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0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立芝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辛○○
- 兼代表人
- 己○○
- 被告
- 己○○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袁健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陽文瑜律師
- 被告
- 倡儀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癸○○
- 被告
- 癸○○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邱清銜律師
- 被告
- 可博科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庚○○
- 被告
- 庚○○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陳慶瑞律師
- 被告
- 午○○
- 選任辯護人
- 廖珠蓉律師
- 被告
- 天佑電腦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亥○○○
- 被告
- 亥○○○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施小凡律師
- 被告
- 亞細亞電腦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丙○○
- 被告
- 丙○○
- 被告
- 振元資訊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卯○○
- 被告
- 卯○○
- 被告
- 前列四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沈朝標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4291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11707 、18017 、19027 號及95年度偵字第5545、10439 、10760 、11064 及13316 號及96年度偵字第2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己○○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己○○被訴使投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罪部分無罪。
癸○○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癸○○被訴使投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罪部分無罪。
立芝企業有限公司、倡儀企業有限公司、可博科技有限公司、庚○○、午○○、天佑電腦有限公司、亥○○○、亞細亞電腦有限公司、丙○○、振元資訊有限公司、卯○○均無罪。
事實
一、己○○係立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立芝公司)及詰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詰揚公司)負責人,其為顧及與下列軍方單位之業務往來,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緣陸軍總司令部化兵署之署長寅○○(另案於高等軍事法院審理中),為支應化兵署之慰問獎金、私人用途及化兵署所編列一般行政事務費之預算不敷使用,為使所屬機關的一般事務能順利推展,不致因預算不足而停擺等由,遂指示其下屬即中校行政官巳○○(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3 年確定),或經由不知情之文卷室雇員酉○○(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藉由經辦該科耗材及事務機器維護採購之機會,虛、浮報採購數量、品項及價格,並要求有業務往來之立芝公司負責人己○○配合開立與實際採購數量、金額不符之虛偽統一發票,俾供巳○○或酉○○結報核銷經費。詎己○○明知上情,由巳○○或酉○○向己○○告知所需發票面額,己○○明知立芝公司未有附表一㈠所示統一發票之銷貨事實,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由己○○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林依臻,連續於附表一㈠編號1 至8 所示之各該時間內,依己○○要求金額開立附表一㈠編號1 至8 所示無實際銷貨事實或有銷貨卻浮報之不實統一發票給巳○○或酉○○,同時以無實際交易金額之10%之費用作為稅金,持以交付巳○○或酉○○辦理核銷作業,巳○○或酉○○即分別持取得之不實發票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經費結報之核銷簽呈及預算支用憑單等公文書,轉陳知情之寅○○及各級權責長官審核蓋章後,致使不知情之主計單位完成結報程序而撥款,領得附表一㈠編號1 至8 所示之撥款款項後,扣除給付給立芝公司之稅金後,其餘款項則作為支應化兵署署長加發於下屬官兵獎金、個人私用及化兵署一般事務開銷之周轉金等費用殆盡,足以生損害於主計單位對於經費核銷支用之正確性。
㈡緣陸軍總司令部後勤署綜合組(以下簡稱後勤署綜合組)之組長劉成(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該院95年法仁審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緩刑2 年確定),為支應後勤署綜合組之三節獎金及軍團聚餐等公關費用的慣例,遂指示其下屬即中校後勤官地○○(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該院95年法仁審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2 年確定),藉由經辦該科耗材及事務機器維護採購之機會,虛、浮報採購數量、品項及價格,並要求有業務往來之立芝公司負責人己○○配合開立與實際採購數量、金額不符之虛偽統一發票,俾供地○○結報核銷經費。詎己○○明知上情,由地○○向己○○告知所需發票面額,己○○明知立芝公司未有附表一㈡所示統一發票之銷貨事實,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由己○○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林依臻,連續於附表一㈡編號1 至15所示之各該時間內,依己○○要求金額開立附表一㈡編號1 至15所示無實際銷貨事實或有銷貨卻浮報之不實統一發票給地○○,同時以無實際交易金額之10%之費用作為稅金,持以交付地○○辦理核銷作業,地○○即分別於附表一㈡編號1 至15所示之簽呈時間持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經費結報之核銷簽呈及預算支用憑單等公文書,轉陳知情之劉成及各級權責長官審核蓋章後,致使不知情之主計單位完成結報程序而撥款,領得附表一㈡編號1 至15所示之撥款款項後,扣除給付給立芝公司之稅金後,其餘款項則作為支應後勤署綜合組組長劉成加發於下屬官兵三節工作獎金、軍團聚餐等費用殆盡,足以生損害於主計單位對於經費核銷支用之正確性。
㈢緣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作戰署綜合行政組(以下簡稱作戰署)之組長子○○(另案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因政戰綜合科所編列一般行政事務費之預算不敷使用,為使所屬機關的一般事務能順利推展,不致因預算不足而停擺,遂指示負責作戰署綜合行政組作業費分配及核銷業務之雇員丑○○(另案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藉由經辦該科耗材及事務機器維護採購之機會,虛、浮報採購數量、品項及價格,並要求有業務往來之立芝公司負責人己○○配合開立與實際採購數量、金額不符之虛偽統一發票,俾供子○○、丑○○結報核銷經費。詎己○○明知上情,由丑○○向己○○告知所需發票面額,己○○明知立芝公司未有附表一㈢所示統一發票之銷貨事實,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由己○○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林依臻,連續於附表一㈢編號1 至13所示之各該時間內,依己○○要求金額開立附表一㈢編號1 至13所示無實際銷貨事實或有銷貨卻浮報之不實統一發票給丑○○,同時以無實際交易金額之10%之費用作為稅金,持以交付丑○○辦理核銷作業,丑○○即分別於附表一㈢編號1 至13所示之簽呈時間持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經費結報之核銷簽呈及預算支用憑單等公文書,轉陳知情之子○○及各級權責長官審核蓋章後,致使不知情之主計單位完成結報程序而撥款,領得附表一㈢編號1 至13所示之撥款款項後,扣除給付給立芝公司之稅金後,其餘款項則作為支應作戰署一般事務開銷之周轉金,足以生損害於主計單位對於經費核銷支用之正確性。
㈣緣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軍務署(以下簡稱軍務署)之雇員丁○○(另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98號判決無罪確定),因所編列一般行政事務費之預算不敷使用,為使所屬機關的一般事務能順利推展,不致因預算不足而停擺,藉由經辦該科耗材及事務機器維護採購之機會,虛、浮報採購數量、品項及價格,並要求有業務往來之立芝公司及詰揚公司負責人己○○配合開立與實際採購數量、金額不符之虛偽統一發票,俾供丁○○結報核銷經費。詎己○○明知上情,由丁○○向己○○告知所需發票面額,己○○明知立芝公司未有附表一㈣所示統一發票之銷貨事實,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由己○○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林依臻,連續於附表一㈣編號1 至12所示之各該時間內,依己○○要求金額開立附表一㈣編號1 至12所示無實際銷貨事實或有銷貨卻浮報之不實統一發票給丁○○,同時以無實際交易金額之10%之費用作為稅金,持以交付丁○○辦理核銷作業,丁○○即分別於附表一㈣編號1 至12所示之簽呈時間持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經費結報之核銷簽呈及預算支用憑單等公文書,轉陳各級權責長官審核蓋章後,致使不知情之主計單位完成結報程序而撥款,領得附表一㈣編號1 至12所示之撥款款項後,扣除給付給立芝公司及詰揚公司之稅金後,其餘款項則作為支應軍務署一般事務開銷之周轉金,足以生損害於主計單位對於經費核銷支用之正確性。
㈤緣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工兵署(以下簡稱工兵署)之營繕工程組中校工程官辰○○(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2 年確定)及營產管理組參謀壬○○(另案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2年確定),因工兵署所編列一般行政事務費之預算不敷使用,為使所屬機關的一般事務能順利推展,不致因預算不足而停擺,藉由經辦該科耗材及事務機器維護採購之機會,虛、浮報採購數量、品項及價格,並要求有業務往來之立芝公司及詰揚公司負責人己○○配合開立與實際採購數量、金額不符之虛偽統一發票,俾供辰○○、壬○○結報核銷經費。詎己○○明知上情,由辰○○及壬○○分別向己○○告知所需發票面額,己○○明知立芝公司及詰揚公司未有附表一㈤編號1 至10所示統一發票之銷貨事實,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由己○○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林依臻,連續於附表一㈤編號1 至10所示之各該時間內,依己○○要求金額開立附表一㈤編號1 至10所示無實際銷貨事實或有銷貨卻浮報之不實統一發票給辰○○或壬○○,同時以無實際交易金額之10%之費用作為稅金,持以交付辰○○或壬○○辦理核銷作業,辰○○及壬○○分別於附表一㈤編號1 至7 、附表一㈤編號8 至10所示之簽呈時間持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經費結報之核銷簽呈及物資採購請購單等公文書,轉陳各級權責長官審核蓋章後,致使不知情之主計單位完成結報程序而撥款,領得附表一㈤編號1 至10所示之撥款款項後,扣除給付給立芝公司及詰揚公司之稅金後,其餘款項則作為支應工兵署一般事務開銷之周轉金,足以生損害於主計單位對於經費核銷支用之正確性。
㈥緣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戰法及準則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準則會)之軍事理論組上校參謀廖炳溶(另經國防部高最高軍事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2 年確定)及綜合計畫組士官長乙○○(另案經北部軍事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2 年確定),因準則會所編列一般行政事務費之預算不敷使用,為使所屬機關的一般事務能順利推展,不致因預算不足而停擺,藉由經辦該科耗材及事務機器維護採購之機會,虛、浮報採購數量、品項及價格,並要求有業務往來之立芝公司負責人己○○配合開立與實際採購數量、金額不符之虛偽統一發票,俾供結報核銷經費。詎己○○明知上情,由廖炳溶或乙○○分別向己○○告知所需發票面額,己○○明知立芝公司未有附表一㈥編號1 至8 所示統一發票之銷貨事實,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由己○○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林依臻,連續於附表一㈥編號1 至8 所示之各該時間內,依己○○要求金額開立附表一㈥編號1 至8 所示無實際銷貨事實或有銷貨卻浮報之不實統一發票給廖炳溶或乙○○,同時以無實際交易金額之10%之費用作為稅金,持以交付廖炳溶或乙○○辦理核銷作業,廖炳溶於附表一㈥編號1 、4 、5 及7 所示之簽呈時間,乙○○則於附表一㈥編號2 、3 、6 及8 所示之簽呈時間持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經費結報之核銷簽呈及物資採購請購單等公文書,轉陳各級權責長官審核蓋章後,致使不知情之主計單位完成結報程序而撥款,領得附表一㈥編號1 至8 所示之撥款款項後,扣除給付給立芝公司之稅金後,其餘款項則作為支應準則會一般事務開銷之周轉金,足以生損害於主計單位對於經費核銷支用之正確性。
㈦緣前國防大學陸軍學院(以下簡稱國防大學)之本部少校副參謀主任汪恆望,因國防大學所編列一般行政事務費之預算不敷使用,為使所屬機關的一般事務能順利推展,不致因預算不足而停擺,藉由經辦該科耗材及事務機器維護採購之機會,虛、浮報採購數量、品項及價格,並要求有業務往來之立芝公司負責人己○○配合開立與實際採購數量、金額不符之虛偽統一發票,俾供結報核銷經費。詎己○○明知上情,由汪恆望向己○○告知所需發票面額,己○○明知立芝公司未有附表一㈦編號1 至2 所示統一發票之銷貨事實,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由己○○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林依臻,連續於附表一㈦編號1 至2 所示之各該時間內,依己○○要求金額開立附表一㈦編號1 至2 所示無實際銷貨事實或有銷貨卻浮報之不實統一發票給汪恆望,同時以無實際交易金額之10%之費用作為稅金,持以交付汪恆望辦理核銷作業,汪恆望遂將取得之不實發票交給不知情之甲○○、未○○,甲○○或未○○則分別持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經費結報之核銷簽呈及預算支用憑單等公文書,轉陳各級權責長官審核蓋章後,致使不知情之主計單位完成結報程序而撥款,領得附表一㈦編號1 至2 所示之撥款款項後,扣除給付給立芝公司之稅金後,其餘款項則作為支應國防大學一般事務開銷之周轉金,足以生損害於主計單位對於經費核銷支用之正確性。
