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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378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郭鍵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237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訓裕

      吳啟東

      徐文川

      謝玉珍

      鄭朱綢

      吳鶯桂

      鄧雪勤

      顏麗雲

      王林秀蘭

      徐素如

      簡黃信碧

      林賢仲

      徐立

      李淑玲

      張志祥

      王子銘

      郭林陳益

      蘇進忠

      蕭天送

      鍾鎮洲

      吳錦儀

      陳經受

      阮呂學樑

      劉寶蓮

      宋化亮

      張文彬

      宋化漢

      林維安

      劉易承

      吳水城

      黃秀花

      黃永芳

      李躍成

      王永華

      賴碧容

      林秀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99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訓裕、吳啟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文川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謝玉珍、鄭朱綢、吳鶯桂、徐素如、簡黃信碧、李淑玲、郭林陳益、蘇進忠、吳錦儀、阮呂學樑、張文彬、劉易承、黃秀花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賢仲、徐立、張志祥、王子銘、蕭天送、鍾鎮洲、陳經受、林維安、吳水城、王永華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鄧雪勤、顏麗雲、王林秀蘭、劉寶蓮、宋化亮、宋化漢、黃永芳、李躍成、賴碧容、林秀雲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扣案李訓裕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捌佰元均沒收;未扣案之吳啟東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徐文川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吳錦儀犯罪所得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2 行所載之「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應予更正為「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犯意聯絡」;同欄一、第23至26行所載之「監視器1 組、賭具天九牌2 副、骰子1 批、點鈔機1 臺、賭資27萬3700元、抽頭金57萬9400元等物」應予更正為「天九牌2 副、押注牌12張、名牌夾子1 袋、牌尺1 支、骰子1 盒、賭客進出紀錄1本、賭客勝負帳冊1 本、賭場雜項支出2 張、賭場薪資分配表1 張、監錄鏡頭5 支、監錄主機1 台、監錄螢幕1 台、點鈔機1 臺、賭資27萬3,700 元、抽頭金57萬9,400 元等物」;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訓裕、徐文川、吳啟東、謝玉珍、鄭朱綢、吳鶯桂、鄧雪勤、顏麗雲、王林秀蘭、徐素如、簡黃信碧、林賢仲、徐立、李淑玲、張志祥、王子銘、郭林陳益、蘇進忠、蕭天送、吳錦儀、陳經受、阮呂學樑、劉寶蓮、宋化亮、張文彬、宋化漢、林維安、劉易承、吳水城、黃秀花、李躍成、王永華、賴碧容、林秀雲等34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被告李訓裕等36人於行為後,刑法第266 條、同法第268 條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27日起生效施行。依修正意旨,係配合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修正罰金數額提高之倍數,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是前開修正事項,僅涉及將既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有關刑法分則編各罪罰金刑數額提高之規定,明文修正於刑法分則各罪中,並非犯罪成立要件或處罰效果等實質規範內容之修正,自無有利、不利之情形,而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本案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266 條、第268 條規定論處,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李訓裕、吳啟東、徐文川3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李訓裕、吳啟東、徐文川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李訓裕、吳啟東、徐文川自107 年7 月中旬起至同年月29日10時20分為警查獲止,其供給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賭博並與之對賭,而藉此營利之行為,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係出於一個犯意決定,且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又被告李訓裕、吳啟東、徐文川以一行為,觸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賭博罪,均為想像競合犯,而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就被告吳啟東、徐文川未論以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然被告吳啟東、徐文川均已明確供承其等係共同與被告李訓裕以本案查獲現場作為賭博場所並聚集不特定人,而由被告李訓裕與賭客對賭,縱使被告吳啟東、徐文川非本人親自對賭,然無礙其等賭博罪之成立,又此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核被告謝玉珍、鄭朱綢、吳鶯桂、鄧雪勤、顏麗雲、王林秀蘭、徐素如、簡黃信碧、林賢仲、徐立、李淑玲、張志祥、王子銘、郭林陳益、蘇進忠、蕭天送、鍾鎮洲、吳錦儀、陳經受、阮呂學樑、劉寶蓮、宋化亮、張文彬、宋化漢、林維安、劉易承、吳水城、黃秀花、黃永芳、李躍成、王永華、賴碧容、林秀雲等33人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林秀雲、鄧雪勤、王林秀蘭、林賢仲、林維安、阮呂學樑、徐素如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不同日期多次至本案賭博場所賭博,係出於一個犯意決定,在密切之時間、地點為之,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應認為係一行為,僅成立一罪。

