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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鍾世芬王子榮簡伶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58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金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2304號、第2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金永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附表二編號1 至3 、附表三編號1 及附表四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附表二編號1 至3 、附表三編號1 及附表四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林金永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轉讓及販賣;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列為禁藥管理,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分別於如附表一、二、三、四各編號所列之時、地,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為如附表一、

二、三、四各編號所示之行為。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林金永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同意作為證據等語(本院卷㈠第142 頁;本院卷㈡第107 至132 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按「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屬同條項款附表所載之相類製品,依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相關函釋,二者雖多為硫酸鹽或鹽酸鹽,可溶於水,為白色、略帶苦味之結晶,但使用劑量及致死劑量,仍屬有別。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雖係毒性有差別之第二級毒品,惟目前國內發現者似都為甲基安非他命之鹽酸鹽(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408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施用毒品者,甚且販賣毒品者,未必能正確分辨所施用或販賣者係「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甚或於買賣過程中,為避免遭查緝,或以代號稱之,而審判實務上查獲之晶體經送驗結果,大致上亦均係甲基安非他命,且甲基安非他命與安非他命同屬第二級毒品,罪名及刑罰相同(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537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3401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案相關筆錄關於「安非他命」之記載,顯非精確之用語,而係對「安非他命」類毒品之通俗泛稱,惟不影響犯罪事實之認定,合先敘明。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7 至20、附表二編號1 至2 及附表三編號1 部分,關於被告與購毒者交易毒品之時間,雖均載為雙方最初開始通話之時間,然經核對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 至3 、7 至20、附表五之二編號1 至2 、附表五之三編號1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及證人即購毒者雷信揚、李忠義、林新全、陳錫卿、林志河、王獻毅、林俊良及葉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應可認定被告與上開證人等實際交易毒品之時間均係雙方該次通話之最後通話後不久或某時,對此檢察官亦當庭表示同意,交易時間均可認定為「通話後不久或某時」無疑,是於同一事實之範圍內,由本院逕予更正犯罪時間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7 至20、附表二編號1 至2 、附表三編號1 所示。

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即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

㈠訊據被告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附表三編號1 所示同時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2304號卷㈠第37至85頁、第87至103 頁、聲羈卷第19至26頁、偵聲卷第57至60頁;本院卷㈠第67至74頁、第131 至第144 頁、本院卷㈡第105 至144 頁),而毒品交易情節核與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證人即購毒者雷信揚、林義順、林新全、陳錫卿、林志河、王獻毅、林俊良及葉賢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①雷信揚部分:偵2304號卷㈠第161 至175 頁、第211 至214 頁;②林義順部分:偵2304號卷㈠第105 至116 頁、第153 至156 頁;③林新全部分:偵2304號卷㈠第223 至239 頁、第241 至249 頁;④陳錫卿部分:偵2304號卷㈠第271 至282 頁、第285 至287 頁;⑤林志河部分:偵2304號卷㈡第75至90頁、第103 至106 頁;⑥王獻毅部分:偵2304號卷㈡第137 至167 頁、第171 至177 頁;⑦林俊良部分:偵2304號卷㈡第41至56頁、第67至71頁;⑧葉賢部分:偵2304號卷㈠第291 至309 頁、第321 至325 頁),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 年聲監字第374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2946號卷㈠第188 頁正反面)、本院108年聲監字第456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2304號卷㈠第119 至120 頁)、本院108 年聲監續字第733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2304號卷㈠第123 至124 頁)、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5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2304號卷㈠第125 頁)、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134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2304號卷㈠第127 至128 頁)、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226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2946號卷㈠第194 頁正反面)各1 份、附表五之一編號1 至3 所示被告與證人雷信揚、李忠義之通訊監察譯文(偵2304號卷㈠第179 至180 頁)、附表五之一編號4 至6 所示被告與證人林義順之通訊監察譯文(偵2304號卷㈠第129 至130 頁)、附表五之一編號7 至14所示被告與證人林新全之通訊監察譯文(偵2946號卷

㈡第12至13頁、第14頁、第15頁正反面、第18頁反面、第22頁、第23頁)、附表五之一編號15所示被告與證人陳錫卿之通訊監察譯文(偵2946號卷㈡第17頁正反面)、附表五之一編號16至18所示被告與證人林志河之通訊監察譯文(偵2946號卷㈡第11頁反面、第22頁反面、第35頁正反面)、附表五之一編號19、20及附表五之三編號1 所示被告與證人葉賢之通訊監察譯文(偵2946號卷㈡第12頁反面、第27頁反面至28頁反面、第32頁正反面)、附表五之二編號1 至2 被告與證人王獻毅之通訊監察譯文(偵2946號卷㈡第8 至9 頁)、附表五之二編號3 所示被告與證人林俊良之通訊監察譯文(偵2946號卷㈡第30至31頁反面)各1 份在卷可憑。觀之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與證人雷信揚、李忠義、林義順、林新全、陳錫卿、林志河、王獻毅、林俊良及葉賢通話內容簡短,主要係在於約定見面後,即結束通話,且用語隱晦,多以暗語「工人、一張、硬的」等語代替毒品種類、數量(如附表五之一編號3 、9 、10、12、20、附表五之三編號1 通話譯文所示),均屬實務上常見之毒品交易對話,是上揭通訊監察譯文之補強證據,確與上開證人之證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連性,且足以佐證上開證人之真實性。

㈡此外,復有卷附本院109 年聲搜字第167 號搜索票影本(偵2946號卷㈠第176 頁)、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946號卷㈠第177 頁至第181 頁),及扣案三星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可佐。綜上,堪認證人雷信揚、李忠義、林義順、林新全、陳錫卿、林志河、王獻毅、林俊良及葉賢等人確有與被告為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之毒品交易行為。

㈢按販賣毒品與合資購買、代為購買或原價轉讓而幫助他人施用毒品、與他人共同持有毒品或轉讓毒品,在外觀上雖均有授受毒品及現金之行為,但因其主觀上是否具有營利意圖而異其罪名之論斷;即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將毒品價售或有償讓與他人為其構成要件,若行為人主觀上並無營利之意圖,即與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201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254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且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分量,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被告既均有向購毒者收取金錢並交付毒品,已如前述,且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係「賺自己吃的」等語(本院卷㈡第138 頁),可見被告確實藉此取得部分毒品供己施用,否則自無可能甘願承受重典,而涉犯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必要,是其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至明。

四、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部分(即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

㈠訊據被告於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時、地,同時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郭勝泓施用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2304號卷㈠第49頁、第91頁、聲羈卷第24至25頁、偵聲卷第58頁;本院卷㈠第71頁、第135 頁;本院卷㈡第105 至144 頁),核與證人郭勝泓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偵2304號卷㈡第181 至188 頁、第331 至332 頁),而郭勝泓經採尿檢驗後確有呈現毒品施用反應,此有證人郭勝泓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09 年4 月16日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偵2304號卷㈡第291 頁、第293 頁)在卷可佐,足以佐證證人郭勝泓證述之真實性,堪認被告確有轉讓毒品與證人郭勝泓施用。

㈡關於被告無償轉讓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與郭勝泓施用之毒品數量,經證人郭勝泓證稱:被告看我不舒服,提供摻有海洛因之香菸及安非他命玻璃球給我施用等語(偵2304號卷㈡第183 頁,核與被告供述:只有給一點點等語相符(本院卷

㈠第136 頁),而本院亦查無證據足認被告2 次轉讓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確切數量為何,是依卷內現存事證,既尚無證據可認其所轉讓海洛因之數量已逾淨重5 公克、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已逾淨重10公克,自應認其各次轉讓海洛因數量尚未逾淨重5 公克、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數量尚未逾淨重10公克。

五、綜上,堪認被告前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其犯罪之證據。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四編號1 、2 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7條業於109 年1 月1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9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 月15日生效施行。茲就與被告有關者比較如下:

㈠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 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嗣修正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 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1 項將罰金提高為「3,000 萬元以下」,修正後第2 項將刑度及罰金分別提高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500 萬元以下」,修正後之新法並非較有利被告。

㈡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修正為:「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核其修法理由,係考量原立法之目的,在使前述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當以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者,始足當之,而所謂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係指歷次事實審審級(包括更審、再審或非常上訴後之更為審判程序),且於各該審級中,於法官宣示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為自白之陳述而言。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對於適用減輕其刑之要件較為嚴格,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㈢前開條文經綜合比較,被告行為後之法律未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第2 項規定論處。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即藥事法管制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從刑法分類以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均屬特別刑法,兩者間並無所謂普通或特別之關係,當無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之適用。行為人明知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於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2 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 萬元以下罰金。從而,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除轉讓該甲基安非他命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規定之一定數量(淨重10公克以上),或成年人轉讓予未成年人,或明知為懷胎婦女而轉讓,經依法加重後之法定刑較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為重法,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處罰(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57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郭勝泓部分,因證人郭勝泓為成年人,有其上開警詢、偵訊筆錄年籍資料欄可參,本案又無證據證明被告各次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淨重達10公克以上,依前揭說明,應優先適用藥事法之規定。

三、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20罪;就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 罪;就附表三編號1 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四編號1 、2 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共2 罪。被告為販賣、轉讓海洛因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因而分別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販賣、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與其轉讓行為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其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且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未設處罰規定,故本案被告轉讓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不另論罪(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第6613號、98年度台上字第536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 所示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與同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論處。被告就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同時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均係各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五、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附表二編號1 至3 、附表三編號1 及附表四編號1 至2 所示之2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刑之加重減輕

㈠按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解釋文及理由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故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法院方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非指前案為同性質之案件,始有累犯加重之適用(參見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18 、296 號判決意旨)。查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持有毒品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7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月確定;②施用毒品及竊盜等案件,經同院以99年度聲字第64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上開①、②所定執行刑與他案罰金易服勞役8 日接續執行,於108 年1 月23日因罰金易服勞役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為累犯,審酌被告有多次與毒品相關之案件,卻未能謹慎守法,於執行完畢後又再犯與前罪毒品案件罪質類似之本案各罪,顯見執行結果不足使被告警惕收斂,其對刑罰之反應不佳,確具有特別惡性,可見被告於本案所犯者,加重本刑並未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亦無加重最低法定刑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就被告所犯上開26罪,除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以外,餘均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已如前述,自均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附表三編號1 部分,均有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適用:

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販賣毒品所設之法定刑度,均遠較其他犯罪為重,然同為販賣毒品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交付,是其態樣顯非可一概而論,即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亦非可等量齊觀,故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⒉本院審酌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次數雖不少,然金額至多為新臺幣(下同)2,500 元,與一般「中盤」或「大盤」毒梟有異,仍屬小額零售,況其於偵審中均自白,業如前述,節省大量司法資源,足見犯後具有真誠悔意,依其於本案之情狀,若量處法定最低刑度,在客觀上應均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情輕法重之失衡現象,爰就其所犯上述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即附表一、三所示各罪),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至於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即附表二所示各罪),考量毒品對於人民身體與公共治安之危害程度非輕,立法者乃欲以重刑嚴懲販賣毒品之行為人,故本院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依自白減刑後,已無情輕法重、顯可憫恕而需酌減刑度之情事,自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㈣另被告供述其毒品來源,並未經查獲等情,有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109 年7 月30日嘉竹警偵字第1090013892號函暨所檢附之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8 月6日雲檢原信109 偵2304字第10990211412 號函各1 份在卷可參(本院卷㈠第107 至117 頁、第121 頁),是其所犯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各罪均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寬減規定之適用。

㈤被告所涉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即附表二、四所示各罪),均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除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均依法先加後減之;其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即附表一、三所示各罪),有上開加重及複數減輕事由,除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均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七、爰審酌被告知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且嚴重妨害人之身心健康,竟為圖私利或因私人情誼,而販賣或轉讓與他人施用,令取得毒品者沉迷於毒癮,無法自拔外,輕則戕害個人身心,重則因缺錢買毒而引發各式犯罪,對國家、社會及個人之傷害至深且鉅,應予嚴正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節省大量司法資源,可見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自陳其於另案入監前在六輕工業區擔任臨時工,日薪約1,700 至2,500 元,身邊無家人,未婚,無子女之生活狀況、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暨其販賣、轉讓毒品之次數、對象人數、各次販賣所得及販賣、轉讓毒品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附表二編號1 至3、附表三編號1 及附表四編號1 至2 「罪名及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另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犯之各罪,其犯罪時間均介於108 年9 月至109 年3 月間,販賣及轉讓毒品之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八、沒收

