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羅杰治
- 當事人鄭至廷、陶守廉、被告劉泊枋、陳志雄、吳文楓、被告黃彥霖、被告劉宇閎、被告B02、被告衛語彤、游力嘉、被告黃子凊、被告徐仲暐、賴志杰、被告王莠雯、林瑋婕、B0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9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至廷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1105、11106、11564、11644、19485、20928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404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 第4295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B02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4主文欄所示之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 表二編號1至1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B02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至三)。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B02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行為後: ⑴關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 ①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 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 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就該條項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故前揭修正就被告B02所涉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並無影響,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制定公布,除該法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 第5項、第4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 ,其餘條文均於000年0月0日生效。經查: ❶該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二、在中華民國 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同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 最低度同加之」。該條規定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於有該條第1項各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 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 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案 自應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對被告B02論罪科刑 (詳下述)。 ❷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 之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條件間及該法其他加重條件間均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 意旨參照)。從而,本案被告B02如符合該條例第47條規定 之情形,本院自得適用該規定予以減刑(詳下述)。 ⑵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8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24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並未修正,同條第2項之加重處罰規定 移列至第6條之1,同條第3項「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規定刪 除,與110年12月10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上開強制工作規定失其效力之意旨相同,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之修正,對於本案之論罪科刑並無影響, 亦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另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 第1項後段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B02行為時即112年5月24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 ⑶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①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新舊法比較,係對於新、舊法之間於個案具體適用時,足以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即法院最終據以諭知宣告刑之上、下限範圍)之各相關罪刑規定為綜合全部結果比較後,以對被告最有利之法律為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31號、第1333號判決同旨)。至於法院於新舊法比較時,具體判斷何者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應回歸刑法第35條之規定,先依刑法比較最重主刑之重輕,若為同種主刑,則先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再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 ②被告B02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 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現行法則將該條移列至同法第19條,修正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並刪除原第14條第3項之規定。而本 案B02及詐欺集團成員所遂行洗錢之財物並未有事證證明達1 億元以上,是以上開條文之洗錢罪適用結果,於修正前法定最重主刑為「7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後則為「5年以下、6月以上有期徒刑」。 ③另就減刑規定部分,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現行法則將該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 項,並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④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於被告行為時原規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經查,該條立法理由第4點說明:「洗錢犯罪之前置特定不法行為 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 洗錢行為被判處比特定不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3條第6項增訂第3 項規定,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是前開該項規定係以洗錢犯罪前置特定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上限(法定最重本刑),作為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犯罪「宣告刑範圍」之限制,而並非洗錢犯 罪「法定刑」之變更,亦非刑罰加重減輕事由。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為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例,其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仍 受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法定最重本刑之限制,亦為有期徒刑7年,而應以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 圍。 ⑤依前開說明,比較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刑,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最重本刑較輕。而本案被告B02所犯均為洗 錢罪之正犯,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被告B02 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雖獲有犯罪所得,然已賠償部分被害人經本院認定形同自動繳交(詳下述),足見其得以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予以減刑,量刑範圍為「6年11月以下、1月以上有期徒刑」,亦得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予以減 刑,量刑範圍為「4年11月以下、3月以上有期徒刑」。從而,綜合比較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新法於本案中處斷刑上限均低於舊法,故應以現行洗錢防制法規定對渠等較為有利,自應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規定處斷(包括罪名、減刑規定,均應一體適用新法)。 ㈡法律見解之說明: ⒈按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次按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B02本案犯行經檢察官起訴而於112年5月12日繫屬 於本院,其於本案繫屬前,並未因參與本案詐欺犯罪組織而經提起公訴等情,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11日B1秀公112偵11105字第1129054422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章、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以,本案犯行為被告B02參與 本案詐欺犯罪組織之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復觀諸如附表二所示犯罪之先後時序,被告B02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 先對如附表二編號4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且本案查無被告B02 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有比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更早繫屬於 法院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是被告B02就其所犯之 參與犯罪組織罪,即應與本案起訴範圍中,被告B02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最早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之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以想像競合,而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4部分,則無庸再論以參與犯罪組 織罪,僅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即為已足。 ㈢罪名: 核被告B02就如附表二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㈣共同正犯之說明: 被告B02與其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間,對於上開犯行具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罪數之認定: ⒈被告B02就其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以及如附表二編號4所 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被告B02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3所為,各屬一行為同時 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被告B02所為上開14次(即附表二編號1至14)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時間、地點均不同,且被害人亦非相同,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依被害人之人數評價罪數,是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 ⒈被告B02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雖獲有 犯罪所得5萬元,然已實際給付共7萬5,000元予被害人(詳 下述),堪認符合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情形,爰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予以減刑。 ⒉本院審酌被告B02案發時甫24歲,年紀尚輕,且於偵查、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積極嘗試與被害人成立調解,前與告訴人A04、A08、楊志凱分別以1萬5,000元、3萬5 ,000元、2萬5,000元達成調解,並業已履行前揭調解條件等節,有本院調解筆錄、被告提出之匯款紀錄附卷可憑(見本院金訴卷一第501至505頁;卷四第17至30頁),足見其已盡力嘗試賠償被害人,彌補其過錯,且深具悔意。惟查,其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本院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予以減刑,則其前揭犯行最低度得以宣告之刑度為有期徒刑6月,經衡其本案所犯罪名、情節 、損害各節,已無情輕法重之憾,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 ㈦刑之減輕(想像競合輕罪部分): 被告B02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本案犯行, 且符合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情形,業於上述,足見其本案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情形,然此部分核屬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 部分(即一般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爰於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併此指明。 ㈧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B02不思以合法、正當 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取詐騙贓款,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失,其所為不當,應予非難,並考量其本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且於112年5月12日本院移審訊問、112年7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罪,嗣於113年5月6日本院準備程序中改口否認,終於114年10月23日緝獲歸案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復參酌其前案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且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規定,暨斟酌如附表二和解情況欄所示內 容,且該等內容均經被告B02履行完畢,兼衡其於本院審理 中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14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其所涉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固應併科罰金刑,然因本院就其所科處之刑度,已較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即有期徒刑6 月及併科罰金1,000元為重,本院整體觀察渠等所為侵害法 益之類型、程度、經濟狀況、犯罪所得,以及衡酌刑罰之儆戒作用等節,經充分評價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後,認僅科處渠等前揭自由刑即足,尚無併予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之必要,爰不諭知併科罰金,附此敘明。 ㈨定應執行刑: 本院審酌被告B02本案犯14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侵 害14位被害人之財產,獲得之財產上利益為5萬元,且已與 告訴人A04、A08、楊志凱達成調解,並就調解條件履行完畢 ,兼衡其所犯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分別於一定期間內所為之行為,各罪時間間隔不大,犯罪類型相同,各罪所擔任角色同一,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爰就其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㈩沒收: ⒈未扣案犯罪所得: 被告B02因本案獲有5萬元報酬乙節,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供述在案(見本院金訴卷第521頁),可知該款項係其本 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又其已與告訴人A04、A08、楊志凱達成 如附表二和解情況欄所示之內容,且該等內容均經被告B02 履行完畢,足見其已實際給付共7萬5,000元(計算式:1萬5,000+3萬5,000元+2萬5,000=7萬5,000),堪認其已分別實 際合法發還1萬5,000元、3萬5,000元、2萬5,000元予被害人A04、A08、楊志凱,此數額業已逾越其因本案獲得之犯罪所 得5萬元,則其犯罪所得已經形同完全剝奪,倘再諭知犯罪 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將使其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 ⒉扣案物: 本案扣得被告B02所有之物品,均未經其具體陳明與本案犯 罪有關,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證明該等物品屬違禁物、供本案犯罪所用、本案犯罪預備之物或本案犯罪所生之物,自均不予宣告沒收。 ⒊洗錢財物: 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受騙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款項,固係被告B02所犯洗錢犯行之財物,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本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惟查,該等洗錢財物係在本案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控制下,且經本案詐欺犯罪組織成員以及被告B02層層轉匯,如就洗 錢財物對被告B02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威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呂象吾、林宣慧追加起訴,檢察官李孟亭、袁維琪、徐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尚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害人受詐欺一覽)】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終層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A01 (提告) 111年9月7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美琪」佯以投資操作,致A0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6日上午9時43分許 10萬元 曾靖恩: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38分許 10萬1,250元 亞悟亞告: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6日上午11時15分許 61萬2,500元 許瑋玲: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7分許,匯款28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8分許,匯款25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於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8分許,匯款8萬2,000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李文鋒 (未提告) 111年10月3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黃英傑」佯以投資操作,致李文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0日上午9時10分許 5萬元 徐煥哲: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上午10時49分許 11萬7,653元 張逸塵: 中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 12萬元 鄭廷生技有限公司(B02):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B02於111年9月20日中午12時26分許,臨櫃提領61萬元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3 A02 (提告) 111年8月15日下午1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李鈺婷」佯以投資操作,致A0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8日中午12時14分許 5萬元 李耀文: 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中午12時35分許 34萬8,716元 張逸塵: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中午12時46分許 13萬元 三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瑋婕):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9月28日下午12時48分許,匯款13萬元至林瑋婕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下午12時56分 21萬7,100元 梁宸瑄: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9月28日下午1時43分許,匯款21萬7,100 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A03 (提告) 110年底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劉玲」佯以投資操作,致A0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6日上午9時51分許 25萬元 林翰頡: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上午10時26分許 24萬1,783元 亞悟亞告: 中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上午11時許 71萬元 鄭廷生技有限公司(B02):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B02於111年9月26日下午2時17分許,臨櫃提領100萬8,000元 5 A09 (未提告) 111年5 月底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李夢珊」佯以投資操作,致A0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9日下午1時15分許 44萬元 江王志平: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下午1時28分許 54萬8,750元 張逸塵: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下午1時37分 52萬1,700元 梁宸瑄: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於111年9月29日下午2時32分許,匯款25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111年9月29日下午2時33分許,匯款20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A04 (提告) 111年9月6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張梓玲Aillen」佯以投資操作,致A0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54分 38萬3,000元 王志男: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58分許 38萬3,000元 三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瑋婕):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0日上午11時44分許 64萬5,000元 越歆企業社(陳志雄):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陳志雄於111年10月20日中午12時41分許,臨櫃提領77萬5,000元 7 A05 (提告) 111年10月3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林雲瑾」佯以投資操作,致A0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3日下午2時30分許 30萬元 謝翔渝: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日下午2時51分許 29萬5,478元 王志男: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日下午3時4分 21萬7,500元 劉原華: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0月3日下午3時55分許,匯款28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楊志凱 (提告) 111年7月10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janey萱萱」佯以投資操作,致楊志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5日中午12時44分許 7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5日下午1時27分許 70萬1,250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5日下午1時36分許 70萬2,100元 晶城實業(蕭化石):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林瑋婕於111年9月5日下午3時9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 9 A10 (未提告) 111年7月初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佳怡」佯以投資操作,致A1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下午4時3分 200萬元 陳麗雲: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下午4時33分許 109萬7,500元 示羽科技: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下午4時54分許 198萬元 晶城實業(蕭化石)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林瑋婕於111年9月5日下午3時9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 10 A11 (未提告) 111年8月10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zappos在線客服-蔡曉涵」佯以免成本網路商店廣告,致A1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8日上午9時許 3萬元 王岳峰: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8日上午9時39分許 12萬7,800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45分 75萬元 森威國際(劉泊枋):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劉泊枋於111年9月8日中午12時20分許,臨櫃提領250萬元後,再轉交予B02或林瑋婕 