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矚訴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柏究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 被告
- 黃奕舜
- 選任辯護人
- 劉育志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哲賢律師
- 被告
- 賴皇達
- 指定辯護人
- 曾桂釵義務辯護律師
- 被告
- 王嘉豪
- 指定辯護人
- 李典穎義務辯護律師
- 被告
- 張智凱
- 選任辯護人
- 陳虹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鄧湘全律師
- 被告
- 張基桓
- 選任辯護人
- 李權宸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善輔律師
- 被告
- 張基詰
- 指定辯護人
- 楊愛基義務辯護律師
- 被告
- 彭成忠
- 選任辯護人
-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1549號、105 年度偵字第809 號、105 年度偵字第357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柏究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4、27、29至30、34至44、48、49、
52、54至56、58至66、70、72至76、78至82、89、91、92、96至
98、100 至107 、110 至114 、116 至119 之「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4、27、29至30、34至44、
48、49、52、54至56、58至66、70、72至76、78至82、89、91、
92、96至98、100 至107 、110 至114 、116 至119 之「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至9 、63至6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奕舜犯如附表一編號28、31、83、108 、109 之「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28、31、83、108 、109 之「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賴皇達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7 至20、25至26、29至30、34至
39、45至57、63、67至71、77、84至89、91至99、110 至112 、114 至118 之「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7 至20、25至26、29至30、34至39、45至57、63、67至
71、77、84至89、91至99、110 至112 、114 至118 之「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6、2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嘉豪犯如附表一編號32、33、45、84至87、90、93、94之「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2、33、45、84至
87、90、93、94之「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智凱犯如附表一編號編號4 、27、42、105 至107 所示之「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編號4 、27、42、105 至107 所示之「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基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6、48、5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基詰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處柒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6、48、5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 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彭成忠幫助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劉柏究、黃奕舜、賴皇達、王嘉豪、張智凱、彭成忠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劉柏究、張智凱、王嘉豪、黃奕舜、賴皇達、曾珮茹(已歿)均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仍共組販毒集團,或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或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或由曾珮茹、賴皇達、劉柏究提供愷他命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手機,以【狸老闆(小小兵、老皮茶葉行)】為名,發送『全面換新【狸老闆】漫遊- 正式營運嚕!飲品(黑惡魔,夢幻精靈1000c .超跑賓士,800c)售汽車吊飾!請拿起您萬惡手機速速撥打來電!』等簡訊與不特定人士,再由其等輪流接聽該接獲簡訊之人所撥打、欲購買愷他命之電話後,指示王嘉豪、黃奕舜、劉柏究、張智凱其中之一人或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或逕由賴皇達、劉柏究單獨前往約定之交易地點交付第三級毒品毒品、收取價金,其等遂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自民國104 年7 月某日起至同年10月19日之期間,分別由曾珮茹、賴皇達提供愷他命及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發送上開販毒簡訊後,再由曾珮茹、賴皇達輪流接聽該接獲簡訊之人所撥打之電話後,指示王嘉豪、黃奕舜、劉柏究其中之一人或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或逕由賴皇達單獨前往約定之交易地點交付毒品、收取價金,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 、2 、7 、26、28至35、45至51、67至69、83至94、108 至117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上開編號事實欄所示之方式,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附表一各上開編號所示之購毒者(各次行為之被告及共犯姓名、時間、地點、數量、金額及行為分工方式,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2 、7 、26、28至35、45至51、67至69、83至94、108 至117所載)。
㈡嗣曾珮茹於104 年10月19日死亡後,上開販毒集團仍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及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手機,並發送上開販毒簡訊與不特定人士,由賴皇達及劉柏究輪班接聽該接獲簡訊之人所撥打、欲購買愷他命之電話後,再指示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或逕由賴皇達、劉柏究單獨前往約定之交易地點交付毒品、收取價金,而於如附表一編號3 、8 至20、25、36至39、52至57、63、70、71、95至99、117 至11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上開編號事實欄所示之方式,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購毒者(各次行為之被告及共犯姓名、時間、地點、數量、金額及行為分工方式,均詳如附表一編號3 、8 至20、25、36至39、52至57、63、70、71、77、95至99、117 至118所載)。
㈢劉柏究自104 年12月1 日起,另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愷他命後,持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手機,發送上開販毒簡訊予不特定人士,待劉柏究知悉上開接獲簡訊之人撥打電話表示欲購買愷他命後,由劉柏究指示張智凱或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或逕由劉柏究單獨前往約定之交易地點交付毒品、收取價金,而於如附表一編號4 至6 、21至24、27、40至44、58至62、64至66、72至82、100 至107、119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上開編號事實欄所示之方式,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購毒者(各次行為之被告及共犯姓名、時間、地點、數量、金額及行為分工方式,均詳如附表一編號4 至6 、21至24、27、40至44、58至62、64至66、72至82、100 至107 、119 所載)。
二、彭成忠與劉柏究素有交情,其明知劉柏究等人從事販毒工作,猶基於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應允劉柏究之要求提供其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之處所予劉柏究放置上開愷他命,並同意嗣後若有分裝及轉知電話之情形,均予以幫忙,遂自104 年10月起提供上開處所予劉柏究放置愷他命及於104 年10月16日幫忙分裝劉柏究等人作為販賣之毒品,並於104 年12月17日因劉柏究未及攜帶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手機時,幫忙接聽電話並轉知劉柏究以遂行其上開附表一各編號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行為。
三、張基詰、張基桓、何思賢(已歿,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確定)均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得知劉柏究所屬販毒集團急需毒品販售,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4 年10月12日上午,由何思賢先與劉柏究聯繫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事宜後,何思賢再於104 年10月12日8 時許,在桃園市楊梅區富岡里之張基詰所經營之洗車廠內,向張基桓拿取張基詰提供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00 公克後,何思賢隨於同日中午,在桃園市平鎮區大潤發停車場,以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之代價,販售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00 公克予劉柏究,何思賢從中抽取4,000 元,將剩餘之4 萬6,000元交還予張基桓、張基詰,而以此方式販賣毒品牟利。
㈡於104 年10月12日23時5 分許,劉柏究再次聯繫何思賢購買毒品事宜,何思賢遂於104 年10月13日8 時許,再次前往前開洗車廠內,向張基桓拿取張基詰提供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0 公克後,何思賢隨於同日10時44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龍田工業大鎮附近停車場,以2 萬7,500 萬元之代價,販售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0 公克予劉柏究,劉柏究因此交付2 包黑惡魔毒品咖啡混合包予何思賢作為仲介販賣毒品利益,何思賢再將上開2 萬7,500 元交還予張基桓、張基詰,而以此方式販賣毒品牟利。
四、張基詰、張基桓復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12月中旬,由張基詰提供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再由張基桓在桃園市中壢區金陵路與台66線交岔路口之加油站,以4 萬元之代價,出售毒品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0 公克予劉柏究。又另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1 月4 日11時56分許,由張基詰提供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0 公克,再由張基桓在桃園市楊梅區民富路3 段556 號加油站,以4 萬元之代價,出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0 公克予劉柏究,張基詰、張基桓即以此方式販毒牟利。
五、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張基桓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是依該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同法第159 條規定,本無證據能力,必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第159 條之2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採為證據。其中所謂「較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信用性」之證據能力要件,而非「憑信性」之證據證明力,法院自應比較其前後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判斷先前之陳述,是否出於「真意」之供述、有無違法取供等,其信用性獲得確定保障之特別情況。而所稱「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14號、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證人於審判中依法得拒絕證言,乃到庭後有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應認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次按證人為被告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第1 項第1 款亦設有明文規定。查證人即共同正犯張基桓係被告張基詰之兄,業經證人張基詰、被告張基桓陳明無訛。惟證人張基桓到庭後以其為被告張基詰之兄為由,依上開規定拒絕證言。本院審酌證人張基桓受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詢問時外部情狀,查無受詢問時有身體、心理狀況異常,或受其他外力干擾情形,又其受詢問筆錄記載均條理清楚,且以一問一答方式為之,在受詢問後經核對筆錄無訛後於筆錄上簽名(見他2 卷第147 至151 頁),復證人張基桓於偵訊中到庭作證,亦未提及其於接受警詢時,有受到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甚且向檢察官陳稱:我在警詢中所述實在等語(見他2 卷第166 頁),是證人張基桓警詢之證述乃係出於其真意之供述,應堪認定,另證人張基桓於警詢時就被告張基詰是否參與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分工之模式及報酬之分配均有詳細之陳述,因其到庭後拒絕作證,本院已無從再取得攸關被告張基詰犯罪之相同供述內容,故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前開法條意旨,證人張基桓警詢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張基桓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查證人張基桓於偵查中到庭為證時,經檢察官告知得拒絕作證之事由,再命其朗讀結文後具結,始為陳述之事實,業據訊問筆錄記載綦詳,並有證人結文存卷供憑(見他2 卷第165 至168 頁),被告張基詰及其辯護人復未釋明該等證述內容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證人張基桓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自應有證據能力。
三、至本判決據以認定被告劉柏究、張智凱、王嘉豪、黃奕舜、賴皇達、彭成忠、張基詰、張基桓犯罪之其餘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8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同意作為證據(見院1 卷第135 至137 、211 至213 頁、院2 卷第23至26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做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欄一:
⒈被告劉柏究部分
⑴附表一編號1 至24、27、29至30、34至44、48、49、54至56、58、60至66、79至81、89、91、92、96至98、100 至107、110 至114 、116 至119 部分:訊據被告劉柏究就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院4 卷第94頁反面、117 頁);並有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證據資料欄內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劉柏究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⑵附表一編號52、59、70、72至76、78、82部分:訊據被告劉柏究矢口否認有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辯稱:我沒有參與云云。經查,證人即購毒者謝濶任、古曜郡、李盈緹分於如附表一編號52、59、70、72至76、78、82所示之時間,撥打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絡購買愷他命事宜後,隨即相約於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地點,購買愷他命並交付價金乙節,業據證人謝濶任、古曜郡、李盈緹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明確,並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等件在卷可稽(見他1 卷第179 頁反面、183 頁正反面、190 、192 、208 、212 至213 頁、他2 卷第27至29頁反面、33至34、39至40頁、43至45、54至56、59至60、95至96、108 頁、院1 卷第168 頁正反面、169 頁正反面),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再查,被告劉柏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在104 年4 月、5 月加入本件販毒集團,一開始老闆是老皮,後來在104 年7 月、8 月時,改由曾珮茹和賴皇達擔任掌機、提供毒品,後來到曾珮茹於104 年10月19日死亡後,因為賴皇達需要休息,缺一個掌機,於是我就跟賴皇達輪班,賴皇達輪早班,我輪晚班,就是從19、20時至隔天早上7 、8時,後來賴皇達在這邊做到11月,之後就只剩下我一個掌機,我想休息的時候手機就不會接,也就是說後來公機就不會像以前是24小時都有人接聽的狀況等語(見院3 卷第76至78頁),復於審判程序時供稱: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手機是販毒使用的手機,我是負責輪晚班,19、20時後就都是我接電話等語(見院4 卷第84至86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賴皇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陳稱:我們販毒集團的運作模式就跟劉柏究講的一樣,我是輪早班,就是從早上到晚上19、20時許,我在集團內擔任掌機到104 年11月等語(見院1 卷第134頁、院4 卷第86至87頁),足認於104 年10月19日曾珮茹死亡之後,被告劉柏究即與被告賴皇達共同擔任掌機,被告劉柏究值班之時間為19、20時許至隔日早上7 、8 時許,而被告賴皇達則於早上7 、8 時許值班至同日19、20時許,負責接聽電話並指派他人至指定地點販賣毒品予購毒者,嗣於104 年12月後,本案販毒集團僅餘其1 人擔任掌機等情無訛,再參以附表一編號52、70部分,係謝濶任、古曜郡分於104年11月13日23時許至23時4 分許、104 年11月17日5 時52分許撥打本件販毒集團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購買毒品,而屬被告劉柏究負責接聽電話、指派送毒者之值班時間,而附表一編號59、72至76、78、82部分,係謝濶任、古曜郡、李盈緹分於104 年12月1 、7 、8 、17、19、27日間撥打電話購買毒品,亦屬被告劉柏究負責擔任掌機工作、指派送毒者之時期,可徵附表一編號52、59、70、72至
76、78、82部分,均係由被告劉柏究接聽電話,並指派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前往與購毒者謝濶任、古曜郡、李盈緹相約之地點交易毒品甚明,被告劉柏究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並無足採,被告劉柏究附表一編號52、59、70、72至76、
78、82部分之販賣毒品犯行,應堪認定。
⒉被告張智凱部分訊據被告張智凱就附表一編號4 、27、42、105 、106 、107 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院1 卷第206 頁);並有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證據資料欄內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張智凱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⒊被告王嘉豪部分
⑴附表一編號45、84至87、90、93、94部分:訊據被告王嘉豪就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院4 卷第95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證據資料欄內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王嘉豪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⑵附表一編號32、33部分:訊據被告王嘉豪矢口否認有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辯稱:我沒有印象云云。經查,證人即購毒者葉時純分於如附表一編號32、33所示之時間,撥打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絡購買愷他命事宜後,隨即相約於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地點,購買愷他命並交付價金乙節,業據證人葉時純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明確,並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等件在卷可稽(見他1 卷第127 至128 頁反面、第131 頁、144 至145 頁、院1 卷172 頁正反面),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再查,被告王嘉豪係駕駛黑色TOYOTA、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本件販毒集團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行為,業據其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見偵2 卷第42頁反面),且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柏究於本院審判程序時陳稱:我們集團內並不會提供車輛給司機開,所以擔任送毒品的司機前提條件就是要有車,我們司機之間的車也不會互相使用,那個車是誰的就是誰開去送等語在卷(見院4 卷第84頁反面至85頁反面),復參以購毒者葉時純購買毒品之通訊監察譯文,掌機者曾珮茹於104 年7 月24日、31日均向購毒者葉時純稱以:「哈囉,黑色TOYOTA」等語,且於各該次之交易毒品之過程中,別無其他通話之內容,亦無再稱欲改以其他駕駛車輛做為其他送毒車輛之紀錄(見他1 卷第131 頁),而遍觀全卷,除被告王嘉豪外,均查無其他被告係駕駛黑色TOYOTA自用小客車交易毒品,綜上,可證如附表一編號32、33所示與購毒者葉時純為交易毒品之人為被告王嘉豪。被告王嘉豪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並無足採,被告王嘉豪附表一編號32、33部分之販賣毒品犯行,應堪認定。
⒋被告黃奕舜部分訊據被告黃奕舜就附表一編號28、31、83、108 、109 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院1 卷第135頁);並有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證據資料欄內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張智凱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⒌被告賴皇達部分
⑴附表一編號1 至3 、7 至20、25至26、29至30、34至39、45至57、63、67至71、84至89、91至99、110 至112 、114 至118 部分:訊據被告賴皇達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7 至20、25至26、29至30、34至39、45至57、63、67至71、84至89、91至
99、110 至112 、114 至118 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院4 卷第95、105 頁);並有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證據資料欄內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賴皇達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⑵附表一編號77 之部分:訊據被告賴皇達矢口否認有如附表一編號77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辯稱:12月時我已經離開本案集團云云。經查,證人即購毒者古曜郡於104 年12月18日13時24分至29分許,撥打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絡購買愷他命事宜後,隨即相約於桃園市中壢區林森國小購買愷他命並交付價金乙節,業據證人古曜郡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判程序中均證述明確(見他2 卷第31至32、55頁、見院4 卷第13、14頁),並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等件在卷可參(見他2 卷第41頁反面、院1 卷第169 頁正反面),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再查,證人古曜郡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一致證稱:104 年12月18日和我交易的車輛確定是白色的TOYOTA自小客車,交易的對象是編號4(即被告賴皇達) ,交易的金額是1,000 元的愷他命等語(見他2 卷第31至32、55頁),復於本院審判程序時結稱:我在104 年12月時有撥打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購買毒品,我有看過好幾次車牌號碼0000-00 號白色TOYOTA自用小客車來送毒品,我在警詢時,經過警方提示12月18日的譯文後,我指認是編號2 的白色的TOYOTA送毒品來給我的,那是我根據當時的印象說的,因為我那時候記得比較清楚,我警詢所述實在等語(見院4 卷第13、14頁),核證人古曜郡前揭所證,就該次其與被告賴皇達購買毒品之主要情節,已明確加以證述,且無明顯重大之矛盾或瑕疵可指,復與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記錄彰顯之事實相合,可徵證人古曜郡所言非虛,可以採信。再參以被告賴皇達於警詢時供稱:104 年12月18日我有去桃園市中壢區林森國小交易,當天並沒有掌機等語(見他3 卷第44頁反面),又於偵訊時稱:我於警詢時所述實在,我送毒品的車子是車牌號碼0000-00 號白色TOYOTA自用小客車等語(見他3 卷第81頁),是縱依被告賴皇達及其辯護人所稱,其已於104 年12月離開狸老闆(小小兵、老皮茶葉行)販毒集團擔任掌機工作,然此亦與被告賴皇達與購毒者古曜郡於104 年12月18日相約在桃園市中壢區林森國小交易,後被告賴皇達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白色TOYOTA自用小客車至該地點,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古曜郡,並據此收受價金1,000 元一事有事理上必然相悖之處,從而,應認被告賴皇達及其辯護人所辯並不足採,被告賴皇達就附表一編號77販賣毒品犯行,應堪認定。
㈡犯罪事實欄二訊據被告彭成忠就上揭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坦承不諱(見院3 第57頁、院4 卷第97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6 卷第199 頁、院3 卷第66頁),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他3 卷第12、25至26頁),足認被告彭成忠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㈢犯罪事實欄三、四
⒈被告張基桓部分:訊據被告張基桓就犯罪事實欄三㈠、㈡及犯罪事實欄四之犯罪事實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他2 卷第147 至151 、167 頁、院2 卷第20頁、院4 卷第90頁),核與證人何思賢、劉柏究之證述情節相符(見他3 卷第161 、182 頁反面至185 頁反面、205 至206 、209 頁、院3 卷第61至62頁反面、),另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 份在卷可參(見他2 卷第141 至142 、他3 卷第182 頁反面至185 頁反面),足認被告張基桓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⒉被告張基詰部分:訊據被告張基詰矢口否認有如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辯稱:我有向他人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且將愷他命放置於我與張基桓同住之住處內,雖然我知道張基桓有拿我的愷他命,但是我不知道張基桓把愷他命拿去賣給劉柏究,我之前在偵訊中為什麼會承認我也忘記了云云。經查:
⑴查證人張基桓於警詢時證稱:104 年10月12日我有拿200 公克的愷他命給何思賢拿去賣給劉柏究,當天的愷他命是我跟張基詰拿的,張基詰知道我跟他拿毒品是要轉賣出去,何思賢是先拿毒品給劉柏究後,再把錢拿回來給我,他跟劉柏究拿5 萬元的價金後,扣除他自己的利潤4,000 元,剩下的4萬6,000 元是給我,我和張基詰的利潤約莫是一人1,000 元,至於張基詰的毒品是跟誰買的我不知道。104 年10月13日我也有拿100 公克的愷他命給何思賢賣給劉柏究,那天的毒品也是張基詰去進貨來的,張基詰也知道我要賣出去,何思賢是先跟我拿毒品去給劉柏究後,再拿價金2 萬7,500 元回來,我的利潤是跟張基詰一人分500 元,張基詰的愷他命是跟誰拿我不知道,但是進貨的錢是張基詰出的錢,我是幫張基詰賣毒品來抽傭。我另外還有賣愷他命給劉柏究2 次,一次是在楊梅區民富路三段556 號的加油站,賣100 公克,價格為4 萬元,另一次是105 年1 月4 日,我跟劉柏究約在中壢區金陵路與台六六交接口的加油站,賣100 公克等語(見他2 卷第138 至142 、147 至151 頁);於偵訊時結證稱:我在104 年10月12日上午拿200 公克的愷他命給何思賢拿去賣給劉柏究,何思賢拿給我4 萬6,000 元,104 年10月13日我也有拿100 公克的愷他命何思賢有拿價金2 萬7,500 元給我,我知道何思賢有賺一點,但是不太知道他賺多少。後來我就直接賣毒品給劉柏究,一次是在楊梅區民富路三段556號的加油站,賣100 公克,價格為4 萬元,另一次是105 年1 月4 日,我跟劉柏究約在中壢區金陵路與台六六交接口的加油站,賣100 公克。我的毒品來源是我弟弟張基詰在賣,張基詰拿毒品給我,我再賣出,我和張基詰一起在賣愷他命等語(見他2 卷第165 至167 頁);復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張基詰清楚我在販毒,他給我毒品,我再轉賣給其他人,張基詰並不直接認識劉柏究等語在卷(見聲羈2 卷第34頁反面),其中張基桓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是由被告張基詰所提供乙情,核與證人劉柏究於偵訊及本院審判程序時證稱:張基桓有跟我說過他的毒品是張基詰給的,只是張基詰沒有來交易等語相合(見他3 卷第209 頁、院3 卷第62頁反面),已徵證人張基桓上開證述應非子虛,可以採信,再審諸證人張基桓就被告張基詰於上揭時、地,提供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其販賣、販賣之價金及利潤分配等情,陳述具體明確,就相關情節與方式等細節證述甚詳、前後一致,倘非證人張基桓親身經歷,當無憑空捏造上述情節之可能;再衡酌證人張基桓與被告張基詰為兄弟關係,2 人無仇恨怨隙,證人張基詰於偵訊時經告知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第1 項第1 款之拒絕證言權後,仍決意具結作證,實無甘冒偽證罪責,無端設詞構陷被告張基詰之理,且被告張基詰於偵訊時亦自白稱:我在104 年10月12日有拿愷他命200 公克給張基桓,我不清楚他賣給誰,收多少錢我忘記了;104 年10月13日、104 年12月中旬、105 年1 月4 日我各有交付100 公克愷他命給張基桓,但104 年10月13日、104 年12月中旬對方付多少錢我忘記了,105 年1 月4 日那次大概是4 萬元等語綦詳(見偵6 卷第186 至188 頁),而與證人張基桓上開證述情節互核相符,益徵被告張基詰於犯罪事實欄五、六所示之時間、地點,有提供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張基桓、何思賢販賣乙節應屬事實。
⑵被告張基詰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翻異前詞,先改稱:我否認犯行,之前在偵查中承認犯行是因為我當時被羈押想說認一認就好了,那時候檢察官有給我看張基桓的筆錄叫我照著講云云;後又改稱:檢察官也沒有叫我照著講,是我自己看著我哥哥的筆錄這樣講云云;旋再翻稱:我也忘記為什麼我在偵訊時這樣講了云云。然查,細鐸被告張基詰於偵訊時之自白內容,其就各次提供毒品予被告張基桓之日期、愷他命重量及105 年1 月4 日收受之價金為4 萬元等節均供述明確,而就各次販賣之對象及104 年10月12日、同年月13日、104年12月中旬各次所收受之價金均答稱「我忘記了」、「我不清楚」等語,倘偵訊時檢察官係提供被告張基桓之筆錄予其觀看,且如被告張基詰所稱當時係「因為被羈押所以想要趕快認一認」始坦認犯行,衡諸常情,被告張基詰於該時所為之陳述應會與被告張基桓所為之警詢、偵訊筆錄內容一致,而就檢察官詢問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經過、對象、金額均為具體之陳述,然被告張基詰不僅就上開問題答以「我忘記了」、「我不清楚」等語,且就檢察官詢問其是否有販賣毒咖啡混合包時,猶知悉為否認之供述,並表示本案扣得之毒咖啡混合包係其施用而非用以販賣等語(見偵6 卷第187 頁),顯有悖於常情,是應認被告張基詰於本院準備程序所辯應屬推諉卸責之詞,顯無足採。
㈣按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交易雙方類皆以隱匿秘密之方式而為,且毒品無公定價格,每次購買價量,隨時可能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來源對象之可能性風險等因素之評估,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販賣毒品之利潤所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屬明確者外,本難查得實情,是除非別有積極事證,足認係以同一價量委託代買、轉售或無償贈與,確未牟利以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毒品之證據尚有不足。查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被告劉柏究等人之販賣毒品模式,乃係先由曾珮茹、賴皇達、劉柏究提供愷他命及手機發送簡訊對不特定人為要約,至收受簡訊之人主動聯繫曾珮茹、賴皇達、劉柏究或彭成忠,表示有意購買後,於實際進行交易以前,曾珮茹、賴皇達、劉柏究既須先行販入以備交貨,還須交付足量之愷他命與被告王嘉豪、黃奕舜、張智凱等人,並於實際進行交易完畢後,向其等收受賣得款項,苟無任何利潤可圖,被告6 人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而觸重刑之危險。況被告劉柏究分於偵訊、本院審判程序時陳稱:搖頭丸是1 顆賣500 元,愷他命假設本次賣1,000 元,那出去送毒的司機是拿200 ,剩下的給上頭等語(見他3 卷第162 頁、院3 卷第59頁反面、院4 卷第86頁)、而被告賴皇達分於警詢及本院審判程序時陳稱:PMA 我們的利潤是1 顆可以拿100 元,毒咖啡混合包1 包可以拿200元,愷他命是如果賣1,000 元,司機拿200 元,如果賣500元,司機拿100 元,我們就是賺價差這樣等語(見他3 卷第44頁、院4 卷第86至87頁),足認被告6 人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渠等主觀上均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又如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張基桓、張基詰與劉柏究並非至親密友,此觀被告張基桓於偵訊時稱:我和劉柏究本來不認識,是後來經由何思賢才認識等語(見他2 卷第166 頁),被告張基詰於偵訊時亦稱:我不知道販賣毒品的對象是誰等語(見偵6 卷第187 頁),茍無利得,被告張基桓、張基詰絕無甘冒重典而販賣毒品之理,況被告張基詰亦就其等於各次販賣毒品利潤分配陳述在卷(他2 卷第140 頁反面、149 、151 頁),顯見被告張基桓、張基詰主觀上係出於營利之意圖而分別於上開時、地販賣毒品予劉柏究,以獲得上開販毒之利潤無訛。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劉柏究部分:
⒈核被告劉柏究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1 至24、27、29至30、34至44、48、49、52、54至56、58至66、70、72至76、78至82、89、91、92、96至98、100 至107 、110 至114、116 至119 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事實欄一之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劉柏究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行為人間,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1 至4 、7 至20、27、29至30、34至
39、42、48、49、52、54至56、59、63、70、72至76、78、