㈠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被告持用並供其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附表二編號1 至3 及附表三編號1 所示販賣毒品犯行時,與證人雷信揚、李忠義、林義順、林新全、陳錫卿、林志河、王獻毅、林俊良及葉賢等人聯繫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且有如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附表五之三各編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在被告所犯各該罪名項下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固係被告所有,惟被告供稱:這支號碼是我私人與親友連絡使用等語(本院卷㈡第129 頁),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證明上開扣案SIM 卡確與被告本案所為附表一至四所示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附表二編號1 至3 及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販賣毒品所得,雖均未扣案,然既屬犯罪行為人即被告所有,自應依前開規定,分別在各該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李松諺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沒收 │├──┼───────────┼─────────────┤│1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8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9 月29日6 時7 分、41│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9│門號○○○○○○○○○○號││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李│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忠義所使用門號00000000│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4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海│,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洛因事宜(通話內容如附│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表五之一編號1 所示),│ ││ │並於同日通話後不久,在│ ││ │雲林縣麥寮鄉後安村靠近│ ││ │堤防之某廟宇附近,販賣│ ││ │海洛因1 包與李忠義及雷│ ││ │信揚2 人,並收取價金50│ ││ │0 元而完成交易。 │ │├──┼───────────┼─────────────┤│2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8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9 月29日6 時52分許,│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門號○○○○○○○○○○號││ │53號行動電話與雷信揚當│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時所持李忠義之門號0976│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00584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易海洛因事宜(通話內容│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 所示│ ││ │),並於同日7 時31分前│ ││ │之某時,在雲林縣麥寮鄉│ ││ │後安村靠近堤防之某廟宇│ ││ │附近,販賣海洛因1 包與│ ││ │李忠義及雷信揚2 人,並│ ││ │收取價金500 元而完成交│ ││ │易。 │ │├──┼───────────┼─────────────┤│3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8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 │年9 月29日13時5 分、27│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分、28分、14時16分許,│門號○○○○○○○○○○號││ │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53號行動電話與李忠義所│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動電話聯絡交易海洛因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宜(通話內容如附表五之│額。 ││ │一編號3 所示),並於同│ ││ │日通話後不久,在雲林縣│ ││ │麥寮鄉橋頭160 號之全聯│ ││ │福利中心前,販賣海洛因│ ││ │1 包與李忠義,並收取價│ ││ │金2,500 元而完成交易。│ │├──┼───────────┼─────────────┤│4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8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11月10日8 時39分、11│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時18分、17時27分、22時│門號○○○○○○○○○○號││ │49分、50分許,以其持用│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電話與林義順所使用門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絡(通聯內容如附表五之│ ││ │一編號4 所示;雖林義順│ ││ │均未接聽,但以電話通聯│ ││ │為購買毒品之暗號),並│ ││ │於同日23時30分許,在雲│ ││ │林縣麥寮鄉後安村靠近堤│ ││ │防之某廟宇附近,販賣海│ ││ │洛因1 包與林義順,並收│ ││ │取價金500 元而完成交易│ ││ │。 │ │├──┼───────────┼─────────────┤│5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8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11月18日8 時25分、10│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時47許,以其持用之門號│門號○○○○○○○○○○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林義順所使用門號093344│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2552號行動電話聯絡(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聯內容如附表五之一編號│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所示;雖林義順均未接│ ││ │聽,但以電話通聯為購買│ ││ │毒品之暗號),並於同日│ ││ │15時許,在雲林縣麥寮鄉│ ││ │後安村靠近堤防之某廟宇│ ││ │附近,販賣海洛因1 包與│ ││ │林義順,並收取價金500 │ ││ │元而完成交易。 │ │├──┼───────────┼─────────────┤│6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2 月26日8 時33分、11│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時53、12時5 分、14分許│門號○○○○○○○○○○號││ │,以其持用之門號097103│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3853號行動電話與林義順│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行動電話聯絡(通聯及通│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話內容如附表五之一編號│ ││ │6 所示),並於同日12時│ ││ │14分許,在雲林縣麥寮鄉│ ││ │後安村靠近堤防之某廟宇│ ││ │附近,販賣海洛因1 包與│ ││ │林義順,並收取價金500 │ ││ │元而完成交易。 │ │├──┼───────────┼─────────────┤│7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2 月9 日7 時45分、56│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9│門號○○○○○○○○○○號││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新全所使用門號00000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92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海│,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洛因事宜(通話內容如附│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表五之一編號7 所示),│ ││ │並於通話後不久,在雲林│ ││ │縣○○鄉○○村○○00號│ ││ │之後安福興宮廁所內,販│ ││ │賣海洛因1 包與林新全,│ ││ │並收取價金1,000 元而完│ ││ │成交易。 │ │├──┼───────────┼─────────────┤│8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2 月10日11時50分、12│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時10分許,以其持用之門│門號○○○○○○○○○○號││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與林新全所使用門號0917│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962392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易海洛因事宜(通話內容│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如附表五之一編號8 所示│ ││ │),並於通話後不久,在│ ││ │雲林縣麥寮鄉後安村後安│ ││ │72號之後安福興宮廁所內│ ││ │,販賣海洛因1 包與林新│ ││ │全,並收取價金1,000 元│ ││ │而完成交易。 │ │├──┼───────────┼─────────────┤│9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2 月11日14時41分、15│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時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9│門號○○○○○○○○○○號││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新全所使用門號00000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92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海│,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洛因事宜(通話內容如附│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表五之一編號9 所示),│ ││ │並於通話後不久,在雲林│ ││ │縣○○鄉○○村○○00號│ ││ │之後安福興宮廁所內,販│ ││ │賣海洛因1 包與林新全,│ ││ │並收取價金1,000 元而完│ ││ │成交易。 │ │├──┼───────────┼─────────────┤│10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2 月17日15時17分、52│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9│門號○○○○○○○○○○號││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新全所使用門號00000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92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海│,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洛因事宜(通話內容如附│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表五之一編號10所示),│ ││ │並於通話後不久,在雲林│ ││ │縣○○鄉○○村○○00號│ ││ │之後安福興宮廁所內,販│ ││ │賣海洛因1 包與林新全,│ ││ │並收取價1,000 元而完成│ ││ │交易。 │ │├──┼───────────┼─────────────┤│11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2 月22日10時28分、11│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時24分許,以其持用之門│門號○○○○○○○○○○號││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與林新全所使用門號0917│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962392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易海洛因事宜(通話內容│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1所示│ ││ │),並於通話後不久,在│ ││ │雲林縣麥寮鄉後安村後安│ ││ │72號之後安福興宮廁所內│ ││ │,販賣海洛因1 包與林新│ ││ │全,並收取價金1,000 元│ ││ │而完成交易。 │ │├──┼───────────┼─────────────┤│12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2 月25日10時17分、13│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時24分、18時29分、19時│門號○○○○○○○○○○號││ │16分、37分許,以其持用│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電話與林新全所使用門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絡交易海洛因事宜(通話│ ││ │內容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2│ ││ │所示),並於通話後不久│ ││ │,在雲林縣麥寮鄉後安村│ ││ │後安72號之後安福興宮廁│ ││ │所內,販賣海洛因1 包與│ ││ │林新全,並收取價金1,00│ ││ │0 元而完成交易。 │ │├──┼───────────┼─────────────┤│13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3 月2 日9 時57分、10│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時21分許,以其持用之門│門號○○○○○○○○○○號││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與林新全所使用門號0917│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962392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易海洛因事宜(通話內容│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3所示│ ││ │),並於通話後不久,在│ ││ │雲林縣麥寮鄉後安村後安│ ││ │72號之後安福興宮廁所內│ ││ │,販賣海洛因1 包與林新│ ││ │全,並收取價金1,000 元│ ││ │而完成交易。 │ │├──┼───────────┼─────────────┤│14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3 月4 日10時15分、12│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時37分、38分、41分許,│門號○○○○○○○○○○號││ │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53號行動電話與林新全所│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動電話聯絡交易海洛因事│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宜(通話內容如附表五之│ ││ │一編號14所示),並於通│ ││ │話後不久,在雲林縣○○○ ○○ ○鄉○○村○○00號之後安│ ││ │福興宮廁所內,販賣海洛│ ││ │因1 包與林新全,並收取│ ││ │價金1,000 元而完成交易│ ││ │。 │ │├──┼───────────┼─────────────┤│15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2 月26日13時23分許,│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門號○○○○○○○○○○號││ │53號行動電話與陳錫卿所│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動電話聯絡交易海洛因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通話內容如附表五之│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編號15所示),並於同│ ││ │日13時43分許,在雲林縣○ ○○ ○○○鄉○○村○○00號之│ ││ │後安福興宮附近之堤防邊│ ││ │(起訴書誤載為廁所內,│ ││ │本院逕予更正),販賣海│ ││ │洛因1 包與陳錫卿,並收│ ││ │取價金1,000 元而完成交│ ││ │易。 │ │├──┼───────────┼─────────────┤│16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2 月1 日15時19分、16│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時20分、32分、38分許,│門號○○○○○○○○○○號││ │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53號行動電話與林志河所│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動電話聯絡交易海洛因事│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宜(通話內容如附表五之│ ││ │一編號16所示),並於通│ ││ │話後不久,在林金永位於│ ││ │雲林縣麥寮鄉後安村租屋│ ││ │處附近之堤防邊,販賣海│ ││ │洛因1 包與林志河,並收│ ││ │取價金500 元而完成交易│ ││ │。 │ │├──┼───────────┼─────────────┤│17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3 月4 日11時58分、12│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時16分、33分、36分許,│門號○○○○○○○○○○號││ │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53號行動電話與林志河所│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動電話聯絡交易海洛因事│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宜(通話內容如附表五之│ ││ │一編號17所示),並於通│ ││ │話後不久,在林金永位於│ ││ │雲林縣麥寮鄉後安村租屋│ ││ │處附近之堤防邊,販賣海│ ││ │洛因1 包與林志河,並收│ ││ │取價金500 元而完成交易│ ││ │。 │ │├──┼───────────┼─────────────┤│18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3 月16日19時4 分、16│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9│門號○○○○○○○○○○號││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志河所使用門號00000000│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29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海│,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洛因事宜(通話內容如附│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表五之一編號18所示),│ ││ │並於通話後不久,在林金│ ││ │永位於雲林縣麥寮鄉後安│ ││ │村租屋處附近之堤防邊,│ ││ │販賣海洛因1 包與林志河│ ││ │,並收取價金500 元而完│ ││ │成交易。 │ │├──┼───────────┼─────────────┤│19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2 月10日12時39分許,│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門號○○○○○○○○○○號││ │53號行動電話與葉啓賢所│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動電話聯絡交易海洛因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通話內容如附表五之│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編號19所示),並於通│ ││ │話後不久,在雲林縣麥寮│ ││ │鄉後安堤防邊,販賣海洛│ ││ │因1 包與葉賢,並收取│ ││ │價金500 元而完成交易。│ │├──┼───────────┼─────────────┤│20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 │年3 月15日11時14分、24│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分、30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號││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話與葉啓賢所使用門號09│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交易海洛因事宜(通話內│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容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0所│ ││ │示),並於通話後不久,│ ││ │在雲林縣麥寮鄉後安堤防│ ││ │邊,販賣海洛因1 包與葉│ ││ │賢,並收取價金500 元│ ││ │而完成交易。 │ │└──┴───────────┴─────────────┘附表二 :林金永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沒收 │├──┼───────────┼─────────────┤│1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二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 │於109 年1 月3 日12時26│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分、31分、34分許,以其│門號○○○○○○○○○○號││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行動電話與王獻毅所使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話聯絡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宜(通話內容如附表五│ ││ │之二編號1 所示),並於│ ││ │同日13時10分許,在雲林│ ││ │縣○○鄉○○路000 號奉│ ││ │天宮旁,販賣甲基安非他│ ││ │命1 包與王獻毅,並收取│ ││ │價金1,000 元而完成交易│ ││ │。 │ │├──┼───────────┼─────────────┤│2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二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 │於109 年1 月4 日10時52│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分、11時48分、12時12分│門號○○○○○○○○○○號││ │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971│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033853號行動電話與王獻│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毅所使用之市話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94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行動電話聯絡交易甲基安│ ││ │非他命事宜(通話內容如│ ││ │附表五之二編號2 所示)│ ││ │後,於同日12時15分許與│ ││ │不知情之女性友人一同前│ ││ │往雲林縣麥寮鄉東勢厝台│ ││ │78號線快速道路下之紅綠│ ││ │燈環保站旁,由林金永販│ ││ │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王│ ││ │獻毅,並收取價金1,000 │ ││ │元而完成交易。 │ │├──┼───────────┼─────────────┤│3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二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於109 年3 月14日13時52│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分、14時14分、16時19分│門號○○○○○○○○○○號││ │、27分、54分、58分、17│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時43分、50分許,以其持│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動電話與林俊良所使用門│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號0000000000、00000000│ ││ │8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甲│ ││ │基安非他命事宜(通話內│ ││ │容如附表五之二編號3 所│ ││ │示),並於同日18時30分│ ││ │許,在雲林縣麥寮鄉後安│ ││ │村後安1 之95號前,販賣│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林俊│ ││ │良,並收取價金3,000 元│ ││ │而完成交易。 │ │└──┴───────────┴─────────────┘附表三:林金永同時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沒收 │├──┼───────────┼─────────────┤│1 │林金永基於販賣第一級毒│林金永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9 年3 月12日9 時58分、│門號○○○○○○○○○○號││ │11時9 分、17分、19分、│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34分、15時31分、33分、│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16時14分、17時1 分、9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分、16分及36分許,以其│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行動電話與葉賢所使用│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話聯絡交易海洛因及甲基│ ││ │安非他命事宜(通話及簡│ ││ │訊內容如附表五之三編號│ ││ │1 所示),並於同日18時│ ││ │10分許,在雲林縣麥寮鄉│ ││ │後安堤防邊,同時販賣海│ ││ │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 │ ││ │包(各為500 元)與葉│ ││ │賢,並收取價金共1,000 │ ││ │元而完成交易。 │ │└──┴───────────┴─────────────┘附表四:林金永同時轉讓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沒收 │├──┼───────────┼─────────────┤│1 │林金永基於轉讓第一級毒│林金永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及轉讓禁藥即第│,處有期徒刑捌月。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 │犯意,於109 年3 月22日│ ││ │2 、3 時許,在雲林縣○○ ○○ ○○鄉○○村0 鄰○○00號│ ││ │郭勝泓房間內,同時將其│ ││ │所有可供1 次施用之摻有│ ││ │海洛因之香菸及裝有甲基│ ││ │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 ││ │交付與郭勝泓(確實數量│ ││ │不詳,且無證據證明海洛│ ││ │因逾淨重5 公克、甲基安│ ││ │非他命逾淨重10公克),│ ││ │郭勝泓再以吸食香菸及點│ ││ │火燒烤吸食玻璃球吸食器│ ││ │煙霧之方式,將上開海洛│ ││ │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施│ ││ │用殆盡,林金永即以此方│ ││ │式無償轉讓海洛因及禁藥│ ││ │即甲基安非他命與郭勝泓│ ││ │施用。 │ │├──┼───────────┼─────────────┤│2 │林金永基於轉讓第一級毒│林金永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品海洛因及轉讓禁藥即第│,處有期徒刑捌月。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 │犯意,於109 年3 月23日│ ││ │2 、3 時許,在雲林縣○○ ○○ ○○鄉○○村0 鄰○○00號│ ││ │郭勝泓房間內,同時將其│ ││ │所有可供1 次施用之摻有│ ││ │海洛因之香菸及裝有甲基│ ││ │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 ││ │交付與郭勝泓(確實數量│ ││ │不詳,且無證據證明海洛│ ││ │因逾淨重5 公克、甲基安│ ││ │非他命逾淨重10公克),│ ││ │郭勝泓再以吸食香菸及點│ ││ │火燒烤吸食玻璃球吸食器│ ││ │煙霧之方式,將上開海洛│ ││ │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施│ ││ │用殆盡(郭勝泓所涉施用│ ││ │毒品部分,經檢察官另案│ ││ │偵辦),林金永即以此方│ ││ │式無償轉讓海洛因及禁藥│ ││ │即甲基安非他命與郭勝泓│ ││ │施用。 │ │└──┴───────────┴─────────────┘附表五:林金永於本件通訊監察譯文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簡伶潔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五之一