11 A07 (提告) 111年8月中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萱寶」、「易澤陽」,佯以投資操作,致A0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34分 10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52分許 ②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2分許 ①87萬6,500元 ②42萬5,700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10分 125萬元 森威國際(劉泊枋):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9時50分許 10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許 100萬元 吳梓寧: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15分 100萬元 祥閎管理顧問企業社(陶守廉):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陶守廉於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42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後,轉交予黃子凊層轉林瑋婕 12 A12 (未提告) 111年8月17日前某時許 傳送詐欺投資網站予A12,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111年9月1日下午2時20分 160萬元 瓏脈工程行: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下午2時22分許 400萬30元 延元工程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下午2時29分 100萬元 祥閎管理顧問企業社(陶守廉):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陶守廉於111年9月1日下午2時51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後,轉交予林瑋婕 13 A08 (提告) 111年8月23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Janey」、「復華投信-媛君」佯以投資操作,致A0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7日上午10時35分許 10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上午10時51分許 100萬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上午10時59分許 146萬元 鄭廷生技有限公司(B02):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由B02於111年9月7日中午12時49分許,臨櫃提領146萬元後,轉交予林瑋婕 14 廖珮璉 (提告) 111年12月12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佯以投資操作,致告訴人廖珮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2日9時25分許 10萬元 游姿盈名下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2日9時44分許 56萬1,830元 黃昱斌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2日10時29分許 58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於111年12月12日臨櫃取款110萬元,交付予「蔡秘書」。 【附表二(被告B02部分)】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時間、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主文 和解情況 1 A01 (提告) 如附表一編號1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 李文鋒 (未提告) 如附表一編號2詐欺時間、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 A02 (提告) 如附表一編號3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 A03 (提告) 如附表一編號4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 A09 (未提告) 如附表一編號5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 A04 (提告) 如附表一編號6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自112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匯款5,000元至左揭被害人指定之帳戶內 7 A05 (提告) 如附表一編號7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 楊志凱 (提告) 如附表一編號8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自112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匯款5,000元至左揭被害人指定之帳戶內 9 A10 (未提告) 如附表一編號9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 A11 (未提告) 如附表一編號10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 A07 (提告) 如附表一編號11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2 A12 (未提告) 如附表一編號12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 A08 (提告) 如附表一編號13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自112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匯款5,000元至左揭被害人指定之帳戶內 14 廖珮璉 (提告) 如附表一編號14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105號112年度偵字第11106號112年度偵字第11564號112年度偵字第11644號112年度偵字第19485號112年度偵字第20928號被 告 陶守廉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 中) 選任辯護人 黃當庭律師 被 告 劉泊枋 陳志雄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 樓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 中) 吳文楓 籍設苗栗縣○○鄉○○村0鄰○○○0 0號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 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弘洛律師 被 告 黃彥霖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 號5樓 現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4 樓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 中) 選任辯護人 吳郁婷律師 被 告 劉宇閎 籍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 0號 現居桃園市○○區○○○街000號11 樓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 中) 選任辯護人 黃國展律師 被 告 B02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 中) 選任辯護人 陳昱名律師 被 告 衛語彤 籍設苗栗縣後龍鎮灣寶里6鄰灣寶庄0 0之6號 游力嘉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23 樓之3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 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政峯律師 江昇峰律師 被 告 黃子凊 籍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8 樓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 中) 選任辯護人 簡詩家律師 王平成律師 被 告 徐仲暐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新北○○○○○○○○) 現居桃園市○鎮區○○路000號11樓 之1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 中) 賴志杰 籍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00 ○0號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 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吳亞澂律師 被 告 王莠雯 籍設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 號 現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 號6樓 林瑋婕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 3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 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力嘉、宋禹逸、張皓宇(上2人所涉詐欺等部分,另案偵 辦中)共同基於主持、操作、指揮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初,由宋禹逸、游力嘉出資 擔任金主,宋禹逸在境外負責主持、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游力嘉則在境內負責負責主持、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水房、控房、車手成員,張皓宇在境內負責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控房成員。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仲暐、林瑋婕、王莠 雯、陳志雄、陶守廉、劉泊枋則直接或間接受宋禹逸、游力嘉招募,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陸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為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徐仲暐則為控房、收簿成 員,林瑋婕、王莠雯為車手頭(組織代號詳附表一),陶守廉、陳志雄、劉泊枋則為車手。 二、某議既定,游力嘉、宋禹逸、張皓宇、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仲暐、林瑋婕、 王莠雯、陳志雄、陶守廉、劉泊枋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工詳如附表一,即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操作該等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先匯入第二層人頭帳戶,再匯入第三層洗錢帳戶,旋分別由B02、陶守廉、劉泊枋 、陳志雄臨櫃取款後,交付予林瑋婕或由B02層轉林瑋婕, 再由林瑋婕購買虛擬貨幣存入宋禹逸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或將款項交付予游力嘉。 三、嗣張皓宇另案為警察查獲,自其持用之手機內資訊循線追查,於111年2月20日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進行搜索,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將陶守廉、劉泊枋、陳志雄、黃子凊、游力嘉、吳文楓、劉宇閎、B02、黃彥霖拘 提到案,於111年2月21日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將衛語彤拘提到案;復於111年4月13日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將徐仲暐、賴志杰、王莠雯拘提到案,始悉前情。 四、另於112年4月28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扣押游力嘉、黃子凊、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徐仲暐(置於第三人名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產。 五、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及A01、A02、A03、A04、陳世彬、楊志 凱、A07、A08分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游力嘉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經具結後之證述 ⒈被告游力嘉坦承有操作網路銀行並購買虛擬貨幣以洗錢之事實。 ⒉證明【宋。V】為宋禹逸、【兔。D】為被告林瑋婕、【烈。Y】為被告B02。 2 被告黃彥霖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經具結後之證述 ⒈被告黃彥霖坦承有受被告游力嘉招募而加入本案集團,並使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寶。B】、B等代號或暱稱,且受被告游力嘉指揮,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集團成員使用,且迄今獲有報酬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游力嘉與宋禹逸有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 3 被告劉宇閎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經具結後之證述 ⒈被告劉宇閎坦承有受宋禹逸招募而加入本案集團,並使用H、粽子、襪子、紅粄H等代號或暱稱,且負責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⒉證明宋禹逸負責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張皓宇則負責管理轉帳、發放薪水之事實。 4 被告黃子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經具結後之證述 ⒈被告坦承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使用麥拉倫T、T等代號或暱稱,且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另於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42分許,向被告陶守廉拿取100萬元後轉交予被告林瑋婕,且迄今獲有報酬20萬元之事實。 ⒉證明宋禹逸、被告游力嘉有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 5 被告吳文楓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經具結後之證述 ⒈被告吳文楓坦承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使用【Jay 川普】、花生等代號或暱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外繞行,並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之事實。 ⒉證明張皓宇負責代宋禹逸管理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之事實。 6 被告賴志杰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經具結後之證述 ⒈被告賴志杰坦承有加入本案集團,並使用US美金、貝佐斯US、US馬斯克等代號或暱稱,並搭乘被告吳文楓駕駛之車輛,在車輛上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之事實。 ⒉證明宋禹逸負責操作、指揮本案集團,張皓宇負責發放薪水之事實。 7 被告衛語彤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經具結後之證述 ⒈被告衛語彤坦承有加入本案集團,並使用阿布CC之代號,並搭乘被告吳文楓駕駛之車輛,聽從被告吳文楓、賴志杰之指示。 ⒉證明宋禹逸、被告游力嘉負責主持本案集團之事實。 8 被告B02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經具結後之證述 被告B02坦承有擔任鄭廷公司負責人,並自鄭廷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且曾依指示向被告劉泊枋取款後,均轉交他人之事實。 9 被告徐仲暐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經具結後之證述 被告徐仲暐坦承有受被告林瑋婕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使用DIY為暱稱,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再將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再將人頭帳戶所有人送入控房之事實。 10 被告林瑋婕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經具結後之證述 ⒈被告林瑋婕坦承有受宋禹逸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使用【兔。D】、Compte supprime、D、兔兔為代號或暱稱,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並將人頭帳戶持有人送入控房控制,再將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提供其名下三和公司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向被告陶守廉、劉泊枋、陳志雄、B02取款後,購買虛擬貨幣轉入宋禹逸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或將款項轉交予被告游力嘉、黃俊霖。 ⒉證明被告游力嘉與宋禹逸有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被告B02使用代號Y,被告王莠雯有操作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之事實。 11 被告王莠雯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經具結後之證述 ⒈被告王莠雯坦承有受被告游力嘉招募加入本案集團,並使用安迪‧沃荷(S)為暱稱,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集團成員使用,且有前往取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游力嘉與宋禹逸有主持本案集團之事實。 12 被告陶守廉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經具結後之證述 被告陶守廉坦承提供其名祥閎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被告林瑋婕收款,並予以領取層轉被告林瑋婕之事實。 13 被告劉泊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經具結後之證述 被告劉泊枋坦承有提供其名下森威公司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後,再轉交予被告林瑋婕、B02,並因此獲有報酬7.4萬元報酬之事實。 14 被告陳志雄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經具結後之證述 被告陳志雄坦承提供其名下越歆企業社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後,再曾轉予被告林瑋婕,且每領100萬元可獲得2萬元報酬之事實。 15 證人即告訴人A01、A02、A03、A04、A05、楊志凱、A07、A08、證人即被害人李文鋒、A09、A10、A11、A12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欺後,即依指示分別匯款至附表二第一層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第一層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1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02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A03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A05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元長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楊志凱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被害人A10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A07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A12提出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A08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17 曾靖恩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亞悟亞告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許瑋玲所有之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徐煥哲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張逸塵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鄭廷生技有限公司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李耀文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三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梁宸瑄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林翰頡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江王志平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王志男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越歆企業社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翔渝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劉原華所有之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吳家鈞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蔡貫宗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晶城實業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陳麗雲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示羽科技所有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王岳峰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森威公司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吳梓寧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祥閎企業社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瓏脈工程行所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延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附表二之金流情形。 18 飛機群組「A1【KK拼車】A10」對話紀錄截圖 該群組內有Venus、Q (E、貝佐斯US、Ja川普、粽子H、阿布cc,並談及曾靖恩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19 飛機群組「DIY驗車群」對話紀錄截圖 該群組內有老高與小茉(N)、Venus、Q (E、DIY/Cobras、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麥拉倫T/馬丁T、mar suries(D)、貝佐斯US、Ja川普、紅粄H ,並談及亞悟亞告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徐煥哲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20 飛機群組「M【元寶末端】M後端3.5」對話紀錄截圖 該群組內有有老高與小茉(N)、Venus、Q (E、DIY/Cobras、US馬斯克/貝佐斯US、粽子H/紅粄H、Ja川普、mars uries(D),並談及許瑋玲所有之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梁宸瑄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21 飛機群組「M【宙慧嵐燦】M後端4.0」對話紀錄截圖 該群組內有老高與小茉(N)、Venus 、Q (E、Ja川普、貝佐斯US、安迪.沃荷(S)、粽子H/紅粄H、烈-Y、 Compte supprime、麥拉倫T,並談及張逸塵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22 飛機群組「0311.3000.9311-鷹13+0.1」對話紀錄截圖 該群組內有Q (E、Ja川普、US馬斯克、粽子H、麥拉倫T,並談及李耀文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23 飛機群組「人與人連結-11.3%台1」對話紀錄截圖 該群組內有老高與小茉(N)、Venus 、Q (E、阿布cc、貝佐斯US、紅粄H、JA川普、麥拉倫T,並談及林翰頡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江王志平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吳家鈞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岳峰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24 飛機群組「04雞肉飯」對話紀錄截圖 該群組內有老高與小茉(N)、Venus 、Q (E、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JA川普、紅粄H、阿布cc、貝佐斯US,並談及王志男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25 飛機群組「A【兄弟捧場】A11」對話紀錄截圖 該群組內有老高與小茉(N)、Venus 、Q (E、貝佐斯US、阿布cc、JA川普、mars uries(D)、烈-Y,並談及劉原華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26 飛機群組「M【女特務後端】M後端3.5」對話紀錄截圖 該群組內有老高與小茉(N)、Venus 、Q (E 、Compte supprime/mars uries(D)、貝佐斯US、安迪.沃荷(S)、粽子H/紅粄H、Ja川普、自由時報、麥拉倫T,並談及王志男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示羽科技所有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晶城實業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27 飛機群組「11%T4/T5-K專車」對話紀錄截圖 該群組內有老高與小茉(N)、Q (E 、Ja川普、US馬斯克/貝佐斯US、阿布cc、麥拉倫T、自由時報、紅粄H,並談及陳麗雲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28 飛機群組「【嵐燦】公戶群」對話紀錄截圖 該群組內有老高與小茉(N)、Venus 、Q (E、Compte supprime/ mars uries(D)、Ja川普、貝佐斯US、烈-Y,並談及晶城實業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二、經查,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 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1款規定,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行為,包含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之特定犯罪。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即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是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 第69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 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250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按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非為某單一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均屬犯罪組織。