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9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簡方毅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士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士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士傑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5、7、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11年10月17日具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刑事聲請狀、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附卷可稽,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1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與其他判決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及其犯罪情節、罪質、時間間隔,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倪韶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30日 109年7月9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3865號 109年度偵字第224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216、4418、4902號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壢原簡字第159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13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13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7日 110年2月3日 110年2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壢原簡字第159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13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13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30日 110年3月23日 110年3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2至4之罪刑,經本院以109年原訴字第1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7月29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21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224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216、4418、4902號 109年度偵字第224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216、4418、4902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47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13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13號 110年度壢原簡字第40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3日 110年2月3日 110年7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13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13號 110年度壢原簡字第40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23日 110年3月23日 110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編號2至4之罪刑,經本院以109年原訴字第1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藥事法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8日至同年月9日 109年7月21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21939號 109年度偵字第24125、340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壢原簡字第192號 111年度審原簡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2日 111年2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壢原簡字第192號 111年度審原簡字第2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1年3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9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