,各處如該等附表編號所示之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 至3 、另案扣案如附表一之一編號2 、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2 、附表三之一編號2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話7 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其中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與徐士賢連帶追徵其價額,其中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其中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與徐士賢、徐博均、陳于豪、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其中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徐士賢、徐博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其中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黃昱翔、李冠潁、鄧宏澤、不詳掌機者連帶追徵其價額,其中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黃昱翔、李冠潁、鄧宏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元沒收,其中壹仟參佰元與徐士賢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肆仟肆佰元與徐士賢、陳于豪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陳于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壹萬壹仟伍佰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參佰元與徐士賢、不詳之小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不詳之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壹萬零柒佰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壹仟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陳于豪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徐博均、陳于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參仟元與黃昱翔、鄧宏澤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黃昱翔、鄧宏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伍佰元與黃昱翔、李冠潁、鄧宏澤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黃昱翔、李冠潁、鄧宏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徐士賢犯如附表三編號2 至4 、6 至7 、10至11、13至17、19至

20、23至25、28至34、36至38、41至45、47至48、51至53、57、

59、61所示之罪,各處如該等附表編號所示之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另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3 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其中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徐泰順、徐博均、陳于豪、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其中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徐泰順、徐博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元沒收,其中參仟捌佰元與徐泰順、陳于豪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陳于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壹萬壹仟伍佰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參佰元與徐泰順、不詳之小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不詳之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壹仟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陳于豪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陳于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黃昱翔犯如附表四編號1 、3 至8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等附表編號所示之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其中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徐泰順、李冠潁、鄧宏澤、不詳掌機者連帶追徵其價額,其中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與徐泰順、李冠潁、鄧宏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其中壹仟元與徐泰順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參仟元與徐泰順、鄧宏澤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鄧宏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伍佰元與徐泰順、李冠潁、鄧宏澤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李冠潁、鄧宏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鄧宏澤犯如附表四編號2 至8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等附表編號所示之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其中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徐泰順、黃昱翔、李冠潁、不詳掌機者連帶追徵其價額,其中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張)與徐泰順、黃昱翔、李冠潁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其中伍佰元與徐泰順、不詳之掌機者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不詳之掌機者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參仟元與徐泰順、黃昱翔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黃昱翔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伍佰元與徐泰順、黃昱翔、李冠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黃昱翔、李冠潁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徐士賢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徐泰順於民國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愷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08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2 年4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編號1 至61、附表四編號3 至8 、附表五編號1 至35部分構成累犯)。又徐士賢於102 年4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愷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845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現仍在緩刑期內。

二、徐泰順、徐士賢、陳于豪、徐博均、黃昱翔、鄧宏澤等人均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 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因覬覦販賣愷他命可獲取暴利,徐泰順竟於102 年4 月起至7 月間,邀同徐士賢、陳于豪、徐博均、黃昱翔、鄧宏澤共組販毒集團,對外以「小泰販毒集團」自稱,由徐泰順負責向不知名之毒品上游購入大量愷他命加以分裝,並提供集團所用之手機與SIM 卡專供販毒使用,由掌機之人接聽購毒者來電購毒之電話後,聯絡派送愷他命之交通成員(俗稱「小蜜蜂」)使用之電話以將愷他命送往購買毒品之人處並收取價金,每包愷他命售價為新台幣(下同)300 元或500 元或1000元,與購毒者成功交易之「小蜜蜂」每售出1 包愷他命可自價金內抽取40元至150 元(視售出之愷他命大包或小包及加入集團時間長短而異)或日薪1500元作為酬勞,並於當日工作結束後將剩餘的愷他命、販毒所得餘款、接聽指示的電話帶回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街00號4 樓徐泰順所租用的房屋,交回給徐泰順或掌機者,而由徐泰順扣除成本費用後與掌機者對分所得之利潤。嗣眾人即分別為下列之販賣愷他命行為:

㈠、徐泰順與徐士賢(徐士賢所涉附表一部分,另案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45 號判決緩刑確定)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由徐泰順擔任掌機,於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時、地,持用該等附表編號「掌機者所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一欄所示之門號聯絡王詩瑋,並指示徐士賢以如該等附表編號所示之數量及金額販賣愷他命予王詩瑋。嗣徐士賢與王詩瑋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時、地交易完畢後,旋由巡邏員警當場查獲,並分別自徐士賢、王詩瑋身上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徐泰順、徐士賢與陳于豪(徐士賢所涉附表二部分,未據起訴,應由檢察官另案偵辦,陳于豪所涉附表二部分,另案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804 號判決緩刑確定)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由徐士賢擔任掌機,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時、地,持用該附表編號「掌機者所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一欄所示之門號聯絡「販賣對象」一欄所示之人,並指示陳于豪以如該附表編號所示之數量及金額販賣愷他命予「販賣對象」一欄所示之人。嗣因警方前已接獲上開麥當勞附近有毒品交易之線報而埋伏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地點,見陳于豪抵達上址時形跡可疑,且手中握有600 元,經警上前詢問陳于豪之過程中,陳于豪又不斷支吾其詞,旋為員警在陳于豪身上扣得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陳于豪方予以坦認,而悉上情。

㈢、徐泰順各與附表三編號1 至61「出面交易者」一欄所示之人(徐博均所涉附表三部分,現由本院另案以103 年度訴字第262 號案件繫屬審理中;陳于豪所涉附表三部分,未據起訴,應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由有犯意聯絡之徐士賢於附表三編號2 至4 、6至7 、10至11、13至17、19至20、23至25、28至34、36至38、41至45、47至48、51至53、57、59、61所示之時間擔任掌機(其餘附表三編號1 、5 、8 至9 、12、18、21、22、26、27、35、39至40、46、49至50、54至56、58、60所示之時間之掌機則由徐泰順或不詳之人擔任,此時徐士賢則未參與販毒),徐泰順、徐士賢或不詳之掌機者各於附表三編號1至61所示時、地,持用該等附表編號「掌機者所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一欄所示之門號聯絡「販賣對象」一欄所示之人,並指示「出面交易者」一欄所示之人以如該等附表編號所示之數量及金額販賣愷他命予「販賣對象」一欄所示之人。嗣張家瑋於附表三編號61所示之時間,由其胞弟張志雄駕駛車牌號碼00—7071號自用小客車,至桃園縣平鎮市○○路000號之萊爾富平鎮新貴店對面路旁等候,而徐博均依徐士賢之指示,騎乘機車至上址,見張家瑋所乘坐的車輛停於路旁,立即開啟車門,上車欲與張家瑋交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惟因張志雄所駕駛車牌號碼00—7071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車,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巡邏發現,上前盤查,徐博均見有警察盤查,立即下車逃逸而未得逞,惟仍為警於同日晚間9 時4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號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扣於徐博均之上開另案中),並比對附表三「掌機者所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與「販賣對象」一欄所示之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聯,始查悉上情。

㈣、徐泰順(徐泰順所涉附表四編號1 部分犯行未據起訴)、黃昱翔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由黃昱翔擔任掌機及小蜜蜂,於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時、地,持用該附表編號「掌機者所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一欄所示之門號聯絡邱紫緹,並由黃昱翔以如該附表編號1 所示之數量及金額販賣愷他命予邱紫緹。

㈤、徐泰順(徐泰順所涉附表四編號2 部分犯行未據起訴)、某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與鄧宏澤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由該年籍不詳之男子擔任掌機,於附表四編號2 所示時、地,持用該附表編號2 「掌機者所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一欄所示之門號聯絡邱紫緹,並指示鄧宏澤以如該附表編號所示之數量及金額販賣愷他命予邱紫緹。

㈥、徐泰順、黃昱翔、黃昱翔之弟李冠潁(李冠潁未據檢、警偵辦,應由檢察官另案偵辦)與鄧宏澤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由黃昱翔、李冠潁(見附表四編號7)擔任掌機,於附表四編號3 至8 所示時、地,持用該等附表編號「掌機者所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一欄所示之門號聯絡「販賣對象」一欄所示之人,並指示鄧宏澤以如該等附表編號所示之數量及金額販賣愷他命予「販賣對象」一欄所示之人。嗣經警依法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2 年8 月26日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將鄧宏澤拘提到案,經鄧宏澤提出附表四之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且通知黃昱翔到案,始查悉上開犯罪事實二㈣至㈥之情。

㈦、徐泰順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由徐泰順擔任掌機及小蜜蜂,於附表五編號1 至35所示時、地,持用該等附表編號「掌機者所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一欄所示之門號聯絡「販賣對象」一欄所示之人,並以如該等附表編號所示之數量及金額販賣愷他命予「販賣對象」一欄所示之人。嗣經黃昱翔供出毒品來源,為警於103 年7 月31日上午10時5 分許經徐泰順同意執行搜索,在徐泰順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000 巷0 號2 樓203 室租屋處扣得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 至3所示之物,並比對徐泰順與附表五「販賣對象」一欄所示之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聯,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暨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徐泰順、黃昱翔及鄧宏澤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徐泰順、黃昱翔、鄧宏澤及渠等之辯護人就下述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曾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被告徐士賢部分:

㈠、證人白時青、陳鎮曄、朱欣潔、葉月流、李彥翰、張家瑋、李欣翰於警詢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2.首揭法條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陳述依其作成當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觀之,一般而言,在類此環境、情況下所為,虛偽可能性偏低,而具有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者,例如被告以外之人出於自然之發言、臨終前之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情形均屬之,因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故以之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承認其證據能力。是否具備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法院應比較其前後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以為判斷。

3.經查,證人白時青等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雖與審判中所為陳述有所出入,惟衡量該等證人於警詢時,係核對卷內通聯紀錄所為之陳述且製作警詢筆錄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應認為具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徐博均、陳于豪、白時青、陳鎮曄、朱欣潔、葉月流、李彥翰、張家瑋、李欣翰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之證據能力:

1.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至於同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係指「如被告在場者」,始發生「被告得親自詰問」情形。又同法條第2 項前段雖規定,「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惟其但書復規定,「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故依現行法,並未強行規定

在偵查中應行交互詰問之問題。依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在

外,於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49號判決要旨參照)。

2.經查,證人即徐博均、白時青、陳鎮曄、朱欣潔、葉月流、李彥翰、張家瑋、李欣翰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查無證據證明其所為之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形,且於法院審理時,經以證人身分傳訊到庭作證,進行交互詰問,予以被告徐士賢對質詰問之機會,已保障被告徐士賢訴訟上之權利,本院審理時,經再提示上開偵訊時之筆錄及告以要旨,由被告徐士賢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已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是此部分證人於偵查時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並得採為證據。