又同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所謂「發起」,係指倡導發動;「主持」,係指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後操控;「指揮」則係發號施令之意。至於「參與」,則指聽命行事,不能自主決定犯罪計畫之實行,而從屬於領導層級之指揮監督,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上述「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各係指犯罪組織創立、管理階層所為之犯行,雖不排斥其實行行為隨犯罪歷程之發展而有重合,然其中除「發起」係從無到有外,其他管理階層之犯行則以已有犯罪組織存在為前提。犯罪組織成員之行為,究竟屬於上述何者角色類型,自應綜合卷內相關證據,依其行為對於組織是否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或僅具有從屬性而妥為判斷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66、4692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謂「發起」犯罪組織,係指犯罪組織之創始者,即使犯罪組織從無到有而成立;所謂「主持」犯罪組織,係指主事把持,即在已成立之犯罪組織中作為首腦而居於領導者地位;所謂「操縱」犯罪組織,指實質領導整個犯罪組織之運作;所謂「指揮」犯罪組織,乃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而「參與」犯罪組織,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且發起犯罪組織者倘尚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所謂「發起」,係指提議創設、倡導發動犯罪組織;「主持」乃指主導或主事把持,即在已成立之犯罪組織中作為首腦而居於領導者地位;「操縱」係指幕後操控或掌控支配,實質領導整個犯罪組織之運作;「指揮」則係發號施令,乃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以上各該行為之意義雖有不同,惟無論何者,本質上均係事實上對犯罪組織之存在或運作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係居於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此與「參與」犯罪組織,係指從屬於領導層級之指揮監督,聽命行事,不能自主決定犯罪計畫之實行,僅係聽取號令而奉命行動之一般成員者,顯然有別。 四、論罪: ㈠罪名: 核被告游力嘉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犯罪組織(即如附表二編號9,乃本案「首次犯罪」 ,1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共同犯詐欺取 財(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3,共13次)、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3,共13次)等罪嫌;被告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即如附表二編號9, 乃本案「首次犯罪」,1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共同犯詐欺取財(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3,共13次)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即如附表二編號1 至13,共13次)等罪嫌;被告陳志雄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即如附表二編號6 ,乃本案「首次犯罪」,1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共同犯詐欺取財(即如附表二編號6,1次)、 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即如附表二編號6,1次 )等罪嫌;被告陶守廉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即如附表二編號12,乃本案「 首次犯罪」,1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共 同犯詐欺取財(即如附表二編號11、12,共2次)、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即如附表二編號11、12,共2次)等罪嫌;被告劉泊枋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即如附表二編號10,乃本案 「首次犯罪」,1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共同犯詐欺取財(即如附表二編號10、11,共2次)、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即如附表二編號10、11, 共2次)等罪嫌。 ㈡共犯: 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著有28年台上字第3110號、34年台上字第68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游力嘉、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就附表二 編號1至13、被告陳志雄就附表二編號6、被告陶守廉就附表二編號11、12、被告劉泊枋就附表二編號10、11等犯行,雖非始終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各階段犯行,惟其等與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既為遂行彼等詐欺取財之犯行而相互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依照上開說明,被告游力嘉、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陳志雄、陶守廉、劉泊 枋就應其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次查: ⒈被告游力嘉、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陳志雄與宋禹逸 、張皓宇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二編號6所示 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論處。 ⒉被告游力嘉、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陶守廉與宋禹逸 、張皓宇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論處。 ⒊被告游力嘉、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劉泊枋與宋禹逸 、張皓宇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二編號10所示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論處。 ⒋被告游力嘉、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陶守廉、劉泊枋 與宋禹逸、張皓宇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二編號11所示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論處。 ⒌被告游力嘉、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與宋禹逸、張皓宇 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5、7至9、13所示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論處。 ㈢罪數: 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依上開說明,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二者仍有部分合致,應評價為一罪而為想像競合犯。是被告游力嘉就本案所犯主持犯罪組織罪嫌,及被告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仲暐、 林瑋婕、王莠雯、陳志雄、陶守廉、劉泊枋就本案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各與其等所為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間,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被告游力嘉部分,與其首次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請從一重論以主持犯罪組織罪嫌;就被告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 仲暐、林瑋婕、王莠雯、陳志雄、陶守廉、劉泊枋,則各與其等首次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請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⒊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265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游力嘉所為上開主持犯罪組織(與附表二編號9部分競合,業如前述)及12次( 即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所為上開13次(即附表二 編號1至1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陶守廉所 為上開2次(即附表二編號11、12);被告劉泊枋所為上開2次(即附表二編號10、11)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時間、地點均相異,且告訴人、被害人亦非相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檢 察 官 劉威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書 記 官 李美靜 所犯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 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組織代號或使用之暱稱 工作內容 1 宋禹逸 Venus、V、鳳凰、【宋。V】 在境外主持、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負責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提供電子錢包地址予本案詐欺集團將取得之贓款購買虛擬貨幣匯入,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2 游力嘉 老高與小茉(N)、【葉。N】、葉子 在境內主持、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水房、控房、車手成員,負責透過「飛機」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控房、車手成員,並收受林瑋婕自人頭帳戶取得之贓款及操作虛擬貨幣帳戶將業已轉換成虛擬貨幣之贓款匯出,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3 張皓宇 【Q。E】、E、駱駝E 在境內指揮、監控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水房、控房成員,並負責將取得之人頭帳戶綁定約定轉帳後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收取贓款及發放薪水予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 4 黃彥霖 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寶。B】、B 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黃彥霖並因此獲有報酬新臺幣(下同)20萬元。 5 劉宇閎 H、粽子、襪子、紅粄H、【源。H】 6 黃子凊 麥拉倫T、T 黃子凊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收取贓款,並因此獲有報酬20萬元。 7 吳文楓 【Jay 川普】、花生 3人一組,由吳文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賴志杰、衛語彤,在臺中、苗栗地區繞行,並在車上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 8 賴志杰 US美金、貝佐斯US、US馬斯克 9 衛語彤 阿布CC 10 B02 【烈。Y】、Y 負責擔任鄭廷生技有限公司(下稱鄭廷公司)負責人並,自鄭廷公司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領取贓款、向車手收取贓款。 11 徐仲暐 DIY 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後並將人頭帳戶持有人置於實力支配之下,再將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 12 林瑋婕 【兔。D】、Compte supprime、D、兔兔 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並將人頭帳戶持有人送入控房控制,再將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提供其名下三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三和公司)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向車手取款後,購買虛擬貨幣轉入宋禹逸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或將款項轉交予游力嘉。 13 王莠雯 安迪‧沃荷(S)、S 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偕同人頭帳戶持有人前往臨櫃取款。 