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869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 年度訴字第869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60 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思安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廖希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楷律師
- 被告
- 黃薪榮
- 選任辯護人
- 劉宛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陳志緯
- 選任辯護人
- 陳冠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王詩婷
- 選任辯護人
- 徐原本律師
- 被告
- 謝字泳
- 選任辯護人
- 鍾儀婷律師
- 被告
- 宋思蓉
- 被告
- 陳倬民
- 被告
- 劉博丞
- 被告
- 劉競嵐(原名劉開衡)
- 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15639 號)、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26947 號)暨
追加起訴(107 年度蒞追字第5 號、106 年度偵字第26947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思安犯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宋思蓉犯如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2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黃薪榮犯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3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陳志緯犯如附表五編號4 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五編號4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陳倬民犯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5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謝字泳犯如附表五編號6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6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劉博丞犯如附表五編號7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7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劉競嵐犯如附表五編號8 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五編號8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王詩婷犯如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9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至2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陳思安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所得,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圓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宋思蓉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所得,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圓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黃薪榮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所得,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圓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志緯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圓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倬民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玖佰圓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字泳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仟貳佰圓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劉博丞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陸佰圓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劉競嵐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所得,新台幣陸佰圓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王詩婷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仟陸佰圓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詩婷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一、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均明知愷他命、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等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為圖販賣毒品之利潤,陳思安、宋思蓉竟共同出資成立販毒集團,並各自邀約黃薪榮、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加入該販毒集團,其等協議由陳思安、宋思蓉提供資金,並由陳思安購入供販賣之愷他命及含有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之咖啡包(以下簡稱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復由黃薪榮、陳志緯、宋思蓉、王詩婷、陳倬民分別擔任之掌機,持陳思安、宋思蓉所提供如附表一毒品總機門號欄所示之行動電話負責接聽購毒者來電並約定交易地點,嗣再通知司機前往該處與購毒者交易;另由陳思安、宋思蓉、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擔任司機,負責前往約定地點與購毒者進行毒品交易;再由宋思蓉負責管理該販毒集團之帳目,於掌機、司機交班之際進行統計各司機、掌機於該當班期間成功交易之次數,發放每位當班成員所應得報酬,並向司機收回販賣剩餘之毒品而保管之,而擔任司機者每售出一包毒品可獲取新台幣(下同)200 元之報酬,擔任掌機者每日可獲得1,300 元之報酬,其餘則歸出資者所有。其等謀議既定,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遂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附表一、二總機接線人欄所示之人持附表一、二毒品總機門號欄所示行動電話,於接獲附表一、二買家欄所示之人以附表一、二買家門號欄所示行動電話聯絡,表示欲購買附表一、二毒品欄所示毒品後,旋與附表一買家欄所示之人約定如附表一、二交易地點欄所示之地點,附表一、二總機接線人欄所示之人再以通訊軟體ZELLO 聯絡附表一、二司機欄所示之人並告知交易地點。嗣附表一司機欄所示之人旋依指示駕駛附表一車輛欄所示車輛前往上開交易地點,再以附表一價金欄所示對價販賣附表一毒品欄所示毒品予附表一買家欄所示之人。至附表二則因購買者黃勇華嗣後取消交易而未能販賣成功,因而未能既遂。嗣經警方接獲線報向本院聲請對上開接聽買家之總機進行監聽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追加起訴暨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陳思安、宋思蓉、陳倬民、黃薪榮、劉博丞、陳志緯、謝字泳、劉競嵐、黃豐富、黃勇華、吳佳傑、蘇文祥、葉雅君、謝文凱、方信淵、張羽琪、莊樹清、徐華聖、黃裕琛、林辰祐於警詢所為之證述對被告王詩婷無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王詩婷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爭執上開證人等於警詢中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69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卷一第216 頁反面),而上開證人等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及第159 條之3 規定之適用,自屬無證據能力,本院亦不使用上列證人等於警詢中之證述用以證明被告王詩婷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扣除被告王詩婷及其辯護人所爭執部分已論述如上後,其餘部分檢察官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均未就證據能力之有無聲明異議,另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黃薪榮、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及被告陳思安、黃薪榮、陳志緯、謝字泳、王詩婷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0 頁正面、第216 頁反面至第217 頁正面、第280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88頁反面、第101 頁正面、第159 頁正面、第165 頁正面、第170 頁、第178 頁正面)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另被告劉競嵐、宋思蓉、陳倬民、劉博丞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0 頁正面、第280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88頁反面、第170 頁正面),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三、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公訴人、被告等及其等之辯護人等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陳倬民、黃薪榮、劉博丞、陳志緯、謝字泳、劉競嵐就事實欄所示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另被告王詩婷雖坦承事實欄所載之負責接聽附表一編號31、75、76此3 次購毒者所撥打之購毒電話且與購毒者約定交易地點,並告知司機交易地點,由司機前往與購毒者交易等情,惟否認係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共同正犯,其辯稱:伊只是幫伊男友陳志緯接電話,伊沒有獲得報酬,伊認為伊僅屬幫助犯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13 頁反面)。經查:
