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17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鄒璟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352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鄒璟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鄒璟文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94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11月5 日執行完畢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240號、第24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6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員簡字第3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7 月22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之某旅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下午2 時許,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前遭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及玻璃球吸食器1 支,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鄒璟文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筆錄、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8-9 頁、第53-54頁,本院卷第68頁背面、第82頁、第84頁背面),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毒品案被採尿人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04 偵-1023 ,毒品編號:D104偵-1023 )、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4 年8 月6 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5/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字卷第13-16 頁、第33頁、第36頁、第55頁)等在卷可佐,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結晶顆粒1 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編號一「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足參,並有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①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8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522號判決判處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判決判處駁回上訴確定;②於102 年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交簡字第5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簡上字第188 號判決判處駁回上訴確定,並與前揭①案入監接續執行,已於103 年5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並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供被告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查獲之毒品,此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82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裏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同依前開規定ㄧ併宣告沒收銷燬。再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此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8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到庭執行職務。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   量   │   檢出成分   │用    途│  鑑 驗 報 告   │
├──┼──────┼───────┼───────┼────┼────────┤
│ ㄧ │結晶顆粒    │壹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二級毒品│供被告本│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零點陸壹叁捌公│甲基安非他命成│次施用剩│有限公司於104 年│
│    │            │克)          │分            │餘所持有│8 月10日出具之報│
│    │            │              │              │之第二級│告編號UL/2015/70│
│    │            │              │              │毒品甲基│984001號濫用藥物│
│    │            │              │              │安非他命│檢驗報告(見偵字│
│    │            │              │              │        │卷第56頁)      │
│    │            │              │              │        │                │
├──┼──────┼───────┼───────┼────┼────────┤
│ 二 │玻璃球吸食器│壹支          │              │被告所有│                │
│    │            │              │              │供施用第│                │
│    │            │              │              │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                │
│    │            │              │              │他命所用│                │
│    │            │              │              │之物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79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