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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2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簡方毅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銅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銅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銅山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向聲請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簡易判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加重竊盜部分,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親筆簽名之依102年1月23日修正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不得易科罰金之加重竊盜部分與其餘得易科罰金部分,雖係分屬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就定刑未表示意見,及其犯罪情節、罪質、時間間隔,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倪韶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2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2月10日、同年月23日 111年5月2日 111年4月7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17711、17713號 111年度偵字第19027號 111年度偵字第248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972號 111年度簡字第136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519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6月16日 111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972號 111年度簡字第136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519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0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2月27日 111年3月15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速偵字第2274號 111年度速偵字第890號 111年度偵字第192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264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574號 111年度桃簡第142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8日 111年5月23日 111年9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264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574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421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6日 111年10月12日 111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0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5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2次)、4月(3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4日 111年2月23日、同年3月5日 111年3月15日、同年4月19、26、30日、同年5月2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速偵字第2295號 111年度偵字第16332、16370號 111年度偵字第26461、26495、26630、27091、270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765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897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706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2日 111年9月12日 111年9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765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897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706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8日 111年10月18日 111年10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00  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5月(10次)、3月(2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2日、同年月31日 111年6月17日 111年3月3、5、18、23、31日、同年4月7、7、21、25日、同年6月2、9、12、22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22972、22986、22992、23182號 111年度速偵字第2409號 111年度偵字第19755、25352、25302、25414、25415、28133、29964、31943、32333、32391、32577、32693、327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422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58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12、1861、1887、1904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14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3日 111年9月16日 111年1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422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588號 111年度審字第1512、1861、1887、1904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14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加重竊盜不得易科罰金,餘得易科罰金 備註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0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7月3日 111年7月10日 111年4月26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28795號 111年度偵字第46055號 111年度速偵字第17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12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384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8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2日 111年12月19日 112年1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613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384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895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23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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