3.另證人陳于豪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係以證人之身份,經

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所為,經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另該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被告徐士賢及其辯護人亦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更未聲請傳喚,已然捨棄交互詰問權利,本院審理時,經提示上開偵訊時之筆錄及告以要旨,由檢察官、被告徐士賢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已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是證人陳于豪於偵查時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並得採為證據。

㈢、其餘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物、書證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徐士賢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無顯不可信及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故本院均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附表一部分:訊據被告徐泰順對於附表一編號1 至2 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承不諱(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57 號卷1 第64頁),核與證人徐士賢、王詩瑋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02 年度偵字第9867號卷第7 至10、33至

34、第17至19反面、52至53頁,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845 號卷第29、42、44頁反面),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刑案現場照片、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845 號判決(徐士賢)、0000000000號遠傳電信申登人及通聯紀錄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紀錄等件附卷可考及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扣案足佐(見同上偵卷第13至

16、24至28、47至48、第65頁背面、72、100 背面、115 、128 頁、103 年度偵字第8242號卷第222 至226 頁),堪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二、附表二部分:訊據被告徐泰順對於附表二編號1 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承不諱(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57 號卷1 第64頁),核與證人陳于豪於103 年2 月21日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102 年度他字第5160號卷第77至80、90至91頁),又證人陳于豪遭查獲之過程,另有證人即承辦員警邱俊智、楊恩貴證述在卷(見102 年度偵字第14678 號卷第76至77頁),此外,復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暨毒品照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參及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扣案足憑(見102年度偵字第14678 號卷第20至22、29至31、49至63頁)。另案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所示之毒品,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該公司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3/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在卷可查(同上開偵卷第26、84頁),足認被告徐泰順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至於證人陳于豪於其所涉販賣毒品案件審理中雖供稱:附表二編號1 這次愷他命賣出去的錢不用分給徐泰順,是伊自己要賺的,伊付給徐泰順5000元跟徐泰順買斷毒品,徐泰順說以後如果毒品沒了,再跟徐泰順拿毒品,之後販賣所得要分給徐泰順等語(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804 號卷第82頁),然證人陳于豪係於102 年5 、6 月間經由徐士賢介紹開始為徐泰順販毒擔任小蜜蜂工作乙節,業經證人陳于豪於103 年2 月21日偵查中證述在卷,核與證人徐博均於102 年12月17日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從102 年5 、6 月開始為徐泰順販毒,是朋友陳于豪介紹的;及被告徐泰順以證人身分作證時證稱:陳于豪是徐士賢介紹進來的等語相符(見102 年度偵字第16044 號卷第239 頁、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57 號卷3 第12頁反面、16頁反面),而以附表二編號1 販毒時間為102 年7 月4 日,堪認當時陳于豪已加入小泰販毒集團為被告徐泰順販毒無訛。證人陳于豪於另案審理中所稱附表二編號1 這次販毒所得不用分給徐泰順等語,核與事實不符,自難採信。

三、附表三部分:訊據被告徐泰順坦承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販賣對象」一欄所示之人;被告徐士賢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伊並未擔任掌機云云,其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略以:徐士賢僅有參與附表一之販毒,並未參與附表三販賣毒品部分,證人徐博均及陳于豪所指證徐士賢參與販賣毒品係指附表一非附表三部分,雖徐泰順證稱徐士賢有參與附表三之販毒,然徐泰順所述前後不一,不足採信,且所有購毒者均無法指認徐士賢參與附表三之販毒云云。經查:

㈠、被告徐士賢係「小泰販毒集團」早班掌機,以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指示小蜜蜂徐博均及陳于豪等人前往與購毒者交易毒品愷他命乙節,業據證人徐泰順於審理中、徐博均於偵查、審理中及陳于豪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而早班之工作時段為早上10時許至晚間10時許乙情,復經證人徐博均及徐泰順於審理中證述在卷(本院卷3 第13、17頁),又被告徐泰順亦坦承於附表三編號1 至61所示之時、地將愷他命販賣予該等附表編號「販賣對象」一欄所示之人,而證人即購毒者白時青、陳鎮曄、朱欣潔、葉月流、李彥翰、張家瑋、李欣翰亦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各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向「小泰販毒集團」購買愷他命,此外,復有門號0000000000號遠傳資料申登人資料及通聯紀錄、門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門號0000000000臺灣大哥大資料申登人資料、徐博均、張家瑋同意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刑案現場照片、張家瑋手機畫面、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白時青)、白時青勘察採證同意書、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朱欣潔指認犯罪嫌疑人(徐博均)紀錄表、朱欣潔勘察採證同意書、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李彥翰)、李彥翰勘察採證同意書、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陳鎮曄指認犯罪嫌疑人(徐博均)紀錄表、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陳鎮曄)、陳鎮曄勘察採證同意書、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葉月流)、葉月流勘察採證同意書、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李欣翰)、李欣翰勘察採證同意書、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張家瑋)、張家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 3/C0000000 、C000

0000、C0000000、C000 0000 ,陳鎮曄、朱欣潔、白時青、李欣翰等人之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參(見102 他5160號卷第14至17、31頁、102 年度偵字第16044 號卷1 第25至31、37至41、85至85反面、88至90、97、105 至107 、146 至146 頁反面、149 至151 、162 至164 、167 至169 、172至174 、192 至192 反面、196 至198 、207 至208 、211、214 至216 、230 至233 、102 年度偵字第16044 號卷2第24至26、28、本院卷2-1 第66頁反面至149 頁、第156 至171 頁238 頁反面、第246 至338 頁反面),另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3 所示之毒品,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該公司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 3/00000000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在卷可查(見102 年度偵字第16044 號卷1 第32、67頁),且有另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扣案足佐,是認被告徐泰順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又被告徐泰順雖以證人身分證稱:販毒集團僅有早上10時至晚間10時有交易毒品,超過上開時段沒有毒品交易等語,然依證人李欣翰、張家瑋、陳鎮曄及白時青於審理中之證述,凌晨時段仍可向小泰販毒集團購得毒品,參以被告鄧宏澤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伊是早班上午11時至晚間11時許,另外還有晚班是王子恆等語(見偵18277 卷第34至35頁);證人陳于豪於偵查中證稱:早班是上午10時至晚間10時許,也有人做晚班,但不知道名字等語(見他5160號卷第90頁反面),堪認「小泰販毒集團」確實於附表三所示晚間10時至上午10時期間,與購毒者交易毒品之事實。

㈡、被告徐士賢雖仍執前開情詞置辯,然查,證人徐博均及陳于豪乃於102 年5 、6 月開始為徐泰順販毒乙節,業經認定如前揭附表二部分所示,參以證人徐博均及陳于豪並未參與附表一所示之犯行,且證人徐博均於偵查中證稱:102 年6 月至7 月23日,徐士賢是掌機等語;於本院審理時亦係就被告徐士賢於102 年6 、7 月參與販毒部分為證述(見偵17063卷第77頁、本院卷3 第12至15頁),是辯護人稱證人徐博均及陳于豪係就附表一(犯罪時間為102 年4 月)部分指證被告徐士賢為掌機云云,實屬無據。又證人即共同被告徐泰順於偵查中雖證稱:「(問:你有無雇用徐士賢將毒品愷他命販賣給王詩瑋?)沒有」等語(見偵8242卷第37頁),然王詩瑋並非附表三之購毒者,是證人徐泰順上開證述與附表三被告徐士賢所涉犯行並無關連。又證人徐泰順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雖否認犯行,然其於審理中之自白核與證人徐博均及陳于豪所證述內容相符,是證人徐泰順於審理中證述被告徐士賢為早班掌機等語,自屬可採。至於證人白時青、陳鎮曄、朱欣潔、葉月流、李彥翰、張家瑋等人於審理中雖無法從被告徐士賢之聲音指證被告徐士賢為販毒集團之掌機,然證人白時青等並未與被告徐士賢碰面,且與被告徐士賢不相識,被告徐士賢之聲音透過電話傳送予證人白時青等人,與被告徐士賢當庭與證人白時青等人對話之聲音,2 者間本有所差異,參以被告徐士賢掌機時與證人白時青等人於電話中交談之內容又甚為簡短,掌機者僅會於電話中對購毒者稱「好」、「有空」、「馬上到」、「你在哪裡」等語,雙方並非長時間之交談,自難以證人白時青等人上開證述,而為有利被告徐士賢之認定。至於證人徐博均雖於審理中證稱:伊依徐泰順及徐士賢之指示去交易毒品的次數差不多等語(見本院卷3 第14頁反面),然證人徐泰順於審理中證稱:幾乎都是徐士賢打電話給徐博均及陳于豪,指示他們去交易毒品,伊賺到的錢要與徐士賢均分,因伊負責提供毒品愷他命,徐士賢是掌機,負責提供人員(陳于豪及徐博均),並與陳于豪及徐博均聯繫、管理他們,徐博均及陳于豪是徐士賢的下線等語(見本院卷1 第54至65頁、卷3 第16至17頁),核與證人陳于豪於偵查中證稱:徐士賢介紹伊為徐泰順販毒,伊與徐博均是早班,徐士賢是早班的掌機、徐泰順是晚班的掌機等語相符(見他5160號卷第90反面至91頁),是認證人徐泰順所述徐博均及陳于豪係被告徐士賢之下線乙節屬實,被告徐士賢自應於附表三編號2 至4 、6 至7 、10至11、13至17、19至20、23至25、28至34、36至38、41至45、47至48、51至53、57、59、61所示早上10時至晚間10時許之早班交易時段,與被告徐泰順共同擔負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責。