14 陶守廉 無 提供其名下祥閎管理顧問企業社(下稱祥閎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15 劉泊枋 派潘架發威 提供其名下森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森威公司)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16 陳志雄 無 提供其名下越歆企業社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終層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A01 (提告) 111年9月7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美琪」佯以投資操作,致A0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6日上午9時43分許 10萬元 曾靖恩: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38分許 10萬1,250元 亞悟亞告: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6日上午11時15分許 61萬2,500元 許瑋玲: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7分許,匯款28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8分許,匯款25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於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8分許,匯款8萬2,000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李文鋒 (未提告) 111年10月3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黃英傑」佯以投資操作,致李文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0日上午9時10分許 5萬元 徐煥哲: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上午10時49分許 11萬7,653元 張逸塵: 中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 12萬元 鄭廷生技有限公司(B02):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號帳戶 由B02於111年9月20日中午12時26分許,臨櫃提領61萬元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3 A02 (提告) 111年8月15日下午1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李鈺婷」佯以投資操作,致A0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8日中午12時14分許 5萬元 李耀文: 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中午12時35分許 34萬8,716元 張逸塵: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中午12時46分許 13萬元 三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瑋婕):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9月28日下午12時48分許,匯款13萬元至林瑋婕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下午12時56分 21萬7,100元 梁宸瑄: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9月28日下午1時43分許,匯款21萬7,100 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A03 (提告) 110年底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劉玲」佯以投資操作,致A0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6日上午9時51分許 25萬元 林翰頡: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上午10時26分許 24萬1,783元 亞悟亞告: 中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上午11時許 71萬元 鄭廷生技有限公司(B02):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B02於111年9月26日下午2時17分許,臨櫃提領100萬8,000元 5 A09 (未提告) 111年5 月底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李夢珊」佯以投資操作,致A0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9日下午1時15分許 44萬元 江王志平: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下午1時28分許 54萬8,750元 張逸塵: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下午1時37分 52萬1,700元 梁宸瑄: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於111年9月29日下午2時32分許,匯款25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111年9月29日下午2時33分許,匯款20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A04 (提告) 111年9月6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張梓玲Aillen」佯以投資操作,致A0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54分 38萬3,000元 王志男: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58分許 38萬3,000元 三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瑋婕):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0日上午11時44分許 64萬5,000元 越歆企業社(陳志雄):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陳志雄於111年10月20日中午12時41分許,臨櫃提領77萬5,000元 7 A05 (提告) 111年10月3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林雲瑾」佯以投資操作,致A0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3日下午2時30分許 30萬元 謝翔渝: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日下午2時51分許 29萬5,478元 王志男: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日下午3時4分 21萬7,500元 劉原華: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0月3日下午3時55分許,匯款28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楊志凱 (提告) 111年7月10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janey萱萱」佯以投資操作,致楊志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5日中午12時44分許 7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5日下午1時27分許 70萬1,250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5日下午1時36分許 70萬2,100元 晶城實業(蕭化石):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林瑋婕於111年9月5日下午3時9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 9 A10 (未提告) 111年7月初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佳怡」佯以投資操作,致A1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下午4時3分 200萬元 陳麗雲: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下午4時33分許 109萬7,500元 示羽科技: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下午4時54分許 198萬元 晶城實業(蕭化石)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林瑋婕於111年9月5日下午3時9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 10 A11 (未提告) 111年8月10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zappos在線客服-蔡曉涵」佯以免成本網路商店廣告,致A1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8日上午9時許 3萬元 王岳峰: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8日上午9時39分許 12萬7,800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45分 75萬元 森威國際(劉泊枋):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劉泊枋於111年9月8日中午12時20分許,臨櫃提領250萬元後,再轉交予B02或林瑋婕 11 A07 (提告) 111年8月中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萱寶」、「易澤陽」,佯以投資操作,致A0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34分 10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52分許 ②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2分許 ①87萬6,500元 ②42萬5,700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10分 125萬元 森威國際(劉泊枋):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9時50分許 10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許 100萬元 吳梓寧: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15分 100萬元 祥閎管理顧問企業社(陶守廉):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陶守廉於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42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後,轉交予黃子凊層轉林瑋婕 12 A12 (未提告) 111年8月17日前某時許 傳送詐欺投資網站予A12,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111年9月1日下午2時20分 160萬元 瓏脈工程行: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下午2時22分許 400萬30元 延元工程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下午2時29分 100萬元 祥閎管理顧問企業社(陶守廉):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陶守廉於111年9月1日下午2時51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後,轉交予林瑋婕 13 A08 (提告) 111年8月23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Janey」、「復華投信-媛君」佯以投資操作,致A0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7日上午10時35分許 10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上午10時51分許 100萬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上午10時59分許 146萬元 鄭廷生技有限公司(B02):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由B02於111年9月7日中午12時49分許,臨櫃提領146萬元後,轉交予林瑋婕 附表三: 編號 姓名 扣押範圍 1 游力嘉 890萬3,000元 2 徐仲暐 20萬元 3 黃子凊 10萬元 4 吳文楓 15萬元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5 賴志杰 10萬元 6 衛語彤 2萬元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28404號被 告 陶守廉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黃當庭律師 被 告 劉泊枋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街00巷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志雄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 樓 現居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文楓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苗栗縣○○鄉○○村0鄰○○○0 0號 現居苗栗縣○○鄉○○村0鄰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弘洛律師 被 告 黃彥霖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 號5樓 現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吳郁婷律師 被 告 劉宇閎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 0號 現居桃園市○○區○○○街000號11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黃國展律師 被 告 B02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昱名律師 被 告 衛語彤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苗栗縣後龍鎮灣寶里6鄰灣寶庄0 0之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游力嘉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23 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政峯律師 江昇峰律師 被 告 黃子凊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8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簡詩家律師 王平成律師 被 告 徐仲暐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新北○○○○○○○○) 現居桃園市○鎮區○○路000號11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志杰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吳亞澂律師 被 告 王莠雯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 號 現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 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瑋婕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 3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 守所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應與貴院(孟股)審理之112年度金 訴字第497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 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㈠游力嘉、宋禹逸、張皓宇(上2人所涉詐欺等部分,另案偵辦 中)共同基於主持、操作、指揮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初,由宋禹逸、游力嘉出資擔 任金主,宋禹逸在境外負責主持、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游力嘉則在境內負責負責主持、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水房、控房、車手成員,張皓宇在境內負責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控房成員。