㈧緣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情報資料處(以下簡稱情資處)之士官長參謀申○○(另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1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因情資處所編列一般行政事務費之預算不敷使用,為使所屬機關的一般事務能順利推展,不致因預算不足而停擺,藉由經辦該科耗材及事務機器維護採購之機會,虛、浮報採購數量、品項及價格,並要求有業務往來之立芝公司及詰揚公司負責人己○○配合開立與實際採購數量、金額不符之虛偽統一發票,俾供申○○結報核銷經費。詎己○○明知上情,由申○○向己○○告知所需發票面額,己○○明知立芝公司及詰揚公司未有附表一㈧所示統一發票之銷貨事實,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由己○○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林依臻,連續於附表一㈧編號1 至5 所示之各該時間內,依己○○要求金額開立附表一㈧編號1 至5 所示無實際銷貨事實或有銷貨卻浮報之不實統一發票給申○○,同時以無實際交易金額之10%之費用作為稅金,持以交付申○○辦理核銷作業,申○○即分別於附表一㈧編號1 至5 所示之簽呈時間持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經費結報之核銷簽呈及物資採購請購單等公文書,轉陳各級權責長官審核蓋章後,致使不知情之主計單位完成結報程序而撥款,領得附表一㈧編號1 至5 所示之撥款款項後,扣除給付給立芝公司及詰揚公司之稅金後,其餘款項則作為支應情資處一般事務開銷之周轉金,足以生損害於主計單位對於經費核銷支用之正確性。
二、癸○○係倡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倡儀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號負責人,其為顧及與下列軍方單位之業務往來,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緣陸軍總司令部化兵署之署長寅○○,為支應化兵署之慰問獎金及私人用途及化兵署所編列一般行政事務費之預算不敷使用,為使所屬機關的一般事務能順利推展,不致因預算不足而停擺,遂指示其下屬即行政官巳○○,或經由不知情之文卷室雇員酉○○,藉由經辦該科耗材及事務機器維護採購之機會,虛、浮報採購數量、品項及價格,並要求有業務往來之倡儀公司負責人癸○○及業務員覃秀強配合開立與實際採購數量、金額不符之虛偽統一發票,俾供巳○○或酉○○結報核銷經費。詎癸○○及覃秀強明知上情,由巳○○或酉○○向覃秀強告知所需發票面額,癸○○及覃秀強明知倡儀公司未有附表二㈠所示統一發票之銷貨事實,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由癸○○指示會計人員謝淑華(另案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0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緩刑2 年確定),連續於附表二㈠編號1 至10所示之各該時間內,依覃秀強要求金額開立附表二㈡編號1至10所示無實際銷貨事實或有銷貨卻浮報之不實統一發票給巳○○或酉○○,同時以無實際交易金額之8 %之費用作為稅金,持以交付巳○○或酉○○辦理核銷作業,巳○○或酉○○即分別持取得之不實發票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經費結報之核銷簽呈及預算支用憑單等公文書,轉陳知情之寅○○及各級權責長官審核蓋章後,致使不知情之主計單位完成結報程序而撥款,領得附表二㈠編號1 至10所示之撥款款項後,扣除給付給倡儀公司之稅金後,其餘款項則作為支應化兵署署長加發於下屬官兵獎金、個人私用及化兵署一般事務開銷之周轉金等費用殆盡,足以生損害於主計單位對於經費核銷支用之正確性。
㈡緣陸軍第六軍團主計處之處長張錫南(另案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0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緩刑2 年確定),為支應第六軍團之三節獎金、離退職人員獎金、軍團聚餐及處長支付紅白帖等公關費用之慣例,遂指示其下屬即主計處參謀天○○(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該院94年法仁審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禠奪公權2 年,緩刑2 年確定),藉由經辦該科耗材及事務機器維護採購之機會,虛、浮報採購數量、品項及價格,並要求有業務往來之倡儀公司負責人癸○○及業務員章原嘉(另案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配合開立與實際採購數量、金額不符之虛偽統一發票,俾供天○○結報核銷經費。詎癸○○及章原嘉明知上情,由天○○向章原嘉告知所需發票面額,癸○○及章原嘉明知倡儀公司未有附表二㈡所示之統一發票之銷貨事實,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癸○○指示會計人員謝淑華,連續於附表二㈡編號1 至9 所示之各該時間內,依章原嘉要求金額開立附表二㈡編號1 至9 所示無實際銷貨事實或有銷貨卻浮報之不實統一發票給章原嘉,同時以無實際交易金額之8 %之費用作為稅金,持以交付天○○辦理核銷作業,天○○即分別於附表二㈡編號1至9 所示之簽呈日期持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經費結報之核銷簽呈及預算支用憑單等公文書,轉陳知情之張錫南及各級權責長官審核蓋章後,致使不知情之主計單位完成結報程序而撥款,領得附表二㈡編號1 至9 所示之撥款款項後,扣除給付給倡儀公司之稅金後,其餘款項則作為支應第六軍團主計處處長張錫南加發於下屬官兵三節工作獎金、軍團聚餐等費用殆盡,足以生損害於主計單位對於經費核銷支用之正確性。
㈢緣陸軍裝甲兵學校政戰綜合科(以下簡稱政戰綜合科)之科長戊○○(另案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22號決判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因政戰綜合科所編列一般行政事務費之預算不敷使用,為使所屬機關的一般事務能順利推展,不致因預算不足而停擺,遂指示負責政戰綜合科作業費分配及核銷業務之戌○○(另案經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5年度法仁審字第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2年確定),藉由經辦該科耗材及事務機器維護採購之機會,虛、浮報採購數量、品項及價格,並要求有業務往來之倡儀公司負責人癸○○及業務員陳金鎮(另案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22號判決確定)配合開立與實際採購數量、金額不符之虛偽統一發票,俾供戌○○結報核銷經費。詎癸○○及陳金鎮均明知上情,由戌○○向陳金鎮告知所需發票面額,癸○○及陳金鎮明知倡儀公司未有附表二編號㈢所示之統一發票之銷貨事實,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90年11月間,明知戊○○及戌○○僅購買價值10,000元之影印機所用碳粉及辦公室紙張,由癸○○指示會計人員謝淑華開立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同時以無實際交易金額之8 %之費用作為稅金,持以交付戌○○辦理核銷作業;復於91年3 月間,明知戊○○及戌○○並無實際購買影印機用紙,由癸○○指示會計人員謝淑華開立附表二㈢編號3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同時以無實際交易金額之8%之費用作為稅金,持以交付戌○○辦理核銷作業,戌○○即分別於90年11月23日、91年3 月14日持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經費結報之簽呈、單據黏貼簿等公文書上,以副食評議作業費及政戰工作費項下列支,轉陳知情之科長戊○○及各級權責長官審核蓋章後,致使不知情之主計單位完成結報程序而撥款,領得附表二㈢編號1 至3 所示之撥款款項後,扣除給付給倡儀公司之稅金後,其餘款項則作為支應政戰綜合科一般事務開銷之周轉金,足以生損害於主計單位對於經費核銷支用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及桃園調查站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有罪部分:
甲、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5 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的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得資為證據。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認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為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卷證資料(包含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且卷內之文書證據及物證等,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所有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有關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業據被告己○○於調查、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認:立芝公司確實有開立不實面額發票給化兵署,因承辦人員表示預算項目不符,要求伊開立不實發票,供其核銷結報,將取得款項拿來買真正需要的東西,化兵署文卷室採購人員最早跟伊接觸的人是酉○○,最後是巳○○,而作發室的人員則是林麗卿,又調查人員所提示之發票影本數張,經伊檢視過,立芝公司確實沒有交付分頁機、零件材料等貨,另有關浮報款項可由公司內部轉帳傳票上記載「暫收款」及「其他收入」可知等情不諱(見92年度他字第984 號偵查卷宗㈤第1 至3 頁、卷㈥214 至219 頁、93年度偵字第4291號偵查卷宗卷第83至84頁及本院卷㈠第73、150 、154 至155 、229 至232 頁、卷㈡第35、210 及253 頁、卷㈢第98頁),並有證人林依臻於調查中證述:立芝公司業務方面都是己○○去接洽,伊僅負責開立發票及估價單,並不知道哪筆是虛(浮)開發票,但有時入帳後,己○○會叫伊將某貨款領出,伊在事後製作傳票及登載帳冊時,己○○會告訴伊如何銷帳,如果該筆款項有餘額就會記載「暫收款」,之後「暫收款」要提領出來就會扣除10%作為稅金,記載在「銷項稅額」及「其他收入」的會計科目,之後稅金如何處理要問己○○,又經伊檢視調查人員所提示扣案物編號貳—002 —2 立芝公司分類帳,並從「其他收入」科目中找出化兵署的帳目,再依據所示帳目之日期從「銷項稅額」科目中出該筆帳目之銷項稅額,將該筆帳目乘以十並核對立芝公司銀行帳戶,即可確認立芝公司與化兵署沒有實際交易或未依實際交易開立發票之情至明(見92年度他字第984 號偵查卷宗㈤第144至145 頁、卷㈥第236 頁),且有證人巳○○於調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上級有指示各經辦費之參謀,以浮報、買發票等方式結報,將結報取得之款項,用以支付防護組自用或寅○○私用,而寅○○也陸續要求伊以行政事務費簽辦浮報採購的公文,虛偽採購影印機、印表機的碳粉匣,並在監察官監驗後,由廠商將部分物品收回,再退回現金,此外因化兵署預算中的科子目某些物品並沒有經費可以購買,伊亦係以假結報方式來湊經費購買,又配合浮報的廠商係立芝公司,因營區購買碳粉、電腦耗材時,有與己○○接觸,所以伊就請己○○多開沒有實際交易的發票等情相符(見92年度他字第984 號偵查卷宗卷㈤第24至26頁、卷㈥第126 至127 、137 至138 頁及本院卷㈢第99至100 頁),核與證人林平貴於調查中證陳:伊於擔任化兵署防護組化參官時,係與張健男交接業務,當時張健男向伊表示可以透過文卷室酉○○及資訊官等人向廠商拿不實單據報銷,等請領經費下來後,扣除稅金,廠商會將剩餘款項交還,再由伊統一保管,另經伊檢視不實發票部分,確實沒有購買分頁機等情相合(見92年度他字第984 號偵查卷宗卷㈤第103 至108 頁),復稽證人林麗卿於調查中證稱:伊任職於化兵署時有跟立芝公司業務往來,由立芝公司提供影印機及相關耗材,有關調查員所提示之91年10月18日開立的47,250元發票影本1 張及立芝公司內帳傳票部分,該發票金額是超過當時貨款,因為伊想多報出來的款項,可以留在日後有經費報銷時,持續向立芝公司叫貨,又因那時剛好有經費可以購買,而接下來幾個月都沒有預算可用,所以就請立芝公司多開金額,打算接下來沒有預算可用的幾個月,可以繼續叫貨,另立芝公司有表示發票上多報的款項需要繳稅,但事後將款項拿去購買文具用品等語明確(見92年度他字第984 號偵查卷宗㈧第22 8背面至231頁),再觀之證人酉○○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於化兵署文卷室擔任雇員時,確實有發現化兵署內編列科子目不符,而需要廠商開立不實發票的狀況,伊也有向副署長陳報採購有困難,經由副署長指示承辦參謀用別的科子目挪過來購買必須要用的物品,印象中係由立芝公司辦理採購之情(見本院卷㈢第104 頁),另有預算支用憑單、化學兵署條箋檢附核銷簽呈、購買明細、購置定製財物一次交貨結算驗收證明書、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統一發票、立芝公司內帳明細等資料扣案可憑(見92年度他字第984 號之偵查卷宗卷㈤第6 至14、29至49、卷㈧第232 至236 、卷㈨第20至23頁)。
(二)有關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業據被告己○○於調查、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認:伊立芝公司確實有開立不實面額發票供後勤署綜合組核銷,當時立芝公司都是依照後勤署綜合組承辦人員地○○的要求開立數量、總金額不實的發票,供他們報銷用,等待軍方撥款進入立芝公司帳戶後,立芝公司再扣除應有的稅金(約為虛浮開金額的營業稅及營所稅),由伊以現金方式交給地○○,又當時立芝公司確實有承包後勤署綜合組影印機的維護,所以就顯示的資料及伊印象所及,確實係以浮報開發票面額等情不諱(見94年度偵字第19027 號偵查卷宗第179頁及本院卷㈠第73、150 、154 至155 、229 至232 頁、卷㈡第35、210 及253 頁、卷㈢第98頁),並有證人林依臻於調查中證述:伊在立芝公司擔任會計工作,負責開立發票、記帳及出納等會計財務工作,業務方面係由己○○負責接洽,伊僅負責開發票及估價單工作,又伊有依據己○○指示開立估價單及發票給軍方單位,開立發票時,並不知道該筆發票有無實際交易或虛(浮)開,有時貨款入帳後,己○○會要伊將某貨款的金額提領出來,至於作何用途,伊並不清楚,事後製作傳票及登載帳冊時,才知悉該筆提領貨款給己○○的發票是虛(浮)開,伊在帳冊上會記載暫收款並扣除稅金,另調查站所提示扣案物編號:貳—003 —6 、7 及貳—00 2—8 相關資料係有關後勤署綜合組等語歷歷(見94年度偵字第19027 號偵查卷宗第211 至214 、223 頁及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㈠第1 至24頁),且有證人地○○於調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伊於88年間開始兼辦採購業務,才與立芝公司己○○有業務往來,因後勤署綜合組三節會聚餐及致贈禮品,相關經費預算無法編列,且不符的科子目預算需要結算,所以伊與前手學長交接時,學長就告知此情形,並表示該筆經費須由維護、耗材及雜物採購時,與廠商協調開立高於實際需要數量及採購的發票,據此核銷,以核銷下來的結餘款項,支應聚餐及禮品採購的費用,當時伊接獲組長劉成指示要舉辦聚餐,亦循上開方法,又調查站所提出立芝公司扣案的相關內帳傳票及分類帳所製作之浮報一覽表經伊比對其所承辦相關採購業務憑證,確定就係伊承辦採購業務所呈報金額,伊當時有要求立芝公司提供不實面額發票,藉此浮報核銷金額,這些錢的用途均入署內的公帳,用在三節獎金及聚餐,另伊要求立芝公司開立不實面額發票,至少有1 半左右為實際交易金額,此外立芝公司有扣除浮報金額的稅金,剩餘金額才會以現金交給伊等情綦詳(見94年度偵字第19027 號偵查卷宗第13至14、20至23頁及本院卷㈢第108 至110 頁),復有證人劉成於調查中證稱:伊擔任後勤署綜合組組長任內,經由署長指示要舉辦三節及例行的聚餐,就詢問地○○相關經費如何簽核,地○○表示會循往例處理,伊就知道要以浮報經費方式來支應,所拿的款項都是公款公用等語明確(見94年度偵字第19027 號偵查卷宗第9 至11頁),另有陸軍總司令部後勤署預算支用憑單、預算支用申請單、會辦單、物資採購請購單、核銷簽呈、發票、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立芝公司估價單、內帳明細、存摺明細及轉帳傳票等資料扣案可憑(見94年度偵字第19027號偵查卷宗第24至43、61至165 頁)。