81、82、89、91、92、96至98、105 至107 、110 至114 、116 至118 部分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劉柏究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劉柏究於偵查時自白有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1 至24、27、29至30、34至44、48、49、54至56、58、60至66、79至81、89、91、92、96至98、100 至107 、110 至114 、116 至119 所示之犯行,復於審理時亦坦承上開犯行,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㈡被告張智凱部分:核被告張智凱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4 、27、42、105 、106 、107 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張智凱犯罪事實欄一之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張智凱與被告劉柏究就附表一編號4 、27、42、105 、106 、107 部分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張智凱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張智凱於偵查時自白有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4 、27、42、105、106 、107 所示之犯行,復於審理時亦坦承上開犯行,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㈢被告王嘉豪部分:核被告王嘉豪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32、33、45、84、85、86、87、90、93、94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王嘉豪就犯罪事實欄一之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王嘉豪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行為人間,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32、33、45、84、85、86、87、90、93、94部分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王嘉豪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王嘉豪於偵查時自白有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45、84、85、86、
87、90、93、94所示之犯行,復於審理時亦坦承上開犯行,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㈣被告黃奕舜部分:核被告黃奕舜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28、31、83、108 、109 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黃奕舜就犯罪事實欄一之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黃奕舜與曾珮茹就附表一編號28、31、
83、108 、109 部分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黃奕舜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黃奕舜於偵查時自白有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28、31、83、108 、109 所示之犯行,復於審理時亦坦承上開犯行,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㈤被告賴皇達部分:核被告賴皇達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1 至3 、7 至20、25至26、29至30、34至39、45至57、63、67至71、77、84至89、91至99、110 至112 、114 至118 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賴皇達就犯罪事實欄一之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賴皇達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行為人間,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1 至3 、7 至20、29至30、34至39、45、47、48至50、52、54至56、63、67至71、77、84至89、91至94、96至98、110 至112 、114 、116 至118 部分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賴皇達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賴皇達於偵查時自白有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1 至3 、7 至20、25至26、29至30、34至39、45至57、63、67至71、84至89、91至99、110 至112 、114 至118 部分所示之犯行,復於審理時亦坦承上開犯行,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㈥被告彭成忠部分:
⒈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又刑法上所謂販賣行為,係指以營利目的之有償轉行為,而參與事前買賣之磋商、交付毒品、收取毒品買賣價金等行為,均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事實之部分行為,苟有參與其事,即係分擔實行犯罪行為,自應負共同販賣毒品罪責,是就毒品交易之時間、地點、金額數量之磋商,及毒品之實際交付、收取現款,均係構成販賣毒品罪之重要核心行為,至於單純提供買賣聯絡、處所等輔助買賣成立之行為,則屬販賣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最高法院分別著有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98年度台上字第4234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85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⒉查被告彭成忠提供其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之處所,供被告劉柏究放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前開毒咖啡混合包並偶為分裝,且被告彭成忠並未收取報酬乙情,業據被告彭成忠及被告劉柏究於本院審判程序中供承在卷(見偵6 卷第200 頁、院3 卷第57、60頁反面),再觀諸被告劉柏究與被告彭成忠於104 年12月7 日21時28分至32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3 則(見他3 卷第13頁)如附表四所示,可知被告彭成忠明知被告劉柏究有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行為,仍代被告劉柏究接聽購毒者古曜郡撥入之電話,並將古曜郡告知之交易地點轉知被告劉柏究,而與證人即被告劉柏究於本院審判程序時證稱:104 年12月7 日即附表一編號74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我因為手機掉在彭成忠那邊,就請彭成忠幫我接聽電話問是誰打給我,因為有些客人是熟客,只要跟我說是什麼地點,我就知道是誰,因此104 年12月7 日如附表四所示之通訊譯文,就是購毒者直接說「馬卡龍201 」,彭成忠轉告我說「馬卡龍201 」,我就知道要去哪裡交易等語相符(見院3 卷第64、66頁),由此可徵被告彭成忠就如附表一編號74所示之被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並無參與交付毒品、收取價金或單獨直接與購毒者古曜郡商議毒品交易之地點、數量或價格之情形,要屬明確,綜此而論,可認被告彭成忠雖明知被告劉柏究有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行為,仍提供場所予其放置毒品,並偶為分裝,又曾代被告劉柏究接聽購毒者古曜郡撥入電話後,轉知被告劉柏究交易毒品之地點等行為,均非屬參與販賣毒品之重要核心或構成要件行為;再者,依本案現存證據資料,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彭成忠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該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以,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無從認定被告彭成忠就該次販賣毒品犯行,有共同參與犯罪之意思或行為分擔之情,準此而言,被告彭成忠之所為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應堪認定。
⒊核被告彭成忠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幫助過程中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幫助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院就被告彭成忠改論以販賣毒品罪之幫助犯,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指明。被告彭成忠經被告劉柏究之要求而基於同一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目的及犯意,應允嗣後提供處所、分裝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轉知購毒者來電之同一行為,幫助被告劉柏究等人遂行其上開附表一各編號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彭成忠於偵查時自白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復於審理時亦坦承上開犯行,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彭成忠為幫助犯,已論述如前,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就前揭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
㈦被告張基桓部分:核被告張基桓就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張基桓就犯罪事實欄三、四之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張基桓與何思賢、被告張基詰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與被告張基詰就犯罪事實欄四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張基桓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張基桓於偵查時自白有犯罪事實欄四、五所示之犯行,復於審理時亦坦承上開犯行,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㈧被告張基詰部分:核被告張基詰就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張基詰就犯罪事實欄三、四之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張基詰與何思賢、被告張基桓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與被告張基桓就犯罪事實欄四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張基詰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㈨爰審酌被告8 人均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軌賺取金錢,詎渠等均不思此為,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屢為之宣導,仍意圖營利而分別或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幫助他人為販賣愷他命之行為,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及危害社會治安程度非輕,兼衡被告劉柏究、賴皇達乃負責提供毒品及發送簡訊,再由被告劉柏究、賴皇達接聽電話並指示被告張智凱、王嘉豪、黃奕舜與他人交易毒品、收取價款,被告張智凱、王嘉豪、黃奕舜依指示前往與購毒者進行交易,渠等之參與程度及交易毒品次數各有不同,而被告張基詰負責提供毒品、被告張基桓負責與他人進行毒品交易、收取價金之分工情形,暨其等因本件犯行所獲之報酬,及被告彭成忠以一提供處所放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偶為分裝並於被告劉柏究未攜帶手機出門時幫忙接聽電話並轉知被告劉柏究交易地點之單一幫助行為,再考量被告張智凱、彭成忠、黃奕舜、張基桓於犯後坦承全部犯行、被告劉柏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王嘉豪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賴皇達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張智凱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黃奕舜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彭成忠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月營業額約100 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張基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月收入約3 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張基桓目前就讀大學、月收入約3 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之「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㈩按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關於應執行刑之量定,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有期徒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無悖於量刑之合理性,合乎責任原則,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42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 5342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本案被告劉柏究、張智凱、王嘉豪、黃奕舜、賴皇達、張基詰、張基桓所犯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次數甚多,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效用甚低,對其等教化效果亦不佳,亦有害其等回歸社會。又以其本案所犯之販賣毒品犯行,販毒次數雖有多次,然所犯各罪係在短時間內為之,雖各罪不符合於集合犯、接續犯之概念,而應數罪併罰,惟考量上開被告各次販賣毒品所得多為500 、1,000 、2,000 元,且對象多有重複,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等情,就被告劉柏究(共87罪)、張智凱(共6 罪)、王嘉豪(共10罪)、黃奕舜(共5 罪)、賴皇達(共72罪)所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張基桓、張基詰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4 罪),定其等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至被告張智凱雖於104 年12月26日0 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為警查獲另持有如附表二編號43至45所示之物;被告劉柏究遭警於105 年1 月7 日16時40分許,於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內,查獲另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編號12至16所示之物,復於同日17時59分許,於彭成忠上開處所,查獲其另持有如附表二編號59至62所示之物,被告賴皇達於105 年1 月7 日14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 號住處,為警查獲另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7至21所示之物,被告張基桓、張基詰經警於105 年1 月8 日7 時55分許,在其等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查獲另持有如附表二編號47、52、53所示之物,然查,被告劉柏究分於偵訊、本院審判程序時供稱:附表二編號2 的毒品是我自己要施用的,扣到的小藥丸即附表二編號3 是要助眠使用,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 、12至16、59至62的毒品是預計查獲當日要拿來賣的,但每天要賣毒品的量是固定的,由各個要送毒品的人來跟我拿,像是被告張智凱被扣到的毒品就是他被查獲那天跟我拿去要賣的毒品等語(見偵6 卷第199 頁、院3 卷第66頁反面、院4 卷第84頁),而被告張智凱於偵訊時供稱:我每天就是跟被告劉柏究拿一定毒品的量,然後再賣給購毒者等語(見他4 卷第147 頁),被告賴皇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至21之物都和本案無關(見院1 卷第126 頁),綜合被告劉柏究、張智凱、賴皇達上開供述,顯見被告劉柏究、張智凱、賴皇達於前揭期日遭警查扣之附表二編號1 至3 、12至21、43至45、59至62所示之物,或係查扣當日預備販賣,或係與本案無關,就此部分均與其等於本案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無關;另警於被告張基桓、張基詰住處查扣如附表二編號47、52、53所示之物,亦與其等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無涉,此據被告張基桓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之物是我105 年1 月4 日賣被告劉柏究賣剩的,其餘都是我自己的等語(見院2 卷第24頁反面),而被告張基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2、53之物都是我的,但是我要用來施用的等語(見院2 卷第25頁)在卷,而上開部分被告劉柏究、張智凱、賴皇達、張基桓、張基詰或涉及持有、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然細鐸起訴書均未見檢察官就此部分有起訴(起訴書就此部分僅記載查扣物品及經過,並未載明持有或販賣未遂之時、地、行為及犯意),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亦未追加起訴,故非起訴範圍,本院自不能就此部分審究,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而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合先敘明。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規定:「犯第4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職是,關於本案之沒收,於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之情形下,應優先適用,其餘情形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
㈡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佐(卷證頁碼詳見附表二各編號之卷證頁面欄所示),屬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又用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其上顯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就該外包裝袋應併予諭知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三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再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至9 、63、64所示之物,係供被告劉柏究違犯本件犯罪事實欄一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物;附表二編號22、26、27所示之物,係供被告賴皇達違犯本件犯罪事實欄一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物;附表二編號46、50所示之物係供被告張基桓、張基詰違犯本件犯罪事實欄三、四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物,業據被告劉柏究、賴皇達、張基桓供述綦詳(見院1 卷第136 頁、院2 卷第24頁反面、院4卷第84頁反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販毒集團之就各次販賣毒品所得之報酬分配,乃係由各該次提供毒品並且接聽電話、指派他人前往交易毒品之人,及實際前往交易毒品之人,就各次所得價金依比例分配,此觀被告劉柏究分於偵訊、本院審判程序時陳稱:愷他命假設本次賣1,000 元,那出去送毒的司機是拿200 ,剩下的給上頭等語(見他3 卷第162 頁、院3 卷第59頁反面、院4 卷第86頁),及被告賴皇達分於警詢及本院審判程序時陳稱:愷他命是如果賣1,000 元,司機拿200 元,如果賣500 元,司機拿100 元,我們就是賺價差這樣等語明確(見他3 卷第44頁、院4 卷第86至87頁),是如附表一各次編號所示之行為人,各有如附表一各次編號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所得乙情,堪以認定;至附表一編號34、68、84、87、93、112 、114 所示有2 位以上之接聽電話之行為人之情形,或如附表一編號52、70所示分由2 位不同行為人分別擔任提供毒品及接聽電話之分工,則各該2 位行為人就各次犯罪之貢獻程度既屬相近,衡情應以平均分配犯罪所得始合常理,是堪認編號34、68、84、87、93、112 、114 之被告賴皇達及曾珮茹及編號52、70之被告劉柏究及賴皇達,就各次販賣毒品價金,扣除各次須支付實際交易毒品之行為人所得之報酬後,該餘額應平均分配利益,始為合理。是應認被告賴皇達及曾珮茹就附表一編號34各獲有200 元、編號68、84、87、93均各獲有400 元、編號112 、114 均各獲有800元之犯罪所得,而被告劉柏究及賴皇達就編號52、70均各獲有200 元、400 元之犯罪所得。再查被告張基桓、張基詰就犯罪事實欄三、四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模式,係由被告張基詰負責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再由被告張基桓賣出獲利,是販賣第三級毒品價金係由張基桓向購毒者收取後,從中提取部分報酬約1,000 元後,再將餘額悉數交還與被告張基詰,且被告張基桓就犯罪事實欄三㈠、㈡分別獲有犯罪所得1,000 元、500 元乙情,業據被告張基桓供述在卷(見他2 卷第140 頁反面、148 頁反面至149 頁、院2 卷第22頁反面),故可認被告張基桓就犯罪事實欄三㈠、㈡及犯罪事實欄四2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分別獲有1,000 元、500 元、1,000 元、1,000 元之犯罪所得,而被告張基詰分別獲有4萬5,000 元、2 萬7,000 元、3 萬9,000 元、3 萬9,000 元之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被告7 人之前揭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各被告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數額均詳如附表三)。
㈤又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12至21、43至45、47、52、53、59至62所示之扣案物,雖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如附表二上開編號之備註欄所示,然上開編號之物均非本案之起訴範圍,已如前述(詳見理由欄甲、貳、二、所載),故不併予宣告沒收。另其餘如附表二編號4 、5 、
10、11、23至25、28至42、49、51、54至58所示之扣案物,查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罪有關,是無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之餘地,均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劉柏究就附表一編號25、26、28、31至33、45至47-1、
50、51、53、59、67至69、71、77、83至88、90、93至95、
99、108 、109 、115 所示;被告張智凱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26、28至41、43至104 、108 至119 所示;被告王嘉豪就附表一編號1 至31、34至44、46至83、88、89、91、
92、95至119 所示;被告黃奕舜就附表一編號1 至27、29、
30、32至82、84至107 、110 至119 所示;被告賴皇達就附表一編號4 至6 、21至24、27、28、31至33、40至44、58至
62、62至66、72至76、78至83、90、100 至109 、113 、119 所示,亦即並非自身擔任該次「提供愷他命」、「接聽電話並指示他人前往交易毒品」或「前往約定地點與購毒者交易毒品、收取價金」工作之人,而係本案販毒集團其他被告所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部分,均應負共同犯罪之責,因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二、被告劉柏究、黃奕舜、賴皇達、王嘉豪、彭成忠、張智凱,以首段所示之方式,於不詳之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搖頭丸、一粒眠與不詳之人,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易言之,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考)。再按刑法共同正犯之成立,固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然仍須實行犯罪之行為人就所參與之犯罪事實有共同之犯罪認識,並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始能成立。
參、公訴意旨一部分:
一、查本案之販毒集團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分工模式,於104 年7 、8 月間,係分由曾珮茹、被告賴皇達提供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發送販毒簡訊、與購毒者聯繫販毒事宜之行動電話手機,再由曾珮茹、被告賴皇達分別或共同指派被告劉柏究、張智凱、王嘉豪、黃奕舜其中一人或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或逕由賴皇達單獨前往約定之交易地點,交付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各購毒者,收受價金後,再將價金交回,該報酬之分配,係由上開提供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接聽電話之人及各該負責交易毒品之人拿取各該次獲得之報酬;至曾珮茹於104 年10月19日死亡後,則改由被告賴皇達提供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由被告賴皇達、劉柏究輪流值班,被告賴皇達負責於7 、8 時至19、20時之時段,而被告劉柏究負責於19、20時至隔日7 、8 時之時段接聽電話並指派前往交易毒品之人,再由被告張智凱、王嘉豪、黃奕舜其中之一人或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依指示,或逕由賴皇達、劉柏究單獨前往交易毒品,分配報酬之模式同前;至被告賴皇達於104 年12月起不再提供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停止指派他人與購毒者交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則由被告劉柏究1 人負責提供毒品愷他命並接聽購毒者之電話,或由被告劉柏究單獨前往交易毒品,或由被告劉柏究指派他人前往交易毒品,分配報酬之模式亦同前等節,業據被告賴皇達、劉柏究、張智凱、王嘉豪、黃奕舜等人分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供述明確(見他3 卷第79至86、89、160 至163 頁、他4 卷43至48頁、146 至151 頁、院1 卷第131 頁至138 頁反面、204 至214 頁、院3 卷第56至67、76至78反面、院4 卷第4 至99頁),且互核相符,另有如附表一證據欄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手機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考,故上開事實堪可認定。是就各次交易毒品中擔任「提供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接聽電話之人指派他人前往交易」、「各該次負責與購毒者交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人」者而言,固應認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而有共同正犯之成立,然上開被告彼此間對於其他各次未參與販賣毒品之犯行,並無提供任何方式之助力,或需如何利用他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販毒行為,均係獨立作業,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得以明顯區隔而互不相涉,卷內事證亦無從認被告劉柏究、張智凱、黃奕舜、賴皇達、王嘉豪就未親自參與之部分,與其他時段擔任「提供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接聽電話之人指派他人前往交易」、「各該次負責與購毒者交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者如何事先規劃犯罪之實行,實難認其等間存有犯意聯絡,而有何共同正犯之成立。
肆、公訴意旨二部分:查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黃奕舜、王嘉豪、彭成忠、劉柏究、賴皇達、張智凱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搖頭丸、一粒眠之犯行,即遍查全卷,均無向上開被告所組成之販毒集團購買第二級毒品搖頭丸、一粒眠之購毒者,亦無何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以為補強,是此部分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奕舜、王嘉豪、彭成忠、劉柏究、賴皇達、張智凱有被訴之犯行,尚不得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相繩。
伍、從而,檢察官所為之舉證,既不足證明被告劉柏究、張智凱、黃奕舜、賴皇達、王嘉豪、彭成忠涉有上開犯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上開犯行,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即難謂上開被告有何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揆諸首揭說明,係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提起公訴,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交易/約定交易 │犯罪事實(新臺幣) │證據 │罪名暨宣告刑 │ │ │ │之時間及地點 │ │ │ │ ├──┼───┼───────┼─────────────┼─────────────┼──────────┤ │1 │劉柏究│104 年9 月11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1時18分許至21│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5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平鎮區獅子│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133│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林之統一便利超│廖宇信聯絡購毒事宜後,後由│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商門口前 │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命1 包予廖宇信,並向其收取│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取│3.證人廖宇信於警詢、偵訊之│ │ │ │ │ │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 證述(見他1卷第39頁反面 │ │ │ │ │ │與賴皇達。 │ 至40頁、57至58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 │ 第44頁、院1卷第176頁正反│ │ │ │ │ │ │ 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43頁)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46頁) │ │ ├──┼───┼───────┼─────────────┼─────────────┼──────────┤ │2 │劉柏究│104 年10月14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2時32分許至22│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9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平鎮區金陵│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133│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路200號 │廖宇信聯絡購毒事宜後,後由│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命1 包予廖宇信,並向其收取│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取│3.證人廖宇信於警詢、偵訊之│ │ │ │ │ │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 證述(見他1卷第40頁正反 │ │ │ │ │ │與賴皇達。 │ 面、57至58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 卷│ │ │ │ │ │ │ 第44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43頁)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46頁) │ │ ├──┼───┼───────┼─────────────┼─────────────┼──────────┤ │3 │劉柏究│104 年11月25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1時35分許至21│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4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平鎮區金陵│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133│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路200號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24與信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元│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1 包予廖宇信,並向其收取價│3.證人廖宇信於警詢、偵訊之│ │ │ │ │ │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 證述(104年度他字第4183 │ │ │ │ │ │200元後,剩餘800元繳還與賴│ 號卷一第40頁反面、57至58│ │ │ │ │ │皇達。 │ 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104年度 │ │ │ │ │ │ │ 他字第4183號卷一,第44頁│ │ │ │ │ │ │ 反面、院1卷168頁正反面)│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43頁)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46頁) │ │ ├──┼───┼───────┼─────────────┼─────────────┼──────────┤ │4 │劉柏究│104 年12月17日│張智凱、劉柏究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張智凱共同販賣第三級│ │ │張智凱│23時45分許至24│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許,在桃園市│絡,先由劉柏究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平鎮區金陵路20│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 │0號 │廖宇信聯絡購毒事宜後,後由│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張智凱駕駛6882-ZB 號自用小│2.被告張智凱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見他4卷第110頁反面、149 │ │ │ │ │ │命1 包予廖宇信,並向其收取│ 頁、聲羈1卷第4頁反面、聲│ │ │ │ │ │價金1,000 元,張智凱從中取│ 羈2卷第62頁反面、院1卷第│ │ │ │ │ │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 209頁反面) │ │ │ │ │ │與劉柏究。 │3.證人廖宇信於警詢、偵訊之│ │ │ │ │ │ │ 證述(見他1卷第41頁、58 │ │ │ │ │ │ │ 頁) │ │ │ │ │ │ │4.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 │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 │ 他 1 卷第 44 頁反面至 45│ │ │ │ │ │ │ 頁、院 1 卷 169 頁正反面│ │ │ │ │ │ │ )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43頁)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46頁) │ │ ├──┼───┼───────┼─────────────┼─────────────┼──────────┤ │5 │劉柏究│104 年12月28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1時38分許至12│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13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園市中壢區萬能│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科技大學附近之│劉柏究駕駛 1265-RN 號自用 │ 133頁) │ │ │ │ │全家便利超商門│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2.