┌──┬──────┬─────────────────┬───────────┐
│編號│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1   │⑴          │A:0000-000000 (李忠義)【發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8 年9 月29│B:0000-000000 (林金水)【受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1。 │
│    │日6 時7 分37├─────────────────┤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A:喂                            │  2304號卷㈠第179 頁。│
│    │            │B:喂                            │③嘉院108 年聲監字第37│
│    │            │A:我現在要過去喔                │  4 號通訊監察書(偵29│
│    │            │B:嗯                            │  46號卷㈠第188 頁正反│
│    │            │A:不然你不是要出去玩            │  面)。              │
│    │            │B:要來就來啦                    │                      │
│    │            │A:我現在過去喔,好、好、好      │                      │
│    │            │B:嗯                            │                      │
│    ├──────┼─────────────────┤                      │
│    │⑵          │A:0000-000000 (李忠義)【受話】│                      │
│    │108 年9 月29│B:0000-000000 (雷信揚)【發話】│                      │
│    │日6 時32分23├─────────────────┤                      │
│    │秒許        │A:喂                            │                      │
│    │            │B:喂,有嗎                      │                      │
│    │            │A:有啦,找到了,手機找到了      │                      │
│    ├──────┼─────────────────┤                      │
│    │⑶          │A:0000-000000 (李忠義)【發話】│                      │
│    │108 年9 月29│B:0000-000000 (林金水)【受話】│                      │
│    │日6 時41分55├─────────────────┤                      │
│    │秒許        │A:喂、喂                        │                      │
│    │            │B:做什麼                        │                      │
│    │            │A:我到了喔                      │                      │
│    │            │B:嗯                            │                      │
│    │            │A:哄,我到了喔,喂              │                      │
│    │            │B:好啦                          │                      │
│    │            │A:後面的車嗎?                  │                      │
│    │            │B:嗯                            │                      │
├──┼──────┼─────────────────┼───────────┤
│2   │⑴          │A:0000-000000 (雷信揚)【受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8 年9 月29│B:0000-000000 (林金水)【發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2。 │
│    │日6 時52分23├─────────────────┤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A:永仔                          │  2304號卷㈠第179 頁。│
│    │            │B:怎樣                          │③嘉院108 年聲監字第37│
│    │            │A:不然再多跟你拿500好不好       │  4 號通訊監察書(偵29│
│    │            │B:雞巴阿,500我原本就不要給你了 │  46號卷㈠第188 頁正反│
│    │            │    ,你現在還要多500             │  面)。              │
│    │            │A:2 點來我還要那個勒阿          │                      │
│    │            │B:不要、不要、不要、不要        │                      │
│    │            │A:不要喔                        │                      │
│    │            │B:500 我剛才不要給你了,你還要多│                      │
│    │            │    500                           │                      │
│    │            │A:2 點來我要拿81的啦            │                      │
│    │            │B:那是我相信你,不然剛才忠義在說│                      │
│    │            │    我不要給他                    │                      │
│    │            │A:蛤                            │                      │
│    │            │B:那是你剛才在講我才給你500 ,你│                      │
│    │            │    現在還要加500,這樣好嗎       │                      │
│    │            │A:好啦,好                      │                      │
│    ├──────┼─────────────────┤                      │
│    │⑵          │A:0000-000000 (李忠義)【受話】│                      │
│    │108年9月29日│B:0000-000000 (雷信揚)【發話】│                      │
│    │7點31分24秒 ├─────────────────┤                      │
│    │許          │A:喂                            │                      │
│    │            │B:芋頭我負責拿2 支喔            │                      │
│    │            │A:蛤                            │                      │
│    │            │B:你們有吸管嗎                  │                      │
│    │            │A:沒有,你有挖好了嗎            │                      │
│    │            │B:還沒啦,我剛要挖而已          │                      │
│    │            │A:好、好                        │                      │
│    ├──────┼─────────────────┤                      │
│    │⑶          │A:0000-000000 (李忠義)【受話】│                      │
│    │108年9月29日│B:0000-000000 (雷信揚)【發話】│                      │
│    │7 點39分04秒├─────────────────┤                      │
│    │許          │A:喂                            │                      │
│    │            │B:喂,忠義仔怎樣                │                      │
│    │            │A:你好了沒                      │                      │
│    │            │B:還沒,我在挖了                │                      │
│    │            │A:在挖還沒好喔                  │                      │
│    │            │B:嘿阿                          │                      │
│    │            │A:我挖比較快啦                  │                      │
│    │            │B:好啦,我拿下來                │                      │
│    │            │A:你要拿衣架阿,不然要怎麼挖    │                      │
│    │            │B:我有拿剪刀阿                  │                      │
│    │            │A:嘿                            │                      │
│    │            │B:拿剪刀還要什麼                │                      │
├──┼──────┼─────────────────┼───────────┤
│3   │⑴          │A:0000-000000 (李忠義)【發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8 年9 月29│B:0000-000000 (林金水)【受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3。 │
│    │日13點5 分42├─────────────────┤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A:喂                            │  2304號卷㈠第180 頁。│
│    │            │B:喂                            │③嘉院108 年聲監字第37│
│    │            │A:你有在我們這邊嗎              │  4 號通訊監察書(偵29│
│    │            │B:在我們這裡啊,怎樣,你說阿    │  46號卷㈠第188 頁正反│
│    │            │A:就跟那天一樣,我朋友說要拿81號│  面)。              │
│    │            │    的阿                          │                      │
│    │            │B:我身上沒有那麼多啦            │                      │
│    │            │A:你跟你們老闆說阿              │                      │
│    │            │B:我等一下就要出去了,我如果等他│                      │
│    │            │    我會發瘋了                    │                      │
│    │            │A:沒辦法喔                      │                      │
│    │            │B:你等我回來再說啦,不然你先去找│                      │
│    │            │    別人啦,不然我身上沒有那麼多阿│                      │
│    │            │A:喔,好啦                      │                      │
│    ├──────┼─────────────────┤                      │
│    │⑵          │A:0000-000000 (李忠義)【發話】│                      │
│    │108年9月29日│B:0000-000000 (林金水)【受話】│                      │
│    │13點27分13秒├─────────────────┤                      │
│    │許          │A:喂,阿明喔,你知道我是誰吼    │                      │
│    │            │B:我知道阿,你說                │                      │
│    │            │A:要拿81的,有嗎?              │                      │
│    │            │B:我剛就跟你說沒那麼多了,你是番│                      │
│    │            │    仔喔                          │                      │
│    │            │A:不然我先跟你拿一下,先拿1 張,│                      │
│    │            │    之後你再找你老闆,這樣有辦法嗎│                      │
│    │            │B:好啦,你差我的要順便還我喔    │                      │
│    │            │A:嘿阿,你要打給你老闆          │                      │
│    │            │B:好啦                          │                      │
│    │            │A:不然你打給你老闆,我順便拿還你│                      │
│    │            │    啊,500                       │                      │
│    │            │B:過來,你過來啊                │                      │
│    │            │A:好啊                          │                      │
│    │            │B:後面那個橋那裡喔              │                      │
│    │            │A:好,你要拿像你那天那個喔      │                      │
│    │            │B:聽不懂啦                      │                      │
│    │            │A:像那天的成分一樣的喔,你有要打│                      │
│    │            │    給你老闆嘛                    │                      │
│    ├──────┼─────────────────┤                      │
│    │⑶          │A:0000-000000 (李忠義)【發話】│                      │
│    │108 年9 月29│B:0000-000000 (林金水)【受話】│                      │
│    │日13點28分26├─────────────────┤                      │
│    │秒許        │A:喂 ,那個算我朋友要喝的       │                      │
│    │            │B:你如果不要過來就不要過來啦,不│                      │
│    │            │    要一直打啦                    │                      │
│    │            │A:我要過去了啦                  │                      │
│    │            │B:你一直問是再問三小            │                      │
│    │            │A:你也聽我說一下,你也不要這樣,│                      │
│    │            │    500 要還你啦,你打給你老闆,那│                      │
│    │            │    是朋友要買去喝的              │                      │
│    ├──────┼─────────────────┤                      │
│    │⑷          │A:0000-000000 (李忠義)【受話】│                      │
│    │108 年9 月29│B:0000-000000 (雷信揚)【發話】│                      │
│    │日14點10分23├─────────────────┤                      │
│    │秒許        │A:我到了啦                      │                      │
│    │            │B:永仔說他要去別的地方了耶      │                      │
│    │            │A:我到了,我有打給他,我有跟他說│                      │
│    │            │    了阿                          │                      │
│    ├──────┼─────────────────┤                      │
│    │⑸          │A:0000-000000 (李忠義)【發話】│                      │
│    │108 年9 月29│B:0000-000000 (雷信揚)【受話】│                      │
│    │日14點10分55├─────────────────┤                      │
│    │秒許        │B:喂                            │                      │
│    │            │A:我要到了耶,你說要去別的地方喔│                      │
│    │            │B:你要到了喔                    │                      │
│    │            │A:我在17線這條這邊阿            │                      │
│    │            │B:17線,全聯這裡啦,你去全聯那裡│                      │
│    │            │    啦                            │                      │
│    │            │A:好、好                        │                      │
│    ├──────┼─────────────────┤                      │
│    │⑹          │A:0000-000000 (李忠義)【發話】│                      │
│    │108 年9 月29│B:0000-000000 (雷信揚)【受話】│                      │
│    │日14點11分25├─────────────────┤                      │
│    │秒許        │A:你快下來,快下來,人家要走了  │                      │
│    │            │B:我下來了啦                    │                      │
│    ├──────┼─────────────────┤                      │
│    │⑺          │A:0000-000000 (李忠義)【受話】│                      │
│    │108 年9 月29│B:0000-000000 (林金水)【發話】│                      │
│    │日14點16分06├─────────────────┤                      │
│    │秒許        │A:喂 ,我要到了                 │                      │
│    │            │B:你是到台北喔,到              │                      │
│    │            │A:好、好                        │                      │
│    ├──────┼─────────────────┤                      │
│    │⑻          │A:0000-000000 (李忠義)【受話】│                      │
│    │108 年9 月29│B:0000-000000 (林金水)【發話】│                      │
│    │日14點16分28├─────────────────┤                      │
│    │秒許        │A:喂                            │                      │
│    │            │B:喂                            │                      │
│    │            │A:我快到全聯了                  │                      │
│    │            │B:喔,快點啦                    │                      │
│    │            │A:好                            │                      │
├──┼──────┼─────────────────┼───────────┤
│4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8 年11月10│B:0000-000000 (林義順)【受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4。 │
│    │日8 點39分48├─────────────────┤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未接通                            │  2304號卷㈠第129 頁。│
│    ├──────┼─────────────────┤③本院108 年聲監字第45│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  6 號通訊監察書(偵23│
│    │108 年11月10│B:0000-000000 (林義順)【受話】│  04號卷㈠第119 頁至第│
│    │日11點18分19├─────────────────┤  120 頁)。          │
│    │秒許        │未接通                            │                      │
│    ├──────┼─────────────────┤                      │
│    │⑶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                      │
│    │108 年11月10│B:0000-000000 (林義順)【受話】│                      │
│    │日17點27分45├─────────────────┤                      │
│    │秒許        │未接通                            │                      │
│    ├──────┼─────────────────┤                      │
│    │⑷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                      │
│    │108 年11月10│B:0000-000000 (林義順)【受話】│                      │
│    │日22點49分57├─────────────────┤                      │
│    │秒許        │未接通                            │                      │
│    ├──────┼─────────────────┤                      │
│    │⑸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                      │
│    │108 年11月10│B:0000-000000 (林義順)【受話】│                      │