四、附表四部分上揭附表四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泰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57號卷1 第72頁)、被告黃昱翔、鄧宏澤於警、偵訊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102 年度偵字第18277 號卷第10頁反面、第29頁、第34至35頁、第63至64頁、第74至75頁、103 年度訴字570 第24頁反面、第31頁反面),核與證人邱紫緹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見102 年度偵字第18277 號卷第56至58頁),並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被告黃昱翔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徐泰順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等件附卷可稽(見102 年度偵字第18277 號第13至17頁、第59反面至60頁、102 年度偵字第18781 號卷第64至66頁、103 年度偵字第17063 號卷第56至56頁反面)及監聽錄音光碟在卷足佐(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70 號卷第19至21頁),足認被告徐泰順、黃昱翔及鄧宏澤3 人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五、附表五部分上揭附表五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泰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57 號卷1 第65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徐博均、周怡婷所述相符,並有車號000-000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徐泰順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8 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對照表(徐泰順)、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周怡婷)、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徐泰順)、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等附卷可參(見103 年度偵字第17063 號卷第17至23、103 年度偵字第8242號卷148 至149 頁、103年度偵字第16875 號卷第35頁、本院卷1 第124 至220 頁反面、本院卷2 第108 至162 頁),另有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至3 所示之物扣案足佐,又附表五之一編號1 所示之毒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出具之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查(見103 年度偵字第16875 號卷第84至85頁反面),足認被告徐泰順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六、參以購買毒品者通常無法探知販毒者賺取利潤多寡,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販毒者坦承販入與賣出之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且取得毒品之價格及販賣數量均存有諸多變動因素,常因雙方關係深淺、交易是否頻繁、警方查緝是否嚴緊、取得管道有無順暢等,而異其結果。加以毒品戕害人民身心,危害甚深,毒品之施用及流通,法有重懲,尤其販賣毒品,刑甚嚴厲,如非有重利可圖,斷無鋌而走險之理。衡諸被告4 人與購毒者間,俱無特殊情誼或至親關係,若非有價差利潤可圖,自無費心甘冒重典,涉險販賣第三級毒品給各該附表所示「販賣對象」等人之理。復依據證人徐泰順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他們二人(指陳于豪、徐博均)每天拿多少大包、小包愷他命出去,因為愷他命是從我這邊出去的,所以我會先紀錄下來,到了晚上他們二人回到上開據點時,就依他們剩下多少大包、小包愷他命來計算他們可以抽多少錢、應該回我們多少錢,他們二人會先把自己可以抽到的錢先扣除再回錢。」、「(問:你剛才稱徐士賢算是你的下線,則徐士賢要如何獲得他應該得到的報酬?)例如100公克愷他命如果進價是27,000元而全部賣出所得是3 萬元,則賺到的3000元由我與徐士賢平分,因為愷他命是我出的,而人員(徐博均、陳于豪)是徐士賢的下線。」、「(問:《提示本院卷1 第64頁反面》你於準備程序時稱徐士賢是掌機,負責與陳于豪、徐博均聯繫,並管理他們二人,徐士賢的薪水是一天淨利的一半,陳于豪、徐博均是用抽成,大包抽150 元、小包抽75元,除了就大包、小包抽的錢與證人陳于豪、徐博均所述不符外,其餘均與你剛才的證詞相符,有何意見?)陳于豪、徐博均所述的大包抽80元、小包抽40元是他們一開始入行的價錢,後來他們路熟悉之後有調升為大包抽150 元、小包抽75元,其餘我在準備程序中所述均實在。」等語(見本院卷3 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就其中小蜜蜂販賣大包愷他命可抽得80元,小包愷他命可抽40元部分,核與證人徐博均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內容相符(見偵17063卷第77頁反面),被告黃昱翔且供稱:販賣大包愷他命可抽得100 元,小包愷他命可抽60至70元;被告鄧宏澤供稱:販賣大包愷他命可抽得100 元,小包愷他命可抽50元等語(見本院卷1 第26頁反面至27頁、第32頁),顯見被告徐泰順、徐士賢、黃昱翔及鄧宏澤於各該附表編號所示時、地,販賣毒品給該等附表編號所示「販賣對象」等人之際,主觀上均有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四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七、至於起訴書附表三至五所示之交易時間,係以最後通聯時間為依據,惟依通常情形,雙方不會在通聯結束時立即交易,是將該等附表編號所示之時間均更正為起訴書附表三至五所示之時間後某時。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17、19、22、24、27、28、33、34、43所載之交易時間、附表四編號5 、6所載之交易時間及附表五編號5 、17、19、22、26、28、35所載之交易時間,各與卷內通聯紀錄及監聽譯文時間有所出入,應屬誤載,又附表三有關白時青購毒部分,業經證人白時青於審理中證稱:交易地點係在桃園縣中壢市、平鎮市一帶等語(見本院卷3 第190 頁),再附表四編號2 之交易金額,被告鄧宏澤未能確認交易金額為500 元或1000元,而購毒者邱紫緹證稱交易金額為500 元,是依罪疑為輕原則,以500 元作為該次之交易金額;附表四編號1 至2 之交易地點,依證人邱紫緹所述係在太子國際村社區門口,核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符,爰更正交易時間、地點(白時青、邱紫緹部分)及金額如該等附表編號所示,併此敘明。

參、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業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將法定刑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104 年2 月4 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4 年2 月4 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規定。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徐泰順於附表一編號1 至2 、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編號1 至60、附表四編號3 至8 、附表五編號1 至35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104 罪),於附表三編號61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徐士賢於附表三編號2 至4 、6 至7 、10至11、13至17、19至20、23至25、28至34、36至38、41至45、47至

48、51至53、57、59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39罪),於附表三編號61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黃昱翔於附表四編號1、3 至8 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7 罪);被告鄧宏澤於附表四編號2 至8 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7 罪)。

二、被告徐泰順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即附表五之一編號1 ),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後,第一次販賣予他人之行為,乃接續原先販入之犯意而為,不論其行為屬既遂或未遂,應認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不能認係基於概括犯意之連續二行為,第二次以後單純賣出行為,應以其賣出行為是否完成,即是否已交付為判斷既遂或未遂之準據,不能認嗣後任一次賣出行為,不論是否既遂,均接續原先販入之犯意,論以販賣既遂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5530號判決參照),故被告徐泰順意圖販售營利而向不知名他人購入愷他命之行為,自為其後各次販賣毒品行為所含括,不另論罪。被告徐泰順與徐士賢就附表一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與徐士賢、陳于豪就附表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與徐士賢、徐博均、陳于豪及某不詳年籍之人各就附表三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與黃昱翔就附表四編號1 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與鄧宏澤、某不詳年籍男子就附表四編號2 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與黃昱翔、鄧宏澤就附表四編號3 至8 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另有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黃昱翔之弟李冠潁共犯之情形,詳見各附表所示),均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被告4 人所犯上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減:

1.被告徐泰順有曾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二至五(除附表四編號1 至2 部分以外)所示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徐泰順、徐士賢涉犯附表三編號61部分,固已著手實施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因尚未交付毒品,即為警查獲,販賣行為未完成,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3.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但若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查中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開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於嗣後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自與法律規範之目的齟齬,亦不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之基本訴訟權。故而,在承辦員警未行警詢及檢察官疏未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狀況,祇要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徐泰順於103 年7 月31日警詢中供稱:「(問:據黃昱翔於警詢筆錄中指稱,渠在102 年6 月起即便向你購買50至100 公克不等的愷他命,價值為每100 公克新台幣2 萬7 千元,你如何解釋?)是黃昱翔自己需要,黃昱翔跟我說他要,我這邊剛好有,所以我才將愷他命賣給黃昱翔」、「(問:承上,渠於102 年6 月起至8 月初共向你購買5 至6 次愷他命毒品,每次50至100 公克不等,你如何解釋?)我只跟他碰過面一次,也只賣過他一次,那次是我直接將毒品愷他命送到黃昱翔他家,數量約60公克,多少錢我忘記了。」(見偵17063 卷第7 至7 頁反面);於103 年7 月31日偵查中供稱:「我只賣過他一次,一包快50克,好像賣他1 萬多,好久之前。」(見同上偵卷第34頁);於103 年9 月25日偵查中供稱:「(問:你有無以日薪1500元僱請徐博均將毒品K 他命販賣給白時青、陳鎮曄、朱欣潔、葉月流、李彥翰、張家瑋等人)沒有。這些人我都不認識。」、「問:你有無雇用徐士賢將毒品K 他命販賣給王詩瑋?)沒有。」、「(問:你有無雇用陳于豪將毒品K 他命販賣給他人?)沒有。」(見同上偵卷第43頁);於103 年9 月25日聲押庭中供稱:「(問:你有無與徐博均、陳于豪三人共同販賣K 他命?)有。」、「(問:其中一個你認識的士賢有參加共同販買K 他命嗎?)有。」、「(問:你們販賣K 他命的模式為何?)我記得我們那時候就是客人打電話給我們,我們就去送。」、「(問:你當時負責何職務?)我負責去租房子,給他們休息。」、「(問:你是負責掌機嗎)有時候。」、「(問:陳于豪、徐博均他們兩人主要是負責送貨?)恩。」、「(問:販買毒品也是你交給他們?)對,就是別人拿給我,我也不知道怎麼講。」等語(本院103 年度聲羈字第371 號卷第7 頁反面至第8 頁反面),是本件承辦員警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僅詢問被告徐泰順是否有販賣毒品予黃昱翔,並未就附表一至五之犯罪事實為詢問,於偵查中被告徐泰順雖先否認有雇用徐博均、徐士賢及陳于豪販賣毒品予他人,然於聲押庭中法官訊問時坦承與徐士賢、陳于豪、徐博均等人一起販賣K 他命予他人,是認被告徐泰順於偵查中已就附表一至三之犯罪事實為自白,至於附表四(除附表四編號1至2 部分以外,此部分未據起訴)及五之犯罪事實,承辦員警及檢察官並未就該等犯罪事實訊問被告徐泰順,檢察官即依其他證據資料逕行起訴,致使被告徐泰順無從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上開犯罪事實,則被告徐泰順嗣於審判中,既已自白附表一至五(除附表四編號1 至2 部分以外)全部犯行,參照上開說明,該等部分均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刑寬典之適用。

4.被告黃昱翔及鄧宏澤就如附表四所示共7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5.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之相關資料,諸如其前手或共同正犯、共犯之姓名、年齡、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項,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即足該當(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356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黃昱翔於103 年7 月15日偵查中供稱上游為徐泰順,門號0000000000(見偵18277 號卷第75頁);於103 年7 月26日警詢中供稱:徐泰順住在中壢市○○街000 巷0 號出租公寓內,使用之機車車號為F7N-025 號(見偵17063 卷第57至58頁);於同年10月14日警詢中稱:徐泰順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徐泰順會先將毒品給伊,待伊將毒品賣掉後再將款項回給徐泰順等語明確(偵17063 號卷第54頁反面至55頁反面),並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依被告黃昱翔之前開供述前往被告徐泰順位於中壢市○○街000 巷0 號2 樓203 室,經被告徐泰順同意後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始查獲被告徐泰順,並就被告徐泰順所涉附表四編號3 至8 部分提起公訴等節,此有該等調查筆錄、訊問筆錄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見偵17063 卷第17至22頁反面),足見被告黃昱翔就附表四編號3 至8 部分確已供出毒品來源,亦提供可供查證之電話號碼、地址、車牌號碼等具體線索,使偵查機關得以查獲被告徐泰順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經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所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之要件相符,自應依前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至於被告徐泰順於本案辯論終結後突然主張其有供出黃昱翔之共犯蔡瑋澤,惟蔡瑋澤並非被告徐泰順之毒品來源,核與本項減刑之要件不符,附此敘明。

