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0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樓之3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乙○○ 樓之3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237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犯 罪 事 實 一、構成犯罪事實: ㈠丙○○前於民國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少訴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確定,嗣於83年間,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83年度少訴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及1年確定,前案有期徒刑2 年之緩刑部分亦經法院裁定撤銷,而與前開有期徒刑3年6月及1年部分經法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 月確定,於85年4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89年4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㈡詎丙○○仍不知悔改,與其配偶乙○○、姐夫雷淯平(另案通緝中)及「黃棋平」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陳淑櫻(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264號為不起訴處分)辦理公司及營利事業登記,於94年12月24日,在嘉義縣民雄鄉○○村○○路11號1 樓,設立淯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淯平公司),由乙○○為登記負責人,即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丙○○、乙○○、雷淯平及「黃棋平」等人均明知淯平公司並無進貨、銷貨事實,且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及商行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不特定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3年1月間起至同年6月間止,除以附表一所載新紀元資訊有限公司(下稱新紀元公司)等5 家公司(詳見附表一,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他字第172 號偵辦中)所開立合計金額(不含稅)共新臺幣(下同)62,639,730元(起訴書誤寫為62,885,986元)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起訴書誤認淯平公司有逃漏營業稅3,144,299 元),以掩飾淯平公司為虛設公司之事實外,並連續在不詳地點,以淯平公司之名義,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於會計憑證後,虛偽開立合計金額(不含稅)共63,775,634元之統一發票多紙,進而持以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洺鋒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洺鋒公司)等20家廠商(附表二編號1至3洺鋒公司等公司及編號6至7等5 家公司另由檢察官簽分偵辦;杉林砂石有限公司【下稱杉林公司】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他字第172 號偵辦中,志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志業公司】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偵字第7538號偵辦中,裕砂企業行等13家商號因逃漏稅額在100,000 元以下,移送機關依財政部台財稅第821475120 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第二項規定免予移送偵辦)作為銷貨進項憑據,並由各該公司持以向稅捐機關申請扣抵營業稅,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洺鋒公司等20家廠商,以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捐,共計約3,188,782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之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發覺有異而告發偵辦,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 ㈠冒名被告丙○○於93年6 月17日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下稱民雄稽徵所)之談話紀錄。 ㈡證人陳淑櫻之證述: ⒈於93年11月8日及同年月29日檢察事務官訊問之供述。 ⒉於94年3月25日及同年4月29日檢察官面前之供述。 ⒊於95年3月13日檢察官面前之證述。 ㈢證人謝華年於94年2月25日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李鐮合之證述: ⒈於93年6月7日在民雄稽徵所之談話紀錄。 ⒉於93年10月22日檢察事務官面前之證述。 ㈤證人陳清亮(福楹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楹公司】)於93年7月21日在民雄稽徵所之談話紀錄。 ㈥證人王健四(峻達營造有限公司)於93年11月8 日在民雄稽徵所之談話紀錄。 ㈦證人廖麗雲於93年7月12日在北港稽徵所之談話筆錄。 ㈧嘉義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1 份(淯平公司)。 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3年5-6 月進項稅額憑證封面及所附統一發票等資料(淯平公司)。 ㈩93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作業資料(淯平公司)。 93年1月至6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 93年05~06月份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淯平公司)。 淯平公司之租賃契約書及證人李鎌合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各1份。 淯平公司於臺灣銀行東港分行、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等之存摺及交易明細紀錄共4份。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紀錄共6 紙(淯平公司、新紀元公司、進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進錩公司】、旭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旭雅公司】、崴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崴辰公司】及律紋企業有限公司)。 淯平公司之進項統一發票(三聯式)共26紙(另1 紙為方順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所開立)。 淯平公司匯款給新紀元公司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共16紙及匯款回條聯1紙。 淯平公司匯款給崴辰公司之存款憑條(含存款存根聯、存入憑條)共44紙(彰化銀行3紙、第一銀行6紙、玉山銀行12紙、上海銀行11紙、誠泰銀行12紙)。 淯平公司匯款給進錩公司之匯款申請書(含入戶電匯申請書)共3 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紙、土地銀行1紙)。 支付給旭雅公司之支票共9 紙(由洺鋒公司所交付之支票轉給旭雅公司)。 93年1月至6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 福楹公司之第一銀行支票、日記帳、進貨帳。 洺鋒公司之付款簽收簿。 