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 、陳志雄、陶守廉、劉泊枋則直接或間接受宋禹逸、游力嘉招募,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陸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為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徐仲暐則為控房、收簿成員 ,林瑋婕、王莠雯為車手頭(組織代號詳附表一),陶守廉、陳志雄、劉泊枋則為車手。 ㈡某議既定,游力嘉、宋禹逸、張皓宇、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仲暐、林瑋婕、 王莠雯、陳志雄、陶守廉、劉泊枋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工詳如附表一,即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操作該等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先匯入第二層人頭帳戶,再匯入第三層洗錢帳戶,旋分別由B02、陶守廉、劉泊枋 、陳志雄臨櫃取款後,交付予林瑋婕或由B02層轉林瑋婕, 再由林瑋婕購買虛擬貨幣存入宋禹逸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或將款項交付予游力嘉。 ㈢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及A01、A02、A03、A04、陳世彬、楊志 凱、A07、A08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二、證據: ㈠被告游力嘉、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陳志雄、陶守廉 、劉泊枋於警詢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A01、A02、A03、A04、A05、楊志凱、A07、A08 、證人即被害人李文鋒、A09、A10、A11、A12於警詢中之證 述。 ㈢被害人匯款金流一覽表及金融帳戶交易明細。 ㈣群組名稱概述一覽表、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游力嘉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犯罪組織(即如附表二編號9,乃本案「首次犯罪」 ,1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共同犯詐欺取 財(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3,共13次)、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3,共13次)等罪嫌;被告黃彥霖、黃子凊、劉宇閎、吳文楓、賴志杰、衛語彤、B02、徐仲暐、林瑋婕、王莠雯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即如附表二編號9, 乃本案「首次犯罪」,1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共同犯詐欺取財(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3,共13次)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即如附表二編號1 至13,共13次)等罪嫌;被告陳志雄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即如附表二編號6 ,乃本案「首次犯罪」,1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共同犯詐欺取財(即如附表二編號6,1次)、 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即如附表二編號6,1次 )等罪嫌;被告陶守廉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即如附表二編號12,乃本案「 首次犯罪」,1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共 同犯詐欺取財(即如附表二編號11、12,共2次)、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即如附表二編號11、12,共2次)等罪嫌;被告劉泊枋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即如附表二編號10,乃本案 「首次犯罪」,1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共同犯詐欺取財(即如附表二編號10、11,共2次)、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即如附表二編號10、11, 共2次)等罪嫌。 四、併案理由: 經查,上開被告等前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11105、11106、11564、11644、19485、20928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孟股)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97號案件審理中,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該案起訴書可憑。次查,本件上開被告等係就相同被害人等涉犯詐欺及洗錢等罪嫌,與前揭起訴案件係同一事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2年6月7日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2180447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在卷 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為起訴效力所及,應 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檢 察 官 所犯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 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組織代號或使用之暱稱 工作內容 1 宋禹逸 Venus、V、鳳凰、【宋。V】 在境外主持、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負責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提供電子錢包地址予本案詐欺集團將取得之贓款購買虛擬貨幣匯入,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2 游力嘉 老高與小茉(N)、【葉。N】、葉子 在境內主持、操作、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水房、控房、車手成員,負責透過「飛機」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控房、車手成員,並收受林瑋婕自人頭帳戶取得之贓款及操作虛擬貨幣帳戶將業已轉換成虛擬貨幣之贓款匯出,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3 張皓宇 【Q。E】、E、駱駝E 在境內指揮、監控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水房、控房成員,並負責將取得之人頭帳戶綁定約定轉帳後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收取贓款及發放薪水予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 4 黃彥霖 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寶。B】、B 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黃彥霖並因此獲有報酬新臺幣(下同)20萬元。 5 劉宇閎 H、粽子、襪子、紅粄H、【源。H】 6 黃子凊 麥拉倫T、T 黃子凊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收取贓款,並因此獲有報酬20萬元。 7 吳文楓 【Jay 川普】、花生 3人一組,由吳文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賴志杰、衛語彤,在臺中、苗栗地區繞行,並在車上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 8 賴志杰 US美金、貝佐斯US、US馬斯克 9 衛語彤 阿布CC 10 B02 【烈。Y】、Y 負責擔任鄭廷生技有限公司(下稱鄭廷公司)負責人並,自鄭廷公司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領取贓款、向車手收取贓款。 11 徐仲暐 DIY 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後並將人頭帳戶持有人置於實力支配之下,再將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 12 林瑋婕 【兔。D】、Compte supprime、D、兔兔 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並將人頭帳戶持有人送入控房控制,再將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提供其名下三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三和公司)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向車手取款後,購買虛擬貨幣轉入宋禹逸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或將款項轉交予游力嘉。 13 王莠雯 安迪‧沃荷(S)、S 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之帳戶資訊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操控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轉帳,偕同人頭帳戶持有人前往臨櫃取款。 14 陶守廉 無 提供其名下祥閎管理顧問企業社(下稱祥閎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15 劉泊枋 派潘架發威 提供其名下森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森威公司)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16 陳志雄 無 提供其名下越歆企業社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第三層洗錢帳戶收受贓款並予以領款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終層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A01 (提告) 111年9月7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美琪」佯以投資操作,致A0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6日上午9時43分許 10萬元 曾靖恩: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38分許 10萬1,250元 亞悟亞告: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6日上午11時15分許 61萬2,500元 許瑋玲: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7分許,匯款28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8分許,匯款25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於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8分許,匯款8萬2,000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李文鋒 (未提告) 111年10月3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黃英傑」佯以投資操作,致李文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0日上午9時10分許 5萬元 徐煥哲: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上午10時49分許 11萬7,653元 張逸塵: 中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 12萬元 鄭廷生技有限公司(B02):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號帳戶 由B02於111年9月20日中午12時26分許,臨櫃提領61萬元後,再轉交予林瑋婕 3 A02 (提告) 111年8月15日下午1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李鈺婷」佯以投資操作,致A0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8日中午12時14分許 5萬元 李耀文: 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中午12時35分許 34萬8,716元 張逸塵: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中午12時46分許 13萬元 三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瑋婕):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9月28日下午12時48分許,匯款13萬元至林瑋婕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下午12時56分 21萬7,100元 梁宸瑄: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9月28日下午1時43分許,匯款21萬7,100 