㈣被告李訓裕前因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15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於104 年4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合於累犯之規定,惟依司法院大法官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本案與前案所犯所侵害法益類型不同,即非相同罪質之罪,尚不得遽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故不予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訓裕、徐文川、吳啟東等3 人供給場所聚眾賭博並與賭客對賭,藉此牟取不法利益,而被告謝玉珍、鄭朱綢、吳鶯桂、鄧雪勤、顏麗雲、王林秀蘭、徐素如、簡黃信碧、林賢仲、徐立、李淑玲、張志祥、王子銘、郭林陳益、蘇進忠、蕭天送、鍾鎮洲、吳錦儀、陳經受、阮呂學樑、劉寶蓮、宋化亮、張文彬、宋化漢、林維安、劉易承、吳水城、黃秀花、黃永芳、李躍成、王永華、賴碧容、林秀雲等33人則係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其等所為不僅助長社會上投機僥倖之風氣,並間接促進非法賭博行業之發展,影響社會善良風俗與秩序,皆應予非難;並參以被告李訓裕等36人之過往素行,其中被告吳啟東、謝玉珍、鄭朱綢、吳鶯桂、徐素如、簡黃信碧、李淑玲、郭林陳益、蘇進忠、阮呂學樑、張文彬、劉易承、黃秀花於本案行為前已有賭博前科,竟不知警惕,再犯本案,更屬不該;復考量被告36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李訓裕、徐文川、吳啟東經營賭博之期間與規模、角色與分工,及其餘被告謝玉珍等33人賭博之方式、金額,暨其等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徐文川、鄧雪勤、顏麗雲、王林秀蘭、劉寶蓮、宋化亮、宋化漢、黃永芳、李躍成、賴碧容、林秀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後均已坦承犯罪,信被告徐文川、鄧雪勤、顏麗雲、王林秀蘭、劉寶蓮、宋化亮、宋化漢、黃永芳、李躍成、賴碧容、林秀雲經此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衡酌上情,認對上開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㈦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除其中編號1 、2 、4 、5 、14之天九牌2 副、押注牌12張、牌尺1 支、骰子1 盒、賭桌上之抽頭金新臺幣(下同)500 元,為當場查獲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上之財物,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沒收,其餘物品均為被告李訓裕所有供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李訓裕供承明確(偵卷三第360 頁),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偵卷一第27至39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賭資,為附表二所示被告所有並用以本案賭博所用之物,業經其等供承在卷(偵卷三第343 頁、350 頁、355 頁),亦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沒收。至扣案被告鍾鎮洲所有現金2,000 元及被告宋化漢所有現金1 萬1,000 元,被告鍾鎮洲、宋化漢均否認前開現金係用以賭博之物,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前開現金確係賭資,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扣案之抽頭金57萬9,400 元,扣除前述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500 元後,另其中之38萬元係被告李訓裕甫從郵局領出欲繳納罰款之用,及其中自冰箱中之保溫瓶內查獲之5 萬1,000元、自被告徐文川扣得之1 萬7,100 元,分別係被告吳錦儀、徐文川之私人財物,而非被告李訓裕之抽頭金或賭博之賭資等情,業經被告李訓裕、吳錦儀、徐文川供述在卷(偵卷一第79頁、偵卷三第355 頁、偵卷三第360 、361 頁、本院卷二第157 頁),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前開現金確係抽頭金或賭資,故就前開38萬元、5 萬1,000 元、1 萬7,100 現金不予宣告沒收,其餘之13萬800 元抽頭金,則屬被告李訓裕本案經營賭博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李訓裕供承在卷(偵卷三第360 、361 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⒋被告吳啟東自107 年7 月27日起受雇於被告李訓裕擔任賭場荷官,每日報酬約1,000 元至1,500 元不等乙情,業據被告吳啟東供承在卷(偵卷一第71頁、偵卷三第360 頁),則以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被告吳啟東於本案獲有3,000 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1,000元×3 日=3,000 元);又被告徐文川受雇於被告李訓裕於賭場把風期間,計獲有2 萬3,800 元之報酬乙情,亦經被告徐文川坦認在卷(偵卷一第80頁),則該2 萬3,800 元核屬被告徐文川本案犯罪所得;另被告吳錦儀自承於本案賭博贏得3,000 、4,000 元乙情(偵卷三第355 頁),以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被告吳錦儀獲有3,000元之犯罪所得,而前開被告吳啟東、徐文川、吳錦儀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8 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鍵融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 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附表一:
┌──┬─────────┐
│編號│物品              │
├──┼─────────┤
│ 1  │天九牌2 副        │
├──┼─────────┤
│ 2  │押注牌12張        │
├──┼─────────┤
│ 3  │名牌夾子1 袋      │
├──┼─────────┤
│ 4  │牌尺1 支          │
├──┼─────────┤
│ 5  │骰子1 盒          │
├──┼─────────┤
│ 6  │賭客進出紀錄1 本  │
├──┼─────────┤
│ 7  │賭客勝負帳冊1 本  │