(三)有關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業據被告己○○於調查、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承:作戰署與伊接洽的人係丑○○,丑○○有要求伊開立不實發票,又伊係因作戰署先向立芝公司購買事務機器耗材及維修零件,但並未支付貨款,隨後預算撥付下來,丑○○等人就會與伊討論該組所積欠伊公司的貨款,並討論可浮報的款項,有關發票上所記載浮報的金額,伊事前就跟丑○○討論過,所以伊就會告訴公司會計林依臻,貨款匯入伊公司帳戶後,林依臻會將浮報款項扣除10%稅金,伊就將剩下浮報的款項以現金方式帶到作戰署交給丑○○等情不諱(見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4號偵查卷宗卷㈢之95年8 月22日之偵查筆錄、95年度偵字第13316 號偵查卷宗第168 頁及本院卷㈠第73、150 、154 至155 、229 至232 頁、卷㈡第35、210 及253 頁、卷㈢第98頁),並有證人林依臻於調查中證述:伊在立芝公司擔任會計,負責開立發票、記帳及財務等工作,印象中立芝公司有跟作戰署往來,但還是要看內帳才知道,對於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組移送書上載之統一發票確實係伊開立,經伊檢視調查人員提示編號:貳—003 —17,91年8 月份傳票,以91年8 月30日傳票為例,該傳票記載「暫付作戰綜合」借方12,600、43,000元、「溢開55 ,600 」傳票,係將55,600元扣除10%的稅金5,560元,分載於「其他收入」2,912 元及「銷項稅額」2,648 元等會計科目,可知道立芝公司確實有與作戰署往來,並開立不實發票,又伊有將浮報金額扣除稅金後,從公司帳戶內將現金提領出來交付給己○○,但伊不清楚於己○○將現金交付給何人等情明確(見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4號偵查卷宗卷㈠之95年6 月27日之偵查筆錄),且有證人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伊係在陸軍作戰署的綜合行政組服務,子○○係伊組長,伊單位與立芝公司有業務往來,立芝公司有配合伊單位開不實內容的發票,因為預算是屬於月分配,但是預算的額度裡面有很多的項目,有些像耗材的維修,科子目沒有編列或額度不足,伊就會簽報上級核定一些預算,讓伊來支應這些不足的預算,預算在發票驗完後,伊等作結報後,錢由財務組直接匯款給立芝公司,藉此取得之款項都用在公務用途等情明確(見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4號偵查卷宗卷㈡95年7 月20日之偵查筆錄、95年度偵字第13316 號偵查卷宗第167 至168 頁及本院卷㈢第204 頁),核與證人子○○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當時係擔任作戰署上校組長,因為科子目不夠,如果沒有立芝公司配合開立不實發票,藉此領回溢領的費用,沒有辦法作行政上的處理,所以委託伊參謀丑○○去辦理,領回的款項沒有用在私人用途上等情相符一致(見本院卷㈢第206 至208 頁),另有陸軍總司令部作戰署預算支用憑單、預算執行記錄、核銷簽呈、統一發票、購置定製財物一次交貨結算驗收證明書、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陸軍總司令作戰署(綜合行政組)物資採購請購單、會辦意見、立芝公司轉帳傳票、內帳明細、估價單、應收帳款登記明細表及存摺明細等資料扣案可憑(見95年度偵字第5545號偵查卷宗卷㈡第306 至476 頁)。
(四)有關犯罪事實一㈣部分:業據被告己○○於調查、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認:經伊檢視立芝公司被扣案之扣案物編號貳—003 —3 、5 、6 、9 、10、15及21等內帳傳票後可知,伊公司跟軍務署有業務往來,因軍務署只有編列影印機耗材及維修預算,並不能購買非預算項目的東西,所以軍務署就要求伊提供發票,雖伊幫軍務署維修或更換碳粉的費用並未達到預算編列數額,但卻開預算全額給軍務署,又因溢開發票金額部分,伊公司也要申報營業稅及營所稅,所以伊係以溢開金額的10%來計算稅額,分別登載為銷項稅額及其他收入,因此只要將銷項稅額及其他收入加總後乘上10倍就是溢開的金額,又資料中所顯示「軍務署李’S 」係軍務署的一女性雇員丁○○,因軍務署有使用伊公司的設備,所以伊去維修或開估價單時,就會與丁○○聯絡,此外虛報或浮報金額有些軍方核撥下來給承辦人,承辦人員丁○○等會通知伊前去領取浮開金額扣除應扣除的款項,若由軍方直接撥入伊公司帳戶,則由伊將溢開金額扣除前述稅金後,以現金交付給丁○○,但伊不清楚丁○○如何使用等情不諱(見95年度偵字第5545號偵查卷宗卷㈠第5 至6 、27背面、60、14 1至142 、199 至200 頁及本院卷㈠第73、150 、154 至155 、229 至232 頁、卷㈡第35、210 及253 頁、卷㈢第98頁),並有證人林依臻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公司於90年、91年間跟軍務署有業務往來,傳票上記載「軍務署李’S 」係因己○○告訴伊這筆錢是軍務署的李小姐給的,所以伊交代小姐寫的,但伊並不認識李小姐,又己○○叫伊開發票,伊就開,又陸軍總部會用匯款方式匯款到公司,己○○會去領現金,若錢進來,一部分是銷應收帳款、一部分是扣除稅金供年底繳稅用,伊會列入其他收入,再轉入暫收款登帳,另經伊檢視調查人員提示編號:貳—003 —6 ,90年8 月份傳票,有關90年8 月22日之傳票記載「軍務署李’S」、「銷項稅額:溢開4,600+7, 560」借方1,216 元傳票,係先開立面額4,600 元及7,560 元的不實發票2 張,扣除10%的稅金1,216 元,以「其他應收款」會計科目記應收稅金1,216 元,分載於「其他收入」637 元及「銷項稅額」579 元等會計科目,此亦可知道立芝公司與軍務署之李小姐有業務往來,並開立不實發票等語歷歷(見95年度偵字第5545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51 至153、19 7至199 、220 之4 頁),另有立芝公司現金收入傳票、內帳明細、估價單、陸軍總部軍務署綜合機要組物資採購請購單、預算支用憑單、送請簽證案件資料明細表、會辦單、統一發票、核銷簽呈等資料在卷可稽(見95年度偵字第5545號偵查卷宗卷㈠第9 至18、69至121 頁)。
(五)有關犯罪事實一㈤部分:業據被告己○○於調查、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承:伊公司跟工兵署有業務往來,該單位係跟伊公司購買影印機,而伊公司也有提供後續的維修及保養服務,因軍方人員跟伊表示軍方採購要求很嚴,必須科子目相符才可以支用經費,每年也必須將預算使用完畢,才不會受罰,所以希望伊以虛開或浮開購買影印機耗材或維修等項目之發票,幫助他們獲取經費,伊因此答應並配合,又因溢開發票須要繳營業稅及營所稅,所以伊就以溢開金額的10%來計算稅額,等到軍方匯款後,伊會扣除稅額後,再將款項以現金交給承辦人員辰○○及壬○○,又經伊檢視調查員所提供立芝及詰揚公司扣押物品的傳票影本後,伊公司確實有開立不實面額發票供工兵署核銷,當時係依照工兵署承辦人員的要求開立數量、總金額不實的發票,供承辦人員報銷用等語不諱(見95年度偵字第10439 號偵查卷宗第70至72、81頁及95年度偵字第10760 號偵查卷宗第150 頁及本院卷㈠第73、150 、154至155 、229 至232 頁、卷㈡第35、210 及253 頁、卷㈢第98頁),並有證人林依臻於調查中證述:伊在立芝公司擔任會計工作,負責開立發票、記帳及出納等會計財務工作,業務方面係由己○○負責接洽,伊僅負責開發票及估價單工作,又伊有依據己○○指示開立估價單及發票給軍方單位,開立發票時,並不知道該筆發票有無實際交易或虛(浮)開,有時貨款入帳後,己○○會要伊將某貨款的金額提領出來,至於作何用途,伊並不清楚,事後製作傳票及登載帳冊時,才知悉該筆提領貨款給己○○的發票是虛(浮)開,伊在帳冊上會記載暫收款並扣除稅金,此由調查員所提供扣案編號貳—003 —5 、6 、16之90年7 月、8 月、91年6 月之立芝公司傳票及公司帳記載「工兵」暫收款、其他收入及銷項稅額等會計科目等資料可知等語歷歷(見95年度偵字第10439號偵查卷宗第91至10 9頁),且有證人辰○○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陳:之前擔任陸總部工兵署營繕工程組中校工程官,任職期間與立芝公司己○○有業務往來,因科子目的問題要作調整,所以立芝公司配合伊單位開立不實發票,藉由內容不實發票所溢領的費用交給立芝公司,再由立芝公司扣掉一些營所稅之後,將款項交還給伊單位,伊單位領回這些費用都支出在公務上面等情綦詳(見本院卷㈢第211 至212 頁),核與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當時擔任陸總工兵署參謀,任職期間與己○○有業務往來,因單位預算科子目使用不方便,所以立芝公司配合開立不實發票,並由不實發票所溢領的費用扣除營所稅後再交還給單位,伊單位領得溢領費用運用在行政雜項、三節的團獎及聚餐等情相符(見本院卷㈢第215 頁),另有立芝公司轉帳傳票、立芝公司中國農民銀行活期存款存摺、統一發票、核銷簽呈、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工兵署物資採購請購單等資料在卷可稽(見95年度偵字第1043 9號偵查卷宗第9 至35、41至60頁)。
(六)有關犯罪事實一㈥部分:業據被告己○○於調查、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認:伊公司有跟準則會有業務往來,因軍方人員告知軍方採購要求嚴格,必須相符的科子目才能支用經費,而且每年必須將經費使用完畢,遂希望能虛開或浮開發票,伊遂配合軍方要求的金額開立不實發票,但溢開金額部分,因要繳營業稅及營所稅,所以有扣除稅款,又準則會部分,係廖炳溶及乙○○跟伊聯繫,公司會計小姐會依照發票虛開的金額記載於公司帳冊上,此由立芝公司扣押物編號貳—003 —6 內帳傳票及帳冊所顯示資料可知等語不諱(見95年度偵字第10760 號偵查卷宗第45至46、118 至119 至120 、150 頁及本院卷㈠第73、150 、154 至155 、229 至232 頁、卷㈡第35、210 及253 頁、卷㈢第98頁),並有證人林依臻於調查中證稱:伊在立芝公司擔任會計工作,負責開立發票、記帳及出納等會計財務工作,業務方面係由己○○負責接洽,伊僅負責開發票及估價單工作,伊有依據己○○指示開立估價單及發票給軍方單位,開立發票時,並不知道該筆發票有無實際交易或虛(浮)開,有時貨款入帳後,己○○會要伊將某貨款的金額提領出來,至於作何用途,伊並不清楚,事後製作傳票及登載帳冊時,才知悉該筆提領貨款給己○○的發票是虛(浮)開,又軍方將該貨款入帳後,伊會詢問己○○要如何銷帳,如果該筆帳還有餘額,就會暫時記載在公司「暫收款」的會計科目,之後己○○要求將該筆「暫收款」提領出來,並扣除稅金,記載在「銷項稅額」及「其他收入」的會計科目下,扣除稅金的剩餘款項則領現交給己○○,再由己○○處理,又經伊檢視調查人員提示編號:貳—003 —21,91年12月份傳票,以91年12月16記載「稅金」「準則會甘、R 」1,800 元,為虛開發票18,000元之稅金,分別記入「銷項稅額」1,857 元及「其他收入」943 元等會計科目,以此即可知道立芝公司與準則會有業務往來,並開立不實發票等情明確(見95年度偵字第10760 號偵查卷宗第128 至145 頁),復有證人廖炳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在準則會擔任參謀階段有跟立芝公司己○○有業務往來,因有些維修項目預算不足,所以立芝公司有配合單位開立內容不實發票,伊不是很清楚整個程序,但單位取得溢領費用沒有用在私人用途上面等語歷歷(見本院卷㈢第230 至231 頁),互核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伊在準則會擔任士官長行政士跟立芝公司己○○有業務往來,因伊主管的行政事務費不足,行政工作還是要推動,但沒有這方面的預算,所以就浮報其他科子目把那些費用使用在這些行政事務上,所以立芝公司有配合單位開立內容不實發票,不實發票溢領的費用交給立芝公司後,由立芝公司扣除稅金後,再交回單位,而單位取得款項都是用在行政事務方面,沒有用在私人用途等情一致(見本院卷㈢第233 至234 頁),另有立芝公司轉帳傳票、立芝公司估價單、統一發票、核銷簽呈、廠商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陸軍總部準則會物資採購請購單等資料在卷可稽(見95年度偵字第10760 號偵查卷宗第13至27、31頁)。
(七)有關犯罪事實一㈦部分:業據被告己○○於調查、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伊公司有跟國防大學等單位有業務往來,國防大學有跟伊公司購買影印機,伊公司也提供維修及耗材服務,又伊有配合國防大學之汪恆望虛開不實發票,而虛開或浮報金額依照本公司帳冊記載之金額等情(見95年度偵字第11064 號偵查卷宗第18至19頁及95年度偵字第10760 號偵查卷宗第150頁及本院卷㈠第73、150 、154 至155 、229 至232 頁、卷㈡第35、210 及253 頁、卷㈢第98頁),並有證人林依臻於調查中證稱:伊在立芝公司擔任會計工作,負責開立發票、記帳及出納等會計財務工作,業務方面係由己○○負責接洽,伊僅負責開發票及估價單工作,伊有依據己○○指示開立估價單及發票給軍方單位,開立發票時,並不知道該筆發票有無實際交易或虛(浮)開,有時貨款入帳後,己○○會要伊將某貨款的金額提領出來,至於作何用途,伊並不清楚,事後製作傳票及登載帳冊時,才知悉該筆提領貨款給己○○的發票是虛(浮)開,又軍方將該貨款入帳後,伊會詢問己○○要如何銷帳,如果該筆帳還有餘額,就會暫時記載在公司「暫收款」、「銷項稅額」及「其他收入」的會計科目,另經伊檢視調查人員所提示編號貳—003 —6 ,90年8 月份傳票,以90年8 月6 記載「暫收款:暫收國防大學、50,000元」其中50,000元扣除10%的稅金5,000 元,分別記載於「銷項稅額」2,381 元及「其他收入」2,619 元等會計科目,以此即可知道立芝公司與國防大學有業務往來,並開立不實發票等語歷歷(見95年度偵字第10760 號偵查卷宗第128 至145 頁),另有立芝公司轉帳傳票、統一發票、核銷簽呈、預算支用憑單及憑單粘存簿等資料扣案可憑(見95年度偵字第11 064號偵查卷宗第8 、12至17頁)。
(八)有關犯罪事實一㈧部分:業據被告己○○於調查、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承:伊與軍方做生意多年,當時純粹是要維持生意的往來,才提供發票給軍方,藉此配合軍方解決科子目不符合而不利於採購之問題,伊未得任何好處,亦未因此逃漏稅捐,伊應情資處承辦人員要求配合開立採購數量及面額不實的發票辦理核銷,待情資處核銷並撥款入立芝公司帳戶後,伊即依約扣除不實發票面額的稅金,伊再以現金方式交還給情資處承辦人員,印象中承辦人員係女士官等語不諱(見96年度偵字第2468號偵查卷宗第81至82、107 至108 頁及本院卷㈠第73、150 、154 至155 、229 至232 頁、卷㈡第35、210 及253 頁、卷㈢第98頁),並有證人林依臻於調查中證述:伊在立芝公司擔任會計工作,負責開立發票、記帳及出納等會計財務工作,業務方面係由己○○負責接洽,伊僅負責開發票及估價單工作,又伊有依據己○○指示開立估價單及發票給軍方單位,開立發票時,並不知道該筆發票有無實際交易或虛(浮)開,有時貨款入帳後,己○○會要伊將某貨款的金額提領出來,至於作何用途,伊並不清楚,事後製作傳票及登載帳冊時,才知悉該筆提領貨款給己○○的發票是虛(浮)開,另經伊檢視調查人員提示編號:貳—003 —18,91年9 月份傳票,由91年9 月17日記載「情資處」借方65,000元之傳票先沖銷「情資處」應收帳41,950元,餘23,050元以「暫收款」入帳及91年9 月20日記載「沖轉9/17情資處」傳票,係將23,050元「暫收款」先沖銷扣除10%的稅金2,305 元,分載於「其他收入」1,207 元及「銷項稅額」1,098 元等會計科目,可知道立芝公司有與情資處往來,並開立不實發票等情綦詳(見96年度偵字第2468號偵查卷宗第101 至102頁),且有證人申○○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擔任陸軍總部情報資料處士官長,伊基本上也不願意這樣做,但長官有交辦行政費不夠公務上需要時,可以請廠商幫忙,所以伊才按照指示要立芝公司配合單位開立不實內容發票,再由立芝公司將扣掉營所稅之款項交還單位等情明確(見本院卷㈢第241 至242 頁),另有立芝公司估價單、立芝公司轉帳傳票、立芝公司內帳明細、存摺明細、統一發票、核銷簽呈、陸軍總司令部情報資料處物資採購請購單及單據粘存簿等資料在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2468號偵查卷宗第19至78頁)。
