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文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彥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最後事實審」欄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之①、編號2、4、6號、編號9號之①、編號10、11號、編號12號之①、編號13、16號所示罪刑部分,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之②、編號9號之②所示罪刑部分,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3、5、7、8號、編號12號之②、編號14、15號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均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號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註:該裁定之定應執行刑範圍包括本裁定附表編號14號之全部罪刑,但該裁定之附表漏列本裁定附表編號14號中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之其中一罪,附此敘明),提起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57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就附表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6年3月之範圍。綜此,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以及受刑人於其簽名出具之上開調查表中,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認就附表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文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①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 ②肇事逃逸罪 詐欺取財罪(共二罪)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1年11月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均107年7月27日 ①109年5月20日 ②109年5月27日 109年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5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74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0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交上訴字第1790號 109年度訴字第68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00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2日 110年1月19日 110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②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①109年度交上訴字第1790號 ②110年度台上字第2888號 109年度訴字第68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0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①109年9月22日 ②110年4月7日 110年2月23日 110年2月23日 是否為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①均是 ②均否 均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221號 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04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1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37號 編號1至15號之有期徒刑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提起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57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取財罪(共三罪)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七罪)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均有期徒刑5月 ①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四罪) ②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③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④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3日、同年5月7日、同年6月29日 ①108年12月30日、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6月23日 ②109年6月10日 ③109年6月21日 ④109年6月21日 109年4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101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12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5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06號 109年度易字第497號等 110年度嘉簡字第278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3日 110年2月4日 110年3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06號 109年度易字第497號等 110年度嘉簡字第27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4月16日(撤回上訴) 110年3月9日 110年5月5日 是否為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0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4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562號 編號1至15號之有期徒刑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提起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57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二罪) ①詐欺取財罪(共七罪) 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均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①有期徒刑3月(共四罪)、4月(共二罪)、2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24日 109年3月21日、同年8月3日 ①109年3月21日、同年月31日、同年4月5日、同年7月29日;109年5月13日、同年4月14日;109年5月22日 ②109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269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607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50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簡字第53號 110年度訴字第70號 109年度易字第647、67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8日 110年4月30日 109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簡字第53號 110年度訴字第70號 109年度易字第647、67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3日 110年6月8日 110年2月1日 是否為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①均是 ②均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68號 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53號 ②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52號 編號1至15號之有期徒刑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提起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57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取財罪(共六罪) 普通詐欺取財罪 ①詐欺得利罪 ②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共三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4月(共二罪) ②有期徒刑5月(共二罪) ③有期徒刑6月(共二罪) 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二罪);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①108年6月14日、同年7月28日 ②108年7月26日、同年12月24日 ③108年10月3日、同年11月2日 109年4月12日 ①109年3月19日 ②109年3月19日(共二罪)、同年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908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9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93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6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0年4月21日 110年10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6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6月29日 110年5月4日 110年11月10日 是否為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①均是 ②均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2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488號 ①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670號 ②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671號 編號1至15號之有期徒刑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提起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57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共六罪)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2千元 ②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③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千元 ④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千元 ⑤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二罪)【原聲請書附表漏載為一罪,業經聲請人補充更正】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犯罪日期 108年2月12日 ①108年12月4日 ②108年12月8日 ③108年12月10日 ④108年12月15日 ⑤均109年7月8日 109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62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076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12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110年度易字第566號 110年度易字第46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9日 111年1月28日 111年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110年度易字第566號 110年度易字第46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9日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9日 是否為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9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86號 編號1至15號之有期徒刑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提起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57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16 罪名 侵占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5日後至109年9月22日前之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12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1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