6.按刑法第71條第2 項規定「有2 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另同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 分之1 。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 分之2 」,若被告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減輕原因,則依據刑法第71條第2 項規定,當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再依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遞減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3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案被告黃昱翔具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及第2 項等減輕原因,前已敘明,則被告黃昱翔應先按上開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後依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所定再遞減其刑,併此敘明。

7.另被告徐泰順及鄧宏澤之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徐泰順經起訴之犯行,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已多達105 罪,又被告鄧宏澤上開7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亦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詳如上述,已無宣告減輕後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而在客觀情狀可憫恕之處,自均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四、爰審酌被告4 人明知毒品對人體之危害性,仍為圖一己私利而多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其行為足以助長吸食毒品之氾濫,並戕害人體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及善良風氣,自應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其中尤以被告徐泰順年紀輕輕竟糾集他人共組販毒集團,為散發販毒簡訊,為禍社會尤烈。惟念被告徐泰順、黃昱翔及鄧宏澤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業如前述,犯後態度尚屬非劣。然被告徐士賢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兼衡本件被告徐泰順及徐士賢販賣毒品次數各多達105 次及40次,被告黃昱翔及鄧宏澤販賣毒品次數各為7 次、販賣毒品數量、獲利、被告等人生活狀況(被告徐士賢於前揭販賣毒品案件緩刑期間再犯本件犯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參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88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者,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如併合處罰,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90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徐博均為警查獲時另案扣得如附表三之一編號3 所示之愷他命4 包,及被告徐泰順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 所示之愷他命2 包,係被告徐泰順及徐士賢為附表三、被告徐泰順為附表五所示之販賣行為所賣剩之毒品(若非其於附表所示販毒行為所賣剩之毒品,則可能另外構成意圖販賣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故此部分應為有利被告等人之認定),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所盛裝之愷他命或附著之殘渣難以剝離殆盡,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僅分別在附表三編號61(即被告徐泰順及徐士賢於附表三最後一次販賣愷他命之犯行)、附表五編號35(即被告徐泰順於附表五最後一次販賣愷他命之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另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又按「查獲之白色塊磚十二塊及膠袋一只,均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如前述,上開毒品於共犯賴○秋案件判決確定後,雖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該署九十一年執崑字第二○一四號處分命令執行沒收銷燬完畢。然按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蓋因此種沒收之諭知,對於嗣後判決之共犯,仍不失為從刑,且在必須沒收之列,倘以該沒收物已因其他共犯判決諭知沒收確定,並經執行完畢為理由,而不為沒收之諭知,於法即有未合」(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判決參照)。是另案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所示之愷他命9 包,雖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沒收銷燬(見102 年度偵字第9867號卷第125 頁、本院卷第202 頁),然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所盛裝之愷他命或附著之殘渣難以剝離殆盡,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在附表二編號1 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另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一之一編號3 所示愷他命1 包已販賣予王詩瑋,應在王詩瑋案件中處理,併此敘明。

㈢、另案扣案如附表一之一編號2 、附表二之一編號2 、附表三之一編號2 所示之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張),依被告徐泰順所述均屬被告徐泰順所有之物,供附表一編號1 、2 (附表一之一編號2 部分)、附表二編號1 (附表二之一編號2部分)及附表三編號52至53、57、59、61(附表三之一編號2 部分)犯行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及共同被告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徐泰順及徐士賢所犯各該附表編號所示各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8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依被告徐泰順所述均屬被告徐泰順所有之物,供附表一編號1 至2 (門號0000000000號部分)、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編號1 至57(門號0000000000號部分)、附表三編號54至56、58、60(門號0000000000號部分)、附表三編號57至61(門號0000000000號部分)、附表三編號1 、3 至13、17至25、28至29、33、35至39、42至46、48至51(門號0000000000號部分)、附表四編號1 至8 (門號0000000000號部分)、附表四編號3 至8 (門號0000000000號部分)、附表五編號1 至35(門號0000000000號部分)所載犯行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及共同被告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徐泰順、徐士賢、黃昱翔、鄧宏澤所犯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各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依同條項規定,連帶追徵其價額。

㈣、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既採義務沒收主義(相對義務沒收),則其犯罪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固應全部諭知沒收;惟因法條既明文「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是其沒收範圍必以犯人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是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如為現金者,應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惟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97 號判決意旨可供參酌)。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至五所示各次販賣毒品所得,屬被告徐泰順等人因犯罪所得之財物,雖未扣案,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及共同被告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徐泰順等人所犯各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依同條項規定,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至於附表一編號1 至2 販賣毒品所得(即附表一之一編號1 部分),雖經檢察官以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沒收,並已執行,依前開所述,仍應於被告徐泰順所犯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載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㈤、又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係被告徐泰順所有供附表五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被告徐泰順所犯附表五所示各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附表五之一編號3 所示之物,係被告徐泰順所有供其預備販賣愷他命之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在附表五編號35項下宣告沒收。至於其餘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 、附表四之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徐士賢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明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竟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以前揭分工方式,於附表三編號1 、5 、8 、9 、12、18、21、22、26、27、35、39、40、46、49、50、54、55、56、58、60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愷他命予該等附表編號所示之人,因認被告徐士賢於該等附表編號所示之各罪皆應與徐泰順構成共同正犯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徐士賢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共同被告徐泰順之供述、證人徐博均、陳于豪之證述等為其依據。

四、訊據被告徐士賢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嫌,辯稱:伊只有參與附表一部分,該案業經判決確定等語;其辯護人亦為相同之陳述。經查:被告徐士賢為「小泰販毒集團」早班之掌機,而早班之工作時段為早上10時許至晚間10時許等節,業經認定如前,附表三編號1 、5 、8 、9 、12、18、21、22、26、27、35、39、40、46、49、50、54、55、56、58、60所示之時間均非上開早班時段,就此部分,自難認被告徐士賢有何與徐泰順基於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並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被告徐士賢於該等附表編號所示時間參與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引各項事證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徐士賢確有此一犯行,而得確信其有犯罪之程度,容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自屬不能證明被告徐士賢犯罪。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對被告徐士賢此部分被訴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6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蔚宣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必須待被告在場,始得訊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