洺鋒公司支付貨款給淯平公司之明細表(含支票正反面影本)1份。 福楹公司之轉帳傳票3份。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紀錄7 紙(洺鋒公司、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登公司】、日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日丞公司】、杉林公司、志業公司、蒼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蒼輝公司】、佳盟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佳盟公司】)。 阿亮實業有限公司之交貨單共48紙。 淯平公司之統一發票57紙(福楹公司2 紙、洺鋒公司20紙、國登公司11紙、日丞公司4紙、蒼輝公司3紙、佳盟公司4 紙、裕砂企業行1紙、全泰土木包工業1紙、肇昌企業社1 紙、昌泰砂石行2紙、聯嘉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1紙、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紙、友強工程有限公司2紙、巨莊企業有限公司1紙、久裕營造有限公司2紙、三玄營造有限公司1紙)。 淯平公司之銷貨單20紙(洺鋒公司)。 山得營造有限公司之支票34紙(其中7 紙轉付旭雅公司貨款,故與上開證據有重複)。 證人廖麗雲之支票11紙(其中2 紙轉付旭雅公司貨款,故與上開證據有重複)。 被告丙○○於94年11月17日檢察官面前之供述。 被告乙○○於95年2月23日檢察官面前之供述。 被告丙○○及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統一發票為得為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係原始憑證,除為商號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外,並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之商業會計憑證。 ㈡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業於95年5月24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491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後該罪之構成要件並無變動,但法定刑則變更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關於罰金之法定刑已提高(原為十五萬元以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即應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對被告為論處。又查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而不再適用,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從而上開條文修正後,牽連犯不再從一重處斷,連續犯亦不再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因而應就各犯行為法律評價並併合處罰,就此而言修正後刑法並非有利於被告;另關於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雖有修正,但對本件被告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另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身分共犯之規定,其無特定身分或其他特別關係之共犯,得減輕其刑,就此部分言,修正後刑法規定對被告丙○○為有利;又被告乙○○並未曾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執行,不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74條規定,皆得宣告緩刑,然從撤銷緩刑規定而言,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放寬撤銷緩刑事由,對行為人較不利,但從新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之規定可知,不論緩刑宣告係在新法施行前而適用舊法為之,或新法施行後適用新法為之,皆得依新法規定撤銷緩刑,故就撤銷緩刑而言,亦無新舊法何者較有利或不利之比較問題,但新刑法第74條第2項得命行為人履行負擔,同條第4項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及保安處分,而舊刑法行為人不須履行負擔且緩刑效力及於主刑及從刑,整體比較之下,依新刑法第74條所為緩刑宣告較不利於行為人。則因法律不得割裂適用,經綜合比較上開刑法修正前後之相關規定,修正後之刑法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行為時之刑法規定對被告為論罪科刑。 ㈢被告丙○○及乙○○等人虛偽設立淯平公司,以明知不實之銷貨事項填製於為商業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上持以行使,自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而其交付不實之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或商行,使各該公司或商行持之作為進項憑證,申報作為進項稅額之扣抵,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以不正當方法幫助逃漏稅捐罪。 ㈣被告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之犯行,雖亦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惟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刑法第215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而不另論以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㈤起訴書雖認被告乙○○為淯平公司之負責人,淯平公司以不實之統一發票虛列進項,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被告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論以轉嫁代罰云云。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既已認定淯平公司係虛偽設立,並無進貨、銷貨之事實,依此即難認該公司有實際營業之所得,而該公司既無營業所得,公司本身便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言,證人謝華年於偵查中亦證稱:淯平公司應是完全的虛設行號,沒有營業事實,但為了幫助他人逃漏稅,必須先有進貨憑證,才不會立刻被發覺有異等語(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1264號卷第39頁)。而關於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請求更正減縮,認為被告乙○○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7條之逃漏稅捐罪嫌之轉嫁罰問題,其所為應僅係涉嫌同法第43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故本院就被告乙○○此部分轉嫁罰之罪嫌即不予審究,併予敘明。 ㈥被告丙○○、乙○○及雷淯平、「黃棋平」等人就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以不正當方法幫助逃漏稅捐罪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雖非商業負責人,然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共犯。 ㈦被告2 人先後所犯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以不正當方法幫助逃漏稅捐,均時間緊接,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㈧被告2人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㈨被告丙○○前於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少訴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確定,嗣於83年間,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83年度少訴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及1年確定,前案有期徒刑2 年之緩刑部分亦經法院裁定撤銷,而與前開有期徒刑3年6月及1年部分經法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 月確定,於85年4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89年4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丙○○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 ㈩審酌被告乙○○並無任何犯罪前科,被告丙○○則有販賣毒品及多次施用毒品之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所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面額總額度不低,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約3,188,782 元,對國家稅捐收入所生危害不輕,惟念被告2 人係受其姐夫雷淯平之請託,始設立淯平公司,被告2 人並非實際分擔淯平公司開立虛偽統一發票交給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之人,及其等犯後坦承犯行,確有悔意,犯後態度尚良好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查被告乙○○前未曾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犯罪後已深知悔悟,本院考量其夫丙○○必須入監服刑多年(另有販毒及吸毒案之徒刑),家中又有3 名小孩待扶養,家中經濟狀況非佳,認被告乙○○經此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4 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㈢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㈣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7條、第74條第1款。本案經檢察官林禎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國 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譚 系 媛 附表一: ┌──┬─────┬────┬───┬─────┬─────┬───┬──────┐ │編號│ 商號名稱 │統一編號│負責人│金額(元)│稅 額│銷售物│登記營業項目│ │ │ │ │ │(不含稅)│(元) │品品名│ │ ├──┼─────┼────┼───┼─────┼─────┼───┼──────┤ │一 │新紀元資訊│00000000│賴盈慶│ 6,406,344│ 320,316│砂石 │電腦及週邊設│ │ │有限公司 │ │ │ │ │ │備修理 │ ├──┼─────┼────┼───┼─────┼─────┼───┼──────┤ │二 │進錩企業有│00000000│林進郎│ 1,594,056│ 79,703│砂石 │成衣批發 │ │ │限公司 │ │ │ │ │ │ │ ├──┼─────┼────┼───┼─────┼─────┼───┼──────┤ │三 │旭雅企業有│00000000│張旭沄│ 6,942,520│ 347,126│砂石 │成衣、服飾品│ │ │限公司 │ │ │ │ │ │批發 │ ├──┼─────┼────┼───┼─────┼─────┼───┼──────┤ │四 │崴辰實業有│00000000│蕭明宗│23,627,610│ 1,181,381│砂石 │塑膠家用品零│ │ │限公司 │ │ │ │ │ │售、製造 │ ├──┼─────┼────┼───┼─────┼─────┼───┼──────┤ │五 │律紋企業有│00000000│江文花│24,069,200│ 1,203,460│級配等│服飾品、機車│ │ │限公司 │ │ │ │ │ │零件批發 │ ├──┴─────┴────┴───┼─────┼─────┼───┴──────┤ │合計 │62,639,730│ 3,131,986│ │ └─────────────────┴─────┴─────┴──────────┘ 附表二: ┌──────────────┬────┬───┬──────┬─────┐ │編號 營業人 │統一編號│負責人│銷售額(元)│稅額(元)│ ├──┬───────────┼────┼───┼──────┼─────┤ │一 │洺鋒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吳宣揚│ 16,000,800│ 800,040│ ├──┼───────────┼────┼───┼──────┼─────┤ │二 │國登營造(股)公司 │00000000│邱翠蓮│ 6,346,972│ 317,349│ ├──┼───────────┼────┼───┼──────┼─────┤ │三 │日丞工程企業(有)公司│00000000│丁煌亮│ 2,623,280│ 131,164│ ├──┼───────────┼────┼───┼──────┼─────┤ │四 │杉林砂石(有)公司 │00000000│高景琦│ 18,648,000│ 932,400│ ├──┼───────────┼────┼───┼──────┼─────┤ │五 │志業工程(有)公司 │00000000│吳麗華│ 5,651,973│ 282,599│ ├──┼───────────┼────┼───┼──────┼─────┤ │六 │蒼輝企業(股)公司 │00000000│林虹谷│ 4,795,805│ 239,790│ ├──┼───────────┼────┼───┼──────┼─────┤ │七 │佳盟營造(有)公司 │00000000│林宏益│ 3,000,200│ 150,010│ ├──┼───────────┼────┼───┼──────┼─────┤ │八 │裕砂企業行 │00000000│蔡政諺│ 209,100│ 10,455│ ├──┼───────────┼────┼───┼──────┼─────┤ │九 │全泰土木包工業 │00000000│劉榮裕│ 350,140│ 17,507│ ├──┼───────────┼────┼───┼──────┼─────┤ │十 │肇昌企業社 │00000000│柯雪琴│ 118,842│ 5,942│ ├──┼───────────┼────┼───┼──────┼─────┤ │十一│昌泰砂石行 │00000000│陳建成│ 520,000│ 26,000│ ├──┼───────────┼────┼───┼──────┼─────┤ │十二│聯嘉混凝土(股)公司 │00000000│陳清亮│ 535,629│ 26,781│ ├──┼───────────┼────┼───┼──────┼─────┤ │十三│福楹混凝土(股)公司 │00000000│陳麂堂│ 803,995│ 40,200│ ├──┼───────────┼────┼───┼──────┼─────┤ │十四│竑榮實業(股)公司 │00000000│楊芳銘│ 34,830│ 1,741│ ├──┼───────────┼────┼───┼──────┼─────┤ │十五│友強工程(有)公司 │00000000│張祥祈│ 1,414,125│ 70,706│ ├──┼───────────┼────┼───┼──────┼─────┤ │十六│巨莊企業(有)公司 │00000000│程榮椿│ 120,600│ 6,030│ ├──┼───────────┼────┼───┼──────┼─────┤ │十七│久裕營造(有)公司 │00000000│林青輝│ 1,250,000│ 62,500│ ├──┼───────────┼────┼───┼──────┼─────┤ │十八│峻達營造(有)公司 │00000000│王健四│ 700,000│ 35,000│ ├──┼───────────┼────┼───┼──────┼─────┤ │十九│三玄營造(有)公司 │00000000│林麗芳│ 328,693│ 16,435│ ├──┼───────────┼────┼───┼──────┼─────┤ │二十│裕達國際(有)公司 │00000000│羅立心│ 322,650│ 16,133│ ├──┴───────────┴────┴───┼──────┼─────┤ │合 計│ 63,775,634│ 3,188,7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