(九)有關犯罪事實二㈠部分:業據被告癸○○於調查、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倡儀公司係應化兵署酉○○要求才開立不實發票,伊為求維持與化兵署的業務往來,並沒有過問太多,又扣案的銷貨單係倡儀公司會計謝淑華製作,銷貨單上記載「P4」是指倡儀公司與客戶並沒有實際交易卻開立銷貨發票給客戶的代號,倡儀公司因開立此不實發票而向客戶收取發票金額的8%作為日後繳納公司的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語不諱(見92年度他字第984 號偵查卷宗卷㈣第222 至227 、234 至23 6頁、卷㈤第18至20頁、93年度偵字第4291號偵查卷宗卷㈩第85至86頁及本院卷㈠第150 、155 、229 頁、卷㈡第121 及208 頁、卷㈢第98頁),並有證人覃秀強於調查中證述:酉○○有要求倡儀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供請款,銷貨單上所記載之「稅金」就是酉○○要求倡儀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之請款金額,之所以配合係因倡儀公司要維持和化兵署生意等情(見92年度他字第984 號偵查卷宗㈤第50至52頁),且有證人謝淑華於調查中證稱:伊在倡儀公司負責記帳等工作,倡儀公司有未實際銷貨而開立發票給陸軍化兵署之情形,伊會以「稅金」名義記載,而銷貨單上會在「物品代號」欄填註「P4」,或在「貨品編號」欄填註「25」,「物品名稱」或「品名規格」填稅金,又都是癸○○或業務員跟前述單位人員接洽後,告訴伊品名、數量及金額後,由伊開票給陸軍化兵署,他們則會把收取的銷貨總額之稅金以現金交給伊入帳等語歷歷(見92年度他字第984 號偵查卷宗㈣第13 9至143、153 至155 頁),另稽證人賴清安於調查中陳稱:伊認識倡儀公司的一位男性業務員,曾因電腦耗材跟倡儀公司購買零件,調查人員所提示墨水匣等採購金額18,000元的預算支用憑單,該採購案確實係伊承辦,伊承認該購買案是虛報,而倡儀公司有拿發票給伊報帳,虛報的款項後來用於公務電腦等語(見92年度他字第984 號偵查卷宗卷㈨第82頁),核與證人酉○○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因倡儀公司每個月都會來化兵署文卷室維修,伊事先就有跟倡儀公司承辦人講利用維修的名目去核銷郵票的錢,並沒有將不實發票所請領的款項提供長官使用等情(見本院卷㈢第106 頁),復有預算支用憑單、核銷簽呈、購買明細、統一發票、倡儀公司銷貨單等資料在卷可憑(見92年度他字第984 號偵查卷宗卷㈡第68至79頁、卷㈣第146 至151 、卷㈤第54至73頁、卷㈨第86至89頁)。
(十)有關犯罪事實二㈡部分:業據被告癸○○於調查、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供認:倡儀公司有跟陸軍第六軍團往來,是由公司技術員代號K、C之章原嘉負責接觸,伊承認開發票當時並無實際的交易行為,卻請倡儀公司會計謝淑華製作發票及銷貨單,銷貨單上記載P4是指倡儀公司沒有與客戶實際交易,但卻開立發票給客戶,所以向客戶收取發票金額的稅金2 至8 %之代號,倡儀公司實際上並沒有發票上所記載之交易,收取稅金是作為日後繳納公司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費用等語不諱(見94年度偵字第11707 號偵查卷宗之92年6 月12日調查筆錄、198 至199 、271 至272 頁及本院卷㈠第150 、155 及229 頁、卷㈡第121 及208 頁、卷㈢第98頁),並有證人謝淑華證述:倡儀公司有未實際銷貨卻開立發票之情形,係因有些客戶要求拿發票去報銷,所以老闆癸○○或業務員會告知品名、數量及金額等資料並要求伊開發票給客戶,而伊會在銷貨單上以稅金P4名義記載,又倡儀公司會向客戶收取2%至10%不等的稅金,客戶中包括陸軍第六軍團等情綦詳(見94年度偵字第11707 號偵查卷宗之92年6 月12日調查筆錄及本院卷第?頁),且有證人章原嘉於調查中證述:伊在倡儀公司擔任業務員工作,有與陸軍第六軍團的天○○接洽,伊不清楚為何軍方要虛開或浮開發票,但是因同行及軍方都這樣做,所以就配合,開立發票時,係由軍方承辦人員講品名,另倡儀公司會要求支付虛開面額的稅金等情(見94年度偵字第11707 號偵查卷宗第193 、195 至196 、242 至243頁),復有證人天○○於調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在陸軍第六軍團主計處擔任少校預算財務官,有兼辦陸軍第六軍團主計處工程及訓練經費結報等業務,於89年1 月間即張錫南接主計處處長時,因三節獎金、退職人員獎金及聚餐等辦公費不足,所以有拜託倡儀公司業務員章原嘉開立不實發票,於支付該發票之稅金後,用來報支主計作業費、訓練設施工管費等之預算經費,取得款項則交由張錫南運用等語歷歷(見94年度偵字第11707 號偵查卷宗第139 至143 、209 至210 、24 3至244 頁及本院卷㈢第112 至114 頁),另有銷貨單、預算支用憑單、發票及核銷簽呈等資料在卷可稽(見94年度偵字第11707 號偵查卷宗第11至58頁)。
()有關犯罪事實二㈢部分:業據被告癸○○於調查、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供認:倡儀公司有跟政戰綜合科往來,是由公司技術員代號66之陳金鎮負責接觸,伊有請倡儀公司會計謝淑華製作發票及銷貨單,銷貨單上記載P4是指倡儀公司沒有與客戶實際交易,但卻開立發票給客戶,所以向客戶收取發票金額的稅金8%之代號,倡儀公司實際上並沒有發票上所記載之交易,收取稅金是作為日後繳納公司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費用等語不諱(見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陸軍裝甲兵學校人員涉案卷宗第15至17頁、94年度偵字第18017 號偵查卷宗第26至28頁及本院卷㈠第150 、155 及229 頁、卷㈡第121 及208 頁、卷㈢第98頁),並有證人謝淑華於調查及偵查中證述:銷貨單上記載P4是表示稅金,亦即沒有實際交易,當時係老闆或業務告知品名、數量及金額後,由伊開統一發票,之後他們會收取銷貨總額8 %至10%之現金交給伊入帳,有關開立給政戰綜合科之發票部分,其中7,200 元部分是沒有實際交易,另外12,000元及6,000 元部分,其中有8,000 元沒有實際交易等情明確(見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陸軍裝甲兵學校人員涉案卷宗第26至29頁、94年度偵字第18017 號偵查卷宗第28至29頁),且有證人陳金鎮於偵查中證述:伊在倡儀公司擔任業務員工作,有與戌○○接洽,伊會配合軍方預算開發票,差額部分就以稅金表示,又銷貨單上所載P4就是表示稅金等情(見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陸軍裝甲兵學校人員涉案卷宗第32至35頁、94年度偵字第18017 號偵查卷宗第44頁),復有證人戌○○於調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擔任裝甲兵學校政戰綜合科政戰官,有負責電腦耗材及文具紙張採購及核銷工作,又倡儀公司有配合伊單位開立不實內容發票,因單位的年度預算都已經編列,科子目每一項都有它的使用範圍,如果這一項不足,只好用其他項去補,經由科長林俊吳的指示,拿科子目影印機用紙的費用來修電腦,藉由虛開影印機用紙的費用向上面請款拿來修電腦,確實沒有發票上所載之交易,又以不實發票核銷所取得之經費,係用來做科裡面的周轉金、開銷不符合報銷之科子目,都是公款公用,此外倡儀公司拿發票給伊時,是由承辦人簽呈呈給科長,經過主計給主任批示,核定以後,伊再把文送到單位的主計處去核撥公款項目給倡儀公司,倡儀公司扣掉稅後,再把金額給單位之情(見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陸軍裝甲兵學校人員涉案卷宗第51 至52 頁、94年度偵字第18017 號偵查卷宗第29至30頁及本院卷㈢第200 至202 頁),另有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係擔任裝甲兵學校政戰綜合科科長,任職期間伊、戌○○有跟倡儀公司的業務員有業務往來,因科裡面的預算不足,一些電腦的維修費用沒有編列,所以倡儀公司配合伊單位開立不實內容的發票,藉由這個方式,來領取一些經費來做行政上的使用,例如播音系統的維修、列表機、電話費等,伊等會將不實發票所溢領的費用交給倡儀公司,再由倡儀公司扣掉營所稅後,再交由伊單位等語歷歷(見本院卷㈢第196 至198 頁),復有銷貨單、發票、核銷簽呈及單據粘存簿影本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陸軍裝甲兵學校人員涉案卷宗第1 至12頁)。
()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己○○及癸○○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按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亦已修正,於95年5 月24 日修正公佈,並自公佈日施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處罰。
三、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佈,並均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從舊從輕之原則為比較;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則為同條第1 項之特別規定,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關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35條,乃刑之重輕之法定次序與標準,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35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係採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罰金與死刑是否併予執行、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時之最高刑期之限制等之修正,事涉行為人易刑折算標準金額之多寡與期限之長短及定執行刑時能否就罰金刑併予執行或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時最高度之限制,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 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並非屬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之範圍,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惟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法律有變更,即無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惟如逕行適用行為時法,因結果並無不同,對判決不生影響,上訴審毋庸撤銷改判(以上參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95年11月7 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及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4年上字第5292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茲首就與本案有關且於為刑之宣告前須先行及連帶確定應如何適用之法律修正情形列述如下:
㈠關於共犯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則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告等所犯前揭犯行,既均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或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為共同正犯,依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紀錄之決議,自應適用裁判時刑法第28條之規定。
㈡關於法定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復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折算新臺幣為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 條 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次查,刑法分則各條文所定之罰金刑,其幣別原為「銀元」,又倘非屬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間新增或修正之條文,所定罰金數額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惟依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 日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其最低度刑之規定已有修正,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亦經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比較新舊法,而牽連犯部分乃將被告等所犯之數罪以一罪論結果,連續犯部分亦係將被告所犯數罪論以一罪,僅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然修法後刑法已刪除各該規定,則均不得以一罪論,經比較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論以牽連犯、連續犯。
四、按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均屬記帳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統一發票係屬所謂原始憑證,記帳人員據以填製之現金支付傳票、轉帳傳票等,則為記帳憑證。查被告己○○為立芝公司及詰揚公司之實際執行業務之人,被告癸○○為倡儀公司之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其等將明知為不實之銷項事項,分別登載於附表一㈠至㈧、附表二㈠至㈢所示之銷項憑證(即統一發票)所示之開立發票時間填製虛偽不實之銷售額,其所為均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惟統一發票性質上雖屬刑法所稱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登載製作之文書,惟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既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為其犯罪之構成要件,則該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2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該罪與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間,係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僅論以較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與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罪,不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又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與巳○○、寅○○等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與地○○、劉成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與丑○○、子○○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就犯罪事實一㈣部分,與丁○○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就犯罪事實一㈤部分,與壬○○、辰○○等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就犯罪事實一㈥部分,與廖炳溶、乙○○等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就犯罪事實一㈦部分,與汪恆望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就犯罪事實一㈧部分,與申○○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林依臻,係間接正犯。