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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又徵之再審原告泛稱原確定判決違反民事三級三審制規定云云,然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判決究竟有何合於其所引法條、大法官解釋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為表明,自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對象,應限於高等法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此所謂一般訴訟案件之「三級三審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向最高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對象,應限於高等法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此即一般訴訟案件所採行之之「三級三審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在小額程序,為求程序進行之簡速,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故其第二審程序實兼具法律審之性質,與一般民事訴訟三級三審制之制度設計不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在小額程序,為求程序進行之簡速,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故其第二審程序實兼具法律審之性質,與一般民事訴訟三級三審制之制度設計不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在小額程序,為求程序進行之簡速,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故其第二審程序實兼具法律審之性質,與一般民事訴訟三級三審制之制度設計不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在小額程序,為求程序進行之簡速,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故其第二審程序實兼具法律審之性質,與一般民事訴訟三級三審制之制度設計不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1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在小額程序,為求程序進行之簡速,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故其第二審程序實兼具法律審之性質,與一般民事訴訟三級三審制之制度設計不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再簡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一百三十五萬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法院應依請求金額標的而為三級三審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1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交付審判為何無三級三審制,不得抗告即明顯違憲違法,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4條之1、第405條、第405條之1、第415條、第419條規定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所為之指示,不論屬於程序法或實體法上之事項,第二審法院均應受其拘束,始符合三級三審制之立法本旨,本件前經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九六號刑事判決發回意旨載明:「依據原判決所採信之劉萬春存證信函所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據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已裁撤)為軍事審判機關中之高級軍事審判機關,國防部則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分別相當於三級三審制中之第二、三審法院,應先敘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求程序進行之簡速,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故其第二審程序實兼具法律審之性質,與一般民事訴訟三級三審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在小額程序,為求程序進行之簡速,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故其第二審程序實兼具法律審之性質,與一般民事訴訟三級三審制之制度設計不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小字第4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雖辯稱:原告2人最終固經本院2審裁定不罰確定,然不表示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否則法院何必設置三級三審制度云云,然查原告提起本訴之基礎原因事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倘評鑑結果係同意過犯人員續服現役,對過犯人員有利,顯無適用三級三審制度保護過犯人員之必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小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在小額程序,為求程序進行之簡速,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故其第二審程序實兼具法律審之性質,與一般民事訴訟三級三審制之制度設計不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我國訴訟採三級三審制,被告原則上須受到三級三審訴訟程序之保障(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者,則案件於第二審確定),例外就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有合一確定必要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末按民事訴訟乃為保護私法上權利,請求國家司法機關確定其權利存否之法定程序,立法者為因應訴訟事件種類極繁多,因而依事件之種類而定事物管轄法院,即採三級三審制,輕微之案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62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民事訴訟為三級三審制,而行政訴訟法刻正於立法院審議修正為三級二審制中;同時,每一審均設有再審制度,反覆審理以確保人民權利,可證現有各種法令之創制及修正,均以保障人民訴訟權為主要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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