│    │日22點50分36├─────────────────┤                      │
│    │秒許        │未接通                            │                      │
├──┼──────┼─────────────────┼───────────┤
│5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8 年11月18│B:0000-000000 (林義順)【受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5。 │
│    │日8 點25分52├─────────────────┤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未接通                            │  2304號卷㈠第129 頁。│
│    ├──────┼─────────────────┤③本院108 年聲監字第45│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  6 號通訊監察書(偵23│
│    │108 年11月18│B:0000-000000 (林義順)【受話】│  04號卷㈠第119 頁至第│
│    │日10點47分26├─────────────────┤  120 頁)。          │
│    │秒許        │未接通                            │                      │
├──┼──────┼─────────────────┼───────────┤
│6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2 月26│B:0000-000000 (林義順)【受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6。 │
│    │日8 點33分21├─────────────────┤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未接通                            │  2304號卷㈠第129 頁至│
│    ├──────┼─────────────────┤  第130頁。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109 年2 月26│B:0000-000000 (林義順)【受話】│  134 號通訊監察書(偵│
│    │日11點53分32├─────────────────┤  2304號卷㈠第127 頁至│
│    │秒許        │未接通                            │  第128 頁)。        │
│    ├──────┼─────────────────┤                      │
│    │⑶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                      │
│    │109 年2 月26│B:0000-000000 (林義順)【受話】│                      │
│    │日12點05分許├─────────────────┤                      │
│    │            │未接通                            │                      │
│    ├──────┼─────────────────┤                      │
│    │⑷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2 月26│B:0000-000000 (林義順)【發話】│                      │
│    │日12點14分15├─────────────────┤                      │
│    │秒許        │B:到了阿                        │                      │
│    │            │A:我也到了阿                    │                      │
├──┼──────┼─────────────────┼───────────┤
│7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2 月9 │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7。 │
│    │日7 時45分24├─────────────────┤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A:嗯                            │  2946號卷㈡第12頁。  │
│    │            │B:喂,我是. . . 的朋友,說都在大│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            │    廟的廁所嗎                    │  54號通訊監察書(偵23│
│    │            │A:嘿啦                          │  04號卷㈠第125 頁)。│
│    │            │B:我到了再打,我馬上到          │                      │
│    │            │A:好,現在到了                  │                      │
│    ├──────┼─────────────────┤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2 月9 │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
│    │日7 時56分37├─────────────────┤                      │
│    │秒許        │A:喂                            │                      │
│    │            │B:我到了阿                      │                      │
│    │            │A:喔,好                        │                      │
├──┼──────┼─────────────────┼───────────┤
│8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2 月10│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8 。│
│    │日11時50分47├─────────────────┤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A:喂                            │  2946號卷㈡第12頁。  │
│    │            │B:喂,有開店嗎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            │A:有阿                          │  54號通訊監察書(偵23│
│    │            │B:我一樣過去那裡哄?            │  04號卷㈠第125 頁)。│
│    │            │A:嘿                            │                      │
│    │            │B:好,我現在騎過去,等我一下,我│                      │
│    │            │    可能會晚一些,差不多20分鐘    │                      │
│    │            │A:好                            │                      │
│    │            │B:好                            │                      │
│    ├──────┼─────────────────┤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2 月10│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
│    │日12時10分35├─────────────────┤                      │
│    │秒許        │A:嗯                            │                      │
│    │            │B:喂,我到了阿                  │                      │
│    │            │A:好                            │                      │
│    │            │B:一個喔                        │                      │
│    │            │A:好啦                          │                      │
│    │            │B:好                            │                      │
├──┼──────┼─────────────────┼───────────┤
│9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2 月11│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9。 │
│    │日14時41分30├─────────────────┤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A:喂                            │  2946號卷㈡第12頁反面│
│    │            │B:喂                            │  。                  │
│    │            │A:嗯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            │B:有開嗎                        │  54號通訊監察書(偵23│
│    │            │A:嗯,來啊                      │  04號卷㈠第125 頁)。│
│    │            │B:蛤                            │                      │
│    │            │A:來啊                          │                      │
│    │            │B:好                            │                      │
│    │            │A:一樣啦                        │                      │
│    │            │B:一樣,我知道阿,一樣的地方    │                      │
│    │            │A:嗯                            │                      │
│    │            │B:到了再講                      │                      │
│    ├──────┼─────────────────┤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2 月11│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
│    │日15時0 分43├─────────────────┤                      │
│    │秒許        │A:嗯                            │                      │
│    │            │B:喂,幾個人,幾個工人          │                      │
│    │            │A:嗯?                          │                      │
│    │            │B:一個啦                        │                      │
│    │            │A:蛤?                          │                      │
│    │            │B:幾個啦,一個人,一張啦,吼    │                      │
├──┼──────┼─────────────────┼───────────┤
│10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2 月17│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10。│
│    │日15時17分16├─────────────────┤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B:喂                            │  2946號卷㈡第13頁。  │
│    │            │A:嘿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            │B:我人在外面,我的孫子打電話給我│  134 號通訊監察書(偵│
│    │            │    說我有電話在響,他又不會接    │  2304號卷㈠第127 頁至│
│    │            │A:喔,你現在要過來喔?          │  第128 頁)。        │
│    │            │B:現在過去喔,好啊,慢10分鐘左右│                      │
│    │            │    啦                            │                      │
│    │            │A:一樣1 個工人嗎                │                      │
│    │            │B:好啦,嘿啦                    │                      │
│    │            │A:好                            │                      │
│    │            │B:用舒適一點的啦,不要常常這樣  │                      │
│    │            │A:好                            │                      │
│    │            │B:看在能力範圍內                │                      │
│    │            │A:好啦                          │                      │
│    │            │B:好                            │                      │
│    ├──────┼─────────────────┤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2 月17│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
│    │日15時52分24├─────────────────┤                      │
│    │秒許        │A:喂                            │                      │
│    │            │B:到了喔,我到了喔              │                      │
│    │            │A:好                            │                      │
├──┼──────┼─────────────────┼───────────┤
│11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2 月22│B:0000-000000 (林新全)【受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11。│
│    │日10時28分22├─────────────────┤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B:喂                            │  2946號卷㈡第14頁。  │
│    │            │A:在上班喔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            │B:我再半小時才有休息            │  134 號通訊監察書(偵│
│    │            │A:你在六輕裡面上班喔            │  2304號卷㈠第127 頁至│
│    │            │B:沒有啦,我在自己的田地上班啦  │  第128 頁)。        │
│    │            │A:喔                            │                      │
│    │            │B:差不多還要20幾分              │                      │
│    │            │A:有要過來嗎                    │                      │
│    │            │B:到時再過去打麻將啦,打1 將喔,│                      │
│    │            │    我打1 將就好了                │                      │
│    │            │A:一樣嘛哄                      │                      │
│    │            │B:嘿阿,我打1 將就好了          │                      │
│    │            │A:好啊,好啊                    │                      │
│    │            │B:好                            │                      │
│    ├──────┼─────────────────┤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2 月22│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
│    │日11時24分26├─────────────────┤                      │
│    │秒許        │A:喂                            │                      │
│    │            │B:到了喔                        │                      │
│    │            │A:好                            │                      │
│    │            │B:打麻將的麻將桌喔              │                      │
│    │            │A:好啦                          │                      │
├──┼──────┼─────────────────┼───────────┤
│12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2 月25│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12。│
│    │日10時17分59├─────────────────┤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A:喂                            │  2946號卷㈡第15頁正反│
│    │            │B:你回來了嗎?                  │  面。                │
│    │            │A:嗯,我要晚上才有方便耶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            │B:喔,沒關係,沒關係            │  134 號通訊監察書(偵│
│    │            │A:嗯                            │  2304號卷㈠第127 頁至│
│    │            │B:沒關係                        │  第128 頁)。        │
│    ├──────┼─────────────────┤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2 月25│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
│    │日13時24分09├─────────────────┤                      │
│    │秒許        │A:喂                            │                      │
│    │            │B:喂,蛤?                      │                      │
│    │            │A:還沒捏                        │                      │
│    │            │B:喔                            │                      │
│    │            │A:人家都還在上班耶              │                      │
│    │            │B:誰啊                          │                      │
│    │            │A:朋友啦,還誰勒                │                      │
│    │            │B:朋友在上班喔,暈倒,這樣喔    │                      │
│    │            │A:我剛才不是跟你說了嗎          │                      │
│    │            │B:你早上又沒說,你說晚上又沒有說│                      │
│    │            │    上班                          │                      │
│    │            │A:我早上不是跟你說晚上          │                      │
│    │            │B:晚上不知道要幾點了,我晚上要出│                      │
│    │            │    去就不方便                    │                      │
│    │            │A:喔,他也要4 、5 點才下班,下班│                      │
│    │            │    後洗完澡才有出來了,也要到6 點│                      │
│    │            │    多了                          │                      │
│    │            │B:喔,這樣就太晚了              │                      │
│    │            │A:嗯                            │                      │
│    │            │B:6 點多我們這邊就很暗了,現在冬│                      │
│    │            │    天阿                          │                      │
│    │            │A:不然你就先找別人啦,不好意思啦│                      │
│    │            │B:好啦好啦                      │                      │
│    ├──────┼─────────────────┤                      │
│    │⑶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2 月25│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
│    │日18時29分06├─────────────────┤                      │
│    │秒許        │B:喂,要打麻將了嗎              │                      │
│    │            │A:還沒                          │                      │
│    │            │A:是喔                          │                      │
│    │            │B:你是怎麼了?怎麼那麼喘?      │                      │
│    │            │A:沒有啦,想睡覺啦              │                      │
│    │            │B:拍謝,吵到你                  │                      │
│    │            │A:等一下,如果有,我再打給你,太│                      │
│    │            │    晚我就沒有打了                │                      │
│    │            │B:好                            │                      │
│    ├──────┼─────────────────┤                      │
│    │⑷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                      │
│    │109 年2 月25│B:0000-000000 (林新全)【受話】│                      │
│    │日19時16分27├─────────────────┤                      │
│    │秒許        │A:喂                            │                      │
│    │            │B:喂                            │                      │
│    │            │A:你是要一個工人喔?            │                      │
│    │            │B:嗯                            │                      │
│    │            │A:那你過來阿                    │                      │
│    │            │B:嗯                            │                      │
│    │            │A:好嗎                          │                      │
│    │            │B:嗯,好                        │                      │
│    ├──────┼─────────────────┤                      │
│    │⑸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2 月25│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
│    │日19時37分08├─────────────────┤                      │
│    │秒許        │A:喂                            │                      │
│    │            │B:喂 ,到了喔                   │                      │
│    │            │A:好                            │                      │
├──┼──────┼─────────────────┼───────────┤
│13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3 月2 │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13。│
│    │日9 時57分07├─────────────────┤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B:喂                            │  2946號卷㈡第18頁反面│