至被告癸○○就犯罪事實二㈠部分,與覃秀強、巳○○及謝淑華等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癸○○就犯罪事實二㈡部分,與天○○、章原嘉及謝淑華等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癸○○就犯罪事實二㈢部分,與戊○○、戌○○、陳金鎮及謝淑華等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有關犯罪事實一㈡至㈧部分及犯罪事實二㈡及㈢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該部分犯罪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附此敘明。又其等犯本案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且無同條例規定不得減刑之事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 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減其刑二分之一,爰依上開規定,於主文減其宣告刑。按犯罪在修正後刑法施行前,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關於緩刑之宣告,因宣告緩刑要件之變更,非屬刑法第2 條所稱法律之變更,無新舊刑法罪刑比較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後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經查,被告己○○、癸○○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因思慮不周,致犯本罪,惟犯後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信其經此追訴審判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對其等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己○○及癸○○尚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30條之幫助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無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就詐取財物之要件而言,與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相同,係以公務員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373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均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之該行為不合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各條特別規定者,始依本罪論處,倘其圖利之行為合於其他條文或款項之特別規定,即應依該特別規定之罪論擬,無再適用本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6年台上第1967、158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之要件,於90年11月7 日前規定以「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於90年11月7 日修正為「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是依體例解釋,於同一法典內,應認同為貪污治罪條例中之實體處罰規定,應限縮於公務員主觀上明知違背法令,仍為該等不法或違法行為,且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亦歸屬於私人所有為其要件,始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條文為處罰,俾達90年11月7 日之修法本旨。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就詐取財物之要件而言,既與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相同,自應以公務員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犯意,且該第三人亦應限縮於其他私人,始符合本罪之主觀要件,而構成本罪;如行為人雖以不正方法取得財物,惟所取得財物,若全數撥充為公務用途,未用於自己或其他特定私人,自難認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要屬行政違法範疇,尚難逕以本罪相繩。
(三)訊據被告己○○及癸○○固坦承有開立不實發票供前述軍方單位核銷之情,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幫助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均辯稱:伊等配合開立發票並沒有幫助貪污的意思,也沒有得到任何好處,當初僅係因為軍方預算科子目不合,提供不實發票供單位運用預算等語。經查:觀之①證人巳○○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跟己○○係表示科子目不符,所以希望己○○開立不實發票,並沒有告訴己○○溢領的款項要做何使用,又伊實際上將這些款項都是用在公務上,僅有1 、2 次係用在長官的私人用途,己○○並不知道有款項拿去給長官私人用途,而己○○配合此,並沒有拿到利潤等情(見本院卷㈢第100 至102 頁);②證人地○○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當初有告訴己○○長官交辦要辦軍中聚餐,所以請己○○配合開立發票,己○○並沒有因此獲得好處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09 至110頁);③證人丑○○於本院審理中證陳:伊因為預算係屬於月配,很多項目沒有編列或額度不足,所以就會簽報上級核定一些預算讓伊等支應這些不足預算,而溢領的款項都是用在公務上,並沒有用到私人用途,己○○並不知道伊等所溢領款項實際使用情況,亦不會因為配合而獲得好處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04 至205 頁);④證人子○○於本院審理中亦具結陳稱:因為科子目不夠,沒有這樣做,沒有辦法作行政上的處理,又己○○並不知道該費用實際使用情況,而溢領的款項沒有用在私人用途,己○○這樣配合並沒有獲得金錢上利益之情(見本院卷㈢第207 至208 頁);⑤證人辰○○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因為預算科子目的問題作一調整,所以請立芝公司配合開立發票,溢領的費用並沒有用在私人用途,己○○應該不知道該款項實際使用情況,這樣配合應該沒有獲取金錢上利益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12 頁);⑥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具結陳稱:因為單位預算科子目使用不方便,所以請立芝配合,單位取回的款項都是用在行政雜項上,並沒有用在私人用途,己○○應該不知道該款項實際使用情況,立芝這樣配合應該沒有獲得金錢上利益(見本院卷㈢第215 至216 頁);⑦證人廖炳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些項目因為預算不足,所以立芝就配合開立發票,己○○不知道他們溢領款項使用情形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30 至231頁);⑧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因伊主管的行政事務費不足,但行政工作還是要推動,所以就請立芝開立不實發票,伊將領回的款項用在行政事務方面,並沒有使用在私人用途,己○○不知道該款項實際使用情形,配合這樣做也沒有獲得利益等情(見本院卷㈢第234 頁);⑨證人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係因有些費用不足,所以就請立芝開立發票,這些錢都是用在公務上,己○○僅知道公務上有這個需要,但實際怎麼使用並不清楚,此外己○○這樣配合,沒有獲得好處之情(見本院卷㈢第292 頁);⑩證人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僅有告訴章原嘉辦公室需要一些支出,可否配合開立不實發票,印象中沒有提到實際上支出的內容,章原嘉就直接答應了,又配合開立發票並沒有得到好處等情(見本院卷㈢第112 至113 頁);⑪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陳:伊並沒有告訴癸○○溢領的款項實際使用情況,但單位取得這些款項都是用在行政上的支出,絕對沒有用在私人用途,又倡儀公司配合開立不實發票並無獲取金錢上利益,此外當時軍中預算編列不足,利用不實發票取得預算的情況很多(見本院卷㈢第197 頁);⑫證人戌○○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因單位年度預算都已經編列,科子目每一項都有它的使用範圍,如果這一項不足,伊就會用其他項去補,所以要求倡儀公司配合開立不實發票,癸○○應該不知道伊軍中如何使用溢領的款項,倡儀公司配合這樣做也沒有得到金錢上之利益,又單位取得款項都是用在公務支出之情(見本院卷㈢第200 至201 頁),綜觀證人巳○○等人前開證詞,可見其等請被告己○○與癸○○配合開立不實發票均以預算科子目不符或不足,而無法推動行政事務為由,被告己○○及癸○○配合並不知道實際溢領之款項如何運用,何況款項多用於公共用途,並未為被告己○○及癸○○不法之所有之情,則上開國庫款項,既用於國家行政用途,國庫並未生財產上之損害,而被告己○○及癸○○亦未因此取得不法利益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己○○及癸○○前開所為,即與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客觀要件不符,被告己○○及癸○○應無成立該罪之餘地。再者,證人巳○○等人均證述,其等要求被告己○○或癸○○配合開立不實發票之際,係以該單位預算科子目不符或不足為由,且被告己○○及癸○○應該不知悉取回款項實際運用情況一節,已於前述,則細繹證人巳○○等所告知需要配合之原因係為行政事務的推動,自難認被告己○○及癸○○主觀上有幫助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認識,是被告己○○及癸○○並無刑法第30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幫助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此部分原應為無罪諭知,惟因起訴書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己○○係立芝公司及詰揚公司負責人、被告癸○○係倡儀公司負責人,被告庚○○係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博公司)負責人,被告午○○係可博公司經理,被告亥○○○係天佑電腦有限公司(下稱天佑公司)負責人,被告丙○○係亞細亞電腦有限公司(下稱亞細亞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卯○○係振元資訊有限公司(下稱振元公司)負責人。被告己○○為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以製造符合政府採購法之假象,另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要求具備犯意聯絡之庚○○、午○○與其達成合意,提供可博公司之估價單予己○○,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 至7 所示時間提出附表所示之估價單,共同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被告癸○○為製造符合政府採購法之假象,亦另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編號8 及9 所示時間提出附表所示之估價單,共同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被告亥○○○為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以製造符合政府採購法之假象,而被告丙○○、被告卯○○因與被告亥○○○有多年電腦設備採購之往來,為維護雙方關係,乃配合被告亥○○○,被告亥○○○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要求具備犯意聯絡之被告丙○○、被告卯○○與其達成合意,分別提供振元公司、亞細亞公司之估價單予被告亥○○○,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0至15所示時間提出附表所示之估價單,共同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因認被告己○○、庚○○、午○○、亥○○○、丙○○、卯○○及癸○○等人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使投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罪嫌,渠等各自所屬之立芝公司、可博公司、倡儀公司、天佑公司、亞細亞公司及振元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處罰。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定有明文。再按「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 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政府採購法第23、49條分別定有明文。第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畫書」,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 條定有明文。末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 月2 日之(88)工程企字第8804490 號函:「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揆諸前述規定,是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之財物採購,若金額係100,000 元以下,得不經過公告程序,並可直接向廠商採購,亦無庸提供報價或企畫書。三、公訴人認被告己○○、庚○○、午○○、亥○○○、丙○○、卯○○、癸○○、立芝公司、可博公司、天佑公司、亞細亞公司、振元公司及倡儀公司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㈠被告己○○、庚○○、午○○、亥○○○、丙○○、卯○○及癸○○於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㈡90年3 月22日簽證編號55、56之預算支用憑單、90年7 月24日簽證編號408 、409、410 之預算支用憑單、90年12月4 日簽證編號856 之預算支用憑單、90年12月6 日簽證編號040 之預算支用憑單、90年12月31日簽證編號955 、956 、957 、958 之預算支用憑單及91年11月22日簽證編號827 、828 、829 之預算支用憑單㈢扣案之估價單等為據。訊據被告己○○、午○○、庚○○、癸○○、亥○○○、丙○○、卯○○均不否認有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提供其等公司之估價單等情,然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被告己○○辯稱:當初購買相關物品時,採購單位並無實際招標及投標行為,何況當時簽呈都已經核准了,只是要開發票時,承辦人員表示主計處希望多附估價單供參考,伊就單純配合提供估價單,讓酉○○等軍方內部人員完成程序,實際上並沒有比價等情,辯護人則為被告己○○、立芝公司辯稱:依當時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金額在100,000 元以下,根本不需要3 家以上的公司投標,亦不需要招標、投標及開標,其等僅係單純配合提供報價單,故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等語;被告午○○則辯稱:僅係單純提供估價單而已,並沒有參與軍方的估價及比價等情;被告庚○○則辯稱:關於陸總的業務是由被告午○○負責,伊並沒有負責此部分,伊對於被告午○○所負責的業務也不知情等詞;被告亥○○○固不否認有提供附表所示估價單之情,然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並辯稱:因軍方打電話過來,要求報價,伊報價給軍方後,酉○○打電話告知價格可以,並可以準備出貨,送貨過去時,酉○○就要求提供其他家估價單,伊有詢問為何需要如此,酉○○表示這樣內部比較好核銷報結,所以才會在軍方要求下提供等語;被告丙○○固不否認有提供亞細亞公司估價單給亥○○○,辯護人則為被告丙○○及亞細亞公司辯稱:有關附表三所示編號10至15之採購案金額均在100,000 元以下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何況軍方在採購之前,就已經決定要跟亥○○○購買物品,其等僅係單純配合提供估價單等語。經查:
