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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87元消費(對非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之不罰後行為)15114年6月15日15時38分31秒臺北市○○區○○○路○段00號B1康是美站前門市20元消費(對非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之不罰後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3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與「不罰後行為」概念並不相違。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上訴主張毀損部分屬不罰後行為,與有罪之竊盜部分屬同一行為,應就毀損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語,然因起訴檢察官誤認該2被訴部分係行為互殊之分論併罰關係,原審認定其中被訴毀損罪雖為不罰後行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2113年8月30日全家便利商店新橋店69元消費(侵占遺失物罪之不罰後行為)3113年8月30日全家便利商店國順店119元消費(侵占遺失物罪之不罰後行為)4113年8月30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卻以該處罰「不罰後行為」之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於本案應處罰之「分別教唆另案被告廖寒非、王世興為業務侵占行為」,而為免訴判決,其理由顯有矛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不罰後行為」固係指後行為對於前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再行侵害,未擴大前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範圍,刑法理論乃將後行為合併在前行為內評價而併予處罰;考諸刑法竊盜罪之本質,係侵害他人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與不罰後行為概念並不相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簡字第3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不罰後行為」,係指後行為為前行為所涵蓋,且可合併於前行為予以評價處罰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固應僅就前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惟若前後之行為已分別侵害數法益,後行為之不法內涵並已逾越前行為所該當犯罪不法內涵之範圍時,則另為之後行為顯具一般預防之必要性,而非屬不罰後行為之範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訴人所指被告於詐得行動電話手機後之處分出賣行為,應認係屬前詐欺犯行之不罰後行為,僅就前詐欺行為論罪即足,毋庸就事後之處分出賣行為再為論罪科刑,併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5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認屬處分贓物之不罰後行為,理由固欠周全,惟認被告持用悠遊卡的情形,本即符合捷運驗票閘門口收費感應設備設定的使用規則,且均無需驗證持卡人身分,並無檢察官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侵占悠遊卡後,利用該卡內原有儲值餘額進行消費之行為,乃係處分支配所得贓物之行為,並未加深法益侵害內涵,應屬處分贓物之不罰後行為,不另論