│    │            │A:喂                            │  。                  │
│    │            │B:你昨晚打給我?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            │A:我昨天有打阿                  │  134 號通訊監察書(偵│
│    │            │B:什麼事情啦                    │  2304號卷㈠第127 頁至│
│    │            │A:看你要不要過來啊              │  第128 頁)。        │
│    │            │B:對啦,你那個都一樣,用下去都是│                      │
│    │            │    那種顏色,是要叫我怎麼再去找你│                      │
│    │            │A:嗯                            │                      │
│    │            │B:你自己有試過嗎?是不是都牛奶色│                      │
│    │            │    的,對嗎                      │                      │
│    │            │A:沒有阿,哪有                  │                      │
│    │            │B:這批也是一樣,第二次也一樣,哪│                      │
│    │            │    沒有,這次有一樣嗎            │                      │
│    │            │A:這次沒有啦                    │                      │
│    │            │B:蛤?                          │                      │
│    │            │A:沒有啦                        │                      │
│    │            │B:喔好,我當場試,我當場試就知道│                      │
│    │            │    了                            │                      │
│    │            │A:好啦                          │                      │
│    │            │B:好啦                          │                      │
│    ├──────┼─────────────────┤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2 │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
│    │日10時21分39├─────────────────┤                      │
│    │秒許        │A:喂                            │                      │
│    │            │B:到了                          │                      │
│    │            │A:好                            │                      │
├──┼──────┼─────────────────┼───────────┤
│14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3 月4 │B:0000-000000 (林新全)【受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14。│
│    │日10時15分36├─────────────────┤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A:喂                            │  2946號卷㈡第22、23頁│
│    │            │B:喂                            │  。                  │
│    │            │A:你在上班喔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            │B:是阿                          │  134 號通訊監察書(偵│
│    │            │A:哪時候下班                    │  2304號卷㈠第127 頁至│
│    │            │B:不知道,大概中午,怎樣?你要請│  第128 頁)。        │
│    │            │    我嗎?                        │                      │
│    │            │A:哪有什麼問題,你現在在哪裡做  │                      │
│    │            │B:我差不多都要11點半到12點      │                      │
│    │            │A:喔,好啊,到時你再打給我      │                      │
│    │            │B:你要請我嗎?                  │                      │
│    │            │A:哪有什麼問題                  │                      │
│    │            │B:沒問題就好啦                  │                      │
│    │            │A:你也是要準備個...             │                      │
│    │            │B:喔,好,瞭解                  │                      │
│    ├──────┼─────────────────┤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4 │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
│    │日12時37分38├─────────────────┤                      │
│    │秒許        │未接通                            │                      │
│    ├──────┼─────────────────┤                      │
│    │⑶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                      │
│    │109 年3 月4 │B:0000-000000 (林新全)【受話】│                      │
│    │日12時38分37├─────────────────┤                      │
│    │秒許        │未接通                            │                      │
│    ├──────┼─────────────────┤                      │
│    │⑷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4 │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
│    │日12時38分40├─────────────────┤                      │
│    │秒許        │未接通                            │                      │
│    ├──────┼─────────────────┤                      │
│    │⑸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4 │B:0000-000000 (林新全)【發話】│                      │
│    │日12時41分10├─────────────────┤                      │
│    │秒許        │A:喂                            │                      │
│    │            │B:你打電話都沒有在接的          │                      │
│    │            │A:我要接時你就掛掉了            │                      │
│    │            │B:我騎摩托車聽到要接時就來不及了│                      │
│    │            │    ,你沒有多響一下,我到了阿    │                      │
│    │            │A:嗯                            │                      │
│    │            │B:快出來阿                      │                      │
├──┼──────┼─────────────────┼───────────┤
│15  │109 年2 月26│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日13時23分54│B:0000-000000 (陳錫卿)【受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15。│
│    │秒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B:喂,怎樣                      │  2946號卷㈡第17頁反面│
│    │            │A:你還在做事嗎?                │  。                  │
│    │            │B:是阿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            │A:如果下班要那個再過來我這邊阿  │  134 號通訊監察書(偵│
│    │            │B:好啦好啦,好                  │  2304號卷㈠第127 頁至│
│    │            │A:好                            │  第128 頁)。        │
├──┼──────┼─────────────────┼───────────┤
│16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2 月1 │B:0000-000000 (林志河)【發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16。│
│    │日15時19分30├─────────────────┤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A:喂                            │  2946號卷㈡第11頁反面│
│    │            │B:你是...嗎                     │  、第22頁反面、第35頁│
│    │            │A:嘿                            │  正反面。            │
│    │            │B:現在怎麼樣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            │A:還有,怎樣,你要...來啊       │  54號通訊監察書(偵23│
│    │            │B:在哪                          │  04號卷㈠第125 頁)。│
│    │            │A:我在後安的堤防邊這裡          │                      │
│    │            │B:後安的堤防邊喔                │                      │
│    │            │A:嘿,哪裡有一個,要怎麼講,木○│                      │
│    │            │    他家你知道嗎?出來那一個十字路│                      │
│    │            │    口,你知道嗎                  │                      │
│    │            │B:木○他家出來那一個十字路口,喔│                      │
│    │            │    ,你是說你之前租屋出來的橋那邊│                      │
│    │            │    嗎                            │                      │
│    │            │A:嘿橋邊是不是有路可以到堤防邊  │                      │
│    │            │B:嘿                            │                      │
│    │            │A:你到堤防邊租屋那邊,那邊不是有│                      │
│    │            │    一個角落全都是租房子的        │                      │
│    │            │B:嘿,下去全都是租房子的阿      │                      │
│    │            │A:嘿,不是轉過去我那一邊喔      │                      │
│    │            │B:不是那邊喔                    │                      │
│    │            │A:是另外一邊                    │                      │
│    │            │B:另外一邊                      │                      │
│    │            │A:你知道嗎                      │                      │
│    │            │B:另外一邊租房子的              │                      │
│    │            │A:溝仔邊兩邊都有租房子的        │                      │
│    │            │B:嘿                            │                      │
│    │            │A:一邊是轉進去我那邊,近近的而已│                      │
│    │            │    ,另外一邊是騎到底才是租房子的│                      │
│    │            │    ,你知道嗎                    │                      │
│    │            │B:嘿                            │                      │
│    │            │A:你到那邊時打給我              │                      │
│    │            │B:我4 點多時再打                │                      │
│    │            │A:喔,你現在在上班喔            │                      │
│    │            │B:嘿                            │                      │
│    │            │A:好啊                          │                      │
│    ├──────┼─────────────────┤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2 月1 │B:0000-000000 (林志河)【發話】│                      │
│    │日16時20分47├─────────────────┤                      │
│    │秒許        │A:喂                            │                      │
│    │            │B:阿永,我到堤防邊了喔          │                      │
│    │            │A:你身上有多少                  │                      │
│    │            │B:5 阿                          │                      │
│    │            │A:喔,好啊                      │                      │
│    │            │B:哄                            │                      │
│    │            │A:好啊,你在那裏等一下阿        │                      │
│    │            │B:好                            │                      │
│    ├──────┼─────────────────┤                      │
│    │⑶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2 月1 │B:0000-000000 (林志河)【發話】│                      │
│    │日16時32分47├─────────────────┤                      │
│    │秒許        │A:喂                            │                      │
│    │            │B:我現在到7-11了                │                      │
│    │            │A:沒有啦,我跟你說不要轉過去7-11│                      │
│    │            │    ,在橋順著圳溝一直騎過來啊    │                      │
│    │            │B:嘿                            │                      │
│    │            │A:要轉進去我那邊是不是有一道橋,│                      │
│    │            │    紅綠燈那邊是不是有一個大圳溝  │                      │
│    │            │B:轉進去有一個圳溝              │                      │
│    │            │A:你現在從7-11騎往我租屋處這邊  │                      │
│    │            │B:嘿                            │                      │
│    │            │A:要轉進去我那邊是不是有一道橋  │                      │
│    │            │B:嘿                            │                      │
│    │            │A:你不要右轉,你左轉            │                      │
│    │            │B:不要轉去你那邊就對了          │                      │
│    │            │A:不要轉去我那邊,轉到另外一邊,│                      │
│    │            │    你聽得懂嗎                    │                      │
│    │            │B:你說的是另外一邊就對了        │                      │
│    │            │A:對,對                        │                      │
│    │            │B:那個大圳溝                    │                      │
│    │            │A:大圳溝一直過來就對了          │                      │
│    │            │B:好                            │                      │
│    ├──────┼─────────────────┤                      │
│    │⑷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2 月1 │B:0000-000000 (林志河)【發話】│                      │
│    │日16時38分30├─────────────────┤                      │
│    │秒許        │A:喂                            │                      │
│    │            │B:喂                            │                      │
│    │            │A:嘿                            │                      │
│    │            │B:我到大圳溝了...報路...        │                      │
│    │            │A:你現在是在之前漁會過去那個7-11│                      │
│    │            │    嗎                            │                      │
│    │            │B:嘿阿                          │                      │
│    │            │A:你現在在漁會那個7-11往六輕的方│                      │
│    │            │    向直走,到紅綠燈的大圳溝,圳溝│                      │
│    │            │    邊有一條小路可以通到另外一條橋│                      │
│    │            │    ,那條路你知道嗎              │                      │
│    │            │B:我知道                        │                      │
│    │            │A:我現在人在那條路的中間,你一直│                      │
│    │            │    騎過來就可以看到我了          │                      │
│    │            │B:好                            │                      │
├──┼──────┼─────────────────┼───────────┤
│17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3 月4 │B:0000-000000 (林志河)【發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17。│
│    │日11時58分11├─────────────────┤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A:喂                            │  2946號卷㈡第22頁反面│
│    │            │B:喂,我現在叫計程車過去喔      │  。                  │
│    │            │A:你昨天怎麼沒有接電話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            │B:臨檢被抓到                    │  134 號通訊監察書(偵│
│    │            │A:你昨天被抓到,現在出來嗎?    │  2304號卷㈠第127 頁至│
│    │            │B:嘿阿,現在才出來啊            │  第128 頁)。        │
│    │            │A:你現在出來找我要做啥?你要害我│                      │
│    │            │    喔                            │                      │
│    │            │B:不會啦,這樣哪有關係          │                      │
│    │            │A:你在哪裡被抓的                │                      │
│    │            │B:在中山加油站那裡阿            │                      │
│    │            │A:阿不就是橋頭派出所的,好,好,│                      │
│    │            │    來啊                          │                      │
│    │            │B:好                            │                      │
│    ├──────┼─────────────────┤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                      │
│    │109 年3 月4 │B:0000-000000 (林志河)【受話】│                      │
│    │日12時16分34├─────────────────┤                      │
│    │秒許        │A:喂                            │                      │
│    │            │B:喂                            │                      │
│    │            │A:你要過來了沒                  │                      │
│    │            │B:我現在快到格仔頭阿            │                      │
│    │            │A:格仔頭在哪裡                  │                      │
│    │            │B:快到麥寮阿                    │                      │
│    │            │A:你旁邊是誰,警察嗎            │                      │
│    │            │B:司機啦                        │                      │
│    │            │A:司機,雞巴啦,你現在是坐計程車│                      │
│    │            │    來嗎?                        │                      │
│    │            │B:嘿阿                          │                      │
│    │            │A:你是坐警察車來喔,雞巴喔      │                      │
│    │            │B:沒有啦                        │                      │
│    │            │A:你的機車咧?                  │                      │
│    │            │B:我放在中山寮,我媽不知道有沒有│                      │
│    │            │    幫我騎回去                    │                      │
│    │            │A:你身上沒有錢喔,你要付計程車錢│                      │
│    │            │B:有阿                          │                      │
│    │            │A:你不要帶警察來捏,我跟你講喔  │                      │
│    │            │B:不會啦                        │                      │
│    │            │A:你是做麥寮的計程車喔          │                      │