├──┼─────────┤
│ 8  │賭場雜項支出2 張  │
├──┼─────────┤
│ 9  │賭場薪資分配表1 張│
├──┼─────────┤
│ 10 │監錄鏡頭5 支      │
├──┼─────────┤
│ 11 │監錄主機1 台      │
├──┼─────────┤
│ 12 │監錄螢幕1 台      │
├──┼─────────┤
│ 13 │點鈔機1台         │
├──┼─────────┤
│ 14 │賭桌上之抽頭金新臺│
│    │幣500元           │
└──┴─────────┘
附表二:
┌────────┬─────┐
│金額(新臺幣/ 元│所有人    │
│)              │          │
├────────┼─────┤
│200             │謝玉珍    │
├────────┼─────┤
│900             │李淑玲    │
├────────┼─────┤
│300             │劉寶蓮    │
├────────┼─────┤
│2萬1,900        │黃秀花    │
├────────┼─────┤
│300             │黃永芳    │
├────────┼─────┤
│3,100           │李躍成    │
├────────┼─────┤
│1,900           │賴碧容    │
├────────┼─────┤
│8,100           │林秀雲    │
├────────┼─────┤
│500             │吳鶯桂    │
├────────┼─────┤
│2,300           │顏麗雲    │
├────────┼─────┤
│2萬6,000        │王林秀蘭  │
├────────┼─────┤
│1萬1,300        │徐素如    │
├────────┼─────┤
│400             │簡黃信碧  │
├────────┼─────┤
│600             │林賢仲    │
├────────┼─────┤
│700             │張志祥    │
├────────┼─────┤
│300             │郭林陳益  │
├────────┼─────┤
│400             │蘇進忠    │
├────────┼─────┤
│300             │蕭天送    │
├────────┼─────┤
│100             │陳經受    │
├────────┼─────┤
│2萬6,000        │阮呂學樑  │
├────────┼─────┤
│13萬5,600       │宋化亮    │
├────────┼─────┤
│8,400           │張文彬    │
├────────┼─────┤
│9,500           │林維安    │
├────────┼─────┤
│1,200           │劉易承    │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9977 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9977號
    被      告  謝玉珍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6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朱綢  女  7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鶯桂  女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5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鄧雪勤  女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3樓之
                          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顏麗雲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7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林秀蘭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素如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黃信碧
                        女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2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賢仲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13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立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淑玲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志祥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子銘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林陳益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訓裕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0巷0弄00
                          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進忠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天送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鎮洲  男  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號
                        居新竹市○○○街000巷00弄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錦儀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經受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阮呂學樑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寶蓮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化亮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文彬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0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