檢察官偵查中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

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由其具結,而於負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呂如琦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販賣對│販賣時間與地點│掌機者所用│出面交易者│數量    │金額  │宣告刑                                  │
│    │象    │              │之行動電話│          │        │      │                                        │
│    │      │              │門號      │          │        │      │                                        │
├──┼───┼───────┼─────┼─────┼────┼───┼────────────────────┤
│1   │王詩瑋│102 年4 月15日│0000000000│徐士賢(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 │
│    │(門號│下午5 時40分許│          │用之行動電│        │      │8 月,另案扣案如附表一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
│    │:0925│,在桃園縣中壢│          │話00000000│        │      │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7537│
│    │113175│市中山東路與中│          │64)      │        │      │8436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號)  │北路口之「85度│          │(偵9867卷│        │      │沒收時,與徐士賢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C 咖啡店」前  │          │第47頁、第│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連帶沒收│
│    │      │              │          │65頁反面)│        │      │(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問題,見附表一之│
│    │      │              │          │          │        │      │一編號1 之備註欄)。                    │
├──┼───┼───────┼─────┼─────┼────┼───┼────────────────────┤
│2   │王詩瑋│102 年4 月18日│0000000000│徐士賢(使│1 包    │1000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 │
│    │(門號│下午3 時15分許│          │用之行動電│        │      │10月,另案扣案如附表一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
│    │:0925│,在桃園縣中壢│          │話:093500│        │      │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7537│
│    │113175│市新興路與健行│          │7164)    │        │      │8436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號)  │路口          │          │(偵9867卷│        │      │沒收時,與徐士賢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              │          │第48、72頁│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1000元與徐士賢連帶沒收│
│    │      │              │          │)        │        │      │(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問題,見附表一之│
│    │      │              │          │          │        │      │一編號1 之備註欄)。                    │
└──┴───┴───────┴─────┴─────┴────┴───┴────────────────────┘
附表一之一:
┌──┬───────┬───┬──────────────────────┐
│編號│ 物品名稱     │持有人│ 備         註                              │
│    │              │      │                                            │
├──┼───────┼───┼──────────────────────┤
│ 1  │現金6900元    │徐士賢│其中1000元為附表一編號2 之販毒所得,業經桃園│
│    │              │      │地檢署檢察官以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將其中│
│    │              │      │1,300 元(包含附表一編號1 、2 之販毒所得)沒│
│    │              │      │收,其中5,600 元發還予徐士賢(見本院卷第201 │
│    │              │      │頁)。                                      │
├──┼───────┼───┼──────────────────────┤
│ 2  │門號0000000000│徐士賢│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
│    │號行動電話1 支│      │沒收。                                      │
│    │(含SIM 卡1 張│      │                                            │
│    │)            │      │                                            │
├──┼───────┼───┼──────────────────────┤
│ 3  │愷他命1包     │王詩瑋│含袋毛重3.79公克,業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
│    │              │      │局沒入銷燬(已販賣予王詩瑋,應在王詩瑋案中處│
│    │              │      │理)。                                      │
└──┴───────┴───┴──────────────────────┘
附表二:
┌──┬───┬───────┬─────┬─────┬────┬───┬────────────────────┐
│編號│販賣對│販賣時間與地點│掌機者所用│出面交易者│數量    │金額  │宣告刑                                  │
│    │象    │              │之行動電話│          │        │      │                                        │
│    │      │              │門號      │          │        │      │                                        │
├──┼───┼───────┼─────┼─────┼────┼───┼────────────────────┤
│1   │不詳  │102 年7 月4 日│0000000000│陳于豪(使│2包     │各300 │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      │晚間8 時27分許│          │用之行動電│        │元(合│刑2 年9 月,另案扣案之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
│    │      │在桃園縣平鎮市│          │話:098727│        │計600 │至2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
│    │      │(現改制為桃園│          │3550)    │        │元)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如│
│    │      │市平鎮區)民族│          │(本院卷2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陳于豪連│
│    │      │路2 段175 號麥│          │-1第326 頁│        │      │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當勞前        │          │反面)    │        │      │6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徐士賢、陳于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附表二之一:
┌──┬─────────────┬─────────────┐
│編號│物      品      名      稱│     備           註      │
├──┼─────────────┼─────────────┤
│ 1  │愷他命共9 包              │驗前毛重為13.04 公克,業經│
│    │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扣押(沒│
│    │                          │收)物品處分命令沒收銷燬。│
├──┼─────────────┼─────────────┤
│ 2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扣押│
│    │支(含SIM 卡1 張)        │(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公告招│
│    │                          │領(見本院卷第203 至204 頁│
│    │                          │)。                      │
├──┼─────────────┼─────────────┤
│ 3  │新台幣600元               │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扣押│
│    │                          │(沒收)物品處分命令發還予│
│    │                          │陳宇豪具領(見本院卷第203 │
│    │                          │頁)。                    │
└──┴─────────────┴─────────────┘
附表三:
┌──┬───┬───────┬─────┬─────┬────┬───┬────────────────────┐
│編號│販賣對│販賣時間與地點│掌機者所用│出面交易者│數量    │金額  │宣告刑                                  │
│    │象    │              │之行動電話│          │        │      │                                        │
│    │      │              │門號      │          │        │      │                                        │
├──┼───┼───────┼─────┼─────┼────┼───┼────────────────────┤
│1   │白時青│102 年6 月17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1000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11時49分許│          │門號:0926│        │      │刑2 年11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17│後某時(起訴書│          │438015)(│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299723│誤載為晚間11時│          │見本院卷2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50分許),在桃│          │-1第252 頁│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園縣中壢市、平│          │反面)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1000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鎮市一帶      │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2   │陳鎮曄│102 年6 月17日│0000000000│徐博鈞(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上午11時16分許│          │用門號:不│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
│    │:0988│後某時(起訴書│          │詳)(見本│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
│    │521382│誤載為上午11時│          │院卷2-1 第│        │      │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追徵其│
│    │)    │16分許),在桃│          │246 頁)  │        │      │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
│    │      │園縣平鎮市關爺│          │          │        │      │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西路1 號之萊爾│          │          │        │      │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
│    │      │富平鎮關爺店附│          │          │        │      │償之。                                  │
│    │      │近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7659│
│    │      │              │          │          │        │      │2464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
│    │      │              │          │          │        │      │、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3   │陳鎮曄│102 年6 月18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下午3 時25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88│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521382│誤載為下午3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25分),在桃園│          │2 -1第255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縣平鎮市關爺西│          │頁反面)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路1 號之萊爾富│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平鎮關爺店附近│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4   │朱欣潔│102 年6 月18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8 時21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36│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978013│誤載為晚間8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21分許),在桃│          │2 -1第257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平鎮市廣泰│          │頁)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路77號之壢新醫│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院附近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5   │朱欣潔│102 年6 月19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凌晨5 時47分許│          │門號:0926│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36│後某時(起訴書│          │438015)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978013│誤載為凌晨5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47分許),在桃│          │2 -1第258 │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園縣平鎮市廣泰│          │頁反面)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路77號之壢新醫│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院附近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6   │陳鎮曄│102 年6 月19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7 時30分至│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88│晚間8 時許間,│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521382│在桃園縣平鎮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路0 號之│          │2 -1第261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萊爾富平鎮關爺│          │頁反面至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店附近        │          │262 頁)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7   │朱欣潔│102 年6 月19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9 時13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36│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978013│誤載為晚間9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13分許),在桃│          │2 -1第262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平鎮市廣泰│          │至262 頁反│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路77號之壢新醫│          │面)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院附近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8   │葉月流│102 年6 月19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10時35分許│          │門號:0926│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26│後某時(起訴書│          │438015)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201290│誤載為晚間10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35分許),在桃│          │2 -1第262 │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園縣平鎮市和平│          │頁反面)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路43號之滿億釣│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蝦場附近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9   │陳鎮曄│102 年6 月20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凌晨5 時4 分許│          │門號:0926│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88│後某時(起訴書│          │438015)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521382│誤載為凌晨5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4 分許),在桃│          │2 -1第263 │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園縣平鎮市關爺│          │頁反面)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西路1 號之萊爾│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富平鎮關爺店附│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近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10  │葉月流│102 年6 月20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下午1 時21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26│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201290│誤載為下午1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21分許),在桃│          │2 -1第264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平鎮市和平│          │頁)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路43號之滿億釣│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蝦場附近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11  │朱欣潔│102 年6 月20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下午5 時9 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36│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978013│誤載為下午5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9 分許),在桃│          │2 -1第264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平鎮市廣泰│          │頁反面)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路77號之壢新醫│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院附近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12  │白時青│102 年6 月21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1000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凌晨0 時9 分許│          │門號:0926│        │      │刑2 年11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17│後某時(起訴書│          │438015)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299723│誤載為凌晨0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9 分許),在桃│          │2 -1第266 │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園縣中壢市、平│          │頁)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1000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鎮市一帶      │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13  │白時青│102 年6 月21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1000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下午5 時12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11月,另案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
│    │:0917│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
│    │299723│誤載為下午5 時│          │及陳于豪(│        │      │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號、0926│
│    │)    │12分許),在桃│          │使用門號:│        │      │438015號SIM 卡1 張)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園縣中壢市、平│          │0000000000│        │      │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徐博均、陳于豪連帶│
│    │      │鎮市一帶      │          │)        │        │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10│
│    │      │              │          │(見本院卷│        │      │00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陳于豪連帶沒收,如│
│    │      │              │          │2-1 第267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徐博│
│    │      │              │          │頁反面)  │        │      │均、陳于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4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8727│
│    │      │              │          │          │        │      │355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2 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    │      │              │          │          │        │      │SIM 卡1 張)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時,與徐泰順、徐博均、陳于豪連帶追徵其價│
│    │      │              │          │          │        │      │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1000元與徐│
│    │      │              │          │          │        │      │泰順、徐博均、陳于豪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陳于│
│    │      │              │          │          │        │      │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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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彥翰│102 年6 月21日│0000000000│陳于豪(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7 時26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
│    │:0989│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號│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
│    │565176│誤載為晚間7 時│          │)(見本院│        │      │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26分許),在桃│          │卷2-1 第26│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園縣中壢市志廣│          │8 頁反面)│        │      │、陳于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路81號之萊爾富│          │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陳于豪連帶沒收│
│    │      │便利商店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              │          │          │        │      │陳于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8727│
│    │      │              │          │          │        │      │355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陳于│
│    │      │              │          │          │        │      │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陳于豪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陳于豪│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15  │葉月流│102 年6 月21日│0000000000│陳于豪(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9 時46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
│    │:0926│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
│    │201290│誤載為晚間9 時│          │(見本院卷│        │      │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46分許),在桃│          │2 -1第269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園縣平鎮市和平│          │頁)      │        │      │、陳于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路43號之滿億釣│          │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陳于豪連帶沒收│
│    │      │蝦場附近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              │          │          │        │      │陳于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8727│
│    │      │              │          │          │        │      │355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陳于│
│    │      │              │          │          │        │      │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陳于豪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陳于豪│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16  │白時青│102 年6 月21日│0000000000│陳于豪(使│1 包    │1000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9 時52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11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 │
│    │:0917│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
│    │299723│誤載為晚間9 時│          │(見本院卷│        │      │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52分許),在桃│          │2 -1第269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園縣中壢市、平│          │頁)      │        │      │、陳于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鎮市一帶      │          │          │        │      │所得新臺幣1000元與徐士賢、陳于豪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              │          │          │        │      │陳于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4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8727│
│    │      │              │          │          │        │      │355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陳于│