㈠、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陳倬民、黃薪榮、劉博丞、陳志緯、謝字泳、劉競嵐就事實欄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三第176 頁反面至177頁正面),經核與證人即同案共犯陳思安(見106 年度偵字第15639 號,下稱偵字卷,卷一第41至49頁、86至90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26 至128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99至102 頁、104 至105 頁、第214 至215 頁;本院訴字卷三第56至57頁;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60 號卷,以下簡稱訴260 卷,第39至41頁)、宋思蓉(見偵字卷一第95至107 頁、187 至189頁;偵字卷六第51頁、第78頁、第81頁;本院訴字卷一第45至52頁第、278 至281 頁;本院訴260 卷第35至37頁)、陳倬民(見偵字卷二第4 至25頁、50至53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15 至118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86至89頁、93至94頁、243至244 頁;本院訴字卷三第78至79頁)、黃薪榮(見偵字卷二第59至67頁、150 至155 頁;偵字卷六第80頁、第89至91頁;本院訴字卷一第63至65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34 至135頁、第157 至160 頁、第248 至249 頁;本院訴字卷三第113 至114 頁)、劉博丞(見偵字卷二第161 至171 頁、199至202 頁;偵字卷六第53頁、第121 頁;本院訴字卷一第99至101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49 至150 頁、第168 至171 頁、第278 至279 頁;本院訴字卷三第61至62頁)、陳志緯(見偵字卷三第6 至23頁、89至96;偵字卷六第49頁、第79頁;偵字卷六第84至87頁;本院訴字卷一第72至75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42 至143 頁、第162 至166 頁、第281 至282 頁;本院訴字卷三第98至99)、王詩婷(見偵字卷三第103 至112 頁、177 至180 ;偵字卷七第11頁;本院訴字卷一第81至84頁、213 至219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16 至117 頁、第252 至253 頁;本院訴字卷三第43至44頁)、謝字泳(見偵字卷三第186 至196 、224 至226 頁;偵字卷六第47頁、第131 頁;本院訴字卷一第91至93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27 至128 頁、176 至179 頁、第219 至220 頁;本院訴字卷三第101 至102 頁)、劉競嵐(見偵字卷四第5 至12頁、40至42頁;偵字卷六第55頁、第122 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07 至109 頁、第208 至211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10 至111 頁、第224 至225 頁;本院訴字卷三第83至84頁)於偵查及審理中所為證述相符,復與證人蕭文華(見偵字卷一第52至53頁、106 年度偵字第26947 號卷五第124 頁)、謝文凱(提示偵字卷四第44至63頁、第84至87頁)、方信淵(見偵字卷四第89至95頁、110 至111 頁)、張羽琪(見偵字卷四第113 至115 頁、130 至131 頁)、莊澍清(提示偵字卷四第133 至137 頁、152 至153 頁)、徐華聖(見偵字卷四第155 至168 頁、188 至190 頁)、林辰祐(見偵字卷四第192 至196頁、213 至214 頁)、黃裕琛(見偵字卷五第1 至8 頁、26至28頁)、黃富豐(見偵字卷五第30至34頁、51至52頁)、黃勇華(見偵字卷五第54至65頁、82至84頁)、黃勇華(見偵字卷五第54至65頁、82至84頁)、吳佳傑(見偵字卷五第86至95頁、114 至116 )、蘇文祥(見偵字卷五第118 至133 頁、154 至156 頁)、葉雅君(見偵字卷五第158 至182頁、205 至208 頁)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另有販毒集團監聽譯文、簡訊照片、指認涉案車輛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監聽譯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見偵字卷一第54至63頁、第67至69頁、第72至79頁、第111 至182 頁;偵字卷二第28至38頁、第70至147 頁、第174 至180 頁、第182至187 頁、第174 至180 頁、第193 至194 頁;偵字卷三第32至43頁、第49至83頁、第115 至118 頁、第120 至159 頁、第165 至172 頁、第197 至198 頁、第203 至212 頁、第215 至221 頁、第193 至194 頁;偵字卷四第15至26頁、第28至30頁、第71至79頁、第100 至106 頁、第144 至148 頁、第173 至179 頁、第201 至207 頁;偵字卷五第13至21頁、第40至46頁、第67至74頁、第101 至109 頁、第138 至145 頁、第148 至152 頁、第188 至200 頁;偵字卷六第111至116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見偵字卷七第29至32頁;本院訴字卷一第247 頁至249 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50 頁)為證,足認被告等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足堪採信。
㈡、至就被告王詩婷部分,其確有參與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示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予證人蘇文祥、黃裕琛之犯行,且由被告王詩婷負責接聽證人蘇文祥、黃裕琛所撥打之電話,另由被告王詩婷聯絡擔任司機之人前往與購毒者交易等情,業據被告王詩婷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卷一第81至83頁、第213 至216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共犯陳思安、宋思蓉、陳倬民、黃薪榮、劉博丞、陳志緯、謝字泳、劉競嵐於檢察官訊問中所為證述相符,另與證人即購毒者蘇文祥、黃裕琛於
照片、指認涉案車輛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監聽譯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為證足認上情應屬實在。至被告王詩婷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被告王詩婷於警詢中陳稱:伊與陳志緯是男女朋友,伊是於106 年5 月開始代班接電話,當時伊與陳志緯住在一起,伊看到陳志緯在忙的時候就會主動幫忙接聽電話,時間久了伊就會主動幫忙接聽電話,伊接聽電話後就會派司機前往交易,伊會指揮司機到客人所說交易地點跟買家進行交易,伊負責掌機的薪水是每天現金1,300 元,每星期結帳一次,有時是日班掌機拿給伊,有時是伊男友陳志緯拿給伊,從106年5 月至今伊總共拿過2 、3 次薪水,這些所得伊都花掉了等語(見偵字卷三第107 至110 頁),另於檢察官訊問中陳稱:伊自106 年5 月開始參與該販毒集團,伊是幫陳志緯負責接電話,伊負責掌機,因為伊與陳志緯同居,伊看到陳志緯在做掌機,陳志緯有時比較忙,伊就會幫忙代接幾通電話,做久了之後伊有時就幫忙代班一整天,伊接電話的時間是早上九點到晚上九點,伊用完後會將公線交給綽號「阿貓」之人,伊代班一天可獲得1,300 元,伊的工作內容是購毒者打公線進來,會跟伊說約在哪裡,伊就用另外一隻電話透過一個類似無線電的通訊軟體問有沒有司機可以去,伊告知該司機約定地點,然後會告知購毒者司機開的車型,伊每天可獲得1,300 元的報酬,報酬是陳志緯交給伊的等語(見偵字卷三第177 至178 頁),是由被告王詩婷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陳述即可得知其於所參與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中擔任聯絡司機與購毒者之關鍵角色,更有代為傳達交易地點供擔任司機角色之販毒集團成員前往交易之行為,其行為實已屬從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更遑論被告王詩婷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自承有領取從事掌機之每日薪資,足見被告應係基於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從事上開行為,由此實難認被告王詩婷所為犯行屬於幫助犯。被告王詩婷雖於審理中翻異前詞改稱:伊擔任掌機沒有拿過報酬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13 頁反面至第214 頁正面),然被告王詩婷於審理中亦自承:伊在警詢中確實有為如筆錄上的陳述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14 頁正面),衡以販賣第三級毒品實屬重罪,是倘被告王詩婷無收取報酬之行為,按理應無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屢次為上開自陷於罪之不利於己陳述,且被告王詩婷係遭拘提到案,其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尚不及思考利害得失,是其於偵查中所言應屬實在。是被告王詩婷於審理中翻異前詞應係避重就輕、以圖卸責之語而不足採信。
㈢、按販賣第三級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罪又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轉售他人而甘冒於再次向他人購買時,被查獲移送法辦並受長期自由或生命剝奪危險之理,且不論係以何包裝之第三級毒品,均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前開因素而為機動地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職是之故,縱未確切查得販賣所得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即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本件被告陳思安等9 人所販賣之第三級毒品係由被告陳思安、宋思蓉出資購入第三級毒品,參諸毒品取得不易、量少價昂,苟無利潤可圖,持有毒品者實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愷他命任意無償轉讓他人之理,且販賣愷他命之行為,事涉重典,被告殊無甘冒重刑、自陷囹圄而任意將之以原來取得之價、量讓與他人之可能,又被告黃薪榮、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均自承有所獲利,另被告王詩婷於偵查中亦就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均自承有所獲利,是被告等9 人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至為顯然。
㈣、至被告王詩婷之辯護人請求本院傳喚同案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陳志緯,待證事實為被告王詩婷是否係販毒集團之成員及同案被告陳志緯是否有給予被告王詩婷販毒成功的酬金等情,惟上開待證事實已臻明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2 項第3 款予以駁回。
㈤、綜上所述,被告等9 人就事實欄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愷他命、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是以:
⒈核被告陳思安、宋思蓉就附表一編號1 至81所為(共81次),分別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另核被告陳思安、宋思蓉就附表二編號1 所為(共1 次),則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⒉核被告黃薪榮就附表一編號1 、4 、5 、6 、13、14、16、
17、18、26、27、28、29、30、34、35、36、37、38、39、
40、42、43、44、47、53、54、55、56、57、58、60、63、
64、71、73、77、78、79、80所為(共40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⒊核被告陳志緯就附表一編號18、19、40、45、46、59、61、
72、74(擔任掌機)及31、75、76、77(擔任司機)所為(共13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⒋核被告陳倬民就附表一編號13、14、15、25、38、40、41(同時擔任掌機及司機)、61、62(同時擔任掌機及司機)所為(共9 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另核被告陳倬民就附表二編號1 所為(共1 次),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⒌核被告謝字泳就附表一編號1 、6 、17、26、27、28、29、
44、46、54、55、63、64、71、73、78所為(共16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⒍核被告劉博丞就附表一編號43、45、56、57、58、59、74、79所為(共8 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⒎核被告劉競嵐就附表一編號23、24、53所為(共3 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⒏核被告王詩婷就附表一編號31、75、76所為(共3 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㈡、被告陳思安、宋思蓉就附表一、二所示共82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與附表一、二擔任掌機、司機之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另被告黃薪榮、陳志緯、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等人就各自所參與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與出資者被告陳思安、宋思蓉及擔任各次接聽電話之掌機、擔任司機之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等9 人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至被告王詩婷之辯護人以:上開3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係屬接續犯等語為被告王詩婷辯護,然被告王詩婷所參與各次交易係單獨之犯意而各別所為,其中販賣對象有所不同,亦有不同日所為,難認屬接續犯,故被告王詩婷之辯護人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㈢、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陳志緯前於104 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4 年7 月16日以104 年度簡字第34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旋於同年8 月7 日確定,嗣於同年10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被告劉競嵐前於96年間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4 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旋經上訴後於同年12月16日確定,嗣於103 年7 月7 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5、29頁),是其2 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屬累犯,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
