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37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念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434號、第41646號、第41647號、第41689號、第41734號、第41753號、第42271號、第52420號、第52422號、第52436號、第52437號、第52461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審易字第340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王念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王念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念慈就附表編號1至12、14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
(二)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起訴書就附表編號13部分,雖論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然被告該次竊取之商品「金高千日醇酒1瓶」,尚未攜出便利商店之際,即遭告訴人發覺而放回貨架(見偵字第52422號卷25頁),前開贓物是否已置於被告實力支配之下,尚非無疑,依有利被告之原則,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告以被告亦可能構成竊盜未遂罪之罪名(見本院審易卷第96頁),以供被告答辯,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是以本院審理後改論處被告犯竊盜未遂罪,僅行為結果由既遂改論以未遂,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又被告就該次犯行係著手於竊盜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被告就附表編號7部分,係基於一個竊盜之犯意,先後竊取被害人鄭瑞益保管之高粱酒2瓶、高粱酒1瓶,被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因係密接時、地實施,並持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竊盜罪。被告如附表所示1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壢簡字第1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5月1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又司法院大法官於108年2月22日就累犯規定是否違憲乙事,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罪質均不同,二者不法關聯性甚微,復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尚難僅因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遽認被告個人有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特別惡性存在,本件於法定刑範圍內斟酌刑法第57條事項量刑,即可充分評價被告之罪責,故不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本案附表所示之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竊得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且未合法返還各告訴人、被害人等,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 犯罪所得 宣告刑 1 如附件附表編號1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58金門高梁酒1瓶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件附表編號2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38金門高梁酒1瓶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件附表編號3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格蘭利威12年首席三桶威士忌(0.7L)1瓶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件附表編號4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軒尼詩VSOP 2023 NBA聯名限量版1瓶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附件附表編號5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0.7L)1瓶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附件附表編號6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格蘭利威12年首席三桶威士忌(0.7L)1瓶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附件附表編號7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高梁酒3瓶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附件附表編號8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高梁酒1瓶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附件附表編號9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0.7L)1瓶、軒尼詩VSOP(0.35L)1瓶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附件附表編號10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軒尼詩VSOP 2023 NBA聯名限量版1瓶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附件附表編號11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三得利角瓶洋酒1瓶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蘇格登威士忌1瓶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附件附表編號13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 無 王念慈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附件附表編號14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金莎巧克力3盒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附件附表編號15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0.7L)2瓶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附件附表編號16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紳藍經典威士忌2瓶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附件附表編號17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黑牌約翰走路威士忌2瓶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附件附表編號18所載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信白蘭地梅酒2瓶 王念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3434號
112年度偵字第41646號
112年度偵字第41647號
112年度偵字第41689號
112年度偵字第41734號
112年度偵字第41753號
112年度偵字第42271號
112年度偵字第52420號
112年度偵字第52422號
112年度偵字第52436號
112年度偵字第52437號
112年度偵字第52461號
被 告 王念慈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念慈前因傷害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壢簡字
第12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嗣入監執行於民國112年5月1
3日執行完畢出監,猶不知警惕,竟各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載之時間、地點,以
徒手拿取貨架上商品、未結帳而逕自離去之手法,竊取如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所有(管理)之財物,嗣經各該被害人察覺
後報警,警方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沈瑞璟、胡睬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文心
湲、蕭茜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莊文隆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黃章欽、鍾子雍訴由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念慈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沈瑞璟於警詢之陳述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事實。 3 證人龐品淇於警詢之陳述 如附表編號3、4、5、6所示之犯罪事實。 4 證人鄭瑞益於警詢之陳述 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犯罪事實。 5 證人莊文隆於警詢之陳述 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犯罪事實。 6 證人洪岳霆於警詢之陳述 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犯罪事實。 7 證人陳盟巡於警詢之陳述 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犯罪事實。 8 證人即告訴人胡睬捷於警詢中之陳述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事實。 9 證人即告訴人文心湲、證人蕭茜云於警詢中之陳述 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事實。 10 證人即告訴人黃章欽於警詢中之陳述 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犯罪事實。 11 證人即告訴人鍾子雍、證人潘信華於警詢中之陳述 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犯罪事實。 12 證人即告訴人蕭茜云於警詢中之陳述 如附表編號16、17、18所示之犯罪事實。 13 各超商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
為如附表所示共18次竊盜犯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以分論併罰。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
7條第1項之累犯。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
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竊盜犯嫌有所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
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本案甚且具體於密集時間內
屢屢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
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
,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之犯罪
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鄭 珮 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 伯 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告訴人) 失竊財物 1 112/6/1 22:04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忠貞門市」 店長沈瑞璟 58金門高梁酒1瓶 2 112/6/4 7:34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忠貞門市」 店長沈瑞璟 38金門高梁酒1瓶 3 112/7/15 6:34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關爺門市」 經理龐品淇(未提告) 格蘭利威12年首席三桶威士忌(0.7L)1瓶 4 112/7/16 10:57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關爺門市」 經理龐品淇(未提告) 軒尼詩VSOP 2023 NBA聯名限量版1瓶 5 112/7/16 12:57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關爺門市」 經理龐品淇(未提告)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0.7L)1瓶 6 112/7/20 14:30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關爺門市」 經理龐品淇(未提告) 格蘭利威12年首席三桶威士忌(0.7L)1瓶 7 112/6/18 9:54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中壢復華店」 店長鄭瑞益 (未提告) 高梁酒2瓶 112/6/18 9:57 高梁酒1瓶 8 112/7/15 5:43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玉元店」 店長莊文隆 高梁酒1瓶 9 112/7/15 13:16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龍岡門市」 店員洪岳霆 (未提告)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0.7L)1瓶、軒尼詩VSOP(0.35L)1瓶 10 112/7/16 19:58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龍岡門市」 店員洪岳霆 (未提告) 軒尼詩VSOP 2023 NBA聯名限量版1瓶 11 112/7/15 6:00 桃園市○鎮區○○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東洸門市」 店長陳盟巡 (未提告) 三得利角瓶洋酒1瓶 12 112/8/21 19:58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平南店」 店長胡睬捷 蘇格登威士忌1瓶 13 112/7/25 13:41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創門市」 店員文心湲 金高千日醇酒1瓶 14 112/7/25 18:42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晟熙店」 店長黃章欽 金莎巧克力3盒 15 112/7/30 8:25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勝新門市」 店長鍾子雍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0.7L)2瓶 16 112/7/9 7:23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統讚門市」 店長蕭茜云 紳藍經典威士忌2瓶 17 112/7/16 19:53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統讚門市」 店長蕭茜云 黑牌約翰走路威士忌2瓶 18 112/7/18 13:45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統讚門市」 店長蕭茜云 信白蘭地梅酒2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