│    │      │              │          │          │        │      │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1000元與徐泰順、陳于豪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陳于豪│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17  │陳鎮曄│102 年6 月21日│0000000000│徐博鈞(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7 時44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88│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521382│誤載為晚間10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許),在桃園縣│          │2 -1第268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平鎮市關爺西路│          │頁反面)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1 號之萊爾富平│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鎮關爺店附近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18  │白時青│102 年6 月22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1000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凌晨1 時15分許│          │門號:0926│        │      │刑2 年11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17│後某時(起訴書│          │438015)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299723│誤載為凌晨1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15分許),在桃│          │2 -1第269 │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園縣中壢市、平│          │頁反面)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1000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鎮市一帶      │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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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陳鎮曄│102 年6 月22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中午12時9 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88│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521382│誤載為中午12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許),在桃園縣│          │2 -1第271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平鎮市關爺西路│          │頁)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1 號之萊爾富平│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鎮關爺店附近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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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朱欣潔│102 年6 月22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8 時7 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36│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978013│誤載為晚間8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7 分許),在桃│          │2 -1第272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平鎮市廣泰│          │頁反面)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路77號之壢新醫│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院附近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21  │朱欣潔│102 年6 月23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凌晨2 時15分許│          │門號:0926│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36│後某時(起訴書│          │438015)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978013│誤載為凌晨2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15分),在桃園│          │2 -1第273 │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縣平鎮市廣泰路│          │頁反面)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77號之壢新醫院│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附近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22  │陳鎮曄│102 年6 月23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上午9 時12分許│          │門號:0926│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88│後某時(起訴書│          │438015)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521382│誤載為上午9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許),在桃園縣│          │2 -1第274 │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平鎮市關爺西路│          │頁)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1 號之萊爾富平│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鎮關爺店附近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23  │朱欣潔│102 年6 月23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下午5 時42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36│後某時(起訴書│          │438015)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978013│誤載為下午5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42分許),在桃│          │2 -1第275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平鎮市廣泰│          │頁反面)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路77號之壢新醫│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院附近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24  │陳鎮曄│102 年6 月24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中午12時39分後│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88│某時(起訴書誤│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521382│載為中午12時40│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分許),在桃園│          │2 -1第278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縣平鎮市關爺西│          │頁)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路1 號之萊爾富│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平鎮關爺店附近│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25  │李彥翰│102 年6 月24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6 時35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89│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565176│誤載為晚間6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35分許),在桃│          │2 -1第279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中壢市志廣│          │頁)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路81號之萊爾富│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便利商店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26  │白時青│102 年6 月25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1000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凌晨0 時18分許│          │門號:0987│        │      │刑2 年11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
│    │:0917│後某時(起訴書│          │273550)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
│    │299723│誤載為凌晨0 時│          │(見本院卷│        │      │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18分許),在桃│          │2 -1第280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園縣中壢市、平│          │頁)      │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鎮市一帶      │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1000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              │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27  │陳鎮曄│102 年6 月25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上午9 時20分許│          │門號:0987│        │      │刑2 年9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
│    │:0988│後某時(起訴書│          │273550)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
│    │521382│誤載為上午9 時│          │(見本院卷│        │      │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許),在桃園縣│          │2 -1第281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平鎮市關爺西路│          │頁)      │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1 號之萊爾富平│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鎮關爺店附近  │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28  │陳鎮曄│102 年6 月25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下午1 時45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88│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521382│誤載為下午1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許),在桃園縣│          │2 -1第281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平鎮市關爺西路│          │頁反面)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1 號之萊爾富平│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鎮關爺店附近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29  │白時青│102 年6 月25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1000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6 時7分許 │          │用門號:09│        │      │刑2 年11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17│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299723│誤載為晚間6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7 分許),在桃│          │2 -1第272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中壢市、平│          │頁反面)  │        │      │所得新臺幣1000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鎮市一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4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1000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30  │朱欣潔│102 年6 月25日│0000000000│陳于豪(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10時3分許 │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 │
│    │:0936│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
│    │978013│誤載為晚間10時│          │(見本院卷│        │      │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3 分許),在桃│          │2 -1第283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園縣平鎮市廣泰│          │頁反面)  │        │      │、陳于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路77號之壢新醫│          │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陳于豪連帶沒收│
│    │      │院附近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              │          │          │        │      │陳于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8727│
│    │      │              │          │          │        │      │355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陳于│
│    │      │              │          │          │        │      │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陳于豪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陳于豪│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31  │陳鎮曄│102 年6 月26日│0000000000│陳于豪(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上午10時10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
│    │:0988│,在桃園縣平鎮│          │00000000)│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
│    │521382│市○○○路0 號│          │(見本院卷│        │      │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之萊爾富平鎮關│          │2 -1第284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爺店附近      │          │頁反面)  │        │      │、陳于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陳于豪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              │          │          │        │      │陳于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年 │
│    │      │              │          │          │        │      │2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8727│
│    │      │              │          │          │        │      │355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陳于│
│    │      │              │          │          │        │      │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陳于豪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陳于豪│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32  │朱欣潔│102 年6 月26日│0000000000│陳于豪(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7 時8分許 │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
│    │:0936│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
│    │978013│誤載為晚間7 時│          │(見本院卷│        │      │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8 分許),在桃│          │2-1 第291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園縣平鎮市廣泰│          │頁)      │        │      │、陳于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路77號之壢新醫│          │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陳于豪連帶沒收│
│    │      │院附近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              │          │          │        │      │陳于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8727│
│    │      │              │          │          │        │      │355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陳于│
│    │      │              │          │          │        │      │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陳于豪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陳于豪│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33  │陳鎮曄│102 年6 月27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上午11時34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88│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521382│誤載為上午11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30分許),在桃│          │2-1 第298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平鎮市關爺│          │頁反面)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西路1 號之萊爾│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富平鎮關爺店附│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近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34  │陳鎮曄│102 年6 月27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6 時29分許│          │用門號:不│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 │
│    │:0988│後某時(起訴書│          │詳)(見本│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
│    │521382│誤載為晚間6 時│          │院卷2-1 第│        │      │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追徵其│
│    │)    │30分許),在桃│          │299 頁)  │        │      │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
│    │      │園縣平鎮市關爺│          │          │        │      │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西路1 號之萊爾│          │          │        │      │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
│    │      │富平鎮關爺店附│          │          │        │      │償之。                                  │
│    │      │近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
│    │      │              │          │          │        │      │464 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
│    │      │              │          │          │        │      │、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35  │白時青│102 年6 月28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1000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凌晨5 時8分許 │          │門號:0926│        │      │刑2 年11月,未扣案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
│    │:0917│後某時(起訴書│          │438015)  │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
│    │299723│誤載為凌晨5 時│          │(見本院卷│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掌│
│    │)    │8 分許),在桃│          │2 -1第301 │        │      │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園縣中壢市、平│          │頁)      │        │      │毒品所得新臺幣1000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
│    │      │鎮市一帶      │          │          │        │      │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36  │陳鎮曄│102 年6 月28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元 │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中午12時40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88│,在桃園縣平鎮│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521382│市○○○路0 號│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之萊爾富平鎮關│          │2 -1第301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爺店附近      │          │頁反面)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37  │白時青│102 年6 月28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1000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7 時40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11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17│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299723│誤載為晚間7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40分許),在桃│          │2 -1第302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中壢市、平│          │頁反面)  │        │      │所得新臺幣1000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鎮市一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4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1000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38  │陳鎮曄│102 年6 月30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中午12時10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88│,在桃園縣平鎮│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521382│市○○○路0 號│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之萊爾富平鎮關│          │2 -1第309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爺店附近      │          │頁)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39  │白時青│102 年7 月1 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1000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凌晨3 時32分許│          │門號:0926│        │      │刑2 年11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17│後某時(起訴書│          │438015)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299723│誤載為凌晨3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32分許),在桃│          │2 -1第312 │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園縣中壢市、平│          │頁反面)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1000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鎮市一帶      │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40  │葉月流│102 年7 月1 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10時48分許│          │門號:0987│        │      │刑2 年9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 │
│    │:0926│後某時(起訴書│          │273550)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
│    │201290│誤載為晚間10時│          │(見本院卷│        │      │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48分許),在桃│          │2 -1第316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園縣平鎮市和平│          │頁)      │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路43號之滿億釣│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蝦場附近      │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41  │陳鎮曄│102 年7 月2 日│0000000000│陳于豪(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下午1 時30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 │
│    │:0988│,在桃園縣平鎮│          │00000000)│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
│    │521382│市○○○路0 號│          │(見本院卷│        │      │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之萊爾富平鎮關│          │2 -1第317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爺店附近      │          │頁反面)  │        │      │、陳于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陳于豪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              │          │          │        │      │陳于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8727│
│    │      │              │          │          │        │      │355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陳于│
│    │      │              │          │          │        │      │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陳于豪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陳于豪│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42  │白時青│102 年7 月2 日│0000000000│徐博鈞(使│1 包    │1000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下午3 時50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11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17│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299723│誤載為下午3 時│          │(見本院卷│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50分許),在桃│          │2 -1第318 │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中壢市、平│          │頁)      │        │      │所得新臺幣1000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鎮市一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4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1000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43  │張家瑋│102 年7 月2 日│0000000000│徐博鈞(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下午4 時58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76│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274283│誤載為下午5 時│          │(本院卷2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許),在桃園縣│          │-1第318 至│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平鎮市中豐路68│          │318 頁反面│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7 號之萊爾富平│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鎮新貴店(近66│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快速道路)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44  │白時青│102 年7 月2 日│0000000000│徐博鈞(使│1 包    │1000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6 時18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11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17│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299723│誤載為晚間6 時│          │(本院卷2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18分許),在桃│          │-1第318 頁│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中壢市、平│          │反面)    │        │      │所得新臺幣1000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鎮市一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4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1000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45  │李彥翰│102 年7 月2 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6 時58分許│          │門號:0926│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89│後某時(起訴書│          │438015)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565176│誤載為晚間6 時│          │(本院卷2-│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58分許),在桃│          │1 第318 頁│        │      │、不詳之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園縣中壢市志廣│          │反面至319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不詳之小│
│    │      │路81號之萊爾富│          │頁)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便利商店      │          │          │        │      │其與徐士賢、不詳之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不詳│
│    │      │              │          │          │        │      │之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不詳之小蜜蜂連│
│    │      │              │          │          │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
│    │      │              │          │          │        │      │泰順、不詳之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46  │陳鎮曄│102 年7 月3 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上午8 時40分許│          │門號:0926│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88│後某時(起訴書│          │438015)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521382│誤載為上午8 時│          │(本院卷2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40分許),在桃│          │-1第321 頁│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園縣平鎮市關爺│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西路1 號之萊爾│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富平鎮關爺店附│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近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47  │白時青│102 年7 月3 日│0000000000│陳于豪(使│1 包    │1000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下午1 時許後某│          │用門號:09│        │      │刑2 年11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
│    │:0917│時(起訴書誤載│          │00000000)│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
│    │299723│為下午1 時許)│          │(本院卷2 │        │      │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在桃園縣中壢│          │-1第321 頁│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市、平鎮市一帶│          │反面)    │        │      │、陳于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1000元與徐士賢、陳于豪連帶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              │          │          │        │      │陳于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4 月,另案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8727│
│    │      │              │          │          │        │      │3550號號SIM 卡1 張)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
│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陳│
│    │      │              │          │          │        │      │于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          │        │      │新臺幣1000元與徐泰順、陳于豪連帶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陳于│