│    │            │B:虎尾的                        │                      │
│    │            │A:坐虎尾的,你從虎尾坐到這裡喔  │                      │
│    │            │B:嘿阿                          │                      │
│    │            │A:不就要幾千元                  │                      │
│    │            │B:從法院出來我就坐計程車了      │                      │
│    │            │A:喔,你快要到就先打給我        │                      │
│    │            │B:好                            │                      │
│    ├──────┼─────────────────┤                      │
│    │⑶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4 │B:0000-000000 (林志河)【發話】│                      │
│    │日12時33分46├─────────────────┤                      │
│    │秒許        │A:喂                            │                      │
│    │            │B:到了阿,出來啊                │                      │
│    │            │A:喔                            │                      │
│    ├──────┼─────────────────┤                      │
│    │⑷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                      │
│    │109 年3 月4 │B:0000-000000 (林志河)【受話】│                      │
│    │日12時36分17├─────────────────┤                      │
│    │秒許        │B:喂                            │                      │
│    │            │A:你開什麼車                    │                      │
│    │            │B:銀色的                        │                      │
│    │            │A:你不是說你坐計程車            │                      │
│    │            │B:銀色的白牌車                  │                      │
│    │            │A:你人走進來巷子裡面            │                      │
│    │            │B:喔,好                        │                      │
├──┼──────┼─────────────────┼───────────┤
│18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3 月16│B:0000-000000 (林志河)【發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18。│
│    │日19時4 分04├─────────────────┤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B:喂                            │  2946號卷㈡第35頁反面│
│    │            │A:你是志河嗎                    │  。                  │
│    │            │B:有嗎?我現在要過去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            │A:蛤?                          │  226 號通訊監察書(偵│
│    │            │B:有嗎?                        │  2946號卷㈠第194 頁正│
│    │            │A:有阿,過來啊                  │  反面)。            │
│    │            │B:我現在過去喔                  │                      │
│    │            │A:到了打給我                    │                      │
│    │            │B:好                            │                      │
│    ├──────┼─────────────────┤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16│B:0000-000000 (林志河)【發話】│                      │
│    │日19時16分47├─────────────────┤                      │
│    │秒許        │A:喂                            │                      │
│    │            │B:喂 ,到了喔,1 喔             │                      │
│    │            │A:好,等一下                    │                      │
├──┼──────┼─────────────────┼───────────┤
│19  │109 年2 月10│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日12時39分13│B:0000-000000 (葉賢)【受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19。│
│    │秒許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            │B:喂                            │  2946號卷㈡第12頁反面│
│    │            │A:喂 ,你剛有打給我             │  。                  │
│    │            │B:有阿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            │A:蛤                            │  54號通訊監察書(偵23│
│    │            │B:有嗎?                        │  04號卷㈠第125 頁)。│
│    │            │A:來啊                          │                      │
│    │            │B:好,我叫人過去                │                      │
│    │            │A:那天那一個嗎                  │                      │
│    │            │B:嘿                            │                      │
│    │            │A:好啊好啊                      │                      │
│    │            │B:我叫他到了再打給你            │                      │
│    │            │A:好啊                          │                      │
│    │            │B:好                            │                      │
├──┼──────┼─────────────────┼───────────┤
│20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3 月15│B:0000-000000 (葉賢)【發話】│  事實附表一、編號20。│
│    │日11時14分07├─────────────────┤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A:喂                            │  2946號卷㈡第32頁正反│
│    │            │B:喂,永仔                      │  面。                │
│    │            │A:嘿,你說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            │B:半個工人                      │  226 號通訊監察書(偵│
│    │            │A:男生的喔                      │  2946號卷㈠第194 頁正│
│    │            │B:女生                          │  反面)。            │
│    │            │A:如果女生你就叫傳播阿          │                      │
│    │            │B:叫傳播的好了                  │                      │
│    │            │A:好啊,好啊,來啊              │                      │
│    │            │B:好                            │                      │
│    │            │A:好                            │                      │
│    ├──────┼─────────────────┤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15│B:0000-000000 (葉賢)【發話】│                      │
│    │日11時24分12├─────────────────┤                      │
│    │秒許        │A:喂                            │                      │
│    │            │B:喂,永仔,我是阿賢他朋友啦    │                      │
│    │            │A:你說                          │                      │
│    │            │B:我都帶我小弟來找你那個有沒有,│                      │
│    │            │    開車那一個                    │                      │
│    │            │A:我知道                        │                      │
│    │            │B:你等一下可以那個嗎,剛才跟你講│                      │
│    │            │    好了嘛                        │                      │
│    │            │A:嘿                            │                      │
│    │            │B:我們現在在路上快到了喔,那個,│                      │
│    │            │    你能夠粗的,請我一些給我試驗一│                      │
│    │            │    下嗎?我個人要用的啦,請我一點│                      │
│    │            │    點,一點點就好,好嗎?        │                      │
│    │            │A:你也知道那個那麼貴            │                      │
│    │            │B:請我一點點就好,我晚上再載我小│                      │
│    │            │    弟來跟你處理,我都當司機,我都│                      │
│    │            │    損失車錢捏損失油錢捏,好嗎?大│                      │
│    │            │    家當朋友,請我一點點就好      │                      │
│    │            │A:好啦                          │                      │
│    │            │B:一點點就好了,讓我興趣一下啦  │                      │
│    │            │A:好啦好啦                      │                      │
│    │            │B:我晚上會再拉我小弟過來跟你逢場│                      │
│    │            │A:好,ok                        │                      │
│    │            │B:好,ok哄,感謝你喔,我們差不多│                      │
│    │            │    5 分鐘就到了                  │                      │
│    │            │A:好啊好啊                      │                      │
│    │            │B:到了我會跟你噹一下,你不用接  │                      │
│    │            │A:好                            │                      │
│    │            │B:用一點請我就好                │                      │
│    │            │A:好                            │                      │
│    ├──────┼─────────────────┤                      │
│    │⑶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15│B:0000-000000 (葉賢)【發話】│                      │
│    │日11時30分25├─────────────────┤                      │
│    │秒許        │A:喂                            │                      │
│    │            │B:喂 ,我們到了                 │                      │
│    │            │A:好啦,好啦                    │                      │
│    │            │B:好                            │                      │
└──┴──────┴─────────────────┴───────────┘
附表五之二
┌──┬──────┬─────────────────┬───────────┐
│編號│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1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1 月3 │B:0000-000000 (王獻毅)【發話】│  事實附表二、編號1。 │
│    │日12時26分45├─────────────────┤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B:喂,永仔                      │  2946號卷㈡第8 頁正反│
│    │            │A:嘿                            │  面。                │
│    │            │B:我是阿毅啦                    │③本院108 年聲監續字第│
│    │            │A:蛤?                          │  733 號通訊監察書(偵│
│    │            │B:我是阿安的朋友啦,你記得嗎?  │  2304號卷㈠第123 頁至│
│    │            │A:喔,我知道                    │  第124 頁)。        │
│    │            │B:你人現在在哪裡                │                      │
│    │            │A:我在麥寮阿                    │                      │
│    │            │B:方便過去找你嗎                │                      │
│    │            │A:有阿                          │                      │
│    │            │B:我要那個喔                    │                      │
│    │            │A:我知道                        │                      │
│    │            │B:可以一人走一半的路嗎,這是我自│                      │
│    │            │    己個人的                      │                      │
│    │            │A:沒有辦法喔                    │                      │
│    │            │B:沒有辦法喔                    │                      │
│    │            │A:嗯                            │                      │
│    │            │B:不然我要去哪裡打給你          │                      │
│    │            │A:嗯,我想一下,899 你知道嗎    │                      │
│    │            │B:我不知道899                   │                      │
│    │            │A:嗯…不然這樣                  │                      │
│    │            │B:在麥寮街上嗎                  │                      │
│    │            │A:在17線上面                    │                      │
│    │            │B:在17線上面,是哪一村庄        │                      │
│    │            │A:就是麥寮出來,不然,百樂啦    │                      │
│    │            │B:蛤?                          │                      │
│    │            │A:百樂                          │                      │
│    │            │B:百樂,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媽祖廟│                      │
│    │            │    那邊而已耶                    │                      │
│    │            │A:媽祖廟在哪邊                  │                      │
│    │            │B:梵天宮                        │                      │
│    │            │A:你說在市區那邊的嗎            │                      │
│    │            │B:在市區                        │                      │
│    │            │A:我離那邊有一段距離            │                      │
│    │            │B:不然你靠近哪邊                │                      │
│    │            │A:麥寮這邊有一個駕訓班,你知道嗎│                      │
│    │            │    ?                            │                      │
│    │            │B:麥寮街上的駕訓班嗎            │                      │
│    │            │A:不是,是在17線這邊            │                      │
│    │            │B:我要從哪邊過去比較快          │                      │
│    │            │A:你人在哪裡                    │                      │
│    │            │B:在家裡阿                      │                      │
│    │            │A:斗南咧,你會走外環道路從虎尾這│                      │
│    │            │    邊過來嗎                      │                      │
│    │            │B:從虎尾吳厝這邊嗎              │                      │
│    │            │A:嘿                            │                      │
│    │            │B:二崙仔這邊嗎                  │                      │
│    │            │A:嘿嘿嘿,二崙仔有一條路往麥寮這│                      │
│    │            │    邊過來,就是我說的899 這邊    │                      │
│    │            │B:從崙背這邊嗎                  │                      │
│    │            │A:嘿,對                        │                      │
│    │            │B:好,還是你要去崙背            │                      │
│    │            │A:崙背我又不熟                  │                      │
│    │            │B:還是你可以來崙背,我直接騎去崙│                      │
│    │            │    背,這樣我們才不會那麼…      │                      │
│    │            │A:崙背那邊的路我不熟            │                      │
│    │            │B:不然,你不會走嗎,你去崙背大廟│                      │
│    │            │    那邊,崙背圓環那邊一個廟仔阿,│                      │
│    │            │    廟仔旁邊就好,好嗎?          │                      │
│    │            │A:嗯...                         │                      │
│    │            │B:現在12點半,我現在過去差不多1 │                      │
│    │            │    點10分會到,我們約1 點10分好不│                      │
│    │            │    好                            │                      │
│    │            │A:好啊好啊                      │                      │
│    │            │B:1 點10分啦,時間不要相差太遠嘿│                      │
│    │            │A:不會啦                        │                      │
│    │            │B:1 點10分嘿                    │                      │
│    │            │A:好                            │                      │
│    ├──────┼─────────────────┤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1 月3 │B:0000-000000 (王獻毅)【發話】│                      │
│    │日12時31分25├─────────────────┤                      │
│    │秒許        │B:喂                            │                      │
│    │            │A:喂                            │                      │
│    │            │B:我跟你提醒一下,要記得喔      │                      │
│    │            │A:蛤                            │                      │
│    │            │B:1 點10分喔                    │                      │
│    │            │A:好啦,你之前差我的,要不要順便│                      │
│    │            │    給我                          │                      │
│    │            │B:沒關係,因為我現在都沒有跟阿安│                      │
│    │            │    那個了,我如果有常跟你那個,我│                      │
│    │            │    就會還你了                    │                      │
│    │            │A:嗯,好啦                      │                      │
│    │            │B:過兩天,如果我領錢,就直接給你│                      │
│    │            │    ,好嗎?                      │                      │
│    │            │A:好啦                          │                      │
│    │            │B:這個一樣啦,小朋友1 張啦      │                      │
│    │            │A:嗯                            │                      │
│    │            │B:我過去就給你了                │                      │
│    │            │A:好啦                          │                      │
│    │            │B:你用漂亮一點的喔              │                      │
│    │            │A:因為現在,你也知道,現在已經漲│                      │
│    │            │    價了,怎麼會有多漂亮          │                      │
│    │            │B:不要差太多就好啦              │                      │