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口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述(見他1卷第62頁正反面 │ │ │ │ │ │他命 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 │ 、97頁) │ │ │ │ │ │收取價金 1,000 元。 │3.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 │ 第62頁、院1卷166頁正反面│ │ │ │ │ │ │ )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6 │劉柏究│104 年12月28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20時35分許至21│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50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園市中壢區內壢│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交流道附近 │劉柏究駕駛 1265-RN 號自用 │ 133頁) │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2.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述(見他1卷第62頁反面至 │ │ │ │ │ │他命 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 │ 63頁、97至98頁) │ │ │ │ │ │收取價金 1,000 元。 │3.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 │ 第62頁反面至63頁、院1卷 │ │ │ │ │ │ │ 166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7 │劉柏究│104 年10月17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12時51分許,在│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桃園市某處 │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 │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後由│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2,000 │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命1 包(5 公克)予張永福,│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並向其收取價金2,000 元,劉│3.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柏究從中取得400 元後,剩餘│ 述(見他1卷第63頁正反面 │ │ │ │ │ │1,600 元繳還與賴皇達。 │ 、98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 │ 第63頁正反面、院1卷164頁│ │ │ │ │ │ │ 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8 │劉柏究│104 年10月29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19時37分許至20│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7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大園區信義│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街86號前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38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他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收│3.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取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 述(見他1卷第63頁反面至 │ │ │ │ │ │取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 64頁、98頁) │ │ │ │ │ │還與賴皇達。 │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 │ 第63頁反面至64頁、院1卷 │ │ │ │ │ │ │ 164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9 │劉柏究│104 年10月30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8 時7 分許至8 │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1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中壢區青埔│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高鐵之21世紀房│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地產前 │38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他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收│3.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取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 述(見他1卷第64頁正反面 │ │ │ │ │ │取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 、98頁) │ │ │ │ │ │還與賴皇達。 │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 │ 第64頁正反面、院1卷164 │ │ │ │ │ │ │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10 │劉柏究│104 年11月9 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11時20分(起訴│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書誤載為104 年│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11月9 日11時11│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分)至12時33分│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許,在桃園市中│38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壢區內壢交流道│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附近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他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收│3.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取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 述(見他1卷第64頁反面至 │ │ │ │ │ │取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 65頁反面、98頁) │ │ │ │ │ │還與賴皇達。 │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 │ 第64頁反面至65頁、院1卷 │ │ │ │ │ │ │ 165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11 │劉柏究│104 年11月10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1時03分許至21│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8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大園區信義│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街86號前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38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收取│3.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取│ 述(見他1 卷第66頁正反面│ │ │ │ │ │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 、98頁) │ │ │ │ │ │與賴皇達(依罪證有疑利於被│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告原則,本院認定本次交易金│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額為1,000 元,爰更正起訴書│ 第66頁、院1 卷164 頁正反│ │ │ │ │ │所載)。 │ 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12 │劉柏究│104 年11月12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0時51分許至21│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8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大園區信義│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街86號前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38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他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收│3.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取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 之證述0000-000000號通訊 │ │ │ │ │ │取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 監察譯文(見他1卷第66頁 │ │ │ │ │ │還與賴皇達(依罪證有疑利於│ 反面至67頁、99頁) │ │ │ │ │ │被告原則,本院認定本次交易│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金額為1,000 元,爰更正起訴│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書所載)。 │ 第66頁反面至67頁、院1卷 │ │ │ │ │ │ │ 165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13 │劉柏究│104 年11月16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12時29分至12時│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42分許,在國道│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一號中壢休息站│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D 區停車場內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38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他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收│3.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取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 之證述(見他1卷第67頁反 │ │ │ │ │ │取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 面至68頁、99頁) │ │ │ │ │ │還與賴皇達(依罪證有疑利於│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被告原則,本院認定本次交易│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金額為1,000 元,爰更正起訴│ 第67頁反面、院1 卷165 頁│ │ │ │ │ │書所載)。 │ 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14 │劉柏究│104 年11月19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8 時32分至8 時│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56分許,在桃園│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市桃園區國際路│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旁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38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他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收│3.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取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 之證述(見他1卷第68頁正 │ │ │ │ │ │取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 反面、99頁) │ │ │ │ │ │還與賴皇達(依罪證有疑利於│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被告原則,本院認定本次交易│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金額為1,000 元,爰更正起訴│ 第68頁、院1卷165頁正反面│ │ │ │ │ │書所載)。 │ )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15 │劉柏究│104 年11月20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8 時0 分至8 時│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42分許,在桃園│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市大園區信義街│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86號前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38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元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收取│3.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取│ 之證述(見他1卷第68頁反 │ │ │ │ │ │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 面至69頁、99頁) │ │ │ │ │ │與賴皇達(依罪證有疑利於被│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告原則,本院認定本次交易金│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額為1,000 元,爰更正起訴書│ 第68頁反面至69頁、院1卷 │ │ │ │ │ │所載)。 │ 165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16 │劉柏究│104 年11月21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0 時27分至1 時│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10分許,在桃園│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市大園區信義街│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86號前旁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38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他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收│3.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取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 之證述(見他1卷第69頁正 │ │ │ │ │ │取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 反面、99頁) │ │ │ │ │ │還與賴皇達(依罪證有疑利於│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被告原則,本院認定本次交易│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金額為1,000 元,爰更正起訴│ 第69頁、院1卷165頁正反面│ │ │ │ │ │書所載)。 │ )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17 │劉柏究│104 年11月21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18時48分至19時│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34分許,在桃園│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市大園區信義街│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86號前旁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38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收取│3.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取│ 之證述(見他1卷第69頁反 │ │ │ │ │ │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 面至70頁、100頁) │ │ │ │ │ │與賴皇達(依罪證有疑利於被│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告原則,本院認定本次交易金│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額為1,000 元,爰更正起訴書│ 第69頁反面、院1卷165 頁 │ │ │ │ │ │所載)。 │ 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18 │劉柏究│104 年11月22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17時43分至20時│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10分許,在桃園│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市大園區信義街│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86號前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38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他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收│3.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取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 之證述(見他1卷第70頁至 │ │ │ │ │ │取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 71頁、100頁) │ │ │ │ │ │還與賴皇達(依罪證有疑利於│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被告原則,本院認定本次交易│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金額為1,000 元,爰更正起訴│ 第70頁、院1卷165頁正反面│ │ │ │ │ │書所載)。 │ )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19 │劉柏究│104 年11月28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2時54分至23時│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42分許,在桃園│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市大園區信義街│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86號前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38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元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愷他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3.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收取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 之證述(見他1卷第70頁反 │ │ │ │ │ │中取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 面至71頁、100頁) │ │ │ │ │ │繳還與賴皇達(依罪證有疑利│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於被告原則,本院認定本次交│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易金額為1,000 元,爰更正起│ 第70頁反面、院1卷165 頁 │ │ │ │ │ │訴書所載)。 │ 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20 │劉柏究│104年11月29日 │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0時54分至21時│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23分許,在桃園│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市大園區信義街│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86號前旁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38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他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收│3.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取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 之證述(見他1卷第71頁正 │ │ │ │ │ │取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 反面、100頁) │ │ │ │ │ │還與賴皇達(依罪證有疑利於│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被告原則,本院認定本次交易│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金額為1,000 元,爰更正起訴│ 第71頁正反面、院1卷165頁│ │ │ │ │ │書所載)。 │ 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21 │劉柏究│104 年12月1 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9 時54分至10時│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15分許,在桃園│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市桃園區交流道│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附近 │劉柏究駕駛 1265-RN 號自用 │ 133頁) │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2.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之證述(見他1卷第71頁反 │ │ │ │ │ │他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收│ 面至72頁反面、100頁) │ │ │ │ │ │價金1,000 元(依罪證有疑利│3.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於被告原則,本院認定本次交│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易金額為1,000 元,爰更正起│ 第71頁反面至72頁反面、院│ │ │ │ │ │訴書所載)。 │ 1卷165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22 │劉柏究│104年12月2 日9│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時48分至10時13│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分許,在桃園市│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大園區信義街86│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號前 │劉柏究駕駛 1265-RN 號自用 │ 133頁) │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2.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之證述(見他1卷第72頁反 │ │ │ │ │ │他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收│ 面至73頁、100頁) │ │ │ │ │ │取價金1,000 元(依罪證有疑│3.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利於被告原則,本院認定本次│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交易金額為1,000 元,爰更正│ 第72頁反面、院1卷165頁正│ │ │ │ │ │起訴書所載)。 │ 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23 │劉柏究│104 年12月9 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8 時7 分至9 時│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31分許,在桃園│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市大園區信義街│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86號前 │劉柏究駕駛 1265-RN 號自用 │ 133頁) │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2.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之證述(見他1卷第73頁正 │ │ │ │ │ │他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收│ 反面、100頁) │ │ │ │ │ │取價金1,000 元(依罪證有疑│3.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利於被告原則,本院認定本次│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交易金額為1,000 元,爰更正│ 第73頁正反面、院1卷165頁│ │ │ │ │ │起訴書所載)。 │ 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24 │劉柏究│104 年12月24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9 時45分至10時│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51分許,在國道│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一號中壢休息站│與張永福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D區 │劉柏究駕駛 1265-RN 號自用 │ 133頁) │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2.證人張永福於警詢、偵訊時│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之證述(見他1卷第73頁反 │ │ │ │ │ │他命1 包予張永福,並向其收│ 面至74頁、100頁) │ │ │ │ │ │取價金1,000 元(依罪證有疑│3.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利於被告原則,本院認定本次│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交易金額為1,000 元,爰更正│ 第73頁反面至74頁、院1卷 │ │ │ │ │ │起訴書所載)。 │ 165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75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76頁) │ │ ├──┼───┼───────┼─────────────┼─────────────┼──────────┤ │25 │賴皇達│104 年11月11日│賴皇達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5時3分許,在 │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桃園市楊梅區中│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山南路中國石油│與劉奕承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加油站 │駕駛 7329-MY 號自用小客車 │2.證人劉奕承於警詢、偵訊時│ │ │ │ │ │前往左列地點,以 1,000 元 │ 之證述(見他1卷第104、12│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至122頁) │ │ │ │ │ │1 包予劉奕承,並向其收取價│3.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金 1,000 元。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 卷│ │ │ │ │ │ │ 第110頁反面、院1卷191頁 │ │ │ │ │ │ │ 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06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07頁) │ │ │ │ │ │ │6.跟監蒐證照片(見他1卷第 │ │ │ │ │ │ │ 108至109頁) │ │ ├──┼───┼───────┼─────────────┼─────────────┼──────────┤ │26 │賴皇達│104年10月17日 │賴皇達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販賣第三級毒品│ │ │ │9時44分許至10 │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46分,在桃園│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市龍潭區敏盛醫│與劉奕承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院 │駕駛 7329-MY 號自用小客車 │2.證人劉奕承於警詢、偵訊時│ │ │ │ │ │前往左列地點,以 1,000 元 │ 之證述(見他1卷第104頁正│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反面、121至122頁) │ │ │ │ │ │1 包予劉奕承,並向其收取價│3.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金 1,000 元。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 │ 第110頁)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06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07頁) │ │ ├──┼───┼───────┼─────────────┼─────────────┼──────────┤ │27 │劉柏究│104 年12月18日│張智凱、劉柏究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張智凱共同販賣第三級│ │ │張智凱│21時47分許至22│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0分,在桃園│絡,先由劉柏究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市楊梅區楊梅交│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 │流道附近 │劉奕承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張│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智凱駕駛6882-ZB 號自用小客│2.被告張智凱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元│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見他4卷第110頁反面、149 │ │ │ │ │ │1 包予劉奕承,並向其收取價│ 頁、聲羈1卷第4頁反面、聲│ │ │ │ │ │金1,000 元,張智凱從中取得│ 羈2卷第62頁反面、院1卷第│ │ │ │ │ │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與│ 209頁反面) │ │ │ │ │ │劉柏究。 │3.證人劉奕承於警詢、偵訊之│ │ │ │ │ │ │ 證述(見他 1 卷第 104 頁│ │ │ │ │ │ │ 反面至 105 頁、122 頁) │ │ │ │ │ │ │4.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 │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 │ 他 1 卷第 111 頁、院 1 │ │ │ │ │ │ │ 卷 169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06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07頁) │ │ ├──┼───┼───────┼─────────────┼─────────────┼──────────┤ │28 │黃奕舜│104年7月16日14│黃奕舜、曾珮茹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黃奕舜於偵訊時之供述│黃奕舜共同販賣第三級│ │ │曾珮茹│時8分許,在桃 │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園市平鎮區雙連│絡,先由曾珮茹於左列時間,│ (見偵6卷第121頁、院1卷 │陸月。 │ │ │ │坡附近萊爾富便│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第133至134頁) │ │ │ │ │利超商 │葉時純聯絡購毒事宜後,後指│2.證人葉時純於警詢、偵訊之│ │ │ │ │ │派黃奕舜駕駛3586-VX 號自用│ 證述(見他 1 卷第 126 、│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 142 頁) │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3.0000000000 號之通訊監察 │ │ │ │ │ │命1 包予葉時純,並向其收取│ 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1│ │ │ │ │ │價金500 元,黃奕舜從中取得│ 卷第131頁、院1卷172頁正 │ │ │ │ │ │100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與│ 反面) │ │ │ │ │ │曾珮茹。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29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30頁) │ │ ├──┼───┼───────┼─────────────┼─────────────┼──────────┤ │29 │劉柏究│104年7月19日10│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時40分許至10時│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59分許,在桃園│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市平鎮區雙連坡│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附近 │葉時純聯絡購毒事宜後,後由│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元│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1 包予葉時純,並向其收取價│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金5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 │3.證人葉時純於警詢、偵訊之│ │ │ │ │ │100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與│ 證述(見他1卷第126頁反面│ │ │ │ │ │賴皇達。 │ 、142至143頁) │ │ │ │ │ │ │4.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 │ 第131頁、院1卷172頁正反 │ │ │ │ │ │ │ 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29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30頁) │ │ ├──┼───┼───────┼─────────────┼─────────────┼──────────┤ │30 │劉柏究│104年7月21日8 │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時40分許至8時 │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46分,在桃園市│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中壢區中央大學│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附近 │葉時純聯絡購毒事宜後,後由│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元│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1 包予葉時純,並向其收取價│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金5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 │3.證人葉時純於警詢、偵訊之│ │ │ │ │ │100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與│ 證述(見他1卷第126頁反面│ │ │ │ │ │賴皇達。 │ 至127頁、143至144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卷第131頁、院1卷172頁正│ │ │ │ │ │ │ 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29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30頁) │ │ ├──┼───┼───────┼─────────────┼─────────────┼──────────┤ │31 │黃奕舜│104年7月23日13│黃奕舜、曾珮茹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黃奕舜於偵訊時之供述│黃奕舜共同販賣第三級│ │ │曾珮茹│時26分許至13時│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33分,在桃園市│絡,先由曾珮茹於左列時間,│ (見偵6卷第121頁、院1卷 │陸月。 │ │ │ │中壢區中央大學│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第133至134頁) │ │ │ │ │附近自由聯盟超│葉時純聯絡購毒事宜後,後指│2.證人葉時純於警詢、偵訊之│ │ │ │ │市前 │派黃奕舜駕駛3586-VX 號自用│ 證述(見他 1 卷第 127 頁│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 正反、144 頁) │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3.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命1 包予葉時純,並向其收取│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價金500 元,黃奕舜從中取得│ 他 1 卷第 131 頁、院 1 │ │ │ │ │ │100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與│ 卷 172 頁正反面) │ │ │ │ │ │曾珮茹。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29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30頁) │ │ ├──┼───┼───────┼─────────────┼─────────────┼──────────┤ │32 │王嘉豪│104年7月24日21│王嘉豪、曾珮茹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王嘉豪於偵訊時之供述│王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 │ │曾珮茹│時7分許至21時 │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 │22分,在桃園市│絡,先由曾珮茹於左列時間,│ (見他4卷第47至48頁、聲 │貳月。 │ │ │ │平鎮區雙連坡附│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羈2卷第55頁反面、院1卷第│ │ │ │ │近 │葉時純聯絡購毒事宜後,後指│ 8 頁) │ │ │ │ │ │派王嘉豪駕駛ABF-0878號自用│2.證人葉時純於警詢、偵訊之│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 證述(見他 1 卷第 127 頁│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反面、 144 至 145 頁) │ │ │ │ │ │命1 包予葉時純,並向其收取│3.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價金500 元,王嘉豪從中取得│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100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與│ 他 1 卷第 131 頁、院 1 │ │ │ │ │ │曾珮茹。 │ 卷 172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29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30頁) │ │ ├──┼───┼───────┼─────────────┼─────────────┼──────────┤ │33 │王嘉豪│104年7月31日13│王嘉豪、曾珮茹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王嘉豪於偵訊時之供述│王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 │ │曾珮茹│時7分許至13時 │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 │32分,在桃園市│絡,先由曾珮茹於左列時間,│ (見他4卷第47至48頁、聲 │貳月。 │ │ │ │中壢市中央大學│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羈2卷第55頁反面、院1卷第│ │ │ │ │附近自由聯盟超│葉時純聯絡購毒事宜後,後指│ 8 頁) │ │ │ │ │商前 │派王嘉豪駕駛ABF-0878號自用│2.證人葉時純於警詢、偵訊之│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 證述(見他 1 卷第 128 頁│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正反、145 頁) │ │ │ │ │ │命1 包予葉時純,並向其收取│3.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價金500 元,王嘉豪從中取得│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100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與│ 他 1 卷第 131 頁、院 1 │ │ │ │ │ │曾珮茹。 │ 卷 172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29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30頁) │ │ ├──┼───┼───────┼─────────────┼─────────────┼──────────┤ │34 │劉柏究│104 年7 月17日│劉柏究、賴皇達、曾珮茹共同│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1時20分許至21│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曾珮茹│時40分,在國道│之犯意聯絡,先由曾珮茹、賴│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一號中壢休息站│皇達於左列時間,以行動電話│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D區停車場 │門號0000000000與宋傳來聯絡│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購毒事宜後,後指派劉柏究駕│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左列地點,以500 元之代價販│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予宋│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傳來,並向其收取價金500 元│3.證人宋傳來於警詢、偵訊時│ │ │ │ │ │,劉柏究從中取得100 元後,│ 之證述(見他1卷第148頁反│ │ │ │ │ │剩餘400 元繳還與曾珮茹、賴│ 面至149頁、170頁) │ │ │ │ │ │皇達。 │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 卷│ │ │ │ │ │ │ 第159頁、院1 卷172頁正反│ │ │ │ │ │ │ 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56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57頁) │ │ ├──┼───┼───────┼─────────────┼─────────────┼──────────┤ │35 │劉柏究│104 年9 月13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0時32分許至20│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0分,在國道│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一號中壢休息站│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D 區停車場 │宋傳來聯絡購毒事宜後,後由│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元│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1 包予宋傳來,並向其收取價│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金5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 │3.證人宋傳來於警詢、偵訊時│ │ │ │ │ │100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與│ 之證述(見他1卷第149頁正│ │ │ │ │ │賴皇達。 │ 反面、171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 卷│ │ │ │ │ │ │ 第159頁、院1卷172頁正反 │ │ │ │ │ │ │ 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56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57頁) │ │ ├──┼───┼───────┼─────────────┼─────────────┼──────────┤ │36 │劉柏究│104 年10月30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3時57分許至10│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月31日1 時10分│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在桃園市桃園│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區朝陽街11號9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樓之5 樓下 │38與宋傳來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命1 包予宋傳來,並向其收取│3.證人宋傳來於警詢、偵訊時│ │ │ │ │ │價金5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 之證述(見他1卷第149頁反│ │ │ │ │ │100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與│ 面至150頁、171頁) │ │ │ │ │ │賴皇達。 │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 │ 第149頁反面至150頁、院1 │ │ │ │ │ │ │ 卷164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56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57頁) │ │ ├──┼───┼───────┼─────────────┼─────────────┼──────────┤ │37 │劉柏究│104 年11月13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19時51分許至20│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6分,在桃園│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市桃園區朝陽街│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11號9 樓之5 樓│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下 │38與宋傳來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元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他命1 包予宋傳來,並向其收│3.證人宋傳來於警詢、偵訊時│ │ │ │ │ │取價金500 元,劉柏究從中取│ 之證述(見他1卷第150頁正│ │ │ │ │ │得100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 反面、171頁) │ │ │ │ │ │與賴皇達。 │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 卷│ │ │ │ │ │ │ 第159頁反面、院1卷165頁 │ │ │ │ │ │ │ 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56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57頁) │ │ ├──┼───┼───────┼─────────────┼─────────────┼──────────┤ │38 │劉柏究│104 年11月22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1時50分許至22│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3分,在桃園│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市桃園區朝陽街│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11號9 樓之5 樓│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下 │38與宋傳來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再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車│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元之代│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予宋傳來,並向其收取價金50│3.證人宋傳來於警詢、偵訊時│ │ │ │ │ │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100 元│ 之證述(見他1卷第150頁反│ │ │ │ │ │後,剩餘400 元繳還與賴皇達│ 面至151頁反面、171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 卷│ │ │ │ │ │ │ 第160頁、院1卷165頁正反 │ │ │ │ │ │ │ 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56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57頁) │ │ ├──┼───┼───────┼─────────────┼─────────────┼──────────┤ │39 │劉柏究│104 年11月28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0時29分許至23│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 分,在桃園│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市桃園區朝陽街│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11號9 樓之5 樓│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下 │38與宋傳來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再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元之│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包予宋傳來,並向其收取價金│3.證人宋傳來於警詢、偵訊時│ │ │ │ │ │5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100 │ 之證述(見他1卷第151頁反│ │ │ │ │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與賴皇│ 面至152頁、171頁) │ │ │ │ │ │達。 │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 │ 第160頁、院1卷165頁正反 │ │ │ │ │ │ │ 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56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57頁) │ │ ├──┼───┼───────┼─────────────┼─────────────┼──────────┤ │40 │劉柏究│104 年12月6 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 時17分許至1 │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51分,在桃園│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市桃園區朝陽街│宋傳來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11號9 樓之5 樓│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 133頁) │ │ │ │ │下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新臺幣 │2.證人宋傳來於警詢、偵訊時│ │ │ │ │ │50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 之證述(見他1卷第152頁正│ │ │ │ │ │愷他命1 包予宋傳來,並向其│ 反面、171頁) │ │ │ │ │ │收取價金500 元。 │3.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卷 │ │ │ │ │ │ │ 第160 頁反面、院1 卷165 │ │ │ │ │ │ │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56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57頁) │ │ ├──┼───┼───────┼─────────────┼─────────────┼──────────┤ │41 │劉柏究│104 年12月10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 │19時55分許至23│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 分,在桃園│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捌月。 │ │ │ │市桃園區朝陽街│與宋傳來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11號9 樓之5 樓│劉柏究駕駛 1265-RN 號自用 │ 133頁) │ │ │ │ │下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 500│2. 證人宋傳來於警詢、偵訊 │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時之證述(見他 1 卷第 │ │ │ │ │ │命 1 包予宋傳來,並向其收 │ 152 頁反面至 153 頁、 │ │ │ │ │ │取價金 500 元。 │ 171 頁) │ │ │ │ │ │ │3. 門號 0000000000 通訊監 │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 │ │ 他 1 卷第 159 頁、院 1 │ │ │ │ │ │ │ 卷 172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56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57頁) │ │ ├──┼───┼───────┼─────────────┼─────────────┼──────────┤ │42 │劉柏究│104 年12月17日│張智凱、劉柏究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張智凱共同販賣第三級│ │ │張智凱│20時27分許至22│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2分,在桃園│絡,先由劉柏究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市桃園區朝陽街│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 │11號9 樓之5 樓│宋傳來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張│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下 │智凱駕駛6882-ZB 號自用小客│2.被告張智凱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元之│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 見他4卷第110頁反面、149 │ │ │ │ │ │包予宋傳來,並向其收取價金│ 頁、聲羈1卷第4頁反面、聲│ │ │ │ │ │500 元,張智凱從中取得100 │ 羈2卷第62頁反面、院1卷第│ │ │ │ │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與劉柏│ 209頁反面) │ │ │ │ │ │究。 │3.證人宋傳來於警詢、偵訊時│ │ │ │ │ │ │ 之證述(見他1卷第153頁正│ │ │ │ │ │ │ 反面、171至172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 卷│ │ │ │ │ │ │ 第161頁、院1卷166頁正反 │ │ │ │ │ │ │ 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56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57頁) │ │ ├──┼───┼───────┼─────────────┼─────────────┼──────────┤ │43 │劉柏究│104 年12月23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9時59分許至22│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45分,在桃園│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市桃園區朝陽街│宋傳來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11號9 樓之5 樓│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 133頁) │ │ │ │ │下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元之│2.證人宋傳來於警詢、偵4訊 │ │ │ │ │ │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 時之證述(見他1卷第153頁│ │ │ │ │ │包予宋傳來,並向其收取價金│ 反面至154頁反面、172頁)│ │ │ │ │ │500 元。 │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 卷│ │ │ │ │ │ │ 第154頁正反面、院1卷166 │ │ │ │ │ │ │ 卷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56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57頁) │ │ ├──┼───┼───────┼─────────────┼─────────────┼──────────┤ │44 │劉柏究│104 年12月28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20時40分許至22│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44分,在桃園│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市桃園區朝陽街│與宋傳來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11號9 樓之5 樓│劉柏究駕駛 1265-RN 號自用 │ 133頁) │ │ │ │ │下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 500│2.證人宋傳來於警詢、偵4訊 │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時之證述(見他1卷第154頁│ │ │ │ │ │命 1 包予宋傳來,並向其收 │ 反面至155頁、172頁) │ │ │ │ │ │取價金 500 元。 │4.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 │ │ │ │ │ 文、通訊監察書(見他1 卷│ │ │ │ │ │ │ 第155頁、院1卷166頁正反 │ │ │ │ │ │ │ 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卷第156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57頁) │ │ ├──┼───┼───────┼─────────────┼─────────────┼──────────┤ │45 │王嘉豪│104年9月2日13 │王嘉豪、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王嘉豪於偵訊時之供述│王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時52分許,在桃│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園市中壢區環中│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見他4卷第47至48頁、聲 │陸月。 │ │ │ │東路大閘蟹餐廳│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羈2卷第55頁反面、院1卷第│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停車場 │謝濶任聯絡購毒事宜後,後由│ 8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王嘉豪駕駛ABF-0878號自用小│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元│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1 包予謝濶任,並向其收取價│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金500 元,王嘉豪從中取得 │3.證人謝濶任於警詢、偵訊之│ │ │ │ │ │100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與│ 證述(見他1 卷第176 頁、│ │ │ │ │ │賴皇達。 │ 205至206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89 頁反面、院1 卷│ │ │ │ │ │ │ 174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87頁) │ │ │ │ │ │ │7.跟監蒐證照片(見他1 卷第│ │ │ │ │ │ │ 194頁正反面) │ │ ├──┼───┼───────┼─────────────┼─────────────┼──────────┤ │45-1│賴皇達│104年7月16日9 │賴皇達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販賣第三級毒品│ │ │ │時44分至10時1 │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分許,在桃園市│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 │ │ │ │中壢區環中東路│與謝濶任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 │大閘蟹餐廳停車│駕駛 7329-MY 號自用小客車 │ 頁) │ │ │ │ │場 │前往左列地點,以 500 元之 │2.證人謝濶任於警詢、偵訊之│ │ │ │ │ │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證述(見他1 卷第176 頁正│ │ │ │ │ │包予謝濶任,並向其收取價金│ 反面、206頁) │ │ │ │ │ │5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89 頁、院1 卷172 │ │ │ │ │ │ │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卷第187頁) │ │ ├──┼───┼───────┼─────────────┼─────────────┼──────────┤ │46 │賴皇達│104年8月31日14│賴皇達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販賣第三級毒品│ │ │ │時46分許至15時│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23分許,在桃園│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 │ │ │ │市中壢區環中東│與謝濶任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 │路大閘蟹餐廳停│駕駛 7329-MY 號自用小客車 │ 頁) │ │ │ │ │車場 │前往左列地點,以 500 元之 │2.證人謝濶任於警詢、偵訊之│ │ │ │ │ │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證述(見他1 卷第176 頁反│ │ │ │ │ │包予謝濶任,並向其收取價金│ 面、206 至207頁) │ │ │ │ │ │5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89 頁正反面、院1 │ │ │ │ │ │ │ 卷174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47 │賴皇達│104年9月4日16 │賴皇達、曾珮茹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曾珮茹│時43分許至17時│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11分許,在桃園│於左列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陸月。 │ │ │ │市中壢區環中東│0000000000與謝濶任聯絡購毒│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 │路大閘蟹餐廳停│事宜後,後由賴皇達駕駛7329│ 頁) │ │ │ │ │車場 │-M Y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左列地│2.證人謝濶任於警詢之證述(│ │ │ │ │ │點,以50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 見他1 卷第177 頁正反面)│ │ │ │ │ │級毒品愷他命1 包予謝濶任,│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並向其收取價金500 元,賴皇│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達從中取得100 元後,剩餘 │ 1 卷第189 頁反面、院1 卷│ │ │ │ │ │400 元繳還與曾珮茹。 │ 174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47-1│賴皇達│104年9月6日14 │賴皇達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販賣第三級毒品│ │ │ │時1 分許至14時│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24分許,在桃園│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 │ │ │ │市中壢區環中東│與謝濶任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 │路大閘蟹餐廳停│駕駛 7329-MY 號自用小客車 │ 頁) │ │ │ │ │車場 │前往左列地點,以 500 元之 │2.證人謝濶任於警詢之證述(│ │ │ │ │ │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見他1 卷第177 頁反面) │ │ │ │ │ │包予謝濶任,並向其收取價金│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500 元。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89 頁反面、院1 卷│ │ │ │ │ │ │ 174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48 │劉柏究│104年9月8日17 │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時25分許至17時│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48分許,在桃園│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市中壢區環中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路大閘蟹餐廳停│謝濶任聯絡購毒事宜後,後由│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車場 │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新臺幣│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50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 │ │ │ │ │愷他命1 包予謝濶任,並向其│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 │ │收取價金500 元,劉柏究從中│ 頁) │ │ │ │ │ │取得100 元後,剩餘400 元繳│3.證人謝濶任於警詢之證述(│ │ │ │ │ │還與賴皇達。 │ 見他1 卷第177 頁反面至17│ │ │ │ │ │ │ 8 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89 頁反面、院1 卷│ │ │ │ │ │ │ 174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49 │劉柏究│104年9月10日19│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時17分許至19時│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42分許,在桃園│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市中壢區環中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路大閘蟹餐廳停│謝濶任聯絡購毒事宜後,後由│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車場 │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元│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 │ │ │ │ │1 包予謝濶任,並向其收取價│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 │ │金5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 │ 頁) │ │ │ │ │ │100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與│3.證人謝濶任於警詢之證述(│ │ │ │ │ │賴皇達。 │ 見他1 卷第178 頁正反面)│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90 頁、院1 卷174 │ │ │ │ │ │ │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50 │賴皇達│104 年9 月12日│賴皇達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某真實│20時12分許至20│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姓名年│時37分許,在桃│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捌月。 │ │ │籍不詳│園市中壢區環中│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以行動│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之成年│東路大閘蟹餐廳│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謝濶任│ 頁) │ │ │ │人 │停車場 │聯絡購毒事宜後,後指派某真│2.證人謝濶任於警詢、偵訊時│ │ │ │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前往│ 之證述(見他 1 卷第 178 │ │ │ │ │ │左列地點,以500 元之代價販│ 頁反面至 179 頁、 207 頁│ │ │ │ │ │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予謝│ ) │ │ │ │ │ │濶任,並向其收取價金500 元│3.