                          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化漢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維安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易承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文川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啟東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鄰○○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水城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秀花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永芳  (大陸地區)
                        女  49歲(民國59【西元1970】
                                  年4月7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東縣臺
                          東市○○街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0號
                李躍成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永華  女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碧容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秀雲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11樓
                        居桃園市○○區○○路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訓裕、徐文川、吳啟東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
    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先由李訓裕承租並提供桃園市○○區
    ○○路00號作為賭博場所,並分別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
    00 元、1500元之代價,僱用吳啟東負責荷官之工作、徐文
    川負責賭博場所把風、管制賭客之工作,而自民國107 年7
    月中旬某日起,在上址聚集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賭博方式
    分為天九牌,賭博方式係以天九牌比大小,點數大者為贏,
    係由李訓裕1 人做莊,與賭客對賭,贏家可以拿回一倍賭金
    ,每一位賭客每小時抽頭200 元,以此方式牟利。謝玉珍、
    鄭朱綢、吳鶯桂、顏麗雲、簡黃信碧、徐立、李淑玲、張志
    祥、王子銘、郭林陳益、李訓裕、蘇進忠、蕭天送、鍾鎮洲
    、吳錦儀、陳經受、劉寶蓮、宋化亮、張文彬、宋化漢、林
    維安、劉易承、吳水城、黃秀花、黃永芳、李躍成、王永華
    、賴碧容、林秀雲、鄧雪勤、王林秀蘭、林賢仲、阮呂學樑
    、徐素如基於賭博之犯意,其中謝玉珍、鄭朱綢、吳鶯桂、
    顏麗雲、簡黃信碧、徐立、李淑玲、張志祥、王子銘、郭林
    陳益、李訓裕、蘇進忠、蕭天送、鍾鎮洲、吳錦儀、陳經受
    、劉寶蓮、宋化亮、張文彬、宋化漢、劉易承、吳水城、黃
    秀花、黃永芳、李躍成、王永華、賴碧容於107年7月29日;
    林秀雲、鄧雪勤、王林秀蘭、林賢仲等4人於107年7月28日
    ;林維安於107年7月27日;阮呂學樑、徐素如於107年7月15
    日至107年7月28日間某日,在該場所賭博。嗣於107年7月29
    日晚上10時2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扣得監視器1組、賭
    具天九牌2副、骰子1批、點鈔機1臺、賭資27萬3700元、抽
    頭金57萬9400元等物。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訓裕等36人之自白。
(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及監視器1組、賭具
      天九牌2副、骰子1批、點鈔機1臺、賭資27萬3700元、抽
      頭金57萬9400元等物扣案。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李訓裕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嫌及同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嫌。
    被告李訓裕與徐文川、吳啟東就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
    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所犯上開2
    罪,係基於1個賭博犯意之決定,為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之
    各個舉動,屬於法律概念之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二)核被告徐文川、吳啟東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意圖聚眾賭
    博罪嫌。被告徐文川、吳啟東與李訓裕就所犯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核被告謝玉珍、鄭朱綢、吳鶯桂、顏麗雲、簡黃信碧、徐立
    、李淑玲、張志祥、王子銘、郭林陳益、蘇進忠、蕭天送、
    鍾鎮洲、吳錦儀、陳經受、劉寶蓮、宋化亮、張文彬、宋化
    漢、林維安、劉易承、吳水城、黃秀花、黃永芳、李躍成、
    王永華、賴碧容、林秀雲、鄧雪勤、王林秀蘭、林賢仲、阮
    呂學樑、徐素如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嫌。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映 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 承 賢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378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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