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A03 (提告) 110年底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劉玲」佯以投資操作,致A0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6日上午9時51分許 25萬元 林翰頡: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上午10時26分許 24萬1,783元 亞悟亞告: 中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上午11時許 71萬元 鄭廷生技有限公司(B02):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B02於111年9月26日下午2時17分許,臨櫃提領100萬8,000元 5 A09 (未提告) 111年5 月底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李夢珊」佯以投資操作,致A0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9日下午1時15分許 44萬元 江王志平: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下午1時28分許 54萬8,750元 張逸塵: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下午1時37分 52萬1,700元 梁宸瑄: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於111年9月29日下午2時32分許,匯款25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111年9月29日下午2時33分許,匯款20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A04 (提告) 111年9月6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張梓玲Aillen」佯以投資操作,致A0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54分 38萬3,000元 王志男: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58分許 38萬3,000元 三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瑋婕):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0日上午11時44分許 64萬5,000元 越歆企業社(陳志雄):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陳志雄於111年10月20日中午12時41分許,臨櫃提領77萬5,000元 7 A05 (提告) 111年10月3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林雲瑾」佯以投資操作,致A0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3日下午2時30分許 30萬元 謝翔渝: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日下午2時51分許 29萬5,478元 王志男: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日下午3時4分 21萬7,500元 劉原華: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0月3日下午3時55分許,匯款28萬元至虛擬貨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楊志凱 (提告) 111年7月10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janey萱萱」佯以投資操作,致楊志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5日中午12時44分許 7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5日下午1時27分許 70萬1,250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5日下午1時36分許 70萬2,100元 晶城實業(蕭化石):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林瑋婕於111年9月5日下午3時9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 9 A10 (未提告) 111年7月初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佳怡」佯以投資操作,致A1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下午4時3分 200萬元 陳麗雲: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下午4時33分許 109萬7,500元 示羽科技: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下午4時54分許 198萬元 晶城實業(蕭化石)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林瑋婕於111年9月5日下午3時9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 10 A11 (未提告) 111年8月10日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zappos在線客服-蔡曉涵」佯以免成本網路商店廣告,致A1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8日上午9時許 3萬元 王岳峰: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8日上午9時39分許 12萬7,800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45分 75萬元 森威國際(劉泊枋):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劉泊枋於111年9月8日中午12時20分許,臨櫃提領250萬元後,再轉交予B02或林瑋婕 11 A07 (提告) 111年8月中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萱寶」、「易澤陽」,佯以投資操作,致A0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34分 10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52分許 ②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2分許 ①87萬6,500元 ②42萬5,700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10分 125萬元 森威國際(劉泊枋):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9時50分許 10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許 100萬元 吳梓寧: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15分 100萬元 祥閎管理顧問企業社(陶守廉):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陶守廉於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42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後,轉交予黃子凊層轉林瑋婕 12 A12 (未提告) 111年8月17日前某時許 傳送詐欺投資網站予A12,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111年9月1日下午2時20分 160萬元 瓏脈工程行: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下午2時22分許 400萬30元 延元工程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下午2時29分 100萬元 祥閎管理顧問企業社(陶守廉):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陶守廉於111年9月1日下午2時51分許,臨櫃提領100萬元後,轉交予林瑋婕 13 A08 (提告) 111年8月23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Janey」、「復華投信-媛君」佯以投資操作,致A0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7日上午10時35分許 100萬元 吳家鈞: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上午10時51分許 100萬元 蔡貫宗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上午10時59分許 146萬元 鄭廷生技有限公司(B02):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由B02於111年9月7日中午12時49分許,臨櫃提領146萬元後,轉交予林瑋婕 【附件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2955號被 告 B02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審理之112年 度金訴字第497號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應 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02於民國111年初,加入由游力嘉、宋禹逸、張浩宇等3人 (游力嘉所涉詐欺等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 金訴字第497號審理中;宋禹逸、張浩宇所涉詐欺等部分, 另案偵辦中)出資、主持、操作,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金訴字第497號審理中,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下稱本案 詐欺集團),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水房成員,並提供其以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負責人名義,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嗣B02與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 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操作該等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先匯入第二層人頭帳戶,再匯入第三層本案帳戶後,由B02臨 櫃取款,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蔡秘書」之人,而以此方式掩飾上開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廖珮璉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B0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以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負責人名義,申辦本案帳戶,並將匯入第三層本案帳戶之款項臨櫃取款後,轉交予他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廖珮璉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後,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⑷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後,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 ⑴游姿盈名下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⑵黃昱斌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⑶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證明附表所示之金流情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加 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 嫌。被告與游力嘉、宋禹逸、張浩宇、「蔡秘書」等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 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3 人以上加重詐欺罪嫌處斷。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然查被告係擔任本案詐欺集 團之水房成員,且有將匯入第三層本案帳戶之款項臨櫃取款後,轉交予他人,則其所為係屬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此部分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105、11106、11564、11644、19485、20928號提起公訴,現 正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97號(孟股)審理中,此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按。因該案與本件間,具有1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故認應追加起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檢 察 官 呂象吾 檢 察 官 林宣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 記 官 連羽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終層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入款時間 匯入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廖珮璉 111年12月12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佯以投資操作,致告訴人廖珮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2日9時25分許 10萬元 游姿盈名下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2日9時44分許 56萬1,830元 黃昱斌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2日10時29分許 58萬元 本案帳戶 被告於111年12月12日臨櫃取款110萬元,交付予「蔡秘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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