①被告陳思安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就附表一編號67、81該2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予徐華聖、蕭文華之犯行坦承不諱(見偵字卷一第47頁、第88頁),另於審理中坦承此部分犯行,是被告陳思安就附表一編號67、81該2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②被告陳志緯於偵查中就附表一編號77該次否認犯行(見偵字卷三第94頁),惟就其餘所遭詢問部分均坦承犯行(見偵卷三第92至94頁),另於審理中就全部遭起訴部分均坦承犯行,是除上開附表一編號77該次外,其餘12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③被告宋思蓉、黃薪榮、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王詩婷於偵查中就所遭詢及事實欄所示其等參與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偵字卷一第100 、187 頁;偵卷二第51至52頁、第151 至155 頁、第200 至202 頁;偵卷三第179頁、第224 至226 頁;偵卷四第10至11頁),另於審理中亦坦承全部犯行,是就上開被告等人所遭起訴部分均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⒊按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2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思安、宋思蓉、陳倬民就附表二該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已由掌機與購毒者黃勇華約定交易之地點,此有通聯譯文為證(見偵卷三第130 頁反面),足認該次犯行已達於著手,惟因嗣後黃勇華取消交易而未能既遂,此經本院勘驗監聽光碟明確(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79 至280 頁),是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陳志緯(除附表一編號77該次外)、劉競嵐同時具有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加重事由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減輕事由,自應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先加重後減輕之。又宋思蓉、陳倬民就附表二編號1 該次犯行同時具有上開刑法第25條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減刑事由,自應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
⒋至被告黃薪榮、陳志緯、謝字泳、劉博丞之辯護人均以:被告等人獲利甚微且已坦承犯行,應有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之情形,請依法減輕其刑等語,為被告黃薪榮、謝字泳辯護。惟按刑法第59條之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被告黃薪榮、謝字泳、劉博丞所涉全部犯行於偵審中自白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予以減刑,而陳志緯除附表一編號77所示該次犯行外,其於12次犯行亦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予以減刑已如前述;另被告黃薪榮、陳志緯、謝字泳參與販賣第三級毒品次數非少;而販賣毒品為法嚴禁,染毒更能令人捨身敗家,毀其一生,被告4 人難諉不知,惟仍甘冒重典,恣意販賣第三級毒品,故被告4 人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經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刑後之刑度,尚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形,被告4 人之辯護人此部分所請,尚乏有據,附此敘明。
⒌另被告陳思安、陳志緯及其等辯護人均陳稱:伊有供出毒品來源,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輕其刑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97、154 頁),然查被告陳志緯部分經本院函詢承辦檢察官後,該承辦檢察官回函稱:已分案追查但尚未查獲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121 頁),另被告陳思安部分經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該局回函:依被告陳思安之供述前往被告陳思安所指處所查緝(地點因涉偵查不公開,詳卷),惟該人已搬離(嫌疑人因涉偵查不公開,詳卷)等語,是被告陳思安、陳志緯均未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減刑規定適用。
㈣、爰審酌被告等人為謀不法利益而販賣第三級毒品予他人,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健康,所為誠非可取,惟念其等犯後坦承犯行並配合檢警偵辦,尚具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啟自新。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亦有明文。查如附表三編號1 至6 所示行動電話係被告等人所屬販毒集團之總機,此有通聯譯文為證,是該行動電話門號自屬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其中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行動電話未扣案,自應回歸刑法總則沒收章節之規定,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 至18所示之物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係供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用,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9至2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被告等自承係販賣剩餘之物,而上開第三級毒品又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毒品鑑驗時所耗損之部分,因已用罄,自不得再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
①被告陳倬民、謝字泳、劉博丞、劉競嵐於本院審理中均陳稱:每次交易一包可抽200 元之報酬等語,另被告陳倬民另陳稱:如果是伊自己當掌機自己送的話,每包可獲得250 元的報酬等語,是被告謝字泳16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為3,200 元,被告劉博丞8 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為1,600 元、被告劉競嵐3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為600 元。另被告陳倬民7 次擔任司機犯罪所得為1,400 元,2 次擔任掌機及司機犯罪所得為500 元,總共犯罪所得1,900 元。上開被告等之犯罪所得均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被告黃薪榮、陳志緯於審理中自承:擔任總機每日報酬為1,300 元等語,另被告王詩婷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坦承:每日可得1,300 元報酬等語,而被告黃薪榮所涉如附表一所示40次犯行係於26天內所為,是被告黃薪榮之犯罪所得為3 萬3,800 元;另被告陳志緯如附表一所示13次犯行係於9 天內所為,故被告陳志緯之犯罪所得為1 萬1,700 元;又被告王詩婷如附表一所示3 次犯行係於2 日內所為,故被告王詩婷之犯罪所得為2,600 元,應依上開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③被告陳思安、宋思蓉係本案販毒集團之出資人,被告陳思安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最初是伊與宋思蓉一人出資一半成立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27 頁正面),是販賣所得亦應係各自平分始屬合理。而被告陳思安、宋思蓉所販賣如附表一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對價扣除給付司機之部分後,犯罪所得總額為10萬3,600 元,則被告宋思蓉、陳思安之犯罪所得應各為5 萬1,800 元,應依上開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詩婷均明知愷他命、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等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為圖販賣毒品之利潤,竟加入被告陳思安、宋思蓉所成立之販毒集團擔任掌機,旋與陳思安、宋思蓉、陳志緯、陳倬民、劉競嵐、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王詩婷持附表五毒品總機門號欄所示行動電話於接獲附表六買家欄所示之人以附表六買家門號欄所示行動電話聯絡表示欲購買附表六毒品欄所示毒品後,旋與附表六買家欄所示之人約定附表六交易地點欄所示之地點,再以通訊軟體ZELLO 聯絡附表六司機欄所示之人並告知交易地點。嗣附表六司機欄所示之人旋依指示駕駛附表六車輛欄所示車輛前往上開交易地點。旋以附表六編號2 至6 價金欄所示對價販賣附表六編號2 至6 毒品欄所示毒品予附表六編號2 至6 買家欄所示之人;至附表六編號1 該次則因買家黃勇華嗣後取消交易而未能販賣成功。因認被告王詩婷就附表六2 至6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另附表六編號1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此所稱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王詩婷就附表六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同案共犯陳思安、宋思蓉、陳志緯、陳倬民、劉競嵐、吳佳傑、蘇文祥、黃勇華之證述及販毒集團監聽譯文、簡訊照片、指認涉案車輛一覽表、跟監蒐證照片、洋洋餐館販毒集團監聽譯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王詩婷堅詞否認涉犯附表六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其辯稱:附表六所示各次擔任掌機之人並不是伊,經伊聽過監聽譯文後那個聲音不是伊的聲音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15 頁)。
四、經查:
㈠、被告王詩婷雖確有涉入附表一編號31、75、76等3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且於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中擔任掌機此經本院認定如前,然上開3 次擔任掌機之犯行均係發生於106 年6 月間,而被告王詩婷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陳稱:伊是在106 年5 月加入該販毒集團等語(見偵字卷三第109頁反面、第177 頁反面),而附表六編號1 至6 各次犯行均係發生於105 年11月間,則附表六各次犯行之掌機是否是被告王詩婷已有疑問。又證人即擔任附表六編號1 至3 所示犯行之司機陳倬民於警詢中證稱:附表六編號2 、3 該二次的掌機是誰伊不知道等語(見偵字卷二第21至22頁),另證人即擔任附表六編號4 至5 所示犯行之司機劉競嵐則於檢察官訊問中證稱:掌機伊都不認識等語(見偵字卷四第41頁),是亦無從自證人陳倬民及劉競嵐之證述佐證被告王詩婷涉有上開附表六所示之犯行。