│    │            │A:不會啦                        │                      │
│    │            │B:我是怕我差你的,你不知道會不會│                      │
│    │            │    直接…                        │                      │
│    │            │A:不會啦                        │                      │
│    │            │B:嘿啦                          │                      │
│    │            │A:一事歸一事,我不會這樣啦      │                      │
│    │            │B:好啦,不會就好,我1 點10分到喔│                      │
│    │            │A:好啦                          │                      │
│    ├──────┼─────────────────┤                      │
│    │⑶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1 月3 │B:0000-000000 (王獻毅)【發話】│                      │
│    │日12時34分05├─────────────────┤                      │
│    │秒許        │A:喂                            │                      │
│    │            │B:喂,你知道我的手機號碼嗎?    │                      │
│    │            │A:我不知道耶                    │                      │
│    │            │B:0903那支阿                    │                      │
│    │            │A:等一下,我抄一下              │                      │
│    │            │B:好                            │                      │
│    │            │A:多少                          │                      │
│    │            │B:0000000000,我現在要出發了喔  │                      │
│    │            │A:好                            │                      │
│    │            │B:你也要出發了喔                │                      │
│    │            │A:我過去又不用這麼久            │                      │
│    │            │B:你也差不多要20、30分鐘吧,難道│                      │
│    │            │    不用嗎                        │                      │
│    │            │A:不用,哪要那麼久              │                      │
│    │            │B:不然我現在出發啦              │                      │
│    │            │A:好啦                          │                      │
├──┼──────┼─────────────────┼───────────┤
│2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1 月4 │B:00-0000094  (王獻毅)【發話】│  事實附表二、編號2。 │
│    │日10時52分36├─────────────────┤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A:喂                            │  2946號卷㈡第8 頁反面│
│    │            │B:喂,永仔喔                    │  至第9 頁。          │
│    │            │A:嘿                            │③本院108 年聲監續字第│
│    │            │B:跟昨天一樣,順便把昨天那個還你│  733 號通訊監察書(偵│
│    │            │A:你人在哪裡                    │  2304號卷㈠第123 頁至│
│    │            │B:我人在斗六                    │  第124 頁)。        │
│    │            │A:這樣,你過來我這邊可能要一個多│                      │
│    │            │    小時喔                        │                      │
│    │            │B:不用啦,差不多50分鐘啦        │                      │
│    │            │A:差不多要1 個多小時快2 個小時啦│                      │
│    │            │B:沒有啦,我昨天是不是12點20分打│                      │
│    │            │    給你的,1 點20分到            │                      │
│    │            │A:我沒有在昨天那裏啦            │                      │
│    │            │B:不然咧                        │                      │
│    │            │A:你來到麥寮再打給我看我在哪裡啦│                      │
│    │            │B:你不要過來崙背喔              │                      │
│    │            │A:我人不在哪裏啦,很遠啦        │                      │
│    │            │B:我有帶朋友耶                  │                      │
│    │            │A:一樣啦,我人不在那裏啦        │                      │
│    │            │B:麥寮喔                        │                      │
│    │            │A:嘿啦,你來到麥寮再打給我啦    │                      │
│    │            │B:好啦                          │                      │
│    │            │A:好                            │                      │
│    ├──────┼─────────────────┤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1 月4 │B:00-0000000  (王獻毅)【發話】│                      │
│    │日11時48分43├─────────────────┤                      │
│    │秒許        │A:喂                            │                      │
│    │            │B:喂                            │                      │
│    │            │A:嘿                            │                      │
│    │            │B:我到了耶,我在光復路這邊      │                      │
│    │            │A:光復路                        │                      │
│    │            │B:嘿,這邊一間7-11              │                      │
│    │            │A:你問人家一下,東西向要怎麼走  │                      │
│    │            │B:東西向我剛才有經過啊          │                      │
│    │            │A:你開車還是騎機車              │                      │
│    │            │B:我騎機車,我朋友開車          │                      │
│    │            │A:你朋友開車,你是讓他載還是    │                      │
│    │            │B:沒有啦,我騎機車啦            │                      │
│    │            │A:你怎麼不給你朋友載            │                      │
│    │            │B:他等一下要直接走阿,他自己要回│                      │
│    │            │    去                            │                      │
│    │            │A:機巴咧                        │                      │
│    │            │B:沒關係啦,你人在哪裡          │                      │
│    │            │A:你人過來…                    │                      │
│    │            │B:我有看到樂活的招牌            │                      │
│    │            │A:那是17線的啦,是78線          │                      │
│    │            │B:你打我的手機給我啦            │                      │
│    │            │A:嗯                            │                      │
│    │            │B:0903那支阿                    │                      │
│    ├──────┼─────────────────┤                      │
│    │⑶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1 月4 │B:0000-000000 (王獻毅)【發話】│                      │
│    │日12時12分44├─────────────────┤                      │
│    │秒許        │A:喂                            │                      │
│    │            │B:喂,要等你的電話很難等,我快要│                      │
│    │            │    到東西向了                    │                      │
│    │            │A:東西向                        │                      │
│    │            │B:78線的阿                      │                      │
│    │            │A:78線的哄,你等一下,你是在要上│                      │
│    │            │    去78線的交流道那邊嗎          │                      │
│    │            │B:你人在那邊嗎                  │                      │
│    │            │A:沒有啦,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B:我剛在麥寮,現在要到78線,東勢│                      │
│    │            │    厝這邊                        │                      │
│    │            │C:喂 (女聲)                   │                      │
│    │            │B:偎                            │                      │
│    │            │C:你現在人在哪邊(女聲)        │                      │
│    │            │B:東勢厝這邊                    │                      │
│    │            │C:嘿,對,那條78線的橋下嗎(女聲│                      │
│    │            │    )                            │                      │
│    │            │B:靠近,靠近,我怕沒有電話可以打│                      │
│    │            │C:好,我知道,你在那邊等一下,我│                      │
│    │            │    們馬上到(女聲)              │                      │
│    │            │B:這樣,我是在這邊等就好了嗎    │                      │
│    │            │C:嘿,對(女聲)                │                      │
│    │            │B:我在...要怎麼講               │                      │
│    │            │C:要轉進去台西那一條嗎(女聲)  │                      │
│    │            │B:要往麥寮吧                    │                      │
│    │            │C:要往麥寮(女聲)              │                      │
│    │            │B:這邊有一間回收廠              │                      │
│    │            │C:回收場(女聲)                │                      │
│    │            │B:環保站這邊                    │                      │
│    │            │C:環保站,你說要往麥寮方向那邊嗎│                      │
│    │            │    (女聲)                      │                      │
│    │            │B:嘿阿,這邊有一個十字路口,紅綠│                      │
│    │            │    燈下                          │                      │
│    │            │C:嘿(女聲)                    │                      │
│    │            │B:這邊有一個環保站              │                      │
│    │            │C:喔,好,你在那邊就好(女聲)  │                      │
│    │            │B:好、好                        │                      │
│    │            │C:掰掰(女聲)                  │                      │
│    │            │B:永仔多久會到                  │                      │
│    │            │C:不用很久,快了(女聲)        │                      │
│    │            │B:好                            │                      │
├──┼──────┼─────────────────┼───────────┤
│3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3 月14│B:0000-000000 (林俊良)【發話】│  事實附表二、編號3。 │
│    │日13時52分38├─────────────────┤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B:喂                            │  2946號卷㈡第30頁、第│
│    │            │A:喂,你是坤義仔喔              │  48頁至第49頁。      │
│    │            │B:蛤?什麼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            │A:你是坤義仔喔                  │  226 號通訊監察書(偵│
│    │            │B:你打錯電話了喔                │  2946號卷㈠第194 頁正│
│    │            │A:不好意思                      │  反面)。            │
│    ├──────┼─────────────────┤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14│B:0000-000000 (林俊良)【發話】│                      │
│    │日14時14分53├─────────────────┤                      │
│    │秒許        │A:喂                            │                      │
│    │            │B:你出來一下                    │                      │
│    │            │A:喔,好                        │                      │
│    │            │B:哄                            │                      │
│    │            │A:好                            │                      │
│    ├──────┼─────────────────┤                      │
│    │⑶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14│B:0000-000000 (林俊良)【發話】│                      │
│    │日16時19分47├─────────────────┤                      │
│    │秒          │A:喂                            │                      │
│    │            │B:喂 ,你半桌要多久的時間       │                      │
│    │            │A:蛤?                          │                      │
│    │            │B:半桌阿                        │                      │
│    │            │A:半桌喔                        │                      │
│    │            │B:要多久的時間                  │                      │
│    │            │A:我過5 分鐘再打電話給你好不好  │                      │
│    │            │B:嘿阿,你這支電話我不太敢打    │                      │
│    │            │A:喔                            │                      │
│    │            │B:怎樣,我隨時拿                │                      │
│    │            │A:我等一下馬上打給你            │                      │
│    │            │B:好                            │                      │
│    ├──────┼─────────────────┤                      │
│    │⑷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                      │
│    │109 年8 月14│B:0000-000000 (林俊良)【受話】│                      │
│    │日16時27分24├─────────────────┤                      │
│    │秒          │A:喂                            │                      │
│    │            │B:怎樣                          │                      │
│    │            │A:有辦法啊,你現在過來還是怎樣?│                      │
│    │            │B:是?                          │                      │
│    │            │A:但不過要6 喔                  │                      │
│    │            │B:現在你能過來嗎,你可以走那個嗎│                      │
│    │            │A:蛤?                          │                      │
│    │            │B:你可以過來石頭那裡嗎          │                      │
│    │            │A:我沒辦法出去啦,大仔          │                      │
│    │            │B:我現在過去還是怎樣,一樣那裡嗎│                      │
│    │            │A:你現在過來我用一組給你啊      │                      │
│    │            │B:你可以過來一點嗎,我會怕耶    │                      │
│    │            │A:人家要抓我的,你現在沒事情你是│                      │
│    │            │    在怕什麼                      │                      │
│    │            │B:什麼沒事情,我也有一條,你載安│                      │
│    │            │    全帽騎過來就好                │                      │
│    │            │A:摩托車又不是我的,你也拜託一下│                      │
│    │            │    ,大仔                        │                      │
│    │            │B:我想一下                      │                      │
│    │            │A:這個時候,我們這裡很安全啦    │                      │
│    │            │B:我是還好啦,差不多再20分,4 點│                      │
│    │            │    50分在剛才那裡                │                      │
│    │            │A:好,好                        │                      │
│    ├──────┼─────────────────┤                      │
│    │⑸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14│B:0000-000000 (林俊良)【發話】│                      │
│    │日16時54分52├─────────────────┤                      │
│    │秒          │A:喂                            │                      │
│    │            │B:永仔,還不出來                │                      │
│    │            │A:好                            │                      │
│    ├──────┼─────────────────┤                      │
│    │⑹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                      │
│    │109 年3 月14│B:0000-000000 (林俊良)【受話】│                      │
│    │日16時58分30├─────────────────┤                      │
│    │秒          │你先到附近逛逛,等差不多20分鐘我再│                      │
│    │            │打給你,因為我臨時有事            │                      │
│    ├──────┼─────────────────┤                      │
│    │⑺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14│B:0000-000000 (林俊良)【發話】│                      │
│    │日17時43分47├─────────────────┤                      │
│    │秒          │A:喂                            │                      │
│    │            │B:是怎樣啦                      │                      │
│    │            │A:你現在過來阿,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B:我早就到這裡,你是            │                      │
│    │            │A:我剛才不是有傳訊息給你        │                      │
│    │            │B:沒有捏,你不是說再20分鐘      │                      │
│    │            │A:嘿阿,我現在過去              │                      │
│    │            │B:我在堤防邊,你過來就看到了    │                      │
│    │            │A:好啦                          │                      │
│    ├──────┼─────────────────┤                      │
│    │⑻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14│B:0000-000000 (林俊良)【發話】│                      │
│    │日17時50分27├─────────────────┤                      │
│    │秒          │A:喂                            │                      │
│    │            │B:董ㄟ,現在是怎樣              │                      │
│    │            │A:再給我3 分鐘就好              │                      │
│    │            │B:你給我莊孝維,我沒有要3 分鐘我│                      │