│    │      │              │          │          │        │      │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48  │陳鎮曄│102 年7 月3 日│0000000000│徐博鈞(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下午2 時22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88│後某時許(起訴│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521382│書誤載為下午2 │          │(本院卷2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時22分許),在│          │-1第322 頁│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桃園縣平鎮市關│          │)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爺西路1 號之萊│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爾富平鎮關爺店│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附近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49  │李欣翰│102 年7 月4 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500元 │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凌晨0 時至1 時│          │門號:0926│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36│間,在桃園縣八│          │438015)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989017│德市(現改制為│          │(本院卷2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桃園市八德區)│          │-1第323 頁│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建國路某公園  │          │反面)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500 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              │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50  │陳鎮曄│102 年7 月4 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上午8 時30分許│          │門號:0926│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88│,在桃園縣平鎮│          │438015)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521382│市○○○路0 號│          │(本院卷2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之萊爾富平鎮關│          │-1第324 頁│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爺店附近      │          │反面)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              │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51  │葉月流│102 年7 月4 日│0000000000│徐博鈞(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7 時41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26│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201290│誤載為晚間7 時│          │(本院卷2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41分許),在桃│          │-1第326 頁│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平鎮市和平│          │反面)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路43號之滿億釣│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蝦場附近      │          │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52  │陳鎮曄│102 年7 月6 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上午10時30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另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 所│
│    │:0988│,在桃園縣平鎮│          │00000000)│        │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
│    │521382│市○○○路0 號│          │(本院卷2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
│    │)    │之萊爾富平鎮關│          │-1第333 頁│        │      │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追徵其│
│    │      │爺店附近      │          │反面)    │        │      │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
│    │      │              │          │          │        │      │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
│    │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另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
│    │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7659│
│    │      │              │          │          │        │      │2464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
│    │      │              │          │          │        │      │、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53  │葉月流│102 年7 月6 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下午2 時9分許 │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另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 所│
│    │:0926│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 │
│    │201290│誤載為下午2 時│          │(本院卷2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
│    │)    │9 分許),在桃│          │-1第334 頁│        │      │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追徵其│
│    │      │園縣平鎮市和平│          │反面)    │        │      │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
│    │      │路43號之滿億釣│          │          │        │      │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蝦場附近      │          │          │        │      │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
│    │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另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
│    │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
│    │      │              │          │          │        │      │464 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
│    │      │              │          │          │        │      │、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54  │朱欣潔│102 年7 月6 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11時36分許│          │門號:0920│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36│後某時(起訴書│          │262769)(│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978013│誤載為晚間11時│          │本院卷2-1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36分許),在桃│          │第337 頁)│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園縣平鎮市廣泰│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路77號之壢新醫│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院附近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55  │朱欣潔│102 年7 月7 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上午7 時3分許 │          │門號:0920│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36│後某時(起訴書│          │262769)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978013│誤載為上午7 時│          │(本院卷2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3 分許),在桃│          │-1第338 頁│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園縣平鎮市廣泰│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路77號之壢新醫│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院附近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56  │陳鎮曄│102 年7 月7 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上午8 時40分許│          │門號:0920│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含門號 │
│    │:0988│後某時(起訴書│          │262769)  │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
│    │521382│誤載為上午8 時│          │(本院卷2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掌│
│    │)    │40分許),在桃│          │-1第338 頁│        │      │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園縣平鎮市關爺│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
│    │      │西路1 號之萊爾│          │          │        │      │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富平鎮關爺店附│          │          │        │      │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近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57  │張家瑋│102 年7 月13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8 時15分許│0000000000│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另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 所│
│    │:0976│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274283│誤載為晚間8 時│          │(本院卷2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15分許),在桃│          │-1第67頁、│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
│    │      │園縣平鎮市中豐│          │102 年度偵│        │      │、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路687 號之萊爾│          │字第16044 │        │      │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
│    │      │富平鎮新貴店(│          │號卷1 第23│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
│    │      │近66快速道路)│          │0頁)     │        │      │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另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
│    │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76│
│    │      │              │          │          │        │      │592464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
│    │      │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58  │張家瑋│102 年7 月16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11時許,在│          │門號:0920│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76│桃園縣平鎮市中│          │262769)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274283│豐路687 號之萊│          │(本院卷2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爾富平鎮新貴店│          │-1第94至94│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近66快速道路│          │頁反面)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            │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59  │張家瑋│102 年7 月18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8 時許,在│          │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另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 所│
│    │:0976│桃園縣平鎮市中│          │00000000)│        │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 │
│    │274283│豐路687 號之萊│          │(本院卷2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
│    │)    │爾富平鎮新貴店│          │-1第110 頁│        │      │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徐博均連帶追徵其│
│    │      │(近66快速道路│          │)        │        │      │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
│    │      │)            │          │          │        │      │徐士賢、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時,以其與徐士賢、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
│    │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 年│
│    │      │              │          │          │        │      │2 月,另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
│    │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2036│
│    │      │              │          │          │        │      │9156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徐泰順│
│    │      │              │          │          │        │      │、徐博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與徐泰順、徐博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60  │張家瑋│102 年7 月19日│0000000000│不詳(使用│1 包    │300 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門號│晚間11時10分許│          │門號:0920│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0976│,在桃園縣平鎮│          │262769)(│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274283│市○○路000 號│          │本院卷2-1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不詳之│
│    │)    │之萊爾富平鎮新│          │第120 至12│        │      │掌機者、小蜜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貴店(近66快速│          │0頁反面)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300 元與不詳之掌機者、小│
│    │      │道路)        │          │          │        │      │蜜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與不詳之掌機者、小蜜蜂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無罪。                            │
├──┼───┼───────┼─────┼─────┼────┼───┼────────────────────┤
│61  │張家瑋│102 年7 月23日│0000000000│徐博均(使│1 包    │未收到│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未遂,處│
│    │(門號│晚間9 時31分許│          │用門號:09│        │      │有期徒刑1 年5 月,另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
│    │:0976│,在桃園縣平鎮│          │00000000)│        │      │號2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274283│市○○路000 號│          │(本院卷2 │        │      │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M卡1 張)沒收│
│    │)    │之萊爾富平鎮新│          │-1第149 頁│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士賢、徐博│
│    │      │貴店對面路旁  │          │)        │        │      │均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徐士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
│    │      │              │          │          │        │      │刑2 年8 月,另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 至│
│    │      │              │          │          │        │      │3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
│    │      │              │          │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徐博均連帶│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三之一: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 1  │K他命殘渣袋1只│另案扣案之張家瑋所有殘渣袋1 只,並非被告徐泰│
│    │              │順、徐士賢或共犯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
├──┼───────┼──────────────────────┤
│ 2  │門號0000000000│另案扣案,屬被告徐泰順所有,供附表三編號52至│
│    │行動電話1 支(│53、57、59、61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
│    │含SIM 卡1 張)│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及共同被告責任共同│
│    │              │原則,於被告徐泰順及徐士賢所犯附表三各次犯行│
│    │              │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
├──┼───────┼──────────────────────┤
│ 3  │愷他命4包     │另案扣案之愷他命4 包,驗前毛重分別為2.33公克│
│    │              │、2.53公克、2.23公克、2.25公克(共計9.34公克│
│    │              │),因鑑驗耗損0.0081公克,驗後毛重9.3319公克│
│    │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至於│
│    │              │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        │
├──┼───────┼──────────────────────┤
│ 4  │門號0000000000│另案扣案於陳于豪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804 號案│
│    │行動電話1 支(│件中,屬被告徐泰順所有之物,供附表三編號13至│
│    │含SIM 卡1 張)│16、26至27、30至32、40至41、47所示犯行所用之│
│    │              │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及共│
│    │              │同被告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徐泰順及徐士賢所犯│
│    │              │附表三所示各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同附│
│    │              │表二之一編號2 )                            │
└──┴───────┴──────────────────────┘
附表四:
┌──┬───┬───────┬─────┬─────┬────┬───┬────────────────────┐
│編號│販賣對│販賣時間與地點│掌機者所用│出面交易者│數量    │金額  │宣告刑                                  │
│    │象    │              │之行動電話│          │        │      │                                        │
│    │      │              │門號      │          │        │      │                                        │
├──┼───┼───────┼─────┼─────┼────┼───┼────────────────────┤
│1   │邱紫緹│102 年7 月25日│0000000000│黃昱翔(使│1 包    │1000元│黃昱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 年│
│    │(門號│晚間8 時14分許│          │用門號:09│        │      │10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5200│
│    │:0960│,在桃園縣中壢│          │0000000000│        │      │4578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626686│市龍慈路239 巷│          │)        │        │      │沒收時,與徐泰順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13號太子國際村│          │(偵21167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1000元與徐泰順連帶沒收│
│    │      │社區門口(起訴│          │卷第56頁)│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之│
│    │      │書誤載為中壢市│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龍慈路239 巷13│          │          │        │      │                                        │
│    │      │號15樓)      │          │          │        │      │                                        │
├──┼───┼───────┼─────┼─────┼────┼───┼────────────────────┤
│2   │邱紫緹│102 年7 月26日│0000000000│鄧宏澤(使│1 包    │500元 │鄧宏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 年│
│    │(門號│上午11時10分許│          │用門號:不│        │      │6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
│    │:0960│,在桃園縣中壢│          │詳)      │        │      │578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626686│市龍慈路239 巷│          │(偵21167 │        │      │沒收時,與徐泰順、不詳掌機者連帶追徵其價│
│    │)    │13號太子國際村│          │卷第57頁)│        │      │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500 元與徐│
│    │      │社區門口(起訴│          │          │        │      │泰順、不詳掌機者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書誤載為中壢市│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不詳掌機者之財產│
│    │      │龍慈路239 巷13│          │          │        │      │連帶抵償之。                            │
│    │      │號15樓)      │          │          │        │      │                                        │
├──┼───┼───────┼─────┼─────┼────┼───┼────────────────────┤
│3   │不詳女│102 年8 月16日│0000000000│鄧宏澤(使│1 包    │1000元│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子    │下午5 時55分許│          │用門號:09│        │      │刑2 年11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      │後某時(起訴書│          │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誤載為下午5 時│          │(起訴書誤│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昱翔│
│    │      │55分許),在桃│          │載為092535│        │      │、鄧宏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中壢市新屋│          │2800,業經│        │      │所得新臺幣1000元與黃昱翔、鄧宏澤連帶沒收│
│    │      │交流道附近某萊│          │公訴檢察官│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黃昱翔、│
│    │      │爾富超商門口  │          │當庭更正)│        │      │鄧宏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偵18781 │        │      │                                        │
│    │      │              │          │卷第54至54│        │      │黃昱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年2│
│    │      │              │          │頁反面)  │        │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5200│
│    │      │              │          │          │        │      │4578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鄧宏澤│
│    │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幣1000元與徐泰順、鄧宏澤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鄧宏澤之│
│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鄧宏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 │
│    │      │              │          │          │        │      │8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52│
│    │      │              │          │          │        │      │004578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黃昱│
│    │      │              │          │          │        │      │翔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1000元與徐泰順、黃昱翔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黃昱翔│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4   │邱紫緹│102 年8 月17日│0000000000│鄧宏澤(使│1 包    │500元 │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起訴│晚間6 時52分許│(起訴書誤│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書誤載│後某時(起訴書│載為095382│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為不詳│誤載為晚間6 時│0714,業經│(起訴書誤│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昱翔│
│    │男子)│52分許),在桃│公訴檢察官│載為095200│        │      │、鄧宏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中壢市龍岡│當庭更正)│4578,業經│        │      │所得新臺幣500 元與黃昱翔、鄧宏澤連帶沒收│
│    │      │大操場司令台後│          │公訴檢察官│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黃昱翔、│
│    │      │方            │          │當庭更正)│        │      │鄧宏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偵18781 │        │      │                                        │
│    │      │              │          │卷第56頁)│        │      │黃昱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 年│
│    │      │              │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0000005│
│    │      │              │          │          │        │      │78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鄧宏澤連│
│    │      │              │          │          │        │      │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      │500 元與徐泰順、鄧宏澤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鄧宏澤之財│
│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鄧宏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 │
│    │      │              │          │          │        │      │6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52│
│    │      │              │          │          │        │      │004578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黃昱│
│    │      │              │          │          │        │      │翔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500 元與徐泰順、黃昱翔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黃昱翔│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5   │不詳男│102 年8 月17日│0000000000│鄧宏澤(使│1 包    │500元 │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子    │晚間7 時3 分許│(起訴書誤│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      │後某時(起訴書│載為095382│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誤載為晚間7 時│0714,業經│(起訴書誤│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昱翔│
│    │      │6 分許),在桃│公訴檢察官│載為095200│        │      │、鄧宏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中壢市龍慈│當庭更正)│4578,業經│        │      │所得新臺幣500 元與黃昱翔、鄧宏澤連帶沒收│
│    │      │路附近「遠傳電│          │公訴檢察官│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黃昱翔、│
│    │      │信」門市前    │          │當庭更正)│        │      │鄧宏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偵18781 │        │      │                                        │
│    │      │              │          │卷第56頁)│        │      │黃昱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 年│
│    │      │              │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0000005│
│    │      │              │          │          │        │      │78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鄧宏澤連│
│    │      │              │          │          │        │      │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      │500 元與徐泰順、鄧宏澤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鄧宏澤之財│
│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鄧宏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 │
│    │      │              │          │          │        │      │6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52│
│    │      │              │          │          │        │      │004578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黃昱│
