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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2605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簡方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260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欽仁

      林正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6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欽仁、林正憲共同犯侵入住宅罪,均累犯,均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所載:「由吳方正駕駛車牌號碼…」,應補充為:「由不知情之吳方正駕駛車牌號碼…」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累犯之說明:

㈠核被告鄭欽仁、林正憲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2 人就本案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論及,應予補充。

㈡鄭欽仁前分別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經同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262 號駁回上訴確定;②搶奪案件,經同院以10 4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同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3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次、3 月3 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同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7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 次,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⑤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度審易字第8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4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於108 年3 月7 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林正憲前分別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3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經同院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1032號駁回上訴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7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同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8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 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2 人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並審酌被告2人前揭構成累犯之犯行,與本案犯行罪名不同、罪質迥異,所侵害之法益、犯罪手法、型態亦不同,復欠缺關聯性及類似性,難認其2 人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均不予加重其刑。

三、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與告訴人曾永昌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為解決吳方正與告訴人間債務,未獲許可即共同闖入告訴人住處,危害告訴人住家安寧及居住安全,所為顯屬不當,暨考量被告2 人均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鄭欽仁警詢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林正憲警詢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6712號
    被      告  鄭欽仁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正憲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弄
                          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欽仁前因竊盜、搶奪、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05 年度聲字第44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
    ,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執行完畢;林正憲前因毒品案件,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852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0月,於107 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詎其等仍不知悔
    改,於109 年11月22日凌晨2 時許,由吳方正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欽仁、林正憲,至曾永昌桃園
    市○○區○○路000 巷000 號住處外等候。嗣於同日上午6
    時許,鄭欽仁、林正憲共同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聯絡,未經
    曾永昌同意,即趁曾永昌之友人高文哲從上址外出開門之際
    ,無故進入曾永昌上址住宅內,適為高文哲與曾永昌發現,
    隨持木棍鐵棒等攻擊鄭欽仁、林正憲(高文哲與曾永昌所涉
    傷害犯行,現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調查中),並報
    警處理,警據報前往,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曾永昌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鄭欽仁及林正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曾永昌於警詢時證訴情節相符,
    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13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2 人犯嫌均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住宅罪嫌
    。又被告2 人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並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5 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佳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家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260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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