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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明上訴狀,即提出上訴理由狀,其後復補具聲明上訴狀,前後順序顯然可疑,則其後補具之聲明上訴狀是否於本院調查時,看守所始補1份不實在之聲明上訴狀等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相關之客觀跡證既均未顯示聲請人暨上訴人另有提出上訴狀,已難認聲請人暨上訴人當時確有「將二份上訴狀以同案被告楊榮華及廖正賢之上訴狀在上、聲請人暨上訴人之上訴狀在下之排列方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疏未收取上訴狀或將已收取之上訴狀交還抗告人云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疏未收取上訴狀或將已收取之上訴狀交還抗告人云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抗字第十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應是因二件上訴狀極為相同,上訴人均為乙○○,訴訟標的均為五十一萬元,有可能將對吳明坤向鈞院提出上訴狀後所附繕本及本件上訴狀及繕本誤為繕本一併寄給另一件被上訴人吳明坤所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1、系爭撤回上訴狀是否因聲請人受相對人詐欺而作成?2、聲請人於系爭撤回上訴狀作成時,其行為能力如何?3、聲請人是否授權相對人向士林地院遞交系爭撤回上訴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9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案楊武輝的聲明上訴狀,伊猜測應該是有幫他寫,但至於他是否有實際寄出或提出,伊就不清楚了,伊並沒有看到楊武輝遞出上訴狀給雜役收受。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撤回上訴狀係冒名提出,其並未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訴狀一情,即非不可採信。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上更二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銷上訴狀三份,一共六份。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無在113年1月12日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簽名,其雖有在113年3月30日民事撤回上訴狀、113年4月12日民事聲請撤回上訴狀簽名,然各該上訴狀分別是王○嬌、林三豐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6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人具名之撤回上訴狀,亦非合法。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份及民事撤銷上訴狀三份,一共六份。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於103年7月14日至舍房文書,欲以掛號信件呈送上訴狀,舍房文書告知不宜以掛號信件送出上訴狀,並將原送出舍房之待辦上訴狀及已填妥之書信紀錄表退回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應無系爭聲明上訴狀之正本,但上訴人於100年8月22日的上訴狀中,所附的系爭聲明上訴狀卻是正本,是第三人高美雲所稱當時有將系爭聲明上訴狀交付給收件人員,亦無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6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⒉上訴理由狀與上訴聲明上訴狀之筆跡明顯不同。三、依上所述,上開聲明上訴狀是否法院調查時,監所始補一份不實在之聲明上訴狀?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上訴狀㈣、上訴狀㈤、上訴狀㈥兼檢舉書㈣、上訴狀㈦、102年3月15日上訴狀㈨提出時,上訴期間業已屆滿,且皆未表明不服本院判決,請求上訴救濟之旨,亦不能認係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抗字第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嗣發現上訴狀遞交之機關有誤,乃於114年2月10日重新遞交上訴狀於原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案卷附97年2月19日聲請上訴狀雖以上訴人即被告甲○○名義聲請上訴,並蓋用被告甲○○印文,有聲請上訴狀1份在卷可憑,惟由該聲請上訴狀首頁同時列有「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9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依證人戊○○到庭否認曾幫上訴人在上訴狀內蓋章云云(本院卷㈡第53頁),且證人丁○○亦否認看過上訴狀及在上訴狀打X之事在卷(本院卷㈡第80頁);再參上訴人亦自承不知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二)字第2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我收到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開刑事聲明上訴狀是放在前述的黃色無郵寄戳記之信封袋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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