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人從中取得100 元後,剩餘 │ 他 1 卷第 190 頁、院 1 │ │ │ │ │ │400 元繳還與賴皇達。 │ 卷 176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51 │賴皇達│104 年10月17日│賴皇達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2時2 分許至12│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8 分許,在桃│以行動門號0000000000與謝濶│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 │ │ │ │園市中壢區環中│任聯絡購毒事宜後,後駕駛 │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 │東路大閘蟹餐廳│7329-MY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左│ 頁) │ │ │ │ │停車場 │列地點,以 500 元之代價販 │2.證人謝濶任於警詢、偵訊時│ │ │ │ │ │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包予 │ 之證述(見他1 卷第179 頁│ │ │ │ │ │謝濶任,並向其收取價金 500│ 正反面、207 至208 頁) │ │ │ │ │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90頁)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52 │劉柏究│104 年11月13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3時許至23時4 │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某真實│分許,在桃園市│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貳月。 │ │ │姓名年│中壢區環中東路│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籍不詳│大閘蟹餐廳停車│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之成年│場 │24與謝濶任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人 │ │後劉柏究指派某真實姓名年籍│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不詳之成年人前往左列地點,│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 │ │ │ │ │以50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 │ │品愷他命1 包予謝濶任,並向│ 頁) │ │ │ │ │ │其收取價金500 元,該真實姓│3.證人謝濶任於警詢、偵訊時│ │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從中取得│ 之證述(見他1 卷第179 頁│ │ │ │ │ │100 元後,剩餘400元繳還與 │ 反面 、208 頁) │ │ │ │ │ │劉柏究、賴皇達。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90 頁、院1 卷第16│ │ │ │ │ │ │ 8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53 │賴皇達│104 年11月15日│賴皇達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販賣第三級毒品│ │ │ │22時10分許至22│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14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 │ │ │ │園市中壢區環中│謝濶任聯絡購毒事宜後,後駕│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 │東路大閘蟹餐廳│駛7329-MY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 頁) │ │ │ │ │停車場 │左列地點,以500 元之代價販│2.證人謝濶任於警詢、偵訊時│ │ │ │ │ │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予謝│ 之證述(見他1 卷第179 頁│ │ │ │ │ │濶任,並向其收取價金500 元│ 反面至180 、209 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90 頁反面、院1 卷│ │ │ │ │ │ │ 第168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54 │劉柏究│104 年11月19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0 時6 分許至0 │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5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中壢區環中│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東路722 號附近│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24與謝濶任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 │ │命1 包予謝濶任,並向其收取│ 頁) │ │ │ │ │ │價金5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3.證人謝濶任於警詢、偵訊時│ │ │ │ │ │100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與│ 之證述(見他1 卷第180 頁│ │ │ │ │ │賴皇達。 │ 正反面、209 至210 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90 頁反面、院1 卷│ │ │ │ │ │ │ 第168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55 │劉柏究│104 年11月22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2時37分許至23│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0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中壢區環中│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東路722 號附近│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24與謝濶任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 │ │命1 包予謝濶任,並向其收取│ 頁) │ │ │ │ │ │價金5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3.證人謝濶任於警詢、偵訊時│ │ │ │ │ │100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與│ 之證述(見他1 卷第180 頁│ │ │ │ │ │賴皇達。 │ 反面至181 頁、210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91頁、院1 卷第168│ │ │ │ │ │ │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56 │劉柏究│104 年11月25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1時7 分許至21│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0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中壢區環中│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東路722號附近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24與謝濶任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 │ │命1 包予謝濶任,並向其收取│ 頁) │ │ │ │ │ │價金5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3.證人謝濶任於警詢、偵訊時│ │ │ │ │ │100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與│ 之證述(見他1 卷第181 頁│ │ │ │ │ │賴皇達。 │ 正反面、210 至211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91 頁反面、院1 卷│ │ │ │ │ │ │ 第168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57 │賴皇達│104 年11月29日│賴皇達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5時17分許至15│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41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 │ │ │ │園市中壢區環中│與謝濶任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 │東路大閘蟹餐廳│駕駛 7329-MY 號自用小客車 │ 頁) │ │ │ │ │對面 │前往左列地點,以 500 元之 │2.證人謝濶任於警詢、偵訊時│ │ │ │ │ │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之證述(見他1 卷第181 頁│ │ │ │ │ │包予謝濶任,並向其收取價金│ 反面至182 頁、211 至212 │ │ │ │ │ │500 元。 │ 頁) │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91 頁反面、院1 卷│ │ │ │ │ │ │ 第168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58 │劉柏究│104 年12月2 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8 時33分許至8 │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43分許,在桃│以行動門號0000000000與謝濶│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園市中壢區環中│任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柏究│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東路大閘蟹餐廳│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車前│ 133頁) │ │ │ │ │對面 │往左列地點,以 500 元之代 │2.證人謝濶任於警詢、偵訊時│ │ │ │ │ │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 之證述(見他1 卷第182 頁│ │ │ │ │ │包予謝濶任,並向其收取價金│ 正反面、212頁) │ │ │ │ │ │5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92頁、院1 卷第168│ │ │ │ │ │ │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59 │劉柏究│104 年12月8 日│劉柏究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某真實│14時45分許至15│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姓名年│時36分許,在桃│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貳月。 │ │ │籍不詳│園市中壢區環中│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90331│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之成年│東路大閘蟹餐廳│7724與謝濶任聯絡購毒事宜後│ 133頁) │ │ │ │人 │對面 │,後劉柏究指派某真實姓名年│2.證人謝濶任於警詢、偵訊時│ │ │ │ │ │籍不詳之成年人前往左列地點│ 之證述(見他1 卷第183 頁│ │ │ │ │ │,以50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 正反面、212 至213 頁) │ │ │ │ │ │毒品愷他命1 包予謝濶任,並│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向其收取價金500 元,該真實│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從中取│ 1 卷第192 頁、院1 卷第16│ │ │ │ │ │得100 元後,剩餘400 元繳還│ 9 頁正反面) │ │ │ │ │ │與劉柏究。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60 │劉柏究│104 年12月12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1時29分許至11│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36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園市中壢區環中│與謝濶任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東路大閘蟹餐廳│劉柏究駕駛 1265-RN 號自用 │ 133頁) │ │ │ │ │附近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 500│2.證人謝濶任於警詢、偵訊時│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之證述(見他1 卷第183 頁│ │ │ │ │ │命 1 包予謝濶任,並向其收 │ 反面至184 頁、213 頁) │ │ │ │ │ │取價金 5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92 頁反面、院1 卷│ │ │ │ │ │ │ 第169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61 │劉柏究│104 年12月14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3時25分許至15│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00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園市中壢區環中│謝濶任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東路大閘蟹餐廳│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 133頁) │ │ │ │ │附近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元之│2.證人謝濶任於警詢、偵訊時│ │ │ │ │ │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 之證述(見他1 卷第184 頁│ │ │ │ │ │包予謝濶任,並向其收取價金│ 正反面 、213 至214 頁) │ │ │ │ │ │5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92 頁反面至193 頁│ │ │ │ │ │ │ 、院1 卷第169 頁正反面)│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62 │劉柏究│104 年12月18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21時34分許至22│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18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園市中壢區環中│謝濶任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東路大閘蟹餐廳│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 133頁) │ │ │ │ │附近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500 元之│2.證人謝濶任於警詢、偵訊時│ │ │ │ │ │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 之證述(見他1 卷第184 頁│ │ │ │ │ │包予謝濶任,並向其收取價金│ 反面至185 頁、214 頁) │ │ │ │ │ │5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1 卷第193 頁、院1 卷第16│ │ │ │ │ │ │ 9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1 卷第186 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1 卷第187 頁) │ │ ├──┼───┼───────┼─────────────┼─────────────┼──────────┤ │63 │劉柏究│104年11月26日 │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10時8分許至12 │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9分許,在桃 │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中壢區中央│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西路舊遠東百貨│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公司前 │38與黃得洲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2,00│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 │ │他命1 包予黃得洲,並向其收│ 頁) │ │ │ │ │ │取價金2,000 元,劉柏究從中│3.證人黃得洲於警詢、偵訊時│ │ │ │ │ │取得400 元後,剩餘1,600 元│ 之證述(見他2 卷第2 、21│ │ │ │ │ │繳還與賴皇達。 │ 至22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 卷第8 頁、院1 卷第165 │ │ │ │ │ │ │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5 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6 頁) │ │ ├──┼───┼───────┼─────────────┼─────────────┼──────────┤ │64 │劉柏究│104 年12月2 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6時21分許至同│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年12月3 日12時│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53分許,在桃園│黃得洲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市中壢區中央西│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 133頁) │ │ │ │ │路舊遠東百貨公│車前往左列地點,以2,00 0元│2.證人黃得洲於警詢、偵訊時│ │ │ │ │司前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之證述(見他2 卷第2 至3 │ │ │ │ │ │1 包予黃得洲,並向其收取價│ 頁、22頁) │ │ │ │ │ │金2,0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 卷第8 至9頁、院1 卷第 │ │ │ │ │ │ │ 165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5 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6 頁) │ │ ├──┼───┼───────┼─────────────┼─────────────┼──────────┤ │65 │劉柏究│104 年12月14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3時39分許至14│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18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園市平鎮區復興│黃得洲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街45號附近 │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 133頁) │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2,00 0元│2.證人黃得洲於警詢、偵訊時│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之證述(見他2 卷第3 頁正│ │ │ │ │ │1 包予黃得洲,並向其收取價│ 反面、22至23頁) │ │ │ │ │ │金2,0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 卷第8 頁反面、院1 卷第│ │ │ │ │ │ │ 166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5 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6 頁) │ │ ├──┼───┼───────┼─────────────┼─────────────┼──────────┤ │66 │劉柏究│104 年12月18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3時26分許至13│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49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園市平鎮區復興│黃得洲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街45號附近 │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 133頁) │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2,000 元│2.證人黃得洲於警詢時之證述│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見他2 卷第3 頁反面) │ │ │ │ │ │1 包予黃得洲,並向其收取價│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金2,000 元。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 卷第9 頁、院1 卷第166 │ │ │ │ │ │ │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5 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6 頁) │ │ ├──┼───┼───────┼─────────────┼─────────────┼──────────┤ │67 │賴皇達│104 年7 月16日│賴皇達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真實姓│9時28分許,在 │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名年籍│桃園市中壢區中│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捌月。 │ │ │不詳之│美路馬卡龍汽車│賴皇達提供愷他命,再於左列│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成年人│旅館301號房, │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98984│ 頁) │ │ │ │ │ │3570與古曜郡聯絡購毒事宜後│2.證人古曜郡於警詢、偵訊時│ │ │ │ │ │,後指派上開成年人前往左列│ 之證述(見他 2 卷第 │ │ │ │ │ │地點,以1,000 元之代價販賣│ 26、 53 頁) │ │ │ │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予古曜│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郡,並向其收取價金1,000 元│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2 卷第39頁、院1 卷第172 │ │ │ │ │ │人從中取得200 元後,剩餘80│ 頁正反面) │ │ │ │ │ │0 元繳還與賴皇達。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36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37頁) │ │ ├──┼───┼───────┼─────────────┼─────────────┼──────────┤ │68 │賴皇達│104 年8 月2 日│賴皇達、曾珮茹及某真實姓名│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曾珮茹│10時13分許至11│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真實姓│時3分許,在桃 │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捌月。 │ │ │名年籍│園市中壢區中美│聯絡,由賴皇達、曾珮茹於左│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不詳之│路馬卡龍汽車旅│列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989│ 頁) │ │ │ │成年人│館201號房 │843570與古曜郡聯絡購毒事宜│2.證人古曜郡於警詢、偵訊時│ │ │ │ │ │後,指派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證述(見他 2 卷第 26 │ │ │ │ │ │之成年人前往左列地點,以1,│ 頁正反面、54 頁) │ │ │ │ │ │00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3.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愷他命1 包予古曜郡,並向其│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收取價金1,000 元,該真實姓│ 他 2 卷第 39 頁、院 1 卷│ │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從中取得│ 第 172 頁正反面) │ │ │ │ │ │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與│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賴皇達、曾珮茹。 │ 他2 卷第36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37頁) │ │ ├──┼───┼───────┼─────────────┼─────────────┼──────────┤ │69 │賴皇達│104 年9 月3 日│賴皇達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真實姓│10時11分許至10│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名年籍│時32分許,在桃│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先│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捌月。 │ │ │不詳之│園市中壢區中美│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再於左│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成年人│路馬卡龍汽車旅│列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989│ 頁) │ │ │ │ │館305 號房 │843570與古曜郡聯絡購毒事宜│2.證人古曜郡於警詢、偵訊時│ │ │ │ │ │後,後指派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之證述(見他2 卷第26頁反│ │ │ │ │ │詳之成年人前往左列地點,以│ 面、54頁) │ │ │ │ │ │1,00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3.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品愷他命1 包予古曜郡,並向│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其收取價金1,000 元,該真實│ 他 2 卷第 39 頁、院 1 卷│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從中取│ 第 174 頁正反面) │ │ │ │ │ │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與賴皇達。 │ 他2 卷第36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37頁) │ │ ├──┼───┼───────┼─────────────┼─────────────┼──────────┤ │70 │劉柏究│104 年11月17日│劉柏究、賴皇達及某真實姓名│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5 時52分許,在│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真實姓│桃園市中壢區中│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貳月。 │ │ │名年籍│美路馬卡龍汽車│意聯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不詳之│旅館111號房 │命與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成年人│ │列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903│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317724與古曜郡聯絡購毒事宜│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後指派上開成年人前往左列│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 │ │ │ │ │地點,以1,000 元之代價販賣│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予古曜│ 頁) │ │ │ │ │ │郡,並向其收取價金1,000 元│3.證人古曜郡於警詢、偵訊時│ │ │ │ │ │,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之證述(見他2 卷第27、54│ │ │ │ │ │人從中取得200 元後,剩餘80│ 頁) │ │ │ │ │ │0 元繳還與賴皇達、劉柏究。│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 卷第39頁、院1 卷第168 │ │ │ │ │ │ │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36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37頁) │ │ ├──┼───┼───────┼─────────────┼─────────────┼──────────┤ │71 │賴皇達│104 年11月17日│賴皇達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真實姓│16時17分許至16│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名年籍│時31分,在桃園│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捌月。 │ │ │不詳之│市中壢區中美路│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並於│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 │ │ │成年人│馬卡龍汽車旅館│左列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 │ 頁) │ │ │ │ │111號房 │0000000000與古曜郡聯絡購毒│2.證人古曜郡於警詢、偵訊時│ │ │ │ │ │事宜,後指派上開成年人前往│ 之證述(見他 2 卷第 27 │ │ │ │ │ │左列地點,以1,000 元之代價│ 頁反面、54 頁) │ │ │ │ │ │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予│3.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古曜郡,並向其收取價金1,00│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0 元,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他 2 卷第 39 頁反面、院 │ │ │ │ │ │成年人從中取得200 元後,剩│ 1 卷第 168 頁正反面) │ │ │ │ │ │餘800 元繳還與賴皇達。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36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37頁) │ │ ├──┼───┼───────┼─────────────┼─────────────┼──────────┤ │72 │劉柏究│104 年12月1 日│劉柏究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真實姓│22時22分許至22│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名年籍│時42分許,在桃│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左│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貳月。 │ │ │不詳之│園市中壢區中美│列時間,由劉柏究以行動門號│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成年人│路馬卡龍汽車旅│0000000000與古曜郡聯絡購毒│ 133頁) │ │ │ │ │館303號房 │事宜後,後劉柏究指派上開成│2.證人古曜郡於警詢、偵訊時│ │ │ │ │ │年人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 之證述(見他2 卷第27頁反│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面至28頁、54頁) │ │ │ │ │ │命1 包予古曜郡,並向其收取│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價金1,000 元,該真實姓名年│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籍不詳之成年人從中取得200 │ 2 卷第39頁反面、院1 卷第│ │ │ │ │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與劉柏│ 168 頁正反面) │ │ │ │ │ │究。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36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37頁) │ │ ├──┼───┼───────┼─────────────┼─────────────┼──────────┤ │73 │劉柏究│104 年12月7 日│劉柏究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真實姓│12時35分許至13│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名年籍│時21分,在桃園│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左│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貳月。 │ │ │不詳之│市中壢區中美路│列時間,由劉柏究以行動電話│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成年人│馬卡龍汽車旅館│門號0000000000與古曜郡聯絡│ 133頁) │ │ │ │ │201號房 │購毒事宜後,指派上開成年人│2.證人古曜郡於警詢、偵訊時│ │ │ │ │ │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元之│ 之證述(見他2 卷第28頁正│ │ │ │ │ │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 反面、54頁) │ │ │ │ │ │包予古曜郡,並向其收取價金│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1,000 元,該真實姓名年籍不│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詳之成年人從中取得200 元後│ 2 卷第39頁反面至40頁、院│ │ │ │ │ │,剩餘800 元繳還與劉柏究。│ 1 卷第169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36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37頁) │ │ ├──┼───┼───────┼─────────────┼─────────────┼──────────┤ │74 │劉柏究│104年12月7日21│劉柏究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真實姓│時28分許,在桃│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名年籍│園市中壢區中美│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貳月。 │ │ │不詳之│路馬卡龍汽車旅│由劉柏究於左列時間,以行動│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成年人│館201號房 │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古曜郡│ 133頁) │ │ │ │ │ │聯絡購毒事宜後,指派上開成│2.被告彭成忠於本院訊問及審│ │ │ │ │ │年人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 理時之供述(見院1 卷第 │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210 頁反面至211 頁、院3 │ │ │ │ │ │命1 包予古曜郡,並向其收取│ 卷第57頁) │ │ │ │ │ │價金1,000 元,該真實姓名年│3.