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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87 筆
民事訴訟法第 443 條預覽 ↗
上訴狀之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預覽 ↗
上訴狀之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 352 條預覽 ↗
上訴狀繕本之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5預覽 ↗
上訴狀之記載事項
行政訴訟法第 247 條預覽 ↗
上訴狀之送達及答辯狀之提出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7 條預覽 ↗
一七七、(上訴狀繕本之送達及補正) 案經合法上訴者,書記官應於收受上訴狀後二日內將上訴狀繕本送達於被上訴人,如上訴人未附送繕本者,應速通知補正,以便送達。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6 條預覽 ↗
)撤回上訴或捨棄上訴權後再行提起上訴者。 (五)上訴狀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者。 (六)上訴狀引用原審理由,而未提出上訴理由者。 (七)經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者。 (八)上
行政訴訟法第 244 條預覽 ↗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49 條預覽 ↗
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原職務法庭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職務法庭。 原職務法庭送交訴訟卷宗於職務法庭第
公務員懲戒法第 70 條預覽 ↗
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原懲戒法庭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懲戒法庭。 原懲戒法庭送交訴訟卷宗於懲戒法庭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86 條預覽 ↗
四)撤回上訴或捨棄上訴權後再行提起上訴。 (五)上訴狀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 (六)上訴狀引用原審理由,而未提出上訴理由。 (七)經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 (八)上訴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4 條預覽 ↗
三十四、上訴狀或理由書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者,應通知上訴人補提繕本送達他造。
法官法第 59 條之 4預覽 ↗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職務法庭為之: 一、當事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
公務員懲戒法第 67 條預覽 ↗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 一、當事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87 條預覽 ↗
八十七、(初步審查(六)) 上訴狀或理由書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者,應通知上訴人補提繕本送達他造。
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預覽 ↗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預覽 ↗
(行政訴訟法二四六Ⅱ、二六三之五準用之)。 3.上訴狀內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補提理由書,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判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7 條預覽 ↗
七、撤回上訴狀一經提出,應即迅將撤回上訴狀繕本送達他造,並通知撤回之當事人發還卷宗,本案予以銷號(他結)。 訴之撤回,他造於收受撤回書狀之送達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之 1預覽 ↗
務法庭第二審亦應注意審查。 (二)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職務法庭為之: 1.當事人。 2.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預覽 ↗
務法庭第二審亦應注意審查。 (二)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職務法庭為之(本法五九之四I): 1.當事人。 2.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對於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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