│    │            │    要走了                        │                      │
│    │            │A:沒有啦,機巴啦,哈哈...       │                      │
│    │            │B:幹你跟我那個,快一點啦        │                      │
│    │            │A:好啦                          │                      │
└──┴──────┴─────────────────┴───────────┘
附表五之三
┌──┬──────┬─────────────────┬───────────┐
│編號│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1   │⑴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①佐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109 年3 月12│B:0000-000000 (葉啓賢)【發話】│  事實附表三、編號 1。│
│    │日9 時58分37├─────────────────┤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
│    │秒許        │A:喂                            │  2946號卷㈡第27頁反面│
│    │            │B:喂,永仔                      │  至第28頁反面。      │
│    │            │A:你是誰?                      │③本院109 年聲監續字第│
│    │            │B:我是阿賢啦                    │  134 號通訊監察書(偵│
│    │            │A:喔,你怎麼換這一支?          │  2304號卷㈠第127 頁至│
│    │            │B:我又換了                      │  第128 頁)。        │
│    │            │A:我現在人剛從地檢署出來        │                      │
│    │            │B:剛從地檢署出來喔              │                      │
│    │            │A:嘿                            │                      │
│    │            │B:你回到家要多久?              │                      │
│    │            │A:至少也要超過半個小時          │                      │
│    │            │B:要超過半個小時喔              │                      │
│    │            │A:嘿阿,怎樣?我回去再打這一支給│                      │
│    │            │    你啦                          │                      │
│    │            │B:哪一支?                      │                      │
│    │            │A:現在這一支阿                  │                      │
│    │            │B:喔,你知道我家嗎?            │                      │
│    │            │A:你家?你不是說你家在什麼海岸旁│                      │
│    │            │    邊                            │                      │
│    │            │B:樂活海岸旁邊那一條路進來      │                      │
│    │            │A:嘿,我要先回去啦              │                      │
│    │            │B:先回去拿東西喔?              │                      │
│    │            │A:不然勒                        │                      │
│    │            │B:喔                            │                      │
│    │            │A:回去看怎樣再打給你啦          │                      │
│    │            │B:硬的1 ,軟的1 啦              │                      │
│    │            │A:好啦                          │                      │
│    │            │B:好,要來這裡喔                │                      │
│    │            │A:好啦,我要過去再打給你        │                      │
│    │            │B:好                            │                      │
│    ├──────┼─────────────────┤                      │
│    │⑵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12│B:0000-000000 (葉啓賢)【發話】│                      │
│    │日11時09分58├─────────────────┤                      │
│    │秒許        │A:喂                            │                      │
│    │            │B:喂,你要過來了沒              │                      │
│    │            │A:要等我朋友下班啦              │                      │
│    │            │B:等你朋友下班喔                │                      │
│    │            │A:嗯                            │                      │
│    │            │B:要多久                        │                      │
│    │            │A:下午                          │                      │
│    │            │B:你現在沒辦法過來喔            │                      │
│    │            │A:他東西放在他家我也不知道放在哪│                      │
│    │            │    裡啊                          │                      │
│    │            │B:喔,你東西放在他家喔          │                      │
│    │            │A:對阿                          │                      │
│    │            │B:好啦                          │                      │
│    │            │A:等我朋友下班我再打給你        │                      │
│    │            │B:好啦                          │                      │
│    ├──────┼─────────────────┤                      │
│    │⑶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12│B:0000-000000 (葉啓賢)【發話】│                      │
│    │日11時17分28├─────────────────┤                      │
│    │秒許        │B:喂                            │                      │
│    │            │A:嗯                            │                      │
│    │            │B:硬的1 克多少錢                │                      │
│    │            │A:這麼辣喔,現在3500左右吧      │                      │
│    │            │B:3500喔?                      │                      │
│    │            │A:嗯                            │                      │
│    │            │B:我朋友要的                    │                      │
│    │            │A:他要3500喔?                  │                      │
│    │            │B:嗯                            │                      │
│    │            │A:也是要等晚上阿                │                      │
│    │            │B:下午差不多幾點?4、5點嗎      │                      │
│    │            │A:差不多啦                      │                      │
│    │            │B:可不可以早一點                │                      │
│    │            │A:六輕上班都固定差不多那時候    │                      │
│    │            │B:嗯                            │                      │
│    │            │A:有可能加班晚一點              │                      │
│    │            │B:六輕都5 點下班,12點可以出來休│                      │
│    │            │    息到1 點上班阿                │                      │
│    │            │A:我剛才有問他,他們公司不可以耶│                      │
│    │            │B:他說不可以啦                  │                      │
│    ├──────┼─────────────────┤                      │
│    │⑷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12│B:0000-000000 (葉啓賢)【發話】│                      │
│    │日11時19分37├─────────────────┤                      │
│    │秒許        │A:喂,你怎麼斷掉                │                      │
│    │            │B:永仔,不然你身上看有什麼就好  │                      │
│    │            │A:你是誰                        │                      │
│    │            │B:我是阿賢他朋友                │                      │
│    │            │A:我現在家裡都沒有,你聽不懂嗎?│                      │
│    │            │B:我是說你身上有的先撥給我      │                      │
│    │            │A:我現在就是都沒有,我今天去開庭│                      │
│    │            │    東西都在他那邊                │                      │
│    │            │B:是喔                          │                      │
│    │            │A:嘿啦                          │                      │
│    │            │B:還要等到下午太那個啦          │                      │
│    │            │A:不然我也沒有辦法啊,也是要等他│                      │
│    │            │    下班                          │                      │
│    │            │B:不然你到時可以先幫我找別人那個│                      │
│    │            │    嗎                            │                      │
│    │            │A:找別人?我問看看好不好        │                      │
│    │            │B:是喔                          │                      │
│    │            │A:嘿                            │                      │
│    │            │B:好,好                        │                      │
│    ├──────┼─────────────────┤                      │
│    │⑸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12│B:0000-000000 (葉啓賢)【發話】│                      │
│    │日11時34分38├─────────────────┤                      │
│    │秒許        │A:喂                            │                      │
│    │            │B:喂,下午喔,你要來我家        │                      │
│    │            │A:我要看到時有沒有車可以過去    │                      │
│    │            │B:看有沒有車阿                  │                      │
│    │            │A:嘿阿,如果沒有你要想辦法過來喔│                      │
│    │            │B:好啊                          │                      │
│    ├──────┼─────────────────┤                      │
│    │⑹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                      │
│    │109 年3 月12│B:0000-000000 (葉啓賢)【受話】│                      │
│    │日15時31分42├─────────────────┤                      │
│    │秒許        │簡訊:你身上有多少現金?          │                      │
│    ├──────┼─────────────────┤                      │
│    │⑺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                      │
│    │109 年3 月12│B:0000-000000 (葉啓賢)【受話】│                      │
│    │日15時33分25├─────────────────┤                      │
│    │秒許        │簡訊:打算怎麼叫工人,粗工一天4500│                      │
│    ├──────┼─────────────────┤                      │
│    │⑻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12│B:0000-000000 (葉啓賢)【發話】│                      │
│    │日16時14分01├─────────────────┤                      │
│    │秒許        │A:喂                            │                      │
│    │            │B:喂,我是阿賢啦                │                      │
│    │            │A:我知道啦                      │                      │
│    │            │B:還要多久                      │                      │
│    │            │A:你身上有多少                  │                      │
│    │            │B:我要問我朋友啊                │                      │
│    │            │A:他下班,我打給你的時候,錢沒有│                      │
│    │            │    在你身上喔                    │                      │
│    │            │B:2000硬的啦,另外那個還沒來勒(│                      │
│    │            │    背景音,第三人聲)現在硬的2000│                      │
│    │            │    啦,另外那個還沒來勒          │                      │
│    │            │A:喔,我等我朋友回來時馬上打給你│                      │
│    │            │    啦                            │                      │
│    │            │B:好啦,好                      │                      │
│    ├──────┼─────────────────┤                      │
│    │⑼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12│B:0000-000000 (葉啓賢)【發話】│                      │
│    │日17時01分20├─────────────────┤                      │
│    │秒許        │B:喂                            │                      │
│    │            │A: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                      │
│    │            │B:等一下喔                      │                      │
│    │            │A:嗯,我朋友到了啦              │                      │
│    │            │B:等一下就到喔,他說可不可試東西│                      │
│    │            │    ,要試硬的                    │                      │
│    │            │A:我這裡沒有辦法,你回去再試    │                      │
│    │            │B:蛤?                          │                      │
│    │            │A:我保證可以啦,你放心啦,不會讓│                      │
│    │            │    你漏氣啦                      │                      │
│    │            │B:好啦                          │                      │
│    │            │A:你說現金多少                  │                      │
│    │            │B:錢夠啦,要約在哪邊            │                      │
│    │            │A:你旁邊那個是誰?我認識嗎      │                      │
│    │            │B:我朋友啦,你認識啦            │                      │
│    │            │A:我有看過嗎?                  │                      │
│    │            │B:有啦                          │                      │
│    │            │A:我聽聲音不太認得              │                      │
│    │            │B:要在哪裡等                    │                      │
│    │            │A:還沒啦,等一下可以時我再打電話│                      │
│    │            │    跟你說啦                      │                      │
│    │            │B:好啦                          │                      │
│    ├──────┼─────────────────┤                      │
│    │⑽          │A:0000-000000 (林金永)【受話】│                      │
│    │109 年3 月12│B:0000-000000 (葉啓賢)【發話】│                      │
│    │日17時09分37├─────────────────┤                      │
│    │秒許        │A:喂                            │                      │
│    │            │B:永仔                          │                      │
│    │            │A:嘿                            │                      │
│    │            │B:你可以先拿褲子過來麥寮嗎      │                      │
│    │            │A:我沒辦法過去啦                │                      │
│    │            │B:為何沒辦法過去                │                      │
│    │            │A:我現在這邊還有事情沒辦法走啦  │                      │
│    │            │B:喔,好                        │                      │
│    ├──────┼─────────────────┤                      │
│    │(11)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                      │
│    │109 年3 月12│B:0000-000000 (葉啓賢)【受話】│                      │
│    │日17時16分02├─────────────────┤                      │
│    │秒許        │B:喂                            │                      │
│    │            │A:你現在過來堤防邊這裡,還是大廟│                      │
│    │            │    後面                          │                      │
│    │            │B:聽不清楚,你再說一次          │                      │
│    │            │A:我們原本那裡                  │                      │
│    │            │B:你說堤防那邊喔                │                      │
│    │            │A:廟仔後面廁所有沒有            │                      │
│    │            │B:廟仔後面廁所喔?              │                      │
│    │            │A:好啦,多久會到                │                      │
│    │            │B:我們到了再打給你              │                      │
│    │            │A:好                            │                      │
│    ├──────┼─────────────────┤                      │
│    │(12)      │A:0000-000000 (林金永)【發話】│                      │
│    │109 年3 月12│B:0000-000000 (葉啓賢)【受話】│                      │
│    │日17時36分46├─────────────────┤                      │
│    │秒許        │A:喂                            │                      │
│    │            │B:喂                            │                      │
│    │            │A:你到哪裡了                    │                      │
│    │            │B:我們要過去了                  │                      │
│    │            │A:你是出門了?還是還沒出門?    │                      │
│    │            │B:要出門了                      │                      │
│    │            │A:機巴勒,你平常就那麼快,現在卻│                      │
│    │            │B:我等我朋友開車過來阿          │                      │
│    │            │A:上次那一個嗎?                │                      │
│    │            │B:上次那一個阿                  │                      │
│    │            │A:不然你們到堤防邊先打給我      │                      │
│    │            │B:好啦                          │                      │
│    │            │A:快一點啦                      │                      │
│    │            │B: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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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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