證人古曜郡於警詢、偵訊時│ │ │ │ │ │籍不詳之成年人從中取得200 │ 之證述(見他2 卷第28頁反│ │ │ │ │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與劉柏│ 面、54頁) │ │ │ │ │ │究。 │4.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 │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 │ 他2 卷第40頁、他3 卷第13│ │ │ │ │ │ │ 頁、院1 卷第169 頁正反面│ │ │ │ │ │ │ )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36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37頁) │ │ ├──┼───┼───────┼─────────────┼─────────────┼──────────┤ │75 │劉柏究│104 年12月17日│劉柏究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真實姓│13時52分許至14│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名年籍│時12分許,在桃│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左│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貳月。 │ │ │不詳之│園市中壢區中美│列時間,由劉柏究以行動電話│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成年人│路馬卡龍汽車旅│門號0000000000與古曜郡聯絡│ 133頁) │ │ │ │ │館303號房 │購毒事宜後,再指派上開成年│2.證人古曜郡於警詢、偵訊時│ │ │ │ │ │人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元│ 之證述(見他2 卷第29頁正│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反面、55頁) │ │ │ │ │ │1 包予古曜郡,並向其收取價│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金1,000 元,該真實姓名年籍│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不詳之成年人從中取得200 元│ 2 卷第40頁正反面、院1 卷│ │ │ │ │ │後,剩餘800 元繳還與劉柏究│ 第169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36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37頁) │ │ ├──┼───┼───────┼─────────────┼─────────────┼──────────┤ │76 │劉柏究│104 年12月17日│劉柏究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真實姓│22時45分許至23│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名年籍│時許,在桃園市│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左│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貳月。 │ │ │不詳之│中壢區中美路馬│列時間,由劉柏究以行動電話│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成年人│卡龍汽車旅館30│門號0000000000與古曜郡聯絡│ 133頁) │ │ │ │ │3 號房 │購毒事宜後,再指派上開成年│2.證人古曜郡於警詢、偵訊時│ │ │ │ │ │人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元│ 之證述(見他2 卷第29頁反│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面、55頁) │ │ │ │ │ │1 包予古曜郡,並向其收取價│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金1,000 元,該真實姓名年籍│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不詳之成年人從中取得200 元│ 2 卷第40頁反面、院1 卷第│ │ │ │ │ │後,剩餘800 元繳還與劉柏究│ 169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36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37頁) │ │ ├──┼───┼───────┼─────────────┼─────────────┼──────────┤ │77 │賴皇達│104 年12月18日│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真實姓│13時24分許至13│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供述(│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名年籍│時29分許,在桃│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見他3 卷第42頁、聲羈2 卷│貳月。 │ │ │不詳之│園市中壢區林森│24與古曜郡聯絡購毒事宜後,│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 │ │ │ │成年人│國小 │後駕駛7329-MY 號自用小客車│ 133 頁) │ │ │ │ │ │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元之│2.證人古曜郡於警詢、偵訊時│ │ │ │ │ │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 之證述(見他2 卷第31至32│ │ │ │ │ │包予古曜郡,並向其收取價金│ 頁、55頁) │ │ │ │ │ │1,000 元,該真實姓名年籍不│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詳之成年人從中取得200 元後│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剩餘800 元繳還與賴皇達。│ 2 卷第41頁反面、院1 卷第│ │ │ │ │ │ │ 169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36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37頁) │ │ ├──┼───┼───────┼─────────────┼─────────────┼──────────┤ │78 │劉柏究│104 年12月19日│劉柏究與真實姓名年級不詳之│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真實姓│21時43分許至22│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名年籍│時0 分許,在桃│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左│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貳月。 │ │ │不詳之│園市大魯閣傢俱│列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903│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成年人│行旁 │317724與古曜郡聯絡購毒事宜│ 133頁) │ │ │ │ │ │後,後劉柏究指派某真實姓名│2.證人古曜郡於警詢時之證述│ │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前往左列地│ (見他2卷第33至34頁) │ │ │ │ │ │點,以1,000 元之代價販賣第│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予古曜郡│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並向其收取價金1,000元, │ 2卷第43頁反面、院1卷第 │ │ │ │ │ │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169 頁正反面) │ │ │ │ │ │從中取得200 元後,剩餘800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元繳還與劉柏究。 │ 他2 卷第36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37頁) │ │ ├──┼───┼───────┼─────────────┼─────────────┼──────────┤ │79 │劉柏究│104年12月23日 │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20時19分許至21│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32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園市中壢區中美│與古曜郡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路馬卡龍汽車旅│劉柏究駕駛 1265-RN 號自用 │ 133頁) │ │ │ │ │館602號房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2.證人古曜郡於警詢、偵訊時│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之證述(見他2卷第34頁、 │ │ │ │ │ │他命 1 包予古曜郡,並向其 │ 55至56頁) │ │ │ │ │ │收取價金 1,0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44頁反面至45頁、院1│ │ │ │ │ │ │ 卷第169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36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37頁) │ │ ├──┼───┼───────┼─────────────┼─────────────┼──────────┤ │80 │劉柏究│104 年12月28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2時9 分許至12│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44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園市中壢區環中│古曜郡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東路大閘蟹餐廳│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 133頁) │ │ │ │ │附近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元│2.證人古曜郡於警詢、偵訊時│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之證述(見他2卷第34頁正 │ │ │ │ │ │1 包予古曜郡,並向其收取價│ 反面、56頁) │ │ │ │ │ │金1,0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44頁反面至45頁反面 │ │ │ │ │ │ │ 、院1卷第169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36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37頁) │ │ ├──┼───┼───────┼─────────────┼─────────────┼──────────┤ │81 │劉柏究│104 年12月27日│劉柏究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真實姓│19時18分許至19│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名年籍│時49分許,在桃│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左│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捌月。 │ │ │不詳之│園市桃園區大有│列時間,由劉柏究以行動電話│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成年人│路及大興路口 │門號0000000000與李盈緹聯絡│ 133頁) │ │ │ │ │ │購毒事宜後,指派上開成年人│2.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前往左列地點,以1,200 元之│ 之證述(見他2卷第59頁正 │ │ │ │ │ │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 反面、108頁) │ │ │ │ │ │包(1.2 公克)予李盈緹,並│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向其收取價金1,200 元,該真│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從中│ 2卷第95頁反面至96頁、院 │ │ │ │ │ │取得200 元後,剩餘1,000 元│ 1 卷第169頁正反面) │ │ │ │ │ │繳還與劉柏究。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79頁) │ │ ├──┼───┼───────┼─────────────┼─────────────┼──────────┤ │82 │劉柏究│104 年12月27日│劉柏究與真實姓名年級不詳之│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真實姓│6 時49分許至19│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 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名年籍│時49分許,在桃│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 卷第162 頁、199 頁、聲羈│貳月。 │ │ │不詳之│園市桃園區大有│劉柏究於左列時間,以行動電│ 2 卷,第48頁反面、院1 卷│ │ │ │成年人│路及大興路口 │話門號0000000000與李盈緹聯│ 第133 頁) │ │ │ │ │ │絡購毒事宜後,指派某真實姓│2.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駕駛灰色│ 之證述(見他2卷第59頁反 │ │ │ │ │ │SWIFT 自用小客車前往左列地│ 面至60頁、108頁) │ │ │ │ │ │點,以1,000 元之代價販賣第│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予李盈緹│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並向其收取價金1,000 元,│ 2卷第95頁反面至96頁、院 │ │ │ │ │ │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1 卷第169頁正反面) │ │ │ │ │ │從中取得200 元後,剩餘800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元繳還與劉柏究。 │ 他2 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79頁) │ │ ├──┼───┼───────┼─────────────┼─────────────┼──────────┤ │83 │黃奕舜│104年7月23日10│黃奕舜、曾珮茹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黃奕舜於偵訊時之供述│黃奕舜共同販賣第三級│ │ │曾珮茹│時5 分許,在桃│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園市桃園區遠東│絡,先由曾珮茹於左列時間,│ (見偵6卷第121頁、院1卷 │陸月。 │ │ │ │風華社區門口 │以行動門號0000000000與李盈│ 第133至134頁) │ │ │ │ │ │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指派黃│2. 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 │ │ │ │ │ │奕舜駕駛3586-VX 號自用小客│ 時之證述(見他 2 卷第 │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元│ 60 頁反面、108 頁) │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 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 │ │ │ │ │ │ 1 包予李盈緹,並向其收取 │ 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 │ │ │ │ │ │價金1,000 元,黃奕舜從中取│ (見他 2 卷第 81 頁、院│ │ │ │ │ │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 1 卷第 172 頁正反面) │ │ │ │ │ │與曾珮茹。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84 │王嘉豪│104年8月24日18│王嘉豪、賴皇達、曾珮茹共同│1.被告王嘉豪於偵訊時之供述│王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時41分許,在桃│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曾珮茹│園市桃園區遠東│之犯意聯絡,先於左列時間,│ (見他4卷第47至48頁、聲 │陸月。 │ │ │ │風華社區門口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羈2卷第55頁反面、院1卷第│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 │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指│ 8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派王嘉豪駕駛ABF-0878號自用│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2,00│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他命1 包予李盈緹,並向其收│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3 │ │ │ │ │ │取價金2,000 元,王嘉豪從中│ 頁) │ │ │ │ │ │取得200 元後,剩餘800元繳 │3.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還與曾珮茹、賴皇達。 │ 之證述(見他2卷第60頁反 │ │ │ │ │ │ │ 面至61頁、108 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1頁、院1卷第174頁 │ │ │ │ │ │ │ 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85 │王嘉豪│104 年8 月25日│王嘉豪、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王嘉豪於偵訊時之供述│王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8 時56分許至9 │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1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見他4卷第47至48頁、聲 │陸月。 │ │ │ │園市桃園區遠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羈2卷第55頁反面、院1卷第│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風華社區門口 │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王│ 8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嘉豪駕駛ABF-0878號自用小客│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元│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1 包(1.3 公克)予李盈緹,│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3 │ │ │ │ │ │並向其收取價金1,000 元,王│ 頁) │ │ │ │ │ │嘉豪從中取得200 元後,剩餘│3.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800 元繳還與賴皇達。 │ 之證述(見他2卷第61頁正 │ │ │ │ │ │ │ 反面、108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1頁、院1卷第174頁 │ │ │ │ │ │ │ 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86 │王嘉豪│104 年8 月27日│王嘉豪、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王嘉豪於偵訊時之供述│王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9 時42分許至10│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2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見他4卷第47至48頁、聲 │陸月。 │ │ │ │園市桃園區遠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羈2卷第55頁反面、院1卷第│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風華社區門口 │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王│ 8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嘉豪駕駛ABF-0878號自用小客│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200 元│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1 包予李盈緹,並向其收取價│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3 │ │ │ │ │ │金1,200 元,王嘉豪從中取得│ 頁) │ │ │ │ │ │4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與│3.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賴皇達。 │ 之證述(見他2卷第61頁反 │ │ │ │ │ │ │ 面至62頁、108至109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1頁、院1卷第174頁 │ │ │ │ │ │ │ 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87 │王嘉豪│104 年8 月29日│王嘉豪、賴皇達、曾珮茹共同│1.被告王嘉豪於偵訊時之供述│王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16時8 分許至16│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曾珮茹│時39分許,在桃│之犯意聯絡,先由賴皇達、曾│ (見他4卷第47至48頁、聲 │陸月。 │ │ │ │園市桃園區遠東│珮茹於左列時間,以行動電話│ 羈2卷第55頁反面、院1卷第│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風華社區門口 │門號0000000000與李盈緹聯絡│ 8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購毒事宜,後指派王嘉豪駕駛│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ABF-0878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左│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列地點,以1,200 元之代價販│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予李│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3 │ │ │ │ │ │盈緹,並向其收取價金1,200 │ 頁) │ │ │ │ │ │元,王嘉豪從中取得400 元後│3.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剩餘800 元繳還與賴皇達、│ 之證述(見他2卷第62至63 │ │ │ │ │ │曾珮茹。 │ 頁、109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1頁反面、院1卷第 │ │ │ │ │ │ │ 174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88 │賴皇達│104 年8 月30日│賴皇達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真實姓│7 時28分許至7 │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名年籍│時52分許,在桃│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捌月。 │ │ │不詳之│園市桃園區遠東│先由賴皇達以行動電話門號 │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3 │ │ │ │成年人│風華社區門口 │0000000000與李盈緹聯絡購毒│ 頁) │ │ │ │ │ │事宜後,指派上開成年人前往│2.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左列地點,以,1200 元之代價│ 之證述(見他 2 卷第 63 │ │ │ │ │ │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予│ 頁正反面、109 頁) │ │ │ │ │ │李盈緹,並向其收取價金1,20│3.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0 元,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成年人從中取得400 元後,剩│ 他 2 卷第 82 頁、院 1 卷│ │ │ │ │ │餘800 元繳還與賴皇達。 │ 第 174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89 │劉柏究│104 年8 月30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0時24分許至20│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3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桃園區遠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風華社區門口 │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由劉│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200 元│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1 包予李盈緹,並向其收取價│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3 │ │ │ │ │ │金1,000 元(起訴書誤載為1,│ 頁) │ │ │ │ │ │2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20│3.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0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與賴│ 之證述(見他2卷第63頁反 │ │ │ │ │ │皇達。 │ 面、109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2頁、院1卷第174頁 │ │ │ │ │ │ │ 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90 │王嘉豪│104 年8 月31日│王嘉豪、曾珮茹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王嘉豪於偵訊時之供述│王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 │ │曾珮茹│14時9 分許至14│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4分許,在桃│絡,由曾珮茹於左列時間,以│ (見他4卷第47至48頁、聲 │陸月。 │ │ │ │園市桃園區遠東│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李│ 羈2卷第55頁反面、院1卷第│ │ │ │ │風華社區門口 │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指派│ 8 頁) │ │ │ │ │ │王嘉豪駕駛ABF-0878號自用小│2.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客車前往左列地點,1,000 元│ 之證述(見他 2 卷第 64 │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頁正反面、109 頁) │ │ │ │ │ │1 包予李盈緹,並向其收取價│3.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金1,000 元,王嘉豪從中取得│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與│ 他 2 卷第 82 頁正反面、 │ │ │ │ │ │曾珮茹。 │ 院 1 卷第 174 頁正反面)│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 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 卷第79頁) │ │ ├──┼───┼───────┼─────────────┼─────────────┼──────────┤ │91 │劉柏究│104 年9 月3 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18時14分許至18│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7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桃園區遠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風華社區門口 │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由│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命1 包予李盈緹,並向其收取│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3 │ │ │ │ │ │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取│ 頁) │ │ │ │ │ │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3.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與賴皇達。 │ 之證述(見他2卷第64頁反 │ │ │ │ │ │ │ 面至65頁、109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2頁、院1卷第174頁 │ │ │ │ │ │ │ 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92 │劉柏究│104 年 9 月 7 │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日 8 時 25 分 │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許至 9 時 48 │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分許,在桃園市│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桃園區遠東風華│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由│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社區門口 │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命1 包予李盈緹,並向其收取│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3 │ │ │ │ │ │價金1,000 元,劉柏究從中取│ 頁) │ │ │ │ │ │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3.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與賴皇達。 │ 之證述(見他2卷第65頁正 │ │ │ │ │ │ │ 反面、109至110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3頁、院1卷第174頁 │ │ │ │ │ │ │ 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93 │王嘉豪│104 年9 月7 日│王嘉豪、賴皇達、曾珮茹共同│1.被告王嘉豪於偵訊時之供述│王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17時22分許至18│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曾珮茹│時24分許,在桃│之犯意聯絡,先由賴皇達、曾│ (見他4卷第47至48頁、聲 │陸月。 │ │ │ │園市桃園區遠東│珮茹於左列時間,以行動電話│ 羈2卷第55頁反面、院1卷第│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風華社區門口 │門號0000000000與李盈緹聯絡│ 8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購毒事宜後,後指派王嘉豪駕│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駛ABF- 0878 號自用小客車前│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往左列地點,以1,000 元之代│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1.3 公克)予李盈緹,並向│3.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其收取價金1,000 元,王嘉豪│ 之證述(見他2卷第65頁反 │ │ │ │ │ │從中取得200 元後,剩餘800 │ 面至66頁、110頁) │ │ │ │ │ │元繳還與曾珮茹、賴皇達。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3頁、院1卷第174頁 │ │ │ │ │ │ │ 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94 │王嘉豪│104 年9 月8 日│王嘉豪、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王嘉豪於偵訊時之供述│王嘉豪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13時41分許至14│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9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見他4卷第47至48頁、聲 │陸月。 │ │ │ │園市桃園區遠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羈2卷第55頁反面、院1卷第│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風華社區門口 │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再由│ 8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王嘉豪駕駛ABF-0878號自用小│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命1 包(1.3 公克)予李盈緹│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並向其收取價金1,000 元,│3.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王嘉豪從中取得200 元後,剩│ 之證述(見他2卷第66頁反 │ │ │ │ │ │餘800 元繳還與賴皇達。 │ 面至67頁、110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3頁反面、院1卷第17│ │ │ │ │ │ │ 4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95 │賴皇達│104 年11月13日│賴皇達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販賣第三級毒品│ │ │ │9 時22分許至10│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23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園市桃園區遠東│與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3 │ │ │ │ │風華社區門口 │駕駛 7329-MY 號自用小客車 │ 頁) │ │ │ │ │ │前往左列地點,以 1,000 元 │2.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之證述(見他2卷第67頁正 │ │ │ │ │ │1 包( 1.3 公克)予李盈緹 │ 反面、110頁) │ │ │ │ │ │,並向其收取價金 1,0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4頁反面、院1卷第16│ │ │ │ │ │ │ 8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96 │劉柏究│104 年11月22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2時44分許至22│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2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桃園區遠東│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風華社區門口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24與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3 │ │ │ │ │ │他命1 包(1.3 公克)予李盈│ 頁) │ │ │ │ │ │緹,並向其收取價金1000元,│3.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劉柏究從中取得200 元後,剩│ 之證述(見他2卷第67頁反 │ │ │ │ │ │餘800 元繳還與賴皇達。 │ 面至68頁、110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4頁反至85頁、院1卷│ │ │ │ │ │ │ 第168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97 │劉柏究│104 年11月23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9 時8 分許至18│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8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桃園區遠東│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風華社區門口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24與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3 │ │ │ │ │ │他命1 包(1.3 公克)予李盈│ 頁) │ │ │ │ │ │緹,並向其收取價金1,000 元│3.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劉柏究從中取得200 元後,│ 之證述(見他2卷第68頁正 │ │ │ │ │ │剩餘800 元繳還與賴皇達。 │ 反面、110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5頁、院1卷第168 頁│ │ │ │ │ │ │ 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98 │劉柏究│104 年11月24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0時37分許至0時│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56分許,在桃園│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市桃園區遠東風│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華社區門口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24與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3 │ │ │ │ │ │他命1 包(1.3 公克)予李盈│ 頁) │ │ │ │ │ │緹,並向其收取價金1,000 元│3.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劉柏究從中取得200 元後,│ 之證述(見他2卷第68頁反 │ │ │ │ │ │剩餘800 元繳還與賴皇達。 │ 至69頁、110至111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5頁、院1卷第168 頁│ │ │ │ │ │ │ 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99 │賴皇達│104 年11月25日│賴皇達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9時18分許至19│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49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園市桃園區遠東│與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第69頁反面、院1 卷第133 │ │ │ │ │風華社區門口 │駕駛 7329-MY 號自用小客車 │ 頁) │ │ │ │ │ │前往左列地點,以 1,000 元 │2.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之證述(見他2卷第69頁正 │ │ │ │ │ │1 包( 1.3 公克)予李盈緹 │ 反面、111頁) │ │ │ │ │ │,並向其收取價金 1,0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5頁反面、院1卷第16│ │ │ │ │ │ │ 8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100 │劉柏究│104年12月3日19│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時56分許至20時│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36分許,在桃園│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市桃園區遠東風│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華社區門口 │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 133頁) │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0元│2.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之證述(見他2卷第69頁反 │ │ │ │ │ │1 包(1.3 公克)予李盈緹,│ 至70頁、111頁) │ │ │ │ │ │並向其收取價金1,0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5頁反面、院1卷第16│ │ │ │ │ │ │ 8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101 │劉柏究│104 年12月8 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20時42分許至21│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32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園市桃園區大興│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路與大業路路口│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 133頁) │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0元│2.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之證述(見他2卷第70至71 │ │ │ │ │ │1 包(1.3 公克)予李盈緹,│ 頁、111頁) │ │ │ │ │ │並向其收取價金1,0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6頁反面、院1卷第16│ │ │ │ │ │ │ 9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102 │劉柏究│104年12月15日 │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5時17分許至15│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49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園市桃園區大興│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西路1段186號前│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 133頁) │ │ │ │ │面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0元│2.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之證述(見他2卷第71頁正 │ │ │ │ │ │1 包(1.3 公克)予李盈緹,│ 反面、111頁) │ │ │ │ │ │並向其收取價金1,0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86頁反面、院1卷第16│ │ │ │ │ │ │ 9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103 │劉柏究│104 年12月26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0時59分許至11│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17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園市中壢區中山│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東路家樂福賣場│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 133頁) │ │ │ │ │外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0元│2.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之證述(見他2卷第71頁反 │ │ │ │ │ │1 包(1.3 公克)予李盈緹,│ 面至72頁、111頁) │ │ │ │ │ │並向其收取價金1,0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94頁、院1卷第169頁 │ │ │ │ │ │ │ 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104 │劉柏究│104 年12月28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8時16分許至19│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40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園市桃園區大興│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西路1 段186 號│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 133頁) │ │ │ │ │前面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 0元│2.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之證述(見他2卷第72頁正 │ │ │ │ │ │1 包(1.3 公克)予李盈緹,│ 反面、111至112頁) │ │ │ │ │ │並向其收取價金1,000 元。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2卷第94頁、院1卷第169頁 │ │ │ │ │ │ │ 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105 │劉柏究│104 年12月18日│張智凱、劉柏究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張智凱共同販賣第三級│ │ │張智凱│23時44分許至19│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日0時7分許,在│絡,先由劉柏究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桃園市八德區建│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 │國路的便利商店│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張│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起訴書附表誤│智凱駕駛6882-ZB 號自用小客│2.被告張智凱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載為桃園區大興│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元│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西路1 段186 號│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見他4卷第110頁反面、149 │ │ │ │ │前面) │ 1 包( 1.3 公克)予李盈緹│ 頁、聲羈1卷第4頁反面、聲│ │ │ │ │ │,並向其收取價金 1,000 元 │ 羈2卷第62頁反面、院1卷第│ │ │ │ │ │,張智凱從中取得200 元後,│ 209頁反面) │ │ │ │ │ │剩餘800 元繳還與劉柏究。 │3.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 │ 之證述(見他 2 卷第 72 │ │ │ │ │ │ │ 頁反面至 73 頁反面、 112│ │ │ │ │ │ │ 頁) │ │ │ │ │ │ │4.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 │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 │ 他 2 卷第 89 頁、院 1 卷│ │ │ │ │ │ │ 第 169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106 │劉柏究│104 年12月19日│張智凱、劉柏究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張智凱共同販賣第三級│ │ │張智凱│13時37分許至14│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0分許,在桃│絡,先由劉柏究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桃園區復興│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 │路頂好超市附近│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張│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智凱駕駛6882-ZB 號自用小客│2.被告張智凱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元│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1600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 見他4卷第110頁反面、149 │ │ │ │ │ │品愷他命1 包(1.3 公克)、│ 頁、聲羈1卷第4頁反面、聲│ │ │ │ │ │咖啡混合包(俗稱黑惡魔)2 │ 羈2卷第62頁反面、院1卷第│ │ │ │ │ │包予李盈緹,並向其收取價金│ 209頁反面) │ │ │ │ │ │2,600 ,張智凱從中取得416 │3.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元後,剩餘2,080 元繳還與劉│ 之證述(見他 2 卷第 73 │ │ │ │ │ │柏究。 │ 頁反面至 74 頁、112 頁)│ │ │ │ │ │ │4.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 │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 │ 他 2 卷第 97 頁正反面、 │ │ │ │ │ │ │ 院 1 卷第 169 頁正反面)│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107 │劉柏究│104 年12月19日│張智凱、劉柏究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張智凱共同販賣第三級│ │ │張智凱│17時37分許至18│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5分許,在桃│絡,先由劉柏究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桃園區遠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 │風華社區門口 │李盈緹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張│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智凱駕駛6882-ZB 號自用小客│2.被告張智凱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元│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見他4卷第110頁反面、149 │ │ │ │ │ │1 包(1.3 公克)予李盈緹,│ 頁、聲羈1卷第4頁反面、聲│ │ │ │ │ │並向其收取價金1,000 元,張│ 羈2卷第62頁反面、院1卷第│ │ │ │ │ │智凱從中取得200 元後,剩餘│ 209頁反面) │ │ │ │ │ │800 元繳還與劉柏究。 │3.證人李盈緹於警詢、偵訊時│ │ │ │ │ │ │ 之證述(見他 2 卷第 75 │ │ │ │ │ │ │ 至 77 頁、112 頁) │ │ │ │ │ │ │4.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 │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 │ 他 2 卷第 97 頁正反面、 │ │ │ │ │ │ │ 院 1 卷第 169 頁正反面)│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108 │黃奕舜│104 年7 月18日│黃奕舜、曾珮茹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黃奕舜於偵訊時之供述│黃奕舜共同販賣第三級│ │ │曾珮茹│9 時41分許,在│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桃園市大園區中│絡,先由曾珮茹於左列時間,│ (見偵6卷第121頁、院1卷 │陸月。 │ │ │ │山南路142巷10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第133至134頁) │ │ │ │ │號住處前 │劉育湶聯絡購毒事宜後,指派│2.證人劉育湶於警詢、偵訊時│ │ │ │ │ │黃奕舜駕駛3586-VX 號自用小│ 之證述(見他 2 卷第 115 │ │ │ │ │ │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1,000 │ 頁反面、131 頁) │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3.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命1 包予劉育湶,並向其收取│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價金1,000 元,黃奕舜從中取│ 他 2 卷第 121 頁、院 1 │ │ │ │ │ │得200 元後,剩餘800 元繳還│ 卷第 172 頁正反面) │ │ │ │ │ │與曾珮茹。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2卷第78頁正反面)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2卷第79頁) │ │ ├──┼───┼───────┼─────────────┼─────────────┼──────────┤ │109 │黃奕舜│104 年7 月15日│黃奕舜、曾珮茹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黃奕舜於偵訊時之供述│黃奕舜共同販賣第三級│ │ │曾珮茹│15時39分許至16│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分許,在桃 │絡,先由曾珮茹於左列時間,│ (見偵6卷第121頁、院1卷 │陸月。 │ │ │ │園市楊梅區三民│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第133至134頁) │ │ │ │ │北路附近 │何思賢聯絡購毒事宜後,後由│2.證人何思賢於警詢之證述(│ │ │ │ │ │黃奕舜駕駛3586-VX 號自用小│ 見他 3 卷第 171 頁反面、│ │ │ │ │ │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2,000 │ 201 頁) │ │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3.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命1 包予何思賢,並向其收取│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價金2,000 元,黃奕舜從中取│ 他 3 卷第 171 頁、院 1 │ │ │ │ │ │得400 元後,剩餘1600元繳還│ 卷第 172 頁正反面) │ │ │ │ │ │與曾珮茹。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3 卷第187 至188 頁)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3卷第189頁) │ │ ├──┼───┼───────┼─────────────┼─────────────┼──────────┤ │110 │劉柏究│104 年7 月15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3時13分許至23│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3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楊梅區三民│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北路162 巷附近│何思賢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3,000 元│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2 包予何思賢,並向其收取價│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金3,0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3.證人何思賢於警詢、偵訊時│ │ │ │ │ │600 元後,剩餘2,400 元繳還│ 之證述(見他3 卷第171 頁│ │ │ │ │ │與賴皇達。 │ 反面至172、201 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3 卷第171 頁反面、院1 卷│ │ │ │ │ │ │ 第172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3 卷第187 至188 頁)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3卷第189頁) │ │ ├──┼───┼───────┼─────────────┼─────────────┼──────────┤ │111 │劉柏究│104 年7 月16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3 時43分許至3 │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2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楊梅區不詳│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洗車場 │何思賢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2,000 元│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2 包予何思賢,並向其收取價│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金2,0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3.證人何思賢於警詢、偵訊時│ │ │ │ │ │400 元後,剩餘1,600 元繳還│ 之證述(見他3 卷第172 頁│ │ │ │ │ │與賴皇達。 │ 正反面、201 至202 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3 卷第172 頁、院1 卷第 │ │ │ │ │ │ │ 172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3 卷第187 至188 頁)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3卷第189頁) │ │ ├──┼───┼───────┼─────────────┼─────────────┼──────────┤ │112 │劉柏究│104 年7 月17日│劉柏究、賴皇達、曾珮茹共同│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3 時22分許至21│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曾珮茹│時51分許,在桃│之犯意聯絡,先由賴皇達、曾│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楊梅區不詳│珮茹於左列時間,以行動電話│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洗車場、馬卡龍│門號0000000000與何思賢聯絡│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汽車旅館303室 │購毒事宜後,後指派劉柏究駕│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左列地點,以2,000 元之代價│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予│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何思賢,並向其收取價金2,00│3.證人何思賢於警詢、偵訊時│ │ │ │ │ │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400 元│ 之證述(見他3 卷第172 頁│ │ │ │ │ │後,剩餘1,600 元繳還與賴皇│ 反面至173 頁、202 頁) │ │ │ │ │ │達、曾珮茹。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3 卷第172 頁、院1 卷第 │ │ │ │ │ │ │ 172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3 卷第187 至188 頁)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3卷第189頁) │ │ ├──┼───┼───────┼─────────────┼─────────────┼──────────┤ │113 │劉柏究│104 年7 月19日│劉柏究、曾珮茹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曾珮茹│3 時20分許至12│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3分許,在桃│絡,由曾珮茹於左列時間,以│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楊梅區馬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何│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龍汽車旅館303 │思賢聯絡購毒事宜後,後由劉│ 133頁) │ │ │ │ │室 │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2.證人何思賢於警詢、偵訊時│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3,000 元│ 之證述(見他 3 卷第 173 │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至 174 頁、202 頁) │ │ │ │ │ │2 包予何思賢,並向其收取價│3.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金3,0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600 元後,剩餘2,400 元繳還│ 他 3 卷第 173 頁正反面、│ │ │ │ │ │與賴皇達。 │ 院 1 卷第 172 頁正反面)│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3 卷第187 至188 頁)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3卷第189頁) │ │ ├──┼───┼───────┼─────────────┼─────────────┼──────────┤ │114 │劉柏究│104 年7 月24日│劉柏究、賴皇達、曾珮茹共同│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0 時47分許至0 │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曾珮茹│時55分許,在桃│之犯意聯絡,先由賴皇達、曾│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楊梅區不詳│珮茹於左列時間,以行動電話│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洗車場 │門號0000000000與何思賢聯絡│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購毒事宜後,後劉柏究駕駛12│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65 -RN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左列│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地點,以2,000 元之代價販賣│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予何思│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賢,並向其收取價金2,000元 │3.證人何思賢於警詢、偵訊時│ │ │ │ │ │,劉柏究從中取得400 元後,│ 之證述(見他3 卷第174 頁│ │ │ │ │ │剩餘1,600 元繳還與賴皇達、│ 正反面、202 至203 頁) │ │ │ │ │ │曾珮茹。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3 卷第174 頁、院1 卷第17│ │ │ │ │ │ │ 2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3 卷第187 至188 頁)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3卷第189頁) │ │ ├──┼───┼───────┼─────────────┼─────────────┼──────────┤ │115 │賴皇達│104 年8 月7 日│賴皇達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賴皇達販賣第三級毒品│ │ │ │11時41分許至11│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56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園市馬卡龍汽車│與何思賢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旅館303室 │駕駛 7329-MY 號自用小客車 │2.證人何思賢於警詢、偵訊時│ │ │ │ │ │前往左列地點,以 2,000 元 │ 之證述(見他 3 卷第 174 │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頁反面至 175 頁、 203 頁│ │ │ │ │ │1 包予何思賢,並向其收取價│ ) │ │ │ │ │ │金 2,000 元。 │3.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 │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 │ 他 3 卷第 174 頁、院 1 │ │ │ │ │ │ │ 卷第 17 2 頁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3 卷第187 至188 頁)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3卷第189頁) │ │ ├──┼───┼───────┼─────────────┼─────────────┼──────────┤ │116 │劉柏究│104 年8 月26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1時42分許至22│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0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楊梅區某洗│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車場 │何思賢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2,000 元│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1 包予何思賢,並向其收取價│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金2,0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3.證人何思賢於警詢、偵訊時│ │ │ │ │ │400 元後,剩餘1,600 元繳還│ 之證述(見他3 卷第175 頁│ │ │ │ │ │與賴皇達。 │ 正反面、203 至204 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3 卷第175 頁、院1 卷第17│ │ │ │ │ │ │ 4 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3 卷第187 至188 頁)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3卷第189頁) │ │ ├──┼───┼───────┼─────────────┼─────────────┼──────────┤ │117 │劉柏究│104 年10月14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5 時56分許至6 │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0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於左列時間,│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楊梅區某洗│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車場 │何思賢聯絡購毒事宜後,後劉│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小客│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車前往左列地點,以4,000 元│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2 包予何思賢,並向其收取價│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金4,0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3.證人何思賢於警詢、偵訊時│ │ │ │ │ │800 元後,剩餘3,200 元繳還│ 之證述(見他3 卷第175 頁│ │ │ │ │ │與賴皇達。 │ 反面至176 頁、204頁) │ │ │ │ │ │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3 卷第175 頁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3 卷第187 至188 頁)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3卷第189頁) │ │ ├──┼───┼───────┼─────────────┼─────────────┼──────────┤ │118 │劉柏究│104 年11月1 日│劉柏究、賴皇達共同基於意圖│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共同販賣第三級│ │ │賴皇達│22時37分許至22│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2分許,在桃│絡,先由賴皇達提供愷他命與│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陸月。 │ │ │ │園市楊梅區某洗│劉柏究,再由劉柏究於左列時│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賴皇達共同販賣第三級│ │ │ │車場 │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133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38與何思賢聯絡購毒事宜後,│2.被告賴皇達於警詢、偵訊、│捌月。 │ │ │ │ │後劉柏究駕駛1265-RN 號自用│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 │ │ │ │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以2,00│ 見他3卷第42頁、聲羈2卷,│ │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第69頁反面、院1卷第133頁│ │ │ │ │ │他命1 包予何思賢,並向其收│3.證人何思賢於警詢、偵訊時│ │ │ │ │ │取價金2,000 元,劉柏究從中│ 之證述(見他3 卷第176 頁│ │ │ │ │ │取得400 元後,剩餘1,600 元│ 正反面、204 頁) │ │ │ │ │ │繳還與賴皇達。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 │ │ │ │ │ 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他│ │ │ │ │ │ │ 3 卷第176 頁正反面、院1 │ │ │ │ │ │ │ 卷第164頁正反面) │ │ │ │ │ │ │5.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3 卷第187 至188 頁) │ │ │ │ │ │ │6.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3卷第189頁) │ │ ├──┼───┼───────┼─────────────┼─────────────┼──────────┤ │119 │劉柏究│104 年12月27日│劉柏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1.被告劉柏究於偵訊、本院訊│劉柏究販賣第三級毒品│ │ │ │3 時31分許至3 │級毒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他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40分許,在桃│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卷第162頁、199頁、聲羈2 │。 │ │ │ │園市某公司 │與何思賢聯絡購毒事宜後,後│ 卷,第48頁反面、院1卷第 │ │ │ │ │ │駕駛 1265-RN 號自用小客車 │ 133頁) │ │ │ │ │ │前往左列地點,以 2,000 元 │2.證人何思賢於警詢、偵訊時│ │ │ │ │ │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之證述(見他 3 卷第 176 │ │ │ │ │ │1 包予何思賢,並向其收取價│ 頁反面至 177 頁、 204 至│ │ │ │ │ │金2,000 元,劉柏究從中取得│ 205 頁) │ │ │ │ │ │400 元後,剩餘1,600 元繳還│3.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通訊│ │ │ │ │ │與賴皇達。 │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 │ │ │ │ │ │ 他 3 卷第 176 頁反面至 │ │ │ │ │ │ │ 175 頁、院 1 卷第 166 頁│ │ │ │ │ │ │ 正反面) │ │ │ │ │ │ │4.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見│ │ │ │ │ │ │ 他3 卷第187 至188 頁) │ │ │ │ │ │ │5.涉案車輛指認一覽表(見他│ │ │ │ │ │ │ 3卷第189頁)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備註 │卷證頁面 │ │ │ │ │名稱 │ │ │ ├──┼─────────┼───┼───┼────────────────────┼───────┤ │ 1 │愷他命(2-1) │6 包(│劉柏究│編號 2-1-1 至 2-1-6,白色細晶體,驗前總 │內政部警政署刑│ │ │ │毛重 │ │毛重 17.15 公克,驗前總淨重約 16.11 公克│事警察局105年4│ │ │ │17.15 │ │,驗餘總淨重約 16.04 公克,,檢出第三級 │月12日刑鑑字第│ │ │ │公克)│ │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 │0000000000號鑑│ │ │ │ │ │99%,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均含愷他命之驗 │定書(105偵154│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15.94公克。 │9 卷,第234 頁│ │ │ │ │ │ │反面至235頁) │ ├──┼─────────┼───┼───┼────────────────────┼───────┤ │ 2 │愷他命(2-2) │1包( │劉柏究│編號 2-2,白色粉末,驗前毛重 1.10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 │毛重 │ │驗前淨重 0.25 公克,驗餘淨重 0.18 公克,│事警察局105年4│ │ │ │1.10 │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月12日刑鑑字第│ │ │ │公克)│ │,純度約99%,驗前純質淨重約0.24公克。 │0000000000號鑑│ │ │ │ │ │ │定書(105偵154│ │ │ │ │ │ │9卷,第235頁)│ ├──┼─────────┼───┼───┼────────────────────┼───────┤ │ 3 │不明藥丸 │13顆 │劉柏究│ │ │ ├──┼─────────┼───┼───┼────────────────────┼───────┤ │ 4 │帳冊 │1本 │劉柏究│ │ │ ├──┼─────────┼───┼───┼────────────────────┼───────┤ │ 5 │藥腳名冊 │1本 │劉柏究│ │ │ ├──┼─────────┼───┼───┼────────────────────┼───────┤ │ 6 │手機(IMEI:353570│1支 │劉柏究│(含電池、SIM卡) │ │ │ │000000000) │ │ │廠牌UTEC、白色 │ │ ├──┼─────────┼───┼───┼────────────────────┼───────┤ │ 7 │手機(IMEI:352241│1支 │劉柏究│(含電池、SIM卡) │ │ │ │000000000) │ │ │廠牌HTC、黑色 │ │ ├──┼─────────┼───┼───┼────────────────────┼───────┤ │ 8 │手機(IMEI:357713│1支 │劉柏究│(含電池、SIM卡) │ │ │ │000000000) │ │ │廠牌TAIWAN MOBILE、白色 │ │ ├──┼─────────┼───┼───┼────────────────────┼───────┤ │ 9 │手機(IMEI:865446│1支 │劉柏究│(含電池、SIM卡) │ │ │ │000000000) │ │ │廠牌TAIWAN MOBILE、白色 │ │ ├──┼─────────┼───┼───┼────────────────────┼───────┤ │ 10 │SIM卡(門號:0909-│1張 │劉柏究│ │ │ │ │027370) │ │ │ │ │ ├──┼─────────┼───┼───┼────────────────────┼───────┤ │ 11 │贓款9,800元 │ │劉柏究│ │ │ ├──┼─────────┼───┼───┼────────────────────┼───────┤ │ 12 │愷他命(2-3) │45包(│劉柏究│編號2-3-1 至2-3-45,白色細晶體,驗前總毛│內政部警政署刑│ │ │ │總毛重│ │重107.6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00.86公克,驗│事警察局105年4│ │ │ │107.61│ │餘總淨重約100.7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月12日刑鑑字第│ │ │ │公克)│ │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99%,依據 │0000000000號鑑│ │ │ │ │ │抽測純度值,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9.85公 │定書(105偵154│ │ │ │ │ │克。 │9卷,第235頁)│ ├──┼─────────┼───┼───┼────────────────────┼───────┤ │ 13 │愷他命(2-4) │25包 │劉柏究│編號2-4-1至2-4-25,黑/紅色外包裝,驗前總│內政部警政署刑│ │ │(黑惡魔毒品包) │(總毛│ │毛重405.7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59.78公克,│事警察局105年4│ │ │ │重405.│ │驗餘總淨重約358.38公克,隨機抽取編號2-4-│月12日刑鑑字第│ │ │ │78公克│ │6鑑定:經檢視為褐白色粉末,檢出微量第三 │0000000000號鑑│ │ │ │) │ │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硝甲西泮│定書(105偵154│ │ │ │ │ │(硝甲氮平)”(Nimetazepam)等成分 │9卷,第235頁)│ │ │ │ │ │ │ │ ├──┼─────────┼───┼───┼────────────────────┼───────┤ │ 14 │亞甲基雙氧、基卡西│2包 │劉柏究│編號 2-5-1 及 2-5-2,黑 / 褐 /紅色外包裝│內政部警政署刑│ │ │酮(2-5) │(總毛│ │,驗前總毛重 29,51 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5.│事警察局105年4│ │ │(保時捷毒品包) │重29,5│ │79 公克,驗餘總淨重約 24.58公克,隨機抽 │月12日刑鑑字第│ │ │ │1公克 │ │取編號 2-5-1 鑑定:經檢視為褐白色粉末, │0000000000號鑑│ │ │ │) │ │檢出第二級毒品” 3,4- 亞甲基雙氧 -N- 乙 │定書(105偵154│ │ │ │ │ │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ethylca│9 卷,第 235頁│ │ │ │ │ │thinone、Ethylone)、微量第三級毒品”2- │正反) │ │ │ │ │ │(3-甲氧基苯基)-2-乙胺環己酮”(Methoxe│ │ │ │ │ │ │tamine、2-(3-methoxyphenyl)-2-(ethyla│ │ │ │ │ │ │mino)cyclohexan one、MXE)及"氯基卡西酮│ │ │ │ │ │ │”(Chloromet hcathinone、CMC)等成分, │ │ │ │ │ │ │測得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純度約1%│ │ │ │ │ │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含3,4-亞甲基雙氧-N│ │ │ │ │ │ │- 乙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5公克。│ │ ├──┼─────────┼───┼───┼────────────────────┼───────┤ │ 15 │愷他命(2-6) │1包 │劉柏究│編號 2-6,褐白色粉末,驗前毛重 17.97 公 │內政部警政署刑│ │ │(咖啡毒包) │(毛重│ │克,驗前淨重16.51公克,驗餘淨重15.21公克│事警察局105年4│ │ │ │17.97 │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Chloro│月12日刑鑑字第│ │ │ │公克)│ │methcathinone、CMC)、微量第三級毒品”愷│0000000000號鑑│ │ │ │ │ │他命”( Ketamine)及”芬納西泮”(Phena│定書(105偵154│ │ │ │ │ │zepam) 等成分,測得氯甲基卡西酮純度約 1 │9 卷,第 235頁│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 0.16 公克。 │反) │ ├──┼─────────┼───┼───┼────────────────────┼───────┤ │ 16 │亞甲基雙氧、基卡西│4包 │劉柏究│編號 2-7-1 至 2-7-4,粉紅 / 黑色外包裝,│內政部警政署刑│ │ │酮(2-7) │(毛重│ │驗前總毛重56.25公克(包裝袋總重約8.36公 │事警察局105年4│ │ │(紅惡魔毒品包) │56.25 │ │克),驗前總淨重約47.89公克,驗餘總淨重 │月12日刑鑑字第│ │ │ │公克)│ │約46.63公克,隨機抽取編號2-7-1鑑定:經檢│0000000000號鑑│ │ │ │ │ │視為褐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3,4- 亞甲 │定書(105偵154│ │ │ │ │ │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 │9 卷,第 235頁│ │ │ │ │ │dioxy-N-ethylcathiEthylone、Ethylone)及 │反至236頁) │ │ │ │ │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 │ │ │ │ │Nimetazepam)等成分,測得3,4-亞甲基雙氧 │ │ │ │ │ │ │-N-乙基卡西酮純度約1%,依據抽測純度值,│ │ │ │ │ │ │推估含3,4 -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之驗前│ │ │ │ │ │ │總純質淨重約0.47公克。 │ │ ├──┼─────────┼───┼───┼────────────────────┼───────┤ │ 17 │愷他命 │3 包(│賴皇達│1.編號6-1-1,白色粉末,驗前毛重0.46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6-1-1至6-1-3) │3.5 公│ │ ,驗前淨重0.16公克,驗餘淨重0.11公克,│事警察局105年4│ │ │ │克) │ │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月12日刑鑑字第│ │ │ │ │ │ 分,純度約96%,驗前純質淨重約0.15公克 │0000000000號鑑│ │ │ │ │ │ 。 │定書(105偵154│ │ │ │ │ │2.編號6-1-2,淡黃褐色晶體,驗前毛重1.73 │9 卷,第 236頁│ │ │ │ │ │ 公克,驗前淨重1.55公克,驗餘淨重1.41公│反) │ │ │ │ │ │ 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 │ │ │ │ │ )成分,純度約99%,驗前純質淨重約1. 53│ │ │ │ │ │ │ 公克。 │ │ │ │ │ │ │3.編號6-1-3,白色細晶體,驗前毛重1.41 公│ │ │ │ │ │ │ 克,驗前淨重1.11公克,驗餘淨重1.04公克│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 │ │ │ │ │ 成分,純度約99%,驗前純質淨重約1.09公 │ │ │ │ │ │ │ 克 │ │ ├──┼─────────┼───┼───┼────────────────────┼───────┤ │ 18 │甲氧基安非他命 │1 包(│賴皇達│編號6-2,藍色粉末,驗前毛重0.57公克,驗 │內政部警政署刑│ │ │(6-2) │0.6 公│ │前淨重0.16公克,驗餘淨重0.07公克。檢出第│事警察局105年4│ │ │ │克) │ │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4-Methoxya│月12日刑鑑字第│ │ │ │ │ │mphetamine、PMA)、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0000000000號鑑│ │ │ │ │ │雙氧-N-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定書(105偵154│ │ │ │ │ │N-ethylcathinone、Ethylone)微量第三級毒│9 卷,第 236頁│ │ │ │ │ │品 ”愷他命”(Ketamine)等成分,測得 │反至237頁) │ │ │ │ │ │4-甲氧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1%,驗前純質淨重 │ │ │ │ │ │ │約0.03公克;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純│ │ │ │ │ │ │度約9%,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 │ ├──┼─────────┼───┼───┼────────────────────┼───────┤ │ 19 │甲氧基安非他命 │12粒 │賴皇達│編號 6-3,藍色圓形藥錠,隨機抽取 1 顆磨 │內政部警政署刑│ │ │(6-3) │ │ │混鑑定,驗前總淨重 3.76 公克,驗餘總淨重│事警察局105年4│ │ │ │ │ │ 3.45 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 4- 甲氧基安│月12日刑鑑字第│ │ │ │ │ │非他命”(4-Methoxyamphetamine、PMA)、 │0000000000號鑑│ │ │ │ │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 │定書(105偵154│ │ │ │ │ │”(3,4-methylenedioxy-N-etliylcathinone│9 卷,第 237頁│ │ │ │ │ │、Ethylone)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Ketamine)等成分,測得4-甲氧基安非他命純│ │ │ │ │ │ │度約21%,驗前純質淨重約0.78公克;3,4-亞 │ │ │ │ │ │ │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純度約10%,驗前純質│ │ │ │ │ │ │淨重約0.37公克。 │ │ ├──┼─────────┼───┼───┼────────────────────┼───────┤ │ 20 │甲氧基安非他命 │15顆 │賴皇達│編號6-4,淡橘褐色圓形藥錠,隨機抽取1顆磨│內政部警政署刑│ │ │(6-4) │ │ │混鑑定,驗前總淨重4.72公克,驗餘總淨重4.│事警察局105年4│ │ │ │ │ │4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月12日刑鑑字第│ │ │ │ │ │”(4-Methoxyamphetamine、PMA)、第三級 │0000000000號鑑│ │ │ │ │ │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3, │定書(105偵154│ │ │ │ │ │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9 卷,第 237頁│ │ │ │ │ │one)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 │ │ │ │ │ │e)等成分,測得4-甲氧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9%│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89公克;3,4-亞甲基雙氧│ │ │ │ │ │ │-N-乙基卡西酮純度約7% ,驗前純質淨重約0.│ │ │ │ │ │ │33公克。 │ │ ├──┼─────────┼───┼───┼────────────────────┼───────┤ │ 21 │硝甲西泮 │24包 │賴皇達│編號 6-5,橘色圓形藥錠,隨機抽取 1 顆磨 │內政部警政署刑│ │ │(6-5) │ │ │混鑑定,驗前總淨重48.22公克,驗餘總淨重 │事警察局105年4│ │ │ │ │ │48.0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硝甲西泮(硝 │月12日刑鑑字第│ │ │ │ │ │甲氮平)”(Nimetazepam) 成分,純度約1 │0000000000號鑑│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0.48公克。 │定書(105偵154│ │ │ │ │ │ │9 卷,第 237頁│ │ │ │ │ │ │正反) │ ├──┼─────────┼───┼───┼────────────────────┼───────┤ │ 22 │電子磅秤 │3臺 │賴皇達│ │ │ ├──┼─────────┼───┼───┼────────────────────┼───────┤ │ 23 │賣愷他命專線名片 │1包 │賴皇達│ │ │ ├──┼─────────┼───┼───┼────────────────────┼───────┤ │ 24 │K盤 │1個 │賴皇達│ │ │ ├──┼─────────┼───┼───┼────────────────────┼───────┤ │ 25 │刮卡 │1個 │賴皇達│ │ │ ├──┼─────────┼───┼───┼────────────────────┼───────┤ │ 26 │毒品分裝器 │1支 │賴皇達│ │ │ ├──┼─────────┼───┼───┼────────────────────┼───────┤ │ 27 │分裝袋 │1大包 │賴皇達│ │ │ ├──┼─────────┼───┼───┼────────────────────┼───────┤ │ 28 │IPHONE手機(序號:│1支 │賴皇達│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29 │硝甲西泮 │19顆 │賴皇達│編號6-6,橘色圓形藥錠,隨機共抽取2顆磨混│內政部警政署刑│ │ │(6-6) │ │ │鑑定,驗前總淨重3.91 公克,驗餘總淨重3.5│事警察局105年4│ │ │ │ │ │1 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确甲西泮(硝甲氮│月12日刑鑑字第│ │ │ │ │ │平)”( Nimetazepam)成分,純度約1%,驗│0000000000號鑑│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 0.03 公克。 │定書(105偵154│ │ │ │ │ │ │9 卷,第 237頁│ │ │ │ │ │ │反) │ ├──┼─────────┼───┼───┼────────────────────┼───────┤ │ 30 │手機(IMEI:351304│1支 │賴皇達│ │ │ │ │000000000) │ │ │ │ │ ├──┼─────────┼───┼───┼────────────────────┼───────┤ │ 31 │手機(IMEI:351304│1支 │賴皇達│ │ │ │ │000000000) │ │ │ │ │ ├──┼─────────┼───┼───┼────────────────────┼───────┤ │ 32 │手機(IMEI:865446│1支 │賴皇達│ │ │ │ │000000000) │ │ │ │ │ ├──┼─────────┼───┼───┼────────────────────┼───────┤ │ 33 │手機(IMEI:865446│1支 │賴皇達│ │ │ │ │000000000) │ │ │ │ │ ├──┼─────────┼───┼───┼────────────────────┼───────┤ │ 34 │手機(IMEI:867157│1支 │賴皇達│ │ │ │ │000000000) │ │ │ │ │ ├──┼─────────┼───┼───┼────────────────────┼───────┤ │ 35 │手機(IMEI:867157│1支 │賴皇達│ │ │ │ │000000000) │ │ │ │ │ ├──┼─────────┼───┼───┼────────────────────┼───────┤ │ 36 │手機(IMEI:865446│1支 │賴皇達│ │ │ │ │000000000) │ │ │ │ │ ├──┼─────────┼───┼───┼────────────────────┼───────┤ │ 37 │安非他命吸食器(水│1組 │王嘉豪│ │ │ │ │車) │ │ │ │ │ ├──┼─────────┼───┼───┼────────────────────┼───────┤ │ 38 │安非他命(5-1) │1包 │王嘉豪│編號5-1:淡黃色晶體,驗前毛重 0.28 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 │ │ │(毛重│ │,驗前淨重 0.10 公克,驗餘淨重 0.06 公克│事警察局105年4│ │ │ │0.28公│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月12日刑鑑字第│ │ │ │克) │ │phetamine)成分,純度約95%,驗前純 │0000000000號鑑│ │ │ │ │ │質淨重約0.09公克。 │定書(105偵154│ │ │ │ │ │ │9 卷,第 236頁│ │ │ │ │ │ │反) │ ├──┼─────────┼───┼───┼────────────────────┼───────┤ │ 39 │安非他命殘渣袋 │2只 │王嘉豪│ │ │ ├──┼─────────┼───┼───┼────────────────────┼───────┤ │ 40 │玻璃球 │1個 │王嘉豪│ │ │ ├──┼─────────┼───┼───┼────────────────────┼───────┤ │ 41 │磅秤 │1個 │王嘉豪│ │ │ ├──┼─────────┼───┼───┼────────────────────┼───────┤ │ 42 │分裝用吸管 │3支 │王嘉豪│ │ │ ├──┼─────────┼───┼───┼────────────────────┼───────┤ │ 43 │愷他命 │13包 │張智凱│1.白色結晶8袋,實稱毛重18.4260公克,驗前│交通部民用航空│ │ │ │ │ │ 淨重15.9500公克,驗餘淨重15.8234公克,│局航空醫務中心│ │ │ │ │ │ 檢出Ketamine成分,純度73.1 %,純質淨重│105 年3月15日 │ │ │ │ │ │ 11.6595公克。 │航藥鑑字第1052│ │ │ │ │ │2.白色透明結晶5袋,實稱毛重7.0500公克, │159Q號毒品鑑定│ │ │ │ │ │ 驗前淨重5.9000公克,驗餘淨重5.7613公克│書(105 偵809 │ │ │ │ │ │ ,檢出Ketamine成分,純度為94.5%,純質 │卷,第66頁) │ │ │ │ │ │ 淨重5.5755公克。 │ │ ├──┼─────────┼───┼───┼────────────────────┼───────┤ │ 44 │三級毒品咖啡包 │10包 │張智凱│1.編號1至7:黑色外包裝,驗前總毛重125,42│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 公克(包裝袋總重約13.51公克),驗前總淨│事警察局105年2│ │ │ │ │ │ 重約111.91公克,驗餘總淨重109.31公克,│月2日刑鑑字第 │ │ │ │ │ │ 隨機抽取編號7鑑定:經檢視內為灰白色粉 │0000000000號鑑│ │ │ │ │ │ 末,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硝甲 │定書(105偵809│ │ │ │ │ │ 西泮(硝甲氮平)"等成分。 │卷,第53頁正反│ │ │ │ │ │2.編號8至10:黑色外包裝,驗前總毛重44.81│) │ │ │ │ │ │ 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8.93公克,驗餘總淨 │ │ │ │ │ │ │ 重36.94公克,隨機抽取編號10鑑定:經檢 │ │ │ │ │ │ │ 視內為淡咖啡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3, │ │ │ │ │ │ │ 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 成分,測得 │ │ │ │ │ │ │ "3,4- 亞甲基雙氧 -N- 乙基卡西酮 "成分 │ │ │ │ │ │ │ 純度約 1%,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含"3,4-│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之驗前總純│ │ │ │ │ │ │ 質淨重約0.38公克。 │ │ ├──┼─────────┼───┼───┼────────────────────┼───────┤ │ 45 │二級毒品搖頭丸 │1包 │張智凱│粉紅色藥錠5顆,驗前總重1.5635公克,因鑑 │台灣檢驗科技股│ │ │(PMA) │(10顆│ │驗取用0.0481公克,驗餘總重1.5154 公克, │份有限公司第UL│ │ │ │) │ │檢驗結果判定PMA陽性。 │/2015/C0000000│ │ │ │ │ │ │號濫用藥物檢驗│ │ │ │ │ │ │報告(105偵809│ │ │ │ │ │ │卷,第44 頁) │ │ │ │ │ ├────────────────────┼───────┤ │ │ │ │ │天空藍色藥錠5顆,驗前總重1.5297公克,因 │台灣檢驗科技股│ │ │ │ │ │鑑驗取用0.0494公克,驗餘總重1.4803公克,│份有限公司第UL│ │ │ │ │ │檢驗結果判定PMA陽性。 │/2015/C0000000│ │ │ │ │ │ │號濫用藥物檢驗│ │ │ │ │ │ │報告(105偵809│ │ │ │ │ │ │卷,第45頁) │ ├──┼─────────┼───┼───┼────────────────────┼───────┤ │ 46 │毒品分裝盤 │1個 │張基桓│ │ │ ├──┼─────────┼───┼───┼────────────────────┼───────┤ │ 47 │毒品混合包 │1包 │張基桓│編號4-1:褐白色粉末,驗前毛重 6.29 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 │ │(4-1) │(毛重│ │,驗前淨重 5.32 公克,驗餘淨重4.23 公克 │事警察局105年4│ │ │ │6.29公│ │,檢出第三級毒品” 4- 甲基甲基卡西酮”(│月12日刑鑑字第│ │ │ │克) │ │4 -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0000000000號鑑│ │ │ │ │ │C)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定書(105偵154│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21公克。 │9 卷,第236頁 │ │ │ │ │ │ │正反) │ ├──┼─────────┼───┼───┼────────────────────┼───────┤ │ 48 │愷他命 │1包 │張基桓│編號 4-2:白色細晶體,驗前毛重 0.38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4-2) │(毛重│ │,驗前淨重0.20 公克,驗餘淨重0.13 公克,│事警察局105年4│ │ │ │0.38公│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月12日刑鑑字第│ │ │ │克) │ │,純度約99%,驗前純質淨重約0.19公克。 │0000000000號鑑│ │ │ │ │ │ │定書(105偵154│ │ │ │ │ │ │9 卷,第 236頁│ │ │ │ │ │ │反) │ ├──┼─────────┼───┼───┼────────────────────┼───────┤ │ 49 │現金3萬4,000元 │ │張基桓│ │ │ ├──┼─────────┼───┼───┼────────────────────┼───────┤ │ 50 │IPHONE手機(IMEI:│1支 │張基桓│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51 │毒品分裝袋 │2袋 │張基詰│ │ │ ├──┼─────────┼───┼───┼────────────────────┼───────┤ │ 52 │甲基甲基卡西酮 │2包 │張基詰│編號3-1及3-2:黑/紅色外包裝,驗前總毛重 │內政部警政署刑│ │ │(3-1至3-2) │(毛重│ │24.5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1.90公克,驗餘總│事警察局105年4│ │ │(毒品混合包) │24.58 │ │淨重20.81公克,隨機抽取編號3-2 鑑定:經 │月12日刑鑑字第│ │ │ │公克)│ │檢視為褐白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0000000000號鑑│ │ │ │ │ │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 inone、 │定書(105偵154│ │ │ │ │ │Mephedrone、4-MMC)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 │9 卷,第 236頁│ │ │ │ │ │卡西酮純度約2%,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 │ │ │ │ │ │3-1 及3-2 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質純│ │ │ │ │ │ │淨重約0.43公克。 │ │ ├──┼─────────┼───┼───┼────────────────────┼───────┤ │ 53 │愷他命 │4包 │張基詰│編號3-3至3-6:白色細晶體,驗前總毛重187.│內政部警政署刑│ │ │(3-3至3-6) │(毛重│ │4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84.96公克,驗餘總淨│事警察局105年4│ │ │ │187.48│ │重約184.77公克。隨機抽取編號3-5鑑定:檢 │月12日刑鑑字第│ │ │ │公克)│ │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0000000000號鑑│ │ │ │ │ │純度約97%,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3-3至│定書(105偵154│ │ │ │ │ │3-6 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純質淨總重約179.41公│9 卷,第 236頁│ │ │ │ │ │克。 │) │ ├──┼─────────┼───┼───┼────────────────────┼───────┤ │ 54 │現金16萬2,000元 │ │張基詰│ │ │ ├──┼─────────┼───┼───┼────────────────────┼───────┤ │ 55 │現金6萬6,000元 │ │張基詰│車號0000-00號、白色賓士自小客車內查獲。 │ │ ├──┼─────────┼───┼───┼────────────────────┼───────┤ │ 56 │IPHONE手機(IMEI:│1支 │張基詰│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57 │IPHONE手機(IMEI:│1支 │張基詰│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58 │毒品分裝盤 │1個 │張基詰│ │ │ ├──┼─────────┼───┼───┼────────────────────┼───────┤ │ 59 │三級毒品其他(氯甲│62包 │劉柏究│編號1-1-1至1-1-62:金黃色外包裝,驗前總 │內政部警政署刑│ │ │基卡西酮 │(毛重│ │毛重 966.57 公克,驗前總淨重約 858.69 公│事警察局105年4│ │ │(1-1-1至1-1-62 )│966.57│ │克,驗餘總淨重 857.21 公克,隨機抽取編號│月12日刑鑑字第│ │ │ │公克)│ │1-1-3 鑑定:經檢視為褐白色粉末,檢出第三│0000000000號鑑│ │ │ │ │ │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定書(105偵154│ │ │ │ │ │one、C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9 卷,第234頁 │ │ │ │ │ │甲氮平)”(Nimetazepam)等成分,測得氯 │) │ │ │ │ │ │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 │ │ │ │ │ │編號1-1-1至1-1-62均含氯甲基卡西酮之驗前 │ │ │ │ │ │ │總純質淨重約8.58公克。 │ │ ├──┼─────────┼───┼───┼────────────────────┼───────┤ │ 60 │愷他命 │233包 │劉柏究│編號1-2-1至1-2-233:黑/紅色外包裝,驗前 │內政部警政署刑│ │ │(1-2-1至1-2-233)│(毛重│ │總毛重3849.0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436.60公│事警察局105年4│ │ │(黑惡魔毒品混合包│3849.0│ │克,驗餘總淨重約 3435.25 公克,隨機抽取 │月12日刑鑑字第│ │ │) │1公克 │ │編號 1-2-18 鑑定:經檢視為褐白色粉末,檢│0000000000號鑑│ │ │ │) │ │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定書(105偵154│ │ │ │ │ │”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 │9 卷,第234頁 │ │ │ │ │ │等成分。 │) │ ├──┼─────────┼───┼───┼────────────────────┼───────┤ │ 61 │三級毒品其他(亞甲│7包 │劉柏究│編號1-3-1至1-3-7:黑/褐/紅色外包裝,驗前│內政部警政署刑│ │ │基雙氧 │(毛重│ │總毛重104.7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91.77公克 │事警察局105年4│ │ │(1-3-1 至1-3-7) │104.72│ │,驗餘總淨重約90.45公克,隨機抽取編號1-3│月12日刑鑑字第│ │ │(保時捷毒品混合包│公克)│ │-5鑑定:經檢視為褐白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0000000000號鑑│ │ │) │ │ │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3,4-m│定書(105偵154│ │ │ │ │ │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one│9卷,第234頁正│ │ │ │ │ │)、微量第三級毒品”2-(3-甲氧基苯基) │反) │ │ │ │ │ │-2-乙胺環己酮”(Methoxetamine、2-(3-me│ │ │ │ │ │ │thoxyphenyl)-2-(ethylamino)cyclohexan│ │ │ │ │ │ │one、MXE)及”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 │ │ │ │ │ │cathinone、CMC)等成分,測得3,4-亞甲基雙│ │ │ │ │ │ │氧-N-乙基卡西酮純度約1%,依據抽測純度值│ │ │ │ │ │ │,推估編號1-3 -1至1-3-7均含3,4-亞甲基雙 │ │ │ │ │ │ │氧-N-乙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91公 │ │ │ │ │ │ │克。 │ │ ├──┼─────────┼───┼───┼────────────────────┼───────┤ │ 62 │三級毒品其他(亞甲│1包 │劉柏究│編號1-4:褐白色粉末,驗前毛重17.57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毛重│ │驗前淨重15.89公克,驗餘淨重14.99公克,檢│事警察局105年4│ │ │1-4 ) │17.57 │ │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月12日刑鑑字第│ │ │(瑪莎拉蒂毒品混合│公克)│ │(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 │0000000000號鑑│ │ │包) │ │ │Merhylone、bk-MD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定書(105偵154│ │ │ │ │ │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等成 │9卷,第234頁反│ │ │ │ │ │分,測得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 │)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15公克。 │ │ ├──┼─────────┼───┼───┼────────────────────┼───────┤ │ 63 │電子磅秤 │1個 │劉柏究│ │ │ ├──┼─────────┼───┼───┼────────────────────┼───────┤ │ 64 │塑膠夾鏈袋 │27包 │劉柏究│ │ │ └──┴─────────┴───┴───┴────────────────────┴───────┘ 附表三 ┌──┬────┬──────┬────────────────────────────────┐ │編號│被告 │犯罪所得 │計算式 │ ├──┼────┼──────┼────────────────────────────────┤ │1 │劉柏究 │4 萬3,180元 │(100x13)+ (200x23)+ (400x9)+ (500x8 )+ (600x2 )+ (800│ │ │ │ │x8)+ (1,000x14)+ (2000x3)+2,080= 4 萬3,180 │ ├──┼────┼──────┼────────────────────────────────┤ │2 │黃奕舜 │600元 │(100x2)+(200x2)=600 │ ├──┼────┼──────┼────────────────────────────────┤ │3 │賴皇達 │5萬6,300 │100+(200x2 )+ (400x19)+ (500x6 )+ (800x32)+ (1,000x4 )│ │ │ │ │+ (1,600x5 )+2,000+2,400+3,200= 5 萬6,300 │ ├──┼────┼──────┼────────────────────────────────┤ │4 │王嘉豪 │2,100元 │(100x3)+(200x5)+(400x2)=2,100 │ ├──┼────┼──────┼────────────────────────────────┤ │5 │張智凱 │1,316元 │100+(200x4)+416=1,316 │ ├──┼────┼──────┼────────────────────────────────┤ │6 │張基桓 │3,500元 │1,000+500+1,000+1,000=3,500 │ ├──┼────┼──────┼────────────────────────────────┤ │7 │張基詰 │15萬元 │45,000+27,000+39,000+39,000=150,000 │ └──┴────┴──────┴────────────────────────────────┘ 附表四 ┌────────┬───┬───┬─────────────┬───────┐ │時間 │A │B │監察譯文 │卷證頁碼 │ ├────────┼───┼───┼─────────────┼───────┤ │104 年12月7 日21│彭成忠│購毒者│A:你好。 │他3卷第13頁 │ │時28分許 │ │古曜郡│B:馬卡龍201 │ │ │ │ │ │A:好 │ │ ├────────┼───┼───┼─────────────┼───────┤ │104 年12月7 日21│彭成忠│劉柏究│A:馬卡龍201。 │他3卷第13頁 │ │時31分許 │ │ │B:誰啊。 │ │ │ │ │ │A:那個小宇還什麼 │ │ │ │ │ │B:誰? │ │ ├────────┼───┼───┼─────────────┼───────┤ │104 年12月7 日21│劉柏究│彭成忠│B:小乖是不是有。 │他3卷第13頁 │ │時32分許 │ │ │A :小乖是不是有,201 嗎。│ │ │ │ │ │B :對你知道吼 │ │ │ │ │ │A :已經跑5 個囉。 │ │ │ │ │ │B:痾。 │ │ │ │ │ │A:已經跑5 個了。 │ │ │ │ │ │B:(模糊)。 │ │ │ │ │ │A:有的叫過來一起阿。 │ │ │ │ │ │B:對阿。 │ │ │ │ │ │A:201 我知道了。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