㈡、至附表六編號1 至6 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有經檢察官聲請通訊監察並錄得掌機與購毒者聯絡之通訊內容,經本院將附表六各次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聲紋比對鑑定,經鑑定後附表六編號1 、4 、5 、6 之通聯內容聲音與被告王詩婷之聲音不相似,另附表六編號2 、3 之通聯內容聲音因字數不足,無法進行聲紋鑑定等情,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為證(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81 頁),則已足排除被告王詩婷涉有附表六編號1 、4 、5 、6 各次犯行。又附表六編號2 該次最後通話之通聯時間與附表六編號5 該次僅相差20餘分鐘,另附表六編號3 該次最初之通話時間與附表六編號6 該次最後之通話時間相距亦未滿40分鐘。質以本案之販毒集團之掌機多係以輪班之方式每12小時交班一次,而證人黃薪榮則證稱:總機是在每天早上、晚上9 點到10點間交接等語(見偵字卷二第62頁),是由此可知上開時間內多係由一人負責掌機,則附表六編號5 、6 該2 次犯行既得證明不是被告王詩婷負責接聽電話,依此推論時間極為相近之附表六編號2 、3 亦極有可能非被告王詩婷為之。
㈢、另遍查全卷亦查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資佐證被告有參與附表六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基於有疑惟利被告之無罪推定原則僅能做對被告王詩婷有利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前揭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王詩婷有附表六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王詩婷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此部分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王詩婷犯罪,自應就該部分為被告王詩婷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6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偵查起訴,經檢察官林秉賢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通聯時間│毒品總│總機接│買家門│買家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毒品│價金 (│司機 │車輛 │卷頁 │ │號│ (民國) │機門號│線人 │號 │ │(民國)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1 │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0010│黃富豐│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謝字泳│AUH-73│106年度偵 │ │ │11日 │6732 │ │5123 │ │11日16時│區中華路 2│命 │元 │ │黑色 │字第26947 │ │ │15時10分│ │ │ │ │7分許 │段摩斯汽車│ │ │ │TOYOTA│號卷二,第│ │ │至16時7 │ │ │ │ │ │旅館旁7-11│ │ │ │ALTIS │71頁 │ │ │分許 │ │ │ │ │ │便利商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05年10 │097621│不詳男│091677│黃勇華│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月9日 │5693 │子 │5371 │ │月9日1時│區慈惠二街│命 │元 │ │-T9號 │字第15639 │ │ │1時21分 │ │ │ │ │36分許 │土地公廟 │ │ │ │白色 │號卷五,第│ │ │至1時36 │ │ │ │ │ │ │ │ │ │TOYOTA│68頁 │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 ├─┼────┼───┼───┼───┼───┼────┼─────┼──┼───┼───┼───┼─────┤ │3 │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1677│黃勇華│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月13日 │5693 │ │5371 │ │月13日 │區慈惠二街│命 │元 │ │-T9號 │字第26947 │ │ │15時38分│ │ │ │ │16時3分 │土地公廟 │ │ │ │白色 │號卷一,第│ │ │至16時3 │ │ │ │ │許 │ │ │ │ │TOYOTA│89頁 │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 ├─┼────┼───┼───┼───┼───┼────┼─────┼──┼───┼───┼───┼─────┤ │4 │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1677│黃勇華│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106年度偵 │ │ │月11日 │0914 │ │5371 │ │月11日 │區慈惠二街│命 │元 │ │-TU號 │字第26947 │ │ │13時27分│ │ │ │ │13時48分│土地公廟 │ │ │ │白色 │號卷二,第│ │ │至13時48│ │ │ │ │許 │ │ │ │ │YARIS │69頁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05年11 │090019│黃薪榮│091677│黃勇華│106年3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106年度偵 │ │ │月11日 │2526 │ │5371 │ │23日 │區慈惠二街│命 │元 │ │-TU號 │字第26947 │ │ │13時27分│ │ │ │ │19時10分│土地公廟 │ │ │ │白色 │號卷二,第│ │ │至13時48│ │ │ │ │許 │ │ │ │ │YARIS │69頁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06年3月│090019│黃薪榮│091677│黃勇華│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謝字泳│ │106年度偵 │ │ │23日 │6732 │ │5371 │ │26日 │區慈惠二街│命 │元 │ │AUH-73│字第26947 │ │ │18時38分│ │ │ │ │20時0分 │土地公廟 │ │ │ │黑色 │號卷二,第│ │ │至19時 │ │ │ │ │許 │ │ │ │ │TOYOTA│89頁反面至│ │ │10分許 │ │ │ │ │ │ │ │ │ │ALTIS │90頁 │ │ │ │ │ │ │ │ │ │ │ │ │ │ │ ├─┼────┼───┼───┼───┼───┼────┼─────┼──┼───┼───┼───┼─────┤ │7 │105年10 │097621│不詳男│090655│吳佳傑│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月7日 │5693 │子 │2991 │ │月7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T9號 │字第15639 │ │ │22時54分│ │ │ │ │23時42分│龍川街口南│ │ │ │白色 │號卷五,第│ │ │至23時42│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TOYOTA│101頁 │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ALTIS │ │ │ │ │ │ │ │ │ │店 │ │ │ │ │ │ ├─┼────┼───┼───┼───┼───┼────┼─────┼──┼───┼───┼───┼─────┤ │8 │105年10 │097621│不詳男│090655│吳佳傑│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月9日 │5693 │子 │2991 │ │月9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T9號 │字第15639 │ │ │23時14分│ │ │ │ │23時32分│龍川街口南│ │ │ │白色 │號卷五,第│ │ │至23時32│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TOYOTA│101頁 │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ALTIS │ │ │ │ │ │ │ │ │ │店 │ │ │ │ │ │ ├─┼────┼───┼───┼───┼───┼────┼─────┼──┼───┼───┼───┼─────┤ │9 │105年10 │097621│不詳男│090655│吳佳傑│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月13日 │5693 │子 │2991 │ │月13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T9號 │字第15639 │ │ │20時43分│ │ │ │ │23時59分│龍川街口南│ │ │ │白色 │號卷五,第│ │ │至23時59│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TOYOTA│101頁至102│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ALTIS │頁 │ │ │ │ │ │ │ │ │店 │ │ │ │ │ │ ├─┼────┼───┼───┼───┼───┼────┼─────┼──┼───┼───┼───┼─────┤ │10│105年10 │097621│不詳男│090655│吳佳傑│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月15日 │5693 │子 │2991 │ │月15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T9號 │字第15639 │ │ │6時5分至│ │ │ │ │6時24分 │龍川街口南│ │ │ │白色 │號卷五,第│ │ │6時24分 │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TOYOTA│102頁 │ │ │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ALTIS │ │ │ │ │ │ │ │ │ │店 │ │ │ │ │ │ ├─┼────┼───┼───┼───┼───┼────┼─────┼──┼───┼───┼───┼─────┤ │11│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0655│吳佳傑│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106年度偵 │ │ │月17日 │5693 │ │2991 │ │月17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TU號 │字第26947 │ │ │23時33分│ │ │ │ │23時52分│龍川街口南│ │ │ │白色 │號卷一,第│ │ │至23時52│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YARIS │100頁 │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 │ │ │ │ │ │ │店 │ │ │ │ │ │ ├─┼────┼───┼───┼───┼───┼────┼─────┼──┼───┼───┼───┼─────┤ │12│105年10 │090042│宋思蓉│090655│吳佳傑│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106年度偵 │ │ │月29日 │0914 │ │2991 │ │月29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TU號 │字第26947 │ │ │19時24分│ │ │ │ │19時34分│龍川街口南│ │ │ │白色 │號卷一,第│ │ │至19時34│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YARIS │107頁反面 │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 │ │ │ │ │ │ │店 │ │ │ │ │ │ ├─┼────┼───┼───┼───┼───┼────┼─────┼──┼───┼───┼───┼─────┤ │13│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0655│吳佳傑│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3015 │106年度偵 │ │ │月9日 │0914 │ │2991 │ │月9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FS號 │字第26947 │ │ │20時2分 │ │ │ │ │20時55分│龍川街口南│ │ │ │黑色福│號卷二,第│ │ │至20時55│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特 │53頁至53頁│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反面 │ │ │ │ │ │ │ │ │店 │ │ │ │ │ │ ├─┼────┼───┼───┼───┼───┼────┼─────┼──┼───┼───┼───┼─────┤ │14│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0655│吳佳傑│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3015 │106年度偵 │ │ │月10日 │0914 │、不詳│2991 │ │月10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FS號 │字第26947 │ │ │19時38分│ │之女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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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8938│蘇文祥│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謝字泳│AUH-73│106年度偵 │ │ │11日 │6732 │ │0001 │ │11日 │區雙福路中│命 │元 │ │黑色 │字第26947 │ │ │14時53分│ │ │ │ │15時19分│平國小側門│ │ │ │TOYOTA│號卷二,第│ │ │至15時19│ │ │ │ │許 │ │ │ │ │ALTIS │71頁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8938│蘇文祥│106年4月│桃園市雙連│愷他│2,000 │謝字泳│AUH-73│106年度偵 │ │ │13日 │6732 │ │0001 │ │13日 │坡中油加油│命 │元 │ │黑色 │字第26947 │ │ │14時7分 │ │ │ │ │14時56分│站 │ │ │ │TOYOTA│號卷二,第│ │ │至14時56│ │ │ │ │許 │ │ │ │ │ALTIS │75頁反面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8938│蘇文祥│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謝字泳│AUH-73│106年度偵 │ │ │23日 │6732 │ │0001 │ │23日 │區雙福路中│命 │元 │ │黑色 │字第26947 │ │ │13時59分│ │ │ │ │14時38分│平國小側門│ │ │ │TOYOTA│號卷二,第│ │ │至14時38│ │ │ │ │許 │ │ │ │ │ALTIS │88頁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8938│蘇文祥│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謝字泳│AUH-73│106年度偵 │ │ │28日 │6732 │ │0001 │ │28日 │區雙福路中│命 │元 │ │黑色 │字第26947 │ │ │17時3分 │ │ │ │ │17時36分│平國小側門│ │ │ │TOYOTA│號卷二,第│ │ │至17時32│ │ │ │ │許 │ │ │ │ │ALTIS │93頁反面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106年5月│090019│黃薪榮│098938│蘇文祥│106年5月│桃園市雙連│愷他│2,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4日 │6732 │ │0001 │ │4日 │坡中油加油│命 │元 │ │-T9號 │字第26947 │ │ │19時58分│ │ │ │ │20時15分│站 │ │ │ │白色 │號卷二,第│ │ │至20時15│ │ │ │ │許 │ │ │ │ │TOYOTA│102頁至102│ │ │分許 │ │ │ │ │ │ │ │ │ │ALTIS │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31│106年6月│096705│王詩婷│098938│蘇文祥│106年6月│桃園市平鎮│愷他│2,000 │陳志緯│G7-367│106年度偵 │ │ │6日 │8774 │ │0001 │ │6日 │區哈密瓜汽│命 │元 │ │綠色 │字第26947 │ │ │4時27分 │ │ │ │ │4時58分 │車旅館對面│ │ │ │TOYOTA│號卷三,第│ │ │至4時58 │ │ │ │ │許 │ │ │ │ │ │107頁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6205│葉雅君│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月15日 │5693 │ │2522 │ │月15日 │區華勛街檳│命 │元 │ │-T9號 │字第26947 │ │ │15時33分│ │ │ │ │15時51分│榔攤 │ │ │ │白色 │號卷一,第│ │ │至15時51│ │ │ │ │許 │ │ │ │ │TOYOTA│92頁反面 │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 ├─┼────┼───┼───┼───┼───┼────┼─────┼──┼───┼───┼───┼─────┤ │33│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6205│葉雅君│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宋思蓉│6069 │106年度偵 │ │ │月17日 │5693 │ │2522 │ │月17日 │區華勛街檳│命 │元 │ │-TU號 │字第26947 │ │ │22時27分│ │ │ │ │22時57分│榔攤 │ │ │ │白色 │號卷一,第│ │ │至22時57│ │ │ │ │許 │ │ │ │ │YARIS │99頁反面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宋思蓉│6069 │106年度偵 │ │ │月6日 │0914 │ │2522 │ │月6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TU號 │字第26947 │ │ │13時43分│ │ │ │ │14時29分│處 │ │ │ │白色 │號卷二,第│ │ │至14時29│ │ │ │ │許 │ │ │ │ │YARIS │46頁至46頁│ │ │分許 │ │ │ │ │ │ │ │ │ │ │反面 │ │ │ │ │ │ │ │ │ │ │ │ │ │ │ ├─┼────┼───┼───┼───┼───┼────┼─────┼──┼───┼───┼───┼─────┤ │35│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宋思蓉│6069 │106年度偵 │ │ │月7日 │0914 │ │2522 │ │月7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TU號 │字第26947 │ │ │13時9分 │ │ │ │ │13時33分│處 │ │ │ │白色 │號卷二,第│ │ │至13時33│ │ │ │ │許 │ │ │ │ │YARIS │49頁反面至│ │ │分許 │ │ │ │ │ │ │ │ │ │ │50頁 │ │ │ │ │ │ │ │ │ │ │ │ │ │ │ ├─┼────┼───┼───┼───┼───┼────┼─────┼──┼───┼───┼───┼─────┤ │36│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月9日 │0914 │ │2522 │ │月9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T9號 │字第26947 │ │ │11時52分│ │ │ │ │12時23分│處 │ │ │ │白色 │號卷二,第│ │ │至12時23│ │ │ │ │許 │ │ │ │ │TOYOTA│51頁反面 │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 ├─┼────┼───┼───┼───┼───┼────┼─────┼──┼───┼───┼───┼─────┤ │37│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宋思蓉│6069 │106年度偵 │ │ │月11日 │0914 │ │2522 │ │月11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TU號 │字第26947 │ │ │11時38分│ │ │ │ │11時51分│處 │ │ │ │白色 │號卷二,第│ │ │至11時51│ │ │ │ │許 │ │ │ │ │YARIS │57頁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陳倬民│3015 │106年度偵 │ │ │月12日 │0914 │ │2522 │ │月12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FS號 │字第26947 │ │ │20時55分│ │ │ │ │21時2分 │處 │ │ │ │黑色福│號卷二,第│ │ │至21時2 │ │ │ │ │許 │ │ │ │ │特 │62頁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宋思蓉│6069 │106年度偵 │ │ │月15日 │0914 │ │2522 │ │月15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TU號 │字第26947 │ │ │15時36分│ │ │ │ │16時8分 │處 │ │ │ │白色 │號卷二,第│ │ │至16時8 │ │ │ │ │許 │ │ │ │ │YARIS │67頁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陳倬民│3015 │106年度偵 │ │ │月15日 │0914 │陳志緯│2522 │ │月15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FS號 │字第26947 │ │ │20時35分│ │ │ │ │21時37分│處 │ │ │ │黑色福│號卷二,第│ │ │至21時37│ │ │ │ │許 │ │ │ │ │特 │68頁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106年2月│090050│陳倬民│096205│葉雅君│106年2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陳倬民│RAE-85│106年度偵 │ │ │10日 │1832 │ │2522 │ │10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FIT │字第15639 │ │ │12時40分│ │ │ │ │13時16分│處 │ │ │ │ │號卷二,第│ │ │至13時16│ │ │ │ │許 │ │ │ │ │ │30頁反面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16日 │6732 │ │2522 │ │16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T9號 │字第26947 │ │ │20時44分│ │ │ │ │21時52分│處 │ │ │ │白色 │號卷二,第│ │ │至21時5 │ │ │ │ │許 │ │ │ │ │TOYOTA│82頁反面 │ │ │分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 ├─┼────┼───┼───┼───┼───┼────┼─────┼──┼───┼───┼───┼─────┤ │43│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劉博丞│ACM-97│106年度偵 │ │ │20日 │6732 │ │2522 │ │20日 │區興仁路鼎│命 │元 │ │白色三│字第26947 │ │ │10時33分│ │ │ │ │10時44分│藏精華社區│ │ │ │菱 │號卷二,第│ │ │至10時44│ │ │ │ │許 │ │ │ │ │ │82頁反面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謝字泳│AUH-73│106年度偵 │ │ │21日 │6732 │ │2522 │ │21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黑色 │字第26947 │ │ │14時1分 │ │ │ │ │14時25分│處 │ │ │ │TOYOTA│號卷二,第│ │ │至14時25│ │ │ │ │許 │ │ │ │ │ │83頁反面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106年4月│090019│陳志緯│096205│葉雅君│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劉博丞│ACM-97│106年度偵 │ │ │21日 │6732 │ │2522 │ │21日 │區興仁路鼎│命 │元 │ │白色三│字第26947 │ │ │22時8分 │ │ │ │ │22時49分│藏精華社區│ │ │ │菱 │號卷二,第│ │ │至22時49│ │ │ │ │許 │ │ │ │ │ │10頁反面至│ │ │分許 │ │ │ │ │ │ │ │ │ │ │11頁 │ │ │ │ │ │ │ │ │ │ │ │ │ │ │ ├─┼────┼───┼───┼───┼───┼────┼─────┼──┼───┼───┼───┼─────┤ │46│106年5月│090019│陳志緯│096205│葉雅君│106年5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謝字泳│AUH-73│106年度偵 │ │ │1日 │6732 │ │2522 │ │1日 │區興仁路鼎│命 │元 │ │黑色 │字第26947 │ │ │3時3分至│ │ │ │ │3時47分 │藏精華社區│ │ │ │TOYOTA│號卷二,第│ │ │3時47分 │ │ │ │ │許 │ │ │ │ │ │18頁反面至│ │ │許 │ │ │ │ │ │ │ │ │ │ │19頁 │ │ │ │ │ │ │ │ │ │ │ │ │ │ │ ├─┼────┼───┼───┼───┼───┼────┼─────┼──┼───┼───┼───┼─────┤ │47│106年6月│096705│黃薪榮│096205│葉雅君│106年6月│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宋思蓉│6069 │106年度偵 │ │ │5日 │8774 │ │2522 │ │5日 │區華勛街某│命 │元 │ │-TU號 │字第26947 │ │ │14時52分│ │ │ │ │15時10分│處 │ │ │ │白色 │號卷二,第│ │ │至15時10│ │ │ │ │許 │ │ │ │ │YARIS │102頁反面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3414│謝文凱│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106年度偵 │ │ │月8日 │5693 │ │8795 │ │月8日 │區中豐北路│命 │元 │ │-TU號 │字第26947 │ │ │9時35分 │ │ │ │ │9時49分 │口啤酒屋 │ │ │ │白色 │號卷一,第│ │ │至9時49 │ │ │ │ │許 │ │ │ │ │YARIS │72頁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3414│謝文凱│105年10 │桃園市中央│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106年度偵 │ │ │月8日 │5693 │ │8795 │ │月8日 │大學附近北│命 │元 │ │-TU號 │字第26947 │ │ │20時55分│ │ │ │ │21時20分│基加油站 │ │ │ │白色 │號卷一,第│ │ │至21時20│ │ │ │ │許 │ │ │ │ │YARIS │74頁反面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105年10 │097621│不詳男│093414│謝文凱│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106年度偵 │ │ │月10日 │5693 │子 │8795 │ │月10日 │區中豐北路│命 │元 │ │-TU號 │字第15639 │ │ │19時50分│ │ │ │ │20時13分│口啤酒屋 │ │ │ │白色 │號卷四,第│ │ │至20時13│ │ │ │ │許 │ │ │ │ │YARIS │71頁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3414│謝文凱│105年10 │桃園市萬能│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月12日 │5693 │ │8795 │ │月12日 │科技大學旁│命 │元 │ │-T9號 │字第26947 │ │ │17時12分│ │ │ │ │18時4分 │萬能加油站│ │ │ │白色 │號卷一,第│ │ │至18時4 │ │ │ │ │許 │ │ │ │ │TOYOTA│85頁反面至│ │ │分許 │ │ │ │ │ │ │ │ │ │ALTIS │86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52│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3414│謝文凱│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106年度偵 │ │ │月18日 │5693 │ │8795 │ │月18日 │區中豐北路│命 │元 │ │-TU號 │字第26947 │ │ │19時24分│ │ │ │ │19時51分│口啤酒屋 │ │ │ │白色 │號卷一,第│ │ │至19時51│ │ │ │ │許 │ │ │ │ │YARIS │101頁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3414│謝文凱│105年11 │桃園市中央│愷他│1,000 │劉競嵐│W3-119│106年度偵 │ │ │月7日 │0914 │ │8795 │ │月7日 │大學附近北│命 │元 │ │銀色 │字第26947 │ │ │15時55分│ │ │ │ │16時55分│基加油站 │ │ │ │TOYOTA│號卷二,第│ │ │至16時55│ │ │ │ │許 │ │ │ │ │ │50頁至50頁│ │ │分許 │ │ │ │ │ │ │ │ │ │ │反面 │ │ │ │ │ │ │ │ │ │ │ │ │ │ │ ├─┼────┼───┼───┼───┼───┼────┼─────┼──┼───┼───┼───┼─────┤ │54│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3414│謝文凱│106年4月│桃園市中央│愷他│1,000 │謝字泳│AUH-73│106年度偵 │ │ │12日 │6732 │ │8795 │ │12日 │大學附近北│命 │元 │ │黑色 │字第26947 │ │ │11時48分│ │ │ │ │12時26分│基加油站 │ │ │ │TOYOTA│號卷二,第│ │ │至12時26│ │ │ │ │許 │ │ │ │ │ │73頁至73頁│ │ │分許 │ │ │ │ │ │ │ │ │ │ │反面 │ │ │ │ │ │ │ │ │ │ │ │ │ │ │ ├─┼────┼───┼───┼───┼───┼────┼─────┼──┼───┼───┼───┼─────┤ │55│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3414│謝文凱│106年4月│桃園市中央│愷他│1,000 │謝字泳│AUH-73│106年度偵 │ │ │27日 │6732 │ │8795 │ │27日 │大學附近北│命 │元 │ │黑色 │字第26947 │ │ │11時41分│ │ │ │ │12時5分 │基加油站 │ │ │ │TOYOTA│號卷二,第│ │ │至12時5 │ │ │ │ │許 │ │ │ │ │ │91頁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3414│謝文凱│106年4月│桃園市中央│愷他│1,000 │劉博丞│ACM-97│106年度偵 │ │ │29日 │6732 │ │8795 │ │29日 │大學附近北│命 │元 │ │白色三│字第26947 │ │ │20時26分│ │ │ │ │20時53分│基加油站 │ │ │ │菱 │號卷二,第│ │ │至20時53│ │ │ │ │許 │ │ │ │ │ │97頁反面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106年5月│090019│黃薪榮│093414│謝文凱│106年5月│桃園市中央│愷他│1,000 │劉博丞│ACM-97│106年度偵 │ │ │2日 │6732 │ │8795 │ │2日 │大學附近北│命 │元 │ │白色三│字第26947 │ │ │20時44分│ │ │ │ │21時9分 │基加油站 │ │ │ │菱 │號卷二,第│ │ │至21時9 │ │ │ │ │許 │ │ │ │ │ │99頁反面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106年5月│090019│黃薪榮│093414│謝文凱│106年5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劉博丞│ACM-97│106年度偵 │ │ │3日 │6732 │ │8795 │ │3日 │區巨豐賽車│命 │元 │ │白色三│字第26947 │ │ │14時27分│ │ │ │ │15時21分│場 │ │ │ │菱 │號卷二,第│ │ │至15時21│ │ │ │ │許 │ │ │ │ │ │100頁至100│ │ │分許 │ │ │ │ │ │ │ │ │ │ │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59│106年5月│090019│陳志緯│093414│謝文凱│106年5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劉博丞│ACM-97│106年度偵 │ │ │3日 │6732 │ │8795 │ │4日 │區民溪五路│命 │元 │ │白色三│字第26947 │ │ │23時51分│ │ │ │ │0時8分許│某處 │ │ │ │菱 │號卷二,第│ │ │至同年月│ │ │ │ │ │ │ │ │ │ │21頁 │ │ │4日0時8 │ │ │ │ │ │ │ │ │ │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8952│方信淵│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106年度偵 │ │ │月14日 │0914 │ │8128 │ │月14日 │區西園路萊│命 │元 │ │-TU號 │字第26947 │ │ │14時55分│ │ │ │ │15時28分│爾富便利商│ │ │ │白色 │號卷二,第│ │ │至15時28│ │ │ │ │許 │店 │ │ │ │YARIS │63頁至63頁│ │ │分許 │ │ │ │ │ │ │ │ │ │ │反面 │ │ │ │ │ │ │ │ │ │ │ │ │ │ │ ├─┼────┼───┼───┼───┼───┼────┼─────┼──┼───┼───┼───┼─────┤ │61│105年11 │090042│陳志緯│098952│方信淵│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3015 │106年度偵 │ │ │月15日 │0914 │ │8128 │ │月15日 │區華勛國小│命 │元 │ │-FS號 │字第26947 │ │ │21時45分│ │ │ │ │22時0分 │對面OK便利│ │ │ │黑色福│號卷二,第│ │ │至22時0 │ │ │ │ │許 │商店 │ │ │ │特 │2頁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106年2月│090050│陳倬民│090880│張羽琪│106年2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RAE-85│106年度偵 │ │ │10日 │1832 │ │3862 │ │10日 │後火車站全│命 │元 │ │白色 │字第15639 │ │ │15時4分 │ │ │ │ │15時31分│家便利商店│ │ │ │HONDA │號卷二,第│ │ │至15時31│ │ │ │ │許 │ │ │ │ │FIT │31頁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106年4月│090050│黃薪榮│090880│張羽琪│106年4月│桃園市八德│愷他│1,000 │謝字泳│AUH-73│106年度偵 │ │ │26日 │1832 │ │3862 │ │26日 │區仁愛街14│命 │元 │ │黑色 │字第26947 │ │ │18時34分│ │ │ │ │19時37分│號前 │ │ │ │TOYOTA│號卷二,第│ │ │至19時37│ │ │ │ │許 │ │ │ │ │ │89頁反面至│ │ │分許 │ │ │ │ │ │ │ │ │ │ │90頁 │ │ │ │ │ │ │ │ │ │ │ │ │ │ │ ├─┼────┼───┼───┼───┼───┼────┼─────┼──┼───┼───┼───┼─────┤ │64│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5565│莊澍清│106年4月│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謝字泳│AUH-73│106年度偵 │ │ │26日 │6732 │ │2503 │ │26日 │區新光合纖│命 │元 │ │黑色 │字第26947 │ │ │20時6分 │ │ │ │ │20時36分│對面7-11便│ │ │ │TOYOTA│號卷二,第│ │ │至20時36│ │ │ │ │許 │利商店 │ │ │ │ │90頁至90頁│ │ │分許 │ │ │ │ │ │ │ │ │ │ │反面 │ │ │ │ │ │ │ │ │ │ │ │ │ │ │ ├─┼────┼───┼───┼───┼───┼────┼─────┼──┼───┼───┼───┼─────┤ │65│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5400│徐華聖│105年10 │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月8日 │5693 │ │8596 │ │月8日 │區金陵路與│命 │元 │ │-T9號 │字第26947 │ │ │15時11分│ │ │ │ │15時36分│環南路口中│ │ │ │白色 │號卷一,第│ │ │至15時36│ │ │ │ │許 │油 │ │ │ │TOYOTA│72頁至72頁│ │ │分許 │ │ │ │ │ │ │ │ │ │ALTIS │反面 │ │ │ │ │ │ │ │ │ │ │ │ │ │ │ ├─┼────┼───┼───┼───┼───┼────┼─────┼──┼───┼───┼───┼─────┤ │66│105年10 │097621│不詳男│095400│徐華聖│105年10 │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月10日 │5693 │子 │8596 │ │月10日 │區新光合纖│命 │元 │ │-T9號 │字第15639 │ │ │22時19分│ │ │ │ │22時34分│對面7-11便│ │ │ │白色 │號卷四,第│ │ │至22時34│ │ │ │ │許 │利商店 │ │ │ │TOYOTA│174頁至175│ │ │分許 │ │ │ │ │ │ │ │ │ │ALTIS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5400│徐華聖│105年10 │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月11日 │5693 │ │8596 │ │月11日 │區金陵路2 │命、│元、80│ │-T9號 │字第26947 │ │ │16時38分│ │ │ │ │16時59分│段356號 │第三│0 元 │ │白色 │號卷一,第│ │ │至16時59│ │ │ │ │許至17時│ │級毒│ │ │TOYOTA│82頁反面至│ │ │分許 │ │ │ │ │25分許 │ │品咖│ │ │ALTIS │83頁 │ │ │ │ │ │ │ │ │ │啡包│ │ │ │ │ ├─┼────┼───┼───┼───┼───┼────┼─────┼──┼───┼───┼───┼─────┤ │68│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5400│徐華聖│105年10 │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月14日 │5693 │ │8596 │ │月14日 │區觀天下社│命 │元 │ │-T9號 │字第26947 │ │ │14時43分│ │ │ │ │14時59分│區旁麥當勞│ │ │ │白色 │號卷一,第│ │ │至14時59│ │ │ │ │許 │ │ │ │ │TOYOTA│89頁至89頁│ │ │分許 │ │ │ │ │ │ │ │ │ │ALTIS │反面 │ │ │ │ │ │ │ │ │ │ │ │ │ │ │ ├─┼────┼───┼───┼───┼───┼────┼─────┼──┼───┼───┼───┼─────┤ │69│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5400│徐華聖│105年10 │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月15日 │5693 │ │8596 │ │月15日 │區觀天下社│命、│元、80│ │-T9號 │字第26947 │ │ │16時24分│ │ │ │ │16時55分│區旁麥當勞│第三│0元 │ │白色 │號卷一,第│ │ │至16時55│ │ │ │ │許 │ │級毒│ │ │TOYOTA│92頁反面至│ │ │分許 │ │ │ │ │ │ │品咖│ │ │ALTIS │93頁 │ │ │ │ │ │ │ │ │ │啡包│ │ │ │ │ ├─┼────┼───┼───┼───┼───┼────┼─────┼──┼───┼───┼───┼─────┤ │70│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5400│徐華聖│105年10 │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月16日 │5693 │ │8596 │ │月16日 │區環南路 │命、│元、80│ │-T9號 │字第26947 │ │ │19時33分│ │ │ │ │20時6分 │B&Q │第三│0 元 │ │白色 │號卷一,第│ │ │至20時6 │ │ │ │ │許 │ │級毒│ │ │TOYOTA│95頁至96頁│ │ │分許 │ │ │ │ │ │ │品咖│ │ │ALTIS │ │ │ │ │ │ │ │ │ │ │啡包│ │ │ │ │ ├─┼────┼───┼───┼───┼───┼────┼─────┼──┼───┼───┼───┼─────┤ │71│106年4月│097621│黃薪榮│092562│黃裕琛│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第三│800元 │謝字泳│AUH-73│106年度偵 │ │ │11日 │5693 │ │6216 │ │11日 │區中山東路│級毒│ │ │黑色 │字第26947 │ │ │19時30分│ │ │ │ │19時35分│家樂福對面│品咖│ │ │TOYOTA│號卷二,第│ │ │至19時35│ │ │ │ │許 │萊爾富便利│啡包│ │ │ │72頁 │ │ │分許 │ │ │ │ │ │商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72│106年4月│090019│陳志緯│092562│黃裕琛│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第三│700元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14日 │6732 │ │6216 │ │14日 │區新榮路 │級毒│ │ │-T9號 │字第26947 │ │ │0時32分 │ │ │ │ │1時1分許│199巷口 │品咖│ │ │白色 │號卷二,第│ │ │至1時1分│ │ │ │ │ │ │啡包│ │ │TOYOTA│7頁 │ │ │許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 ├─┼────┼───┼───┼───┼───┼────┼─────┼──┼───┼───┼───┼─────┤ │73│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2562│黃裕琛│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第三│ 800元│謝字泳│AUH-73│106年度偵 │ │ │14日 │6732 │ │6216 │ │14日 │區中央大學│級毒│ │ │黑色 │字第26947 │ │ │12時27分│ │ │ │ │12時51分│附近土地公│品咖│ │ │TOYOTA│號卷二,第│ │ │至12時51│ │ │ │ │許 │廟旁7-11便│啡包│ │ │ │77頁反面 │ │ │分許 │ │ │ │ │ │利商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74│106年4月│090019│陳志緯│092562│黃裕琛│106年4月│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劉博丞│ACM-97│106年度偵 │ │ │22日 │6732 │ │6216 │ │22日 │區高雙路7 │命 │元 │ │白色三│字第26947 │ │ │6時9分至│ │ │ │ │6時25分 │-11便利商 │ │ │ │菱 │號卷二,第│ │ │6時25分 │ │ │ │ │許 │店 │ │ │ │ │11頁反面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106年6月│096705│王詩婷│092562│黃裕琛│106年6月│桃園市中壢│第三│800元 │陳志緯│G7-367│106年度偵 │ │ │5日 │8774 │ │6216 │ │5日 │區新榮路 │級毒│ │ │綠色 │字第26947 │ │ │23時27分│ │ │ │ │23時51分│199巷巷口 │品咖│ │ │TOYOTA│號卷三,第│ │ │至23時51│ │ │ │ │許 │ │啡包│ │ │ │106頁反面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106年6月│096705│王詩婷│092562│黃裕琛│106年6月│桃園市中壢│第三│1,600 │陳志緯│G7-367│106年度偵 │ │ │6日 │8774 │ │6216 │ │6日 │區新榮路 │級毒│元 │ │綠色 │字第26947 │ │ │5時22分 │ │ │ │ │5時39分 │199巷巷口 │品咖│ │ │TOYOTA│號卷三,第│ │ │至5時39 │ │ │ │ │許 │ │啡包│ │ │ │107頁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106年6月│096705│黃薪榮│092562│黃裕琛│106年6月│桃園市平鎮│第三│800元 │陳志緯│G7-367│106年度偵 │ │ │6日 │8774 │ │6216 │ │6日 │區民族路雙│級毒│ │ │綠色 │字第26947 │ │ │11時24分│ │ │ │ │11時54分│連3段8號7 │品咖│ │ │TOYOTA│號卷二,第│ │ │至11時54│ │ │ │ │許 │-11便利商 │啡包│ │ │ │103頁 │ │ │分許 │ │ │ │ │ │店後方停車│ │ │ │ │ │ │ │ │ │ │ │ │ │場 │ │ │ │ │ │ ├─┼────┼───┼───┼───┼───┼────┼─────┼──┼───┼───┼───┼─────┤ │78│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3833│林辰祐│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第三│1,000 │謝字泳│AUH-73│106年度偵 │ │ │27日 │6732 │ │0169 │ │27日 │區中平國小│級毒│元 │ │黑色 │字第26947 │ │ │15時27分│ │ │ │ │16時8分 │側門 │品咖│ │ │TOYOTA│號卷二,第│ │ │至16時8 │ │ │ │ │許 │ │啡包│ │ │ │91頁反面至│ │ │分許 │ │ │ │ │ │ │ │ │ │ │92頁 │ ├─┼────┼───┼───┼───┼───┼────┼─────┼──┼───┼───┼───┼─────┤ │79│106年4月│090019│黃薪榮│093833│林辰祐│106年4月│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劉博丞│ACM-97│106年度偵 │ │ │29日 │6732 │ │0169 │ │29日 │區中平國小│命 │元 │ │白色三│字第26947 │ │ │10時50分│ │ │ │ │11時40分│側門 │ │ │ │菱 │號卷二,第│ │ │至11時40│ │ │ │ │許 │ │ │ │ │ │95頁至96頁│ │ │分許 │ │ │ │ │ │ │ │ │ │ │ │ ├─┼────┼───┼───┼───┼───┼────┼─────┼──┼───┼───┼───┼─────┤ │80│106年6月│096705│黃薪榮│093833│林辰祐│106年6月│桃園市平鎮│愷他│1,000 │宋思蓉│6069 │106年度偵 │ │ │5日17時 │8774 │ │0169 │ │5日 │區高雙路2 │命 │元 │ │-TU號 │字第26947 │ │ │52分至18│ │ │ │ │18時51分│號萊爾富超│ │ │ │白色 │號卷二,第│ │ │時51分許│ │ │ │ │許 │商前 │ │ │ │YARIS │102頁反面 │ │ │ │ │ │ │ │ │ │ │ │ │ │至103頁 │ ├─┼────┼───┼───┼───┼───┼────┼─────┼──┼───┼───┼───┼─────┤ │81│105年10 │097621│宋思蓉│096526│蕭文華│105年10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思安│5937 │106年度偵 │ │ │月7日16 │5693 │ │1615 │ │月7日 │區新屋交流│命 │元 │ │-T9號 │字第26947 │ │ │時31分至│ │ │ │ │16時49分│道肯德基旁│ │ │ │白色 │號卷一,第│ │ │16時49分│ │ │ │ │許 │ │ │ │ │TOYOTA│69頁 │ │ │ │ │ │ │ │ │ │ │ │ │ALTIS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通聯時間│毒品總│總機接│買家門│買家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毒品│價金 (│司機 │車輛 │卷頁 │ │號│ (民國) │機門號│線人 │號 │ │(民國)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5年11 │090042│不詳女│091677│黃勇華│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3015 │106年度偵 │ │ │月6日 │0914 │子 │5317 │ │月6日 │區慈惠二街│命 │元 │ │-FS號 │字第26947 │ │ │0時9分 │ │ │ │ │0時9分 │43號土地公│ │ │ │黑色福│號卷三,第│ │ │ │ │ │ │ │ │廟 │ │ │ │特 │78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應沒收之物):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0000000000門號 │1支 │ ├──┼──────────────┼──┤ │ 2 │0000000000門號 │1支 │ ├──┼──────────────┼──┤ │ 3 │0000000000門號 │1支 │ ├──┼──────────────┼──┤ │ 4 │0000000000門號 │1支 │ ├──┼──────────────┼──┤ │ 5 │0000000000門號 │1支 │ ├──┼──────────────┼──┤ │ 6 │YANG YI手機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7 │手機 │ │ │ │0000000000門號 │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8 │電子磅秤 │1個 │ ├──┼──────────────┼──┤ │ 9 │塑膠夾鍊袋 │1包 │ ├──┼──────────────┼──┤ │10 │帳冊 │5本 │ ├──┼──────────────┼──┤ │11 │記帳單 │2張 │ ├──┼──────────────┼──┤ │12 │工作機(含門號0000000000) │1支 │ ├──┼──────────────┼──┤ │13 │YANG YI手機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14 │KFONE手機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 │ │ │ │000000000000000 │ │ ├──┼──────────────┼──┤ │15 │帳冊 │1本 │ ├──┼──────────────┼──┤ │16 │ZTE手機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17 │ASUS手機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18 │SAMSUNG手機 │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19 │毒品咖啡包(毛重107.5公克) │7包 │ ├──┼──────────────┼──┤ │20 │毒品愷他命(毛重5.1公克) │4包 │ ├──┼──────────────┼──┤ │21 │K他命 │20包│ ├──┼──────────────┼──┤ │22 │藍惡魔毒品咖啡包、金惡魔毒品│20包│ │ │咖啡包 │ │ └──┴──────────────┴──┘ 附表四(毋庸沒收之物):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手機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 │新台幣14100元 │ │ ├──┼──────────────┼──┤ │ 3 │新台幣24300元 │ │ ├──┼──────────────┼──┤ │ 4 │新台幣21200元 │ │ ├──┼──────────────┼──┤ │ 5 │K他命(毛重8公克) │8包 │ ├──┼──────────────┼──┤ │ 6 │K他命(毛重18.3公克) │1包 │ ├──┼──────────────┼──┤ │ 7 │鳳梨酥咖啡包 │12包│ ├──┼──────────────┼──┤ │ 8 │金惡魔 │5 包│ ├──┼──────────────┼──┤ │ 9 │咖啡包 │1包 │ ├──┼──────────────┼──┤ │ 10 │K盤 │1個 │ ├──┼──────────────┼──┤ │ 11 │白鐵卡片分裝器 │1個 │ ├──┼──────────────┼──┤ │12 │K他命 │1包 │ ├──┼──────────────┼──┤ │13 │金惡魔 │50包│ ├──┼──────────────┼──┤ │14 │藍惡魔 │47包│ ├──┼──────────────┼──┤ │15 │OPP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1支 │ ├──┼──────────────┼──┤ │16 │6069-TU自小客車 │1輛 │ ├──┼──────────────┼──┤ │17 │6069-TU車鑰匙 │1把 │ ├──┼──────────────┼──┤ │18 │HTC M8手機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19 │新台幣13000元 │ │ ├──┼──────────────┼──┤ │20 │三星手機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21 │IPHONE手機 │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22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 │1輛 │ ├──┼──────────────┼──┤ │23 │磅秤 │1台 │ ├──┼──────────────┼──┤ │24 │電話簿手稿 │1本 │ ├──┼──────────────┼──┤ │25 │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 │1輛 │ ├──┼──────────────┼──┤ │26 │鑰匙 │1把 │ ├──┼──────────────┼──┤ │27 │安非他命吸食器 │2組 │ ├──┼──────────────┼──┤ │28 │玻璃球 │4個 │ ├──┼──────────────┼──┤ │29 │銀色SAMSUNG手機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30 │白色HTC手機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31 │銀色SAMSUNG手機 │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00 │ │ ├──┼──────────────┼──┤ │32 │紅色ASUS手機 │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 │ │ ├──┼──────────────┼──┤ │33 │行動電話手機 │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34 │AUH-7331自小客車含鑰匙 │1輛 │ ├──┼──────────────┼──┤ │35 │W3-1193自小客車 │1輛 │ └──┴──────────────┴──┘ 附表五(各次犯行所應科之刑): ┌──┬───┬──────────┬─────────────────────────┐ │編號│被告 │對應事實 │宣告刑 │ ├──┼───┼──────────┼─────────────────────────┤ │1. │陳思安│附表一編號1 至66及附│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柒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 │ │ │表一編號68至80所示之│柒年肆月。 │ │ │ │犯行(共79次) │ │ │ │ ├──────────┼─────────────────────────┤ │ │ │附表一編號67、81所示│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 │ │ │之犯行(共2 次) │拾月。 │ │ │ ├──────────┼─────────────────────────┤ │ │ │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犯│陳思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 │行 │。 │ ├──┼───┼──────────┼─────────────────────────┤ │2. │宋思蓉│附表一編號1 至81所示│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捌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 │ │ │之犯行(共81次) │參年拾月。 │ │ │ ├──────────┼─────────────────────────┤ │ │ │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犯│宋思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行 │ │ ├──┼───┼──────────┼─────────────────────────┤ │3. │黃薪榮│附表一編號1 、4 、5 │黃薪榮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肆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參│ │ │ │、6 、13、14、16、17│年拾月。 │ │ │ │、18、26、27、28、29│ │ │ │ │、30、34、35、36、37│ │ │ │ │、38、39、40、42、43│ │ │ │ │、44、47、53、54、55│ │ │ │ │、56、57、58、60、63│ │ │ │ │、64、71、73、77、78│ │ │ │ │、79、80所示之犯行(│ │ │ │ │共40次) │ │ ├──┼───┼──────────┼─────────────────────────┤ │4. │陳志緯│附表一編號18、19、40│陳志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拾貳罪,均累犯,各處有│ │ │ │、45、46、59、61、72│期徒刑肆年。 │ │ │ │、74及31、75、76所示│ │ │ │ │犯行(共12次) │ │ │ │ ├──────────┼─────────────────────────┤ │ │ │附表一編號77所示之犯│陳志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行 │。 │ ├──┼───┼──────────┼─────────────────────────┤ │5. │陳倬民│附表一編號13、14、15│陳倬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 │ │ │、25、38、40、41、61│拾月。 │ │ │ │、62所示犯行(共9 次│ │ │ │ │) │ │ │ │ ├──────────┼─────────────────────────┤ │ │ │附表二編號1 所示犯行│陳倬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 │ │ │ │ │ │ ├──┼───┼──────────┼─────────────────────────┤ │6. │謝字泳│附表一編號1 、6 、17│謝字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 │ │ │、26、27、28、29、44│年拾月。 │ │ │ │、46、54、55、63、64│ │ │ │ │、71、73、78所示犯行│ │ │ │ │(共16次) │ │ ├──┼───┼──────────┼─────────────────────────┤ │7. │劉博丞│附表一編號43、45、56│劉博丞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 │ │ │、57、58、59、74、79│拾月。 │ │ │ │所示犯行(共8 次) │ │ ├──┼───┼──────────┼─────────────────────────┤ │8. │劉競嵐│附表一編號23、24、53│劉競嵐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所示犯行(共3 次) │徒刑肆年。 │ ├──┼───┼──────────┼─────────────────────────┤ │9. │王詩婷│附表一編號31、75、76│王詩婷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所示犯行(共3 次) │拾月。 │ └──┴───┴──────────┴─────────────────────────┘ 附表六(無罪部分): ┌─┬────┬───┬───┬───┬───┬────┬─────┬──┬───┬───┬───┬─────┐ │編│通聯時間│毒品總│總機接│買家門│買家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毒品│價金 (│司機 │車輛 │卷頁 │ │號│ (民國) │機門號│線人 │號 │ │(民國)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5年11 │090042│王詩婷│091677│黃勇華│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3015 │106年度偵 │ │ │月6日 │0914 │ │5371 │ │月6日 │區慈惠二街│命 │元 │ │-FS號 │字第26947 │ │ │0時9分 │ │ │ │ │0時9分 │43號土地公│ │ │ │黑色福│號卷三,第│ │ │ │ │ │ │ │ │廟 │ │ │ │特 │78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2 │105年11 │090042│黃薪榮│090655│吳佳傑│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3015 │106年度偵 │ │ │月10日 │0914 │王詩婷│2991 │ │月10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FS號 │字第26947 │ │ │19時38分│ │ │ │ │21時31分│龍川街口南│ │ │ │黑色福│號卷二,第│ │ │至21時31│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特 │56頁 │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 │ │ │ │ │ │ │店 │ │ │ │ │ │ ├─┼────┼───┼───┼───┼───┼────┼─────┼──┼───┼───┼───┼─────┤ │3 │105年11 │090042│王詩婷│090655│吳佳傑│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1,000 │陳倬民│3015 │106年度偵 │ │ │月12日 │0914 │ │2991 │ │月12日 │區龍昌路與│命 │元 │ │-FS號 │字第26947 │ │ │23時20分│ │ │ │ │23時48分│龍川街口南│ │ │ │黑色福│號卷三,第│ │ │至23時48│ │ │ │ │許 │亞工專後門│ │ │ │特 │96頁反面 │ │ │分許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 │ │ │ │ │ │ │店 │ │ │ │ │ │ ├─┼────┼───┼───┼───┼───┼────┼─────┼──┼───┼───┼───┼─────┤ │4 │105年11 │090042│王詩婷│098938│蘇文祥│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劉競嵐│W3-119│106年度偵 │ │ │月8日 │0914 │ │0001 │ │月8日 │區環北路薑│命 │元 │ │銀色 │字第26947 │ │ │0時7分至│ │ │ │ │0時33分 │母鴨店 │ │ │ │TOYOTA│號卷三,第│ │ │0時33分 │ │ │ │ │許 │ │ │ │ │ │81頁至81頁│ │ │許 │ │ │ │ │ │ │ │ │ │ │反面 │ │ │ │ │ │ │ │ │ │ │ │ │ │ │ ├─┼────┼───┼───┼───┼───┼────┼─────┼──┼───┼───┼───┼─────┤ │5 │105年11 │090042│王詩婷│098938│蘇文祥│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劉競嵐│W3-119│106年度偵 │ │ │月10日 │0914 │ │0001 │ │月10日 │區雙福路中│命 │元 │ │銀色 │字第26947 │ │ │21時55分│ │ │ │ │22時40分│平國小旁牛│ │ │ │TOYOTA│號卷三,第│ │ │至22時40│ │ │ │ │許 │肉麵店 │ │ │ │ │87頁反面至│ │ │分許 │ │ │ │ │ │ │ │ │ │ │88頁 │ │ │ │ │ │ │ │ │ │ │ │ │ │ │ ├─┼────┼───┼───┼───┼───┼────┼─────┼──┼───┼───┼───┼─────┤ │6 │105年11 │090042│王詩婷│098938│蘇文祥│105年11 │桃園市中壢│愷他│2,000 │陳倬民│3015 │106年度偵 │ │ │月12日 │0914 │ │0001 │ │月12日 │區雙福路中│命 │元 │ │-FS號 │字第26947 │ │ │21時37分│ │ │ │ │22時39分│平國小旁7 │ │ │ │黑色福│號卷三,第│ │ │至22時39│ │ │ │ │許 │-11 │ │ │ │特 │95頁反面至│ │ │分許 │ │ │ │ │ │ │ │ │ │ │96頁反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