(一)有關附表三編號1 至15所示之財物採購金額均係在100,000元以下之情,業據被告己○○供述明確,且有預算支用單及估價單等資料扣案足憑。復徵之證人酉○○於調查中證稱:採購電腦周邊設備及耗材之作業流程,伊會針對當時的設備需求,簽會提供經費的單位、主計單位及監察單位,在各單位審核後,由副署長以上長官核准,核准之後,就可以跟廠商洽購該物品,最後再將該筆費用簽會主計及監察單位以結報核銷,又係因主計組陸鳳姣向伊提出需要3 家估價單的要求,才會在辦理採購時,附上3 家估價單等語歷歷(見92年度他字第984 號偵查卷宗卷㈡第260 至261 頁),則由證人酉○○前開證詞,足見化兵署在辦理如附表三所示之採購係逕洽廠商採購之情無訛。承此,附表三編號1 至15所示之財物採購既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化兵署承辦人員辦理該採購自得直接向廠商為之,無庸要求廠商提供估價單至灼。況酉○○向廠商詢價後,既已決定向何廠商購買財物,被告己○○等人事後提供估價單之舉,並不造成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自難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使投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罪,而其等各自所屬之立芝公司、可博公司、倡儀公司、天佑公司、亞細亞公司及振元公司亦無須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之處罰,是被告己○○等人前開辯解,洵屬可信。
(二)再細繹證人午○○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有同意己○○拿可博公司估價單去報價,又伊提供可博公司的估價單時,並未向庚○○提到這個事情,況且可博公司有業務區隔,伊係負責自己的客戶,董事長庚○○並不會知道等語歷歷(見本院卷㈢第44至45頁),核與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伊當時係跟午○○要求提供估價單,因伊跟午○○比較有業務往來,伊並沒有向庚○○提過可博公司有提供發票給伊的事情等情相符一致(見本院卷㈢第51至53頁),則綜觀上開情詞,足認被告己○○係從被告午○○處,取得可博公司的估價單,被告庚○○並不知悉一節,是被告庚○○前開辯解,自可採信。
(三)綜上事證,本件被告己○○、庚○○、午○○、亥○○○、丙○○、卯○○及癸○○等人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使投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罪,渠等各自所屬之立芝公司、可博公司、倡儀公司、天佑公司、亞細亞公司及振元公司被訴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處罰,而化兵署辦理附表三編號1 至15所示之採購既係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直接逕洽廠商,廠商自無須提供估價單等,況化兵署係於決定向何家廠商購買,並於廠商交貨之際,始要求提供估價單,自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不合,從而應為被告李宗德等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301 條第1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0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56條,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偉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被告己○○開立不實發票部分:附表一㈠:(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化兵署)┌──┬──────┬─────┬────┬────┬─────────┐│編號│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核銷金額│浮報金額│備 註│├──┼──────┼─────┼────┼────┼─────────┤│ 1│89年1月11日 │EB00000000│22,000元│18,900元│未扣案 │├──┼──────┼─────┼────┼────┼─────────┤│ 2│89年11月20日│未扣案 │66,295元│66,295元│以購買碳粉匣等物品││ │ │ │ │ │為由,核報 ││ │ │ │ │ │用耗材名義簽呈結報││ │ │ │ │ │後勤綜 ││ │ │ │ │ │ ││ │ │ │ │ │以購買碳粉匣 ││ │ │ │ │ │等物品為由,核報「││ │ │ │ │ │核安經合勤務項預算││ │ │ │ │ │科費」子目核銷 │├──┼──────┼─────┼────┼────┼─────────┤│ 3│89年11月28日│DR00000000│59,800元│52,520元│未扣案 │├──┼──────┼─────┼────┼────┼─────────┤│ 4│89年12月18日│DR00000000│51,000元│41,175元│以購買影印機碳粉匣││ │ │ │ │ │及列表機碳粉組等物││ │ │ │ │ │品,核報「動員演訓││ │ │ │ │ │」 │├──┼──────┼─────┼────┼────┼─────────┤│ 5│89年12月21日│未扣案 │25,295元│55,050元│未扣案 ││ │ │ │29,753元│ │ │├──┼──────┼─────┼────┼────┼─────────┤│ 6│90年9月28日 │JH00000000│36,000元│28,080元│以購買碳粉匣等物品││ │ │ │ │ │,核報「一般訓練費││ │ │ │ │ │」 │├──┼──────┼─────┼────┼────┼─────────┤│ 7│90年10月18日│JH00000000│47,250元│23,625元│ │├──┼──────┼─────┼────┼────┼─────────┤│ 8│90年11月6日 │未扣案 │21,000元│18,900元│ │└──┴──────┴─────┴────┴────┴─────────┘附表一㈡:(陸軍總司令部後勤綜合署)┌──┬──────┬─────┬────┬─────┬─────┬──────┬────────┐│編號│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核銷金額│浮報金額 │實際消費金│簽呈日期 │備 註││ │ │ │ │ │額 │ │ │├──┼──────┼─────┼────┼─────┼─────┼──────┼────────┤│ 1│89年05月22日│AX00000000│70,400元│ 33,000元│ 37,400元│89年5月30日 │地○○以辦理後勤││ │ │ │ │ │ │ │綜合作業用耗材名││ │ │ │ │ │ │ │義簽呈結報後勤綜││ │ │ │ │ │ │ │合勤務項預算科子││ │ │ │ │ │ │ │目核銷 │├──┼──────┼─────┼────┼─────┼─────┼──────┼────────┤│ 2│90年03月07日│FN00000000│92,000元│ 46,000元│ 46,000元│90年3月8日 │地○○以辦理後勤││ │ │ │ │ │ │ │綜合作業用耗材名││ │ │ │ │ │ │ │義簽呈結報後勤綜││ │ │ │ │ │ │ │合勤務項預算科子││ │ │ │ │ │ │ │目核銷 │├──┼──────┼─────┼────┼─────┼─────┼──────┼────────┤│ 3│90年04月03日│FN00000000│96,000元│ 45,600元│ 50,400元│90年4月4日 │地○○以辦理漢光││ │ │ │ │ │ │ │17號演習後勤先期││ │ │ │ │ │ │ │作業用耗材名義簽││ │ │ │ │ │ │ │呈結報後勤綜合勤││ │ │ │ │ │ │ │務項預算科子目核││ │ │ │ │ │ │ │銷 │├──┼──────┼─────┼────┼─────┼─────┼──────┼────────┤│ 4│90年05月02日│GL00000000│75,000元│ 50,000元│ 25,000元│90年5月3日 │地○○以辦理後勤││ │ │ │ │ │ │ │綜合作業機儀設備││ │ │ │ │ │ │ │維護名義簽呈結報││ │ │ │ │ │ │ │後勤綜合勤務項預││ │ │ │ │ │ │ │算科子目核銷 │├──┼──────┼─────┼────┼─────┼─────┼──────┼────────┤│ 5│90年06月08日│GL00000000│86,800元│ 50,000元│ 36,800元│90年6月12日 │地○○以辦理後勤││ │ │ │ │ │ │ │綜合作業設備維護││ │ │ │ │ │ │ │名義簽呈結報後勤││ │ │ │ │ │ │ │綜合勤務項預算科││ │ │ │ │ │ │ │子目核銷 │├──┼──────┼─────┼────┼─────┼─────┼──────┼────────┤│ 6│90年07月18日│HK00000000│92,000元│ 46,000元│ 46,000元│90年7月19日 │地○○以辦理後勤││ │ │ │ │ │ │ │綜合作業用耗材名││ │ │ │ │ │ │ │義簽呈結報後勤綜││ │ │ │ │ │ │ │合勤務項預算科子││ │ │ │ │ │ │ │目核銷 │├──┼──────┼─────┼────┼─────┼─────┼──────┼────────┤│ 7│90年08月01日│HK00000000│90,600元│ 49,100元│ 41,500元│90年8月1日 │地○○以辦理後勤││ │ │ │ │ │ │ │綜合作業辦公設備││ │ │ │ │ │ │ │維護名義簽呈結報││ │ │ │ │ │ │ │後勤綜合勤務項預││ │ │ │ │ │ │ │算科子目核銷 │├──┼──────┼─────┼────┼─────┼─────┼──────┼────────┤│ 8│90年10月16日│JH00000000│91,900元│ 47,200元│ 44,700元│90年10月17日│地○○以辦理後勤││ │ │ │ │ │ │ │綜合作業辦公設備││ │ │ │ │ │ │ │維護名義簽呈結報││ │ │ │ │ │ │ │後勤綜合勤務項預││ │ │ │ │ │ │ │算科子目核銷 │├──┼──────┼─────┼────┼─────┼─────┼──────┼────────┤│ 9│90年11月12日│KF00000000│92,000元│ 46,000元│ 46,000元│90年11月12日│地○○以辦理後勤││ │ │ │ │ │ │ │綜合作業用碳粉名││ │ │ │ │ │ │ │義簽呈結報後勤綜││ │ │ │ │ │ │ │合勤務項預算科子││ │ │ │ │ │ │ │目核銷 │├──┼──────┼─────┼────┼─────┼─────┼──────┼────────┤│ │90年12月10日│KF00000000│89,800元│ 44,800元│ 45,000元│90年12月11日│地○○以辦理後勤││ │ │ │ │ │ │ │綜合作業設備維護││ │ │ │ │ │ │ │案名義簽呈結報後││ │ │ │ │ │ │ │勤綜合勤務項預算││ │ │ │ │ │ │ │科子目核銷 │├──┼──────┼─────┼────┼─────┼─────┼──────┼────────┤│ │91年2月22日 │LE00000000│96,000元│ │ │91年2 月25日│地○○以辦理後勤││ │ │ │ │ │ │ │綜合作業用碳粉名││ │ │ │ │ │ │ │義簽呈結報後勤綜││ │ │ │ │ │ │ │合勤務項預算科子││ │ │ │ │ │ │ │目核銷 │├──┼──────┼─────┼────┤ 115,731元│ 174,869元├──────┼────────┤│ │91年3月22日 │MD00000000│95,100元│ │ │91年3月26日 │地○○以辦理後勤││ │ │ │ │ │ │ │綜合作業辦公設備││ │ │ │ │ │ │ │維護名義簽呈結報││ │ │ │ │ │ │ │後勤綜合勤務項預││ │ │ │ │ │ │ │算科子目核銷 │├──┼──────┼─────┼────┤ │ ├──────┼────────┤│ │91年4月16日 │MD00000000│99,500元│ │ │91年4月16日 │地○○以辦理後勤││ │ │ │ │ │ │ │綜合作業用耗材名││ │ │ │ │ │ │ │義簽呈結報後勤綜││ │ │ │ │ │ │ │合勤務項預算科子││ │ │ │ │ │ │ │目核銷 │├──┼──────┼─────┼────┼─────┼─────┼──────┼────────┤│ │91年06月13日│NC00000000│94,500元│ 33,500元│ 61,000元│91年6月14日 │地○○以辦理後勤││ │ │ │ │ │ │ │綜合作業辦公設備││ │ │ │ │ │ │ │維護名義簽呈結報││ │ │ │ │ │ │ │後勤綜合勤務項預││ │ │ │ │ │ │ │算科子目核銷 │├──┼──────┼─────┼────┼─────┼─────┼──────┼────────┤│ │91年08月12日│PB00000000│92,000元│ 0元│ 96,000元│91年8月14日 │地○○以辦理後勤││ │ │ │ │ │ │ │綜合作業用耗材名││ │ │ │ │ │ │ │義簽呈結報後勤綜││ │ │ │ │ │ │ │合勤務項預算科子││ │ │ │ │ │ │ │目核銷 │└──┴──────┴─────┴────┴─────┴─────┴──────┴────────┘附表一㈢:(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作戰署)┌──┬──────┬─────┬─────┬────┬──────┬────────┐│編號│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銷售額 │浮報金額│ 簽呈日期 │備註 │├──┼──────┼─────┼─────┼────┼──────┼────────┤│ 1│89年5月5日 │AX00000000│ 76,800元│38,400元│89年5月15日 │丑○○以辦理89年││ │ │ │ │ │ │度作戰戰備任務研││ │ │ │ │ │ │討作業列印耗材費││ │ │ │ │ │ │用名義簽呈結報作││ │ │ │ │ │ │戰演習項預算科子││ │ │ │ │ │ │目核銷 │├──┼──────┼─────┼─────┼────┼──────┼────────┤│ 2│89年7月19日 │BV00000000│ 96,000元│38,400元│89年7月21日 │丑○○以辦理89年││ │ │ │ │ │ │度部隊訓練各項作││ │ │ │ │ │ │業資料列印用耗材││ │ │ │ │ │ │費用名義簽呈結報││ │ │ │ │ │ │部隊訓練項預算科││ │ │ │ │ │ │子目核銷 │├──┼──────┼─────┼─────┼────┼──────┼────────┤│ 3│90年9月24日 │JH00000000│ 97,000元│43,430元│90年10月17日│丑○○以辦理90年││ │ │ │ │ │ │度戰力整合業務資││ │ │ │ │ │ │料彙整影印機維修││ │ │ │ │ │ │費用名義簽呈結報││ │ │ │ │ │ │作戰綜合勤務項預││ │ │ │ │ │ │算科子目核銷 │├──┼──────┼─────┼─────┼────┼──────┼────────┤│ 4│90年10月18日│JH00000000│ 94,500元│94,500元│90年11月23日│丑○○以辦理動員││ │ │ │ │ │ │整備及教召各項業││ │ │ │ │ │ │務資料公文影印分││ │ │ │ │ │ │發耗材費用名義簽││ │ │ │ │ │ │呈結報動員演訓項││ │ │ │ │ │ │預算科子目核銷 │├──┼──────┼─────┼─────┼────┼──────┼────────┤│ 5│90年11月05日│KF00000000│ 85,000元│65,800元│90年11月15日│丑○○以辦理本署││ │ │ │ │ │ │文卷繕校室作業用││ │ │ │ │ │ │影印機維修所需更││ │ │ │ │ │ │換之零件材料費用││ │ │ │ │ │ │名義簽呈結報動員││ │ │ │ │ │ │演訓項預算科子目││ │ │ │ │ │ │核銷 │├──┼──────┼─────┼─────┼────┼──────┼────────┤│ 6│90年12月17日│KF00000000│ 83,450元│41,945元│90年12月18日│丑○○以辦理90年││ │ │ │ │ │ │度作戰整備及操演││ │ │ │ │ │ │任務等各項事務機││ │ │ │ │ │ │器保養及維護費用││ │ │ │ │ │ │名義簽呈結報作戰││ │ │ │ │ │ │綜合勤務項預算科││ │ │ │ │ │ │子目核銷 │├──┼──────┼─────┼─────┼────┼──────┼────────┤│ 7│91年1月30日 │LE00000000│ 97,590元│41,950元│91年2月4日 │丑○○以辦理91年││ │ │ │ │ │ │度綜整部隊訓練各││ │ │ │ │ │ │項業務資料彙整影││ │ │ │ │ │ │印分發材料費用名││ │ │ │ │ │ │義簽呈結報一般訓││ │ │ │ │ │ │練項預算科子目核││ │ │ │ │ │ │銷 │├──┼──────┼─────┼─────┼────┼──────┼────────┤│ 8│91年6月21日 │NC00000000│ 90,100元│ │ │丑○○以辦理91年││ │ │ │ │ │ │度高級幹部研習會││ │ │ │ │ │ │相關業務作業用影││ │ │ │ │ │ │印機維修零件材料││ │ │ │ │ │ │費用名義簽呈結報││ │ │ │ │ │ │一般訓練項預算科││ │ │ │ │ │ │子目核銷 │├──┼──────┼─────┼─────┤80,115元│91年6月21日 ├────────┤│ 9│91年6月21日 │NC00000000│ 90,720元│ │ │丑○○以辦理國軍││ │ │ │ │ │ │91年度高級幹部研││ │ │ │ │ │ │習會相關業務所需││ │ │ │ │ │ │紙張費用名義簽呈││ │ │ │ │ │ │結報一般訓練項預││ │ │ │ │ │ │算科子目核銷 │├──┼──────┼─────┼─────┼────┼──────┼────────┤│ │91年8月01日 │未扣案 │ 88,200元│12,600元│91年8月1日 │丑○○以辦理91年││ │ │ │ │ │ │度辦理年中工作檢││ │ │ │ │ │ │討會動員等相關業││ │ │ │ │ │ │務提報資料所需紙││ │ │ │ │ │ │張費用名義簽呈結││ │ │ │ │ │ │報動員演訓項預算││ │ │ │ │ │ │科子目核銷 │├──┼──────┼─────┼─────┼────┼──────┼────────┤
├──┼──────┼─────┼─────┼────┼──────┼────────┤│ │91年10月24日│QA00000000│ 89,600元│39,600元│91年10月23日│丑○○以辦理本署││ │ │ │ │ │ │文卷繕校室作業用││ │ │ │ │ │ │影印機維修零件材││ │ │ │ │ │ │料費用名義簽呈結││ │ │ │ │ │ │報一般訓練項預算││ │ │ │ │ │ │科子目核銷 │├──┼──────┼─────┼─────┼────┼──────┼────────┤│ │91年10月29日│QA00000000│ 94,500元│27,000元│91年10月30日│丑○○以辦理印製││ │ │ │ │ │ │動員資料及相關計││ │ │ │ │ │ │畫圖表所需事務機││ │ │ │ │ │ │器耗材費用名義簽││ │ │ │ │ │ │呈結報動員演訓項││ │ │ │ │ │ │預算科子目核銷 │└──┴──────┴─────┴─────┴────┴──────┴────────┘附表一㈣:(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軍務署)┌──┬──────┬─────┬─────┬─────┬──────┬────────┐│編號│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銷售額 │浮報金額 │簽呈日期 │ 備註 │├──┼──────┼─────┼─────┼─────┼──────┼────────┤│ 1 │90年5月02日 │未扣案 │ 8,300元 │ 8,300元 │未扣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0年5月15日 │未扣案 │ 3,080元 │ 3,080元 │未扣案 │ ││ │ │ │ │ │ │ │├──┼──────┼─────┼─────┼─────┼──────┼────────┤│ 3 │90年6月19日 │GL00000000│ 18,000元 │ 3,400元 │90年6月8日 │丁○○以維修影印││ │ │ │ │ │ │機所需經費名義簽││ │ │ │ │ │ │呈結報史政作業項││ │ │ │ │ │ │預算科子目核銷 │├──┼──────┼─────┼─────┼─────┼──────┼────────┤│ 4 │90年7月20日 │HK00000000│ 15,120元 │ │90年7月26日 │丁○○以購買碳粉││ │ │ │ │ │ │匣所需經費名義簽││ │ │ │ │ │ │呈結報史政作業項││ │ │ │ │ │ │預算科子目核銷 │├──┼──────┼─────┼─────┤ 12,160元 ├──────┼────────┤│ 5 │90年7月26日 │HK00000000│ 17,800元 │ │90年7月31日 │丁○○以該組影印││ │ │ │ │ │ │機維修所需經費名││ │ │ │ │ │ │義簽呈結報史政作││ │ │ │ │ │ │業項預算科子目核││ │ │ │ │ │ │銷 │├──┼──────┼─────┼─────┼─────┼──────┼────────┤│ 6 │90年9月20日 │JH00000000│ 34,300元 │ │90年9月24日 │丁○○以該組維修││ │ │ │ │ │ │電腦所需經費名義││ │ │ │ │ │ │簽呈結報史政作業││ │ │ │ │ │ │項預算科子目核銷│├──┼──────┼─────┼─────┤ 11,190元 ├──────┼────────┤│ 7 │90年9月24日 │JH00000000│ 24,200元 │ │90年9月25日 │丁○○以該組維修││ │ │ │ │ │ │影印機所需經費名││ │ │ │ │ │ │義簽呈結報史政作││ │ │ │ │ │ │業項預算科子目核││ │ │ │ │ │ │銷 │├──┼──────┼─────┼─────┼─────┼──────┼────────┤│ 8 │90年12月18日│未扣案 │ 26,250元 │ 26,250元 │未扣案 │ ││ │ │ │ │ │ │ │├──┼──────┼─────┼─────┼─────┼──────┼────────┤│ 9 │91年4月1日 │未扣案 │ 16,000元 │ 6,000元 │91年4月1日 │丁○○以該組維修││ │ │ │ │ │ │影印機所需經費名││ │ │ │ │ │ │義簽呈結報史政作││ │ │ │ │ │ │業項預算科子目核││ │ │ │ │ │ │銷 │├──┼──────┼─────┼─────┼─────┼──────┼────────┤│ │91年10月16日│QA00000000│ 18,000元 │ │91年10月17日│丁○○以該組維修││ │ │ │ │ │ │影印機所需經費名││ │ │ │ │ │ │義簽呈結報史政作││ │ │ │ │ │ │業項預算科子目核││ │ │ │ │ │ │銷 │├──┼──────┼─────┼─────┤ ├──────┼────────┤│ │91年11月22日│未扣案 │ 17,920元 │ 16,740元 │91年11月22日│丁○○以該組購買││ │ │ │ │ │ │碳粉等所需經費名││ │ │ │ │ │ │義簽呈結報史政作││ │ │ │ │ │ │業項預算科子目核││ │ │ │ │ │ │銷 │├──┼──────┼─────┼─────┤ ├──────┼────────┤│ │91年11月28日│QZ00000000│ 20,050元 │ │91年11月29日│丁○○以該組維修││ │ │詰揚公司 │ │ │ │影印機所需經費名││ │ │ │ │ │ │義簽呈結報史政作││ │ │ │ │ │ │業項預算科子目核││ │ │ │ │ │ │銷 │└──┴──────┴─────┴─────┴─────┴──────┴────────┘附表一㈤:(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工兵署)┌──┬──────┬─────┬────┬────┬──────┬────────┐│編號│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核銷金額│浮報金額│ 簽呈日期 │ 備註 │├──┼──────┼─────┼────┼────┼──────┼────────┤│ 1│90年5月31日 │GL00000000│59,900元│18,300元│90年6月7日 │辰○○以維修營管││ │ │ │ │ │ │組辦理營產管理相││ │ │ │ │ │ │關業務所需影印機││ │ │ │ │ │ │經費名義簽呈結報││ │ │ │ │ │ │營產管理作業費預││ │ │ │ │ │ │算科子目核銷 │├──┼──────┼─────┼────┼────┼──────┼────────┤│ 2│90年6月28日 │GL00000000│73,600元│36,800元│90年7月2日 │辰○○以採購處理││ │ │ │ │ │ │天雁案等工程相關││ │ │ │ │ │ │業務所需影印碳粉││ │ │ │ │ │ │經費名義簽呈結報││ │ │ │ │ │ │天雁案工程管理費││ │ │ │ │ │ │預算科子目核銷 │├──┼──────┼─────┼────┼────┼──────┼────────┤│ 3│90年9月19日 │JH00000000│95,000元│68,200元│90年9月20日 │辰○○以維修辦理││ │ │ │ │ │ │後勤營區工程相關││ │ │ │ │ │ │業務所需影印機經││ │ │ │ │ │ │費名義簽呈結報後││ │ │ │ │ │ │勤綜合勤務費預算││ │ │ │ │ │ │科子目核銷 │├──┼──────┼─────┼────┼────┼──────┼────────┤│ 4│90年11月26日│KF00000000│25,000元│25,000元│90年11月30日│辰○○以維修辦理││ │ │ │ │ │ │後勤營區工程相關││ │ │ │ │ │ │業務所需影印機經││ │ │ │ │ │ │費名義簽呈結報後││ │ │ │ │ │ │勤綜合勤務費預算││ │ │ │ │ │ │科子目核銷 │├──┼──────┼─────┼────┼────┼──────┼────────┤│ 5│90年12月18日│KF00000000│96,800元│17,450元│90年12月20日│辰○○以採購辦理││ │ │ │ │ │ │營產管理相關業務││ │ │ │ │ │ │所需影印機碳粉經││ │ │ │ │ │ │費名義簽呈結報營││ │ │ │ │ │ │產管理作業費預算││ │ │ │ │ │ │科子目核銷 │├──┼──────┼─────┼────┼────┼──────┼────────┤│ 6│91年4月15日 │MD00000000│96,800元│42,600元│91年4月17日 │辰○○以採購辦理││ │ │ │ │ │ │營產管理相關業務││ │ │ │ │ │ │所需影印機碳粉經││ │ │ │ │ │ │費名義簽呈結報營││ │ │ │ │ │ │產管理作業費預算││ │ │ │ │ │ │科子目核銷 │├──┼──────┼─────┼────┼────┼──────┼────────┤│ 7│91年5月24日 │NC00000000│21,460元│10,730元│91年5月27日 │辰○○以該組維修││ │ │ │ │ │ │影印機經費名義簽││ │ │ │ │ │ │呈結報作戰工程管││ │ │ │ │ │ │理費預算科子目核││ │ │ │ │ │ │銷 │├──┼──────┼─────┼────┼────┼──────┼────────┤│ 8│91年6月7日 │NC00000000│56,200元│31,200元│91年6月7日 │壬○○以該組辦理││ │ │ │ │ │ │營產業務使用之高││ │ │ │ │ │ │速影印機維修費用││ │ │ │ │ │ │名義簽呈結報91年││ │ │ │ │ │ │度土地糾紛處理費││ │ │ │ │ │ │預算科子目核銷 │├──┼──────┼─────┼────┼────┼──────┼────────┤│ 9│91年8月13日 │PB00000000│48,700元│25,500元│91年8月13日 │壬○○以該組辦理││ │ │ │ │ │ │營產業務使用之複││ │ │ │ │ │ │合機維修費用名義││ │ │ │ │ │ │簽呈結報91年度營││ │ │ │ │ │ │產管理作業費預算││ │ │ │ │ │ │科子目核銷 │├──┼──────┼─────┼────┼────┼──────┼────────┤│ │91年11月7日 │QZ00000000│48,500元│33,333元│91年11月8日 │壬○○以該組辦理││ │ │ │ │ │ │營產業務使用之傳││ │ │ │ │ │ │真機維修費用名義││ │ │ │ │ │ │簽呈結報91年度營││ │ │ │ │ │ │產管理作業費預算││ │ │ │ │ │ │科子目核銷 │└──┴──────┴─────┴────┴────┴──────┴────────┘附表一㈥(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戰法及準則發展委員會)┌──┬──────┬─────┬────┬────┬──────┬────────┐│編號│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核銷金額│浮報金額│ 簽呈日期 │ 備註 │├──┼──────┼─────┼────┼────┼──────┼────────┤│ 1│90年4月18日 │FN00000000│36,750元│36,750元│90年4月18日 │廖炳溶以該組辦公││ │ │ │ │ │ │室器具養護費名義││ │ │ │ │ │ │簽呈結報國軍準則││ │ │ │ │ │ │編印費預算科子目││ │ │ │ │ │ │核銷 │├──┼──────┼─────┼────┼────┼──────┼────────┤│ 2│90年8月29日 │HK00000000│33,280元│29,980元│90年9月4日 │乙○○以該會影印││ │ │ │ │ │ │機維修費名義簽呈││ │ │ │ │ │ │結報000000-0000 ││ │ │ │ │ │ │項之預算科子目核││ │ │ │ │ │ │銷 │├──┼──────┼─────┼────┼────┼──────┼────────┤│ 3│90年8月29日 │HK00000000│31,000元│21,400元│90年9月4日 │乙○○以該會購買││ │ │ │ │ │ │GR6100型碳粉等費││ │ │ │ │ │ │款名義簽呈結報12││ │ │ │ │ │ │0000-0000 項之預││ │ │ │ │ │ │算科子目核銷 │├──┼──────┼─────┼────┼────┼──────┼────────┤│ 4│90年11月6日 │KF00000000│56,000元│35,000元│90年11月7日 │廖炳溶以該組辦公││ │ │ │ │ │ │室器具養護費名義││ │ │ │ │ │ │簽呈結報國軍準則││ │ │ │ │ │ │編印費預算科子目││ │ │ │ │ │ │核銷 │├──┼──────┼─────┼────┼────┼──────┼────────┤│ 5│91年2月7日 │LE00000000│41,000元│21,000元│91年2月8日 │廖炳溶以該組飲水││ │ │ │ │ │ │機維修名義簽呈結││ │ │ │ │ │ │報120112項之預算││ │ │ │ │ │ │科子目核銷 │├──┼──────┼─────┼────┼────┼──────┼────────┤│ 6│91年2月22日 │LE00000000│33,000元│9,600元 │91年3月5日 │乙○○以該會購買││ │ │ │ │ │ │GR6100型碳粉等費││ │ │ │ │ │ │款名義簽呈結報12││ │ │ │ │ │ │0000-0000 項之預││ │ │ │ │ │ │算科子目核銷 │├──┼──────┼─────┼────┼────┼──────┼────────┤│ 7│91年4月10日 │MD00000000│68,000元│20,150元│91年4月10日 │廖炳溶以該組辦公││ │ │ │ │ │ │室器具養護費名義││ │ │ │ │ │ │簽呈結報國軍準則││ │ │ │ │ │ │編印費預算科子目││ │ │ │ │ │ │核銷 │├──┼──────┼─────┼────┼────┼──────┼────────┤│ 8│91年9月23日 │GR00000000│38,400元│19,200元│91年9月23日 │乙○○以該會購買││ │ │ │ │ │ │GR6100型碳粉等費││ │ │ │ │ │ │款名義簽呈結報12││ │ │ │ │ │ │0000-0000 項之預││ │ │ │ │ │ │算科子目核銷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91年08月28日│PB00000000│ 86,000元│43,000元│91年8月28日 │丑○○以辦理本署│ │ │ │ │反面 │ │ │ │ │ │ │ │執行部隊訓練相關│ │ │ │ │ │ │ │ │ │ │ │ │業務發文作業影印│ │ │ │ │ │ │ │ │ │ │ │ │機維修零件材料費│ │ │ │ │ │ │ │ │ │ │ │ │用名義簽呈結報一│ │ │ │ │ │ │ │ │ │ │ │ │般訓練項預算科子│ │ │ │ │ │ │ │ │ │ │ │ │目核銷 │ │ │ │ │ │ 附表一㈦: (前國防大學陸軍學院院本部) ┌──┬──────┬─────┬────┬────┬──────┬────────┐ │編號│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核銷金額│浮報金額│簽呈日期 │備註 │ ├──┼──────┼─────┼────┼────┼──────┼────────┤ │ 1│90年7月16日 │HK00000000│96,530元│50,000元│90年7月23日 │以支援學區闈場、│ │ │ │ │ │ │ │各教授班、支援組│ │ │ │ │ │ │ │等購買碳粉費用名│ │ │ │ │ │ │ │義簽呈結報 │ ├──┼──────┼─────┼────┼────┼──────┼────────┤ │ 2│90年10月18日│JH00000000│96,120元│96,120元│90年10月18日│供辦理講義編纂及│ │ │ │ │ │ │ │印製等購買耗材費│ │ │ │ │ │ │ │用名義簽呈結報 │ └──┴──────┴─────┴────┴────┴──────┴────────┘ 附表一㈧: 96年度偵字第2468號(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情報資料處) ┌──┬──────┬─────┬────┬────┬──────┬────────┐ │編號│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核銷金額│浮報金額│ 簽呈日期 │ 備註 │ ├──┼──────┼─────┼────┼────┼──────┼────────┤ │ 1│90年12月28日│KF00000000│59,705元│27,000元│90年12月28日│申○○以辦理購案│ │ │ │ │ │ │ │作業用碳粉及紙張│ │ │ │ │ │ │ │款名義簽呈結報採│ │ │ │ │ │ │ │購作業費預算科子│ │ │ │ │ │ │ │目核銷 │ ├──┼──────┼─────┼────┼────┼──────┼────────┤ │ 2│91年5月9日 │NC00000000│95,100元│66,015元│91年5月10日 │申○○以製作「敵│ │ │ │ │ │ │ │情摘報」碳粉及影│ │ │ │ │ │ │ │印機維修款名義簽│ │ │ │ │ │ │ │呈結報採購軍事情│ │ │ │ │ │ │ │報作業費預算科子│ │ │ │ │ │ │ │目核銷 │ ├──┼──────┼─────┼────┼────┼──────┼────────┤ │ 3│91年8月13日 │PB00000000│65,600元│20,745元│91年8月14日 │申○○以製作「近│ │ │ │ │ │ │ │日共軍南京軍區作│ │ │ │ │ │ │ │戰訓練」研析下發│ │ │ │ │ │ │ │用影印機維修款名│ │ │ │ │ │ │ │義簽呈結報軍事情│ │ │ │ │ │ │ │報作業費預算科子│ │ │ │ │ │ │ │目核銷 │ ├──┼──────┼─────┼────┼────┼──────┼────────┤ │ 4│91年10月14日│QA00000000│65,250元│19,575元│91年10月15日│申○○以製作「日│ │ │ │ │ │ │ │本外賓參訪資料」│ │ │ │ │ │ │ │用碳粉款名義簽呈│ │ │ │ │ │ │ │結報軍事情報作業│ │ │ │ │ │ │ │費預算科子目核銷│ ├──┼──────┼─────┼────┼────┼──────┼────────┤ │ 5│91年11月25日│QZ00000000│73,000元│32,850元│91年11月26日│申○○以蒐研作業│ │ │ │ │ │ │ │用影印機及列表機│ │ │ │ │ │ │ │維修名義簽呈結報│ │ │ │ │ │ │ │軍事情報作業費預│ │ │ │ │ │ │ │算科子目核銷 │ └──┴──────┴─────┴────┴────┴──────┴────────┘ 被告洪傳勝開立不實發票部分: 附表二㈠:(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化兵署) ┌──┬──────┬─────┬────┬────┐ │編號│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核銷金額│浮報金額│ ├──┼──────┼─────┼────┼────┤ │ 1│88年2月23日 │TP00000000│ 5,200元│ 4,784元│ ├──┼──────┼─────┼────┼────┤ │ 2│88年3月29日 │UM00000000│18,000元│16,560元│ │ │ │UM00000000│ 4,800元│ 4,416元│ ├──┼──────┼─────┼────┼────┤ │ 3│88年5月19日 │VK00000000│11,000元│10,120元│ ├──┼──────┼─────┼────┼────┤ │ 4│88年6月15日 │VK00000000│ 6,200元│ 5,704元│ ├──┼──────┼─────┼────┼────┤ │ 5│88年12月2日 │YD00000000│19,300元│17,370元│ ├──┼──────┼─────┼────┼────┤ │ 6│89年4月7日 │ZZ00000000│13,200元│11,800元│ ├──┼──────┼─────┼────┼────┤ │ 7│89年5月31日 │AX00000000│ 8,400元│ 7,560元│ ├──┼──────┼─────┼────┼────┤ │ 8│89年11月16日│未扣案 │60,000元│60,000元│ ├──┼──────┼─────┼────┼────┤ │ 9│89年12月1日 │未扣案 │59,800元│59,800元│ ├──┼──────┼─────┼────┼────┤ │ │89年12月1日 │DR00000000│17,000元│15,300元│ └──┴──────┴─────┴────┴────┘ 附表二㈡(陸軍第六軍團) ┌──┬──────┬─────┬────┬──────┬────────┐ │編號│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核銷金額│簽呈日期 │ 備註 │ │ │ │ │ │ │ │ ├──┼──────┼─────┼────┼──────┼────────┤ │ 1│89年6月2日 │AX00000000│ 3,600元│89年6月13日 │天○○以購買影印│ │ │ │ │ │ │紙及檔案夾名義簽│ │ │ │ │ │ │呈結報年度一般設│ │ │ │ │ │ │施整建工程工管費│ │ │ │ │ │ │預算科子目核銷 │ ├──┼──────┼─────┼────┼──────┼────────┤ │ 2│89年6月9日 │AX00000000│18,000元│89年6月9日 │天○○以影印機維│ │ │ │ │ │ │修名義簽呈結報年│ │ │ │ │ │ │度訓練設施工程工│ │ │ │ │ │ │管費預算科子目核│ │ │ │ │ │ │銷 │ ├──┼──────┼─────┼────┼──────┼────────┤ │ 3│89年8月1日 │BV00000000│10,000元│89年9月5日 │天○○以影印機維│ │ │ │ │ │ │修名義簽呈結報年│ │ │ │ │ │ │度行政事務費預算│ │ │ │ │ │ │科子目核銷 │ ├──┼──────┼─────┼────┼──────┼────────┤ │ 4│89年9月25日 │CT00000000│ 3,400元│89年10月6日 │天○○以辦理財務│ │ │ │ │ │ │講習及編製90年度│ │ │ │ │ │ │施政計畫所需各項│ │ │ │ │ │ │耗材名義簽呈結報│ │ │ │ │ │ │年度主計作業費預│ │ │ │ │ │ │算科子目核銷 │ ├──┼──────┼─────┼────┼──────┼────────┤ │ 5│89年9月26日 │CT00000000│10,000元│89年10月5日 │天○○以購買碳粉│ │ │ │ │ │ │及印表機維修名義│ │ │ │ │ │ │簽呈結報年度工兵│ │ │ │ │ │ │組訓練設施工程工│ │ │ │ │ │ │管費預算科子目核│ │ │ │ │ │ │銷 │ ├──┼──────┼─────┼────┼──────┼────────┤ │ 6│89年11月21日│DR00000000│12,000元│89年11月22日│天○○以辦理89年│ │ │ │ │ │ │度戶口普查、各項│ │ │ │ │ │ │會議資料影印費及│ │ │ │ │ │ │電腦維修名義簽呈│ │ │ │ │ │ │結報年度主計作業│ │ │ │ │ │ │費預算科子目核銷│ ├──┼──────┼─────┼────┼──────┼────────┤ │ 7│89年12月6日 │DR00000000│15,500元│89年12月7日 │天○○以購置影印│ │ │ │ │ │ │紙及影印機維修等│ │ │ │ │ │ │名義簽呈結報年度│ │ │ │ │ │ │主計作業費預算科│ │ │ │ │ │ │子目核銷 │ ├──┼──────┼─────┼────┼──────┼────────┤ │ 8│89年12月22日│DR00000000│15,000元│89年12月20日│天○○委請不知情│ │ │ │ │ │ │之彭康浚以資料影│ │ │ │ │ │ │印費名義簽呈結報│ │ │ │ │ │ │年度後勤綜合勤務│ │ │ │ │ │ │費預算科子目核銷│ ├──┼──────┼─────┼────┼──────┼────────┤ │ 9│90年6月1日 │GL00000000│10,000元│90年6月4日 │天○○以購買影印│ │ │ │ │ │ │紙及影印耗材名義│ │ │ │ │ │ │簽呈結報年度主計│ │ │ │ │ │ │作業費預算科子目│ │ │ │ │ │ │核銷 │ └──┴──────┴─────┴────┴──────┴────────┘ 附表二㈢:(政戰綜合科) ┌──┬──────┬─────┬─────┬────┬─────┬──────┬────────┐ │編號│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核銷金額 │浮報金額│實際消費金│簽呈日期 │備 註│ │ │ │ │ │ │額 │ │ │ ├──┼──────┼─────┼─────┼────┼─────┼──────┼────────┤ │ 1│90年11月30日│KF00000000│ 12,000元│ │ │90.12.11 │戌○○以購買影印│ │ │ │ │ │ │ │ │機碳粉及辦公紙張│ │ │ │ │ │ │ │ │名義簽呈結報副食│ │ │ │ │ │ │ │ │評議作業費預算科│ │ │ │ │ │ │ │ │子目核銷 │ ├──┼──────┼─────┼─────┤ 8,000元│ 10,000元├──────┼────────┤ │ 2│90年11月30日│KF00000000│ 6,000元│ │ │90.12.11 │戌○○以購買影印│ │ │ │ │ │ │ │ │機碳粉及辦公紙張│ │ │ │ │ │ │ │ │名義簽呈結報副食│ │ │ │ │ │ │ │ │評議作業費預算科│ │ │ │ │ │ │ │ │子目核銷 │ ├──┼──────┼─────┼─────┼────┼─────┼──────┼────────┤ │ 3│91年03月14日│MD00000000│ 7,200元│ 7,200元│ 0元│91.3.14 │戌○○以購買影印│ │ │ │ │ │ │ │ │紙張名義簽呈結報│ │ │ │ │ │ │ │ │政戰工作費預算科│ │ │ │ │ │ │ │ │子目核銷 │ └──┴──────┴─────┴─────┴────┴─────┴──────┴────────┘ 附表三:圍標部分 ┌─┬──────┬───────┬──────┬──────┬──────┐ │編│圍標時間 │為標案由得標金│得標廠商行為│陪標廠商行為│陪標廠商行為│ │號│ │額 │人 │人① │人② │ ├─┼──────┼───────┼──────┼──────┼──────┤ │1 │89年10月25日│核生化污染防護│立芝公司 │新芝公司 │頂能公司 │ │ │ │7,750元 │己○○ │己○○ │ │ ├─┼──────┼───────┼──────┼──────┼──────┤ │2 │89年11月30日│行政事務 │龍武資訊 │新芝公司 │可博科技公司│ │ │ │51,000元 │ │己○○ │午○○ │ ├─┼──────┼───────┼──────┼──────┼──────┤ │3 │90年03月02日│行政事務 │立芝公司 │新芝公司 │可博科技公司│ │ │ │21,000元 │己○○ │己○○ │午○○ │ ├─┼──────┼───────┼──────┼──────┼──────┤ │4 │90年05月24日│行政事務 │立芝公司 │新芝公司 │可博科技公司│ │ │ │21,000元 │己○○ │己○○ │午○○ │ ├─┼──────┼───────┼──────┼──────┼──────┤ │5 │90年07月30日│行政事務 │立芝公司 │新芝公司 │可博科技公司│ │ │ │36,750元 │己○○ │己○○ │午○○ │ ├─┼──────┼───────┼──────┼──────┼──────┤ │6 │90年12月10日│一般訓練 │立芝公司 │新芝公司 │可博科技公司│ │ │ │21,000元 │己○○ │己○○ │午○○ │ ├─┼──────┼───────┼──────┼──────┼──────┤ │7 │91年10月28日│行政事務 │立芝公司 │新芝公司 │可博科技公司│ │ │ │46,730元 │己○○ │己○○ │午○○ │ ├─┼──────┼───────┼──────┼──────┼──────┤ │8 │89年03月08日│一般訓練 │倡議企業公司│振裕公司 │尚眾公司 │ │ │ │14,900元 │洪傳勝 │洪傳勝 │洪傳勝 │ ├─┼──────┼───────┼──────┼──────┼──────┤ │9 │89年05月31日│行政事務 │倡議企業公司│振裕公司 │大亞公司 │ │ │ │17,500元 │洪傳勝 │洪傳勝 │洪傳勝 │ ├─┼──────┼───────┼──────┼──────┼──────┤ │10│90年11月08日│一般訓練 │天佑電腦公司│振元資訊公司│亞細亞公司 │ │ │ │83,630元 │亥○○○ │卯○○ │丙○○ │ ├─┼──────┼───────┼──────┼──────┼──────┤ │11│90年11月28日│核安經費 │天佑電腦公司│振元資訊公司│亞細亞公司 │ │ │ │39,100元 │亥○○○ │卯○○ │丙○○ │ ├─┼──────┼───────┼──────┼──────┼──────┤ │12│90年12月03日│核安經費 │天佑電腦公司│振元資訊公司│亞細亞公司 │ │ │ │26,560元 │亥○○○ │卯○○ │丙○○ │ ├─┼──────┼───────┼──────┼──────┼──────┤ │13│90年12月10日│核安經費 │天佑電腦公司│振元資訊公司│亞細亞公司 │ │ │ │78,280元 │亥○○○ │卯○○ │丙○○ │ ├─┼──────┼───────┼──────┼──────┴──────┤ │14│90年12月24日│一般訓練 │遠程企業 │天佑、振元、亞細亞公司 │ │ │ │16,000元 │ │亥○○○、卯○○、丙○○ │ ├─┼──────┼───────┼──────┼──────┬──────┤ │15│90年12月25日│一般訓練 │天佑電腦公司│亞細亞公司 │亞細亞公司 │ │ │ │17,950元 │亥○○○ │丙○○ │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