│    │      │              │          │          │        │      │翔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500 元與徐泰順、黃昱翔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黃昱翔│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6   │不詳男│102 年8 月17日│0000000000│鄧宏澤(使│1 包    │500元 │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子    │晚間7 時54分許│(起訴書誤│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      │後某時(起訴書│載為095382│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誤載為晚間8 時│0714,業經│(起訴書誤│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昱翔│
│    │      │21分許),在桃│公訴檢察官│載為095200│        │      │、鄧宏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中壢市長江│當庭更正)│4578,業經│        │      │所得新臺幣500 元與黃昱翔、鄧宏澤連帶沒收│
│    │      │加油站廁所前  │          │公訴檢察官│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黃昱翔、│
│    │      │              │          │當庭更正)│        │      │鄧宏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偵18781 │        │      │                                        │
│    │      │              │          │卷第56至56│        │      │黃昱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 年│
│    │      │              │          │頁反面)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0000005│
│    │      │              │          │          │        │      │78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鄧宏澤連│
│    │      │              │          │          │        │      │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      │500 元與徐泰順、鄧宏澤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鄧宏澤之財│
│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鄧宏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 │
│    │      │              │          │          │        │      │6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52│
│    │      │              │          │          │        │      │004578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黃昱│
│    │      │              │          │          │        │      │翔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500 元與徐泰順、黃昱翔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黃昱翔│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7   │不詳男│102 年8 月17日│0000000000│鄧宏澤(使│1 包    │500元 │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子    │晚間9 時25分許│(起訴書誤│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      │後某時(起訴書│載為095382│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誤載為晚間9 時│0714,業經│(起訴書誤│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昱翔│
│    │      │25分許),在桃│公訴檢察官│載為095200│        │      │、李冠潁、鄧宏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園縣中壢市南亞│當庭更正)│4578,業經│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500 元與黃昱翔、李冠潁│
│    │      │技術學院後門某│          │公訴檢察官│        │      │、鄧宏澤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超商前        │          │當庭更正)│        │      │,以其與黃昱翔、李冠潁、鄧宏澤之財產連帶│
│    │      │掌機者為黃昱翔│          │(偵18781 │        │      │抵償之。                                │
│    │      │及黃昱翔之弟李│          │卷第57頁)│        │      │                                        │
│    │      │冠潁          │          │          │        │      │黃昱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 年│
│    │      │              │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0000005│
│    │      │              │          │          │        │      │78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李冠潁、│
│    │      │              │          │          │        │      │鄧宏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          │          │        │      │得新臺幣500 元與徐泰順、李冠潁、鄧宏澤連│
│    │      │              │          │          │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
│    │      │              │          │          │        │      │泰順、李冠潁、鄧宏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鄧宏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 │
│    │      │              │          │          │        │      │6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52│
│    │      │              │          │          │        │      │004578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黃昱│
│    │      │              │          │          │        │      │翔、李冠潁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
│    │      │              │          │          │        │      │品所得新臺幣500 元與徐泰順、黃昱翔、李冠│
│    │      │              │          │          │        │      │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徐泰順、黃昱翔、李冠潁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8   │不詳男│102 年8 月17日│0000000000│鄧宏澤(使│1 包    │500元 │徐泰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子    │晚間11時48分許│(起訴書誤│用門號:09│        │      │刑2 年9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
│    │      │後某時(起訴書│載為095382│00000000)│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誤載為晚間11時│0714,業經│(起訴書誤│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黃昱翔│
│    │      │48分許),在桃│公訴檢察官│載為095200│        │      │、鄧宏澤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園縣中壢市新明│當庭更正)│4578,業經│        │      │所得新臺幣500 元與黃昱翔、鄧宏澤連帶沒收│
│    │      │國中附近某萊爾│          │公訴檢察官│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黃昱翔、│
│    │      │富超商前      │          │當庭更正)│        │      │鄧宏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偵18781 │        │      │                                        │
│    │      │              │          │卷第57頁反│        │      │黃昱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 年│
│    │      │              │          │面)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0000005│
│    │      │              │          │          │        │      │78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如│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鄧宏澤連│
│    │      │              │          │          │        │      │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      │500 元與徐泰順、鄧宏澤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鄧宏澤之財│
│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鄧宏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 │
│    │      │              │          │          │        │      │6 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各含門號0952│
│    │      │              │          │          │        │      │004578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沒收│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徐泰順、黃昱│
│    │      │              │          │          │        │      │翔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臺幣500 元與徐泰順、黃昱翔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徐泰順、黃昱翔│
│    │      │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附表四之一: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 1  │K 盤1 個      │被告鄧宏澤所有,非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
│    │              │沒收。                                      │
├──┼───────┼──────────────────────┤
│ 2  │K卡1張        │被告鄧宏澤所有,非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
│    │              │沒收。                                      │
├──┼───────┼──────────────────────┤
│ 3  │行動電話1 支(│被告鄧宏澤所有,非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
│    │含門號00000000│沒收。                                      │
│    │52號及00000000│                                            │
│    │00號SIM 卡各1 │                                            │
│    │張)          │                                            │
└──┴───────┴──────────────────────┘
附表五:
┌──┬───┬───────┬─────┬─────┬────┬───┬────────────────────┐
│編號│販賣對│販賣時間與地點│掌機者所用│出面交易者│數量    │金額  │宣告刑                                  │
│    │象    │              │之行動電話│          │        │      │                                        │
│    │      │              │門號      │          │        │      │                                        │
├──┼───┼───────┼─────┼─────┼────┼───┼────────────────────┤
│1   │徐博均│103 年6 月27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下午1 時34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2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下午1 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34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   │周怡婷│103 年6 月27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10時11分許│          │(偵8242卷│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31│後某時(起訴書│          │第148頁) │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080132│誤載為晚間10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11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桃園市(現│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改制為桃園市桃│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園區)正光街OK│          │          │        │      │                                        │
│    │      │便利商店      │          │          │        │      │                                        │
├──┼───┼───────┼─────┼─────┼────┼───┼────────────────────┤
│3   │徐博均│103 年6 月28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10時55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2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10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55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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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博均│103 年6 月29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6 時52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2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6 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52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5   │徐博均│103 年7 月4 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下午3 時44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2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下午2 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10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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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徐博均│103 年7 月5 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下午1 時48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2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下午1 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48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7   │徐博均│103 年7 月6 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中午12時41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2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中午12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41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8   │周怡婷│103 年7 月7 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7 時33分許│          │(偵8242卷│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31│後某時(起訴書│          │第148頁) │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080132│誤載為晚間7 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33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9   │徐博均│103 年7 月7 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11時39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2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11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39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0  │徐博均│103 年7 月8 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下午1 時23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2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下午1 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23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1  │徐博均│103 年7 月9 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下午1 時31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2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下午1 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31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2  │徐博均│103 年7 月10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下午3 時33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2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下午3 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33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3  │周怡婷│103 年7 月11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9 時16分許│          │(偵8242卷│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31│後某時(晚間9 │          │第148頁) │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080132│時16分許),在│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桃園縣中壢市某│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處            │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4  │徐博均│103 年7 月11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11時49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2頁反│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11時│          │面)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49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5  │徐博均│103 年7 月12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中午12時14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2頁反│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中午12時│          │面)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14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6  │徐博均│103 年7 月14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10時22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2頁反│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10時│          │面)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22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7  │周怡婷│103 年7 月15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9 時38分許│          │(偵8242卷│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31│後某時(起訴書│          │第149頁) │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080132│誤載為晚間9 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許),在桃園縣│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中壢市某處    │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8  │徐博均│103 年7 月15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10時19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3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10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19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9  │周怡婷│103 年7 月16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9 時23分許│          │(偵8242卷│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31│後某時(起訴書│          │第149頁) │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080132│誤載為晚間9 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許),在桃園縣│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中壢市某處    │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0  │徐博均│103 年7 月16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11時41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3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11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41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1  │徐博均│103 年7 月17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10時25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3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10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25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2  │徐博均│103 年7 月18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11時44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4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11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11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3  │徐博均│103 年7 月19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6 時14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4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6 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14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4  │徐博均│103 年7 月20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9 時45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4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9 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45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5  │徐博均│103 年7 月21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9 時59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4頁反│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9 時│          │面)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59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6  │周怡婷│103 年7 月22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8 時33分許│          │(偵8242卷│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31│後某時(起訴書│          │第149頁) │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080132│誤載為晚間8 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許),在桃園縣│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境某處        │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7  │徐博均│103 年7 月22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10時5 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4頁反│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10時│          │面)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5 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8  │周怡婷│103 年7 月23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10時16分許│          │(偵8242卷│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31│後某時(起訴書│          │第149頁) │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080132│誤載為晚間10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許),在桃園縣│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境某處        │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9  │徐博均│103 年7 月24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10時19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5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10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19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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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徐博均│103 年7 月25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9 時45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5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9 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45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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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徐博均│103 年7 月26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下午5 時15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5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下午5 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15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32  │徐博均│103 年7 月28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11時51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5頁反│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11時│          │面)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51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33  │徐博均│103 年7 月29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9 時51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5頁反│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9 時│          │面)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51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34  │徐博均│103 年7 月30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11時14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6頁)│        │      │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    │626101│誤載為晚間11時│          │          │        │      │25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14分許),在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35  │徐博均│103 年7 月31日│0000000000│徐泰順    │1 包    │500元 │徐泰順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2 │
│    │(門號│晚間11時38分許│          │(偵17063 │        │      │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
│    │:0963│後某時(起訴書│          │卷第76頁)│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  │
│    │626101│誤載為晚間10時│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
│    │)    │38分許),在桃│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園縣中壢市某處│          │          │        │      │品所得新臺幣5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附表五之一: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 1  │愷他命2包     │驗前淨重分別為78.1590 公克、0.6050公克,因鑑│
│    │              │驗各耗損0.2080公克、0.0892公克,驗後淨重各77│
│    │              │.9510 公克、0.5158公克,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
│    │              │第1 款之規定沒收,至於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
│    │              │爰不宣告沒收。(見偵16875 卷第85至85頁反面)│
├──┼───────┼──────────────────────┤
│ 2  │電子磅秤1個   │被告徐泰順所有供附表五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
│    │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被告徐泰順│
│    │              │所犯附表五所示各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
├──┼───────┼──────────────────────┤
│ 3  │分裝袋1批     │被告徐泰順所有預備供販賣愷他命之物,應依刑法│
│    │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被告徐泰順所犯附│
│    │              │表五所示最後一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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