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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二項規定「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依此規定,聲請移轉管轄,應先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如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始由再上級法院裁定之。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第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國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當事人聲請指定管轄,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其指定管轄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第3項)。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二項規定﹁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依此規定,聲請移轉管轄,應先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如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始由再上級法院裁定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第1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主張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所稱之直接上級法院,係指司法行政上之上級法院,不無誤會;其就屬於簡易案件之民事事件,於前程序聲請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依上說明,該爭議事件之直接上級法院即為本院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所稱直接上級法院,係指審判系統上,管轄各該爭議事件之上級法院而言,與各該法院行政系統上之隸屬無關,此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32號裁定意旨可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7條第3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屏東地院之直接上級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宜蘭地院之直接上級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而本院之直接上級法院為最高法院,本院並非該相牽連案件之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亦屬不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與所請移轉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並無共同直接上級法院,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再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裁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0條固有明文,惟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同法第11條),此所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有前條各款情形者,直接上級法院固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但依法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是地方法院之上級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指定管轄之權限,專屬於直接上級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當事人聲請指定管轄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則為同法第23條所明定。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為管轄之指定者,係為確保當事人所提民事事件得受法院公平審判,以保障其訴訟權,故所稱之直接上級法院,自係指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為管轄之指定者,係為確保當事人所提民事事件得受法院公平審判,以保障其訴訟權,故所稱之直接上級法院,自係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0條固有明文,惟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同法第11條),此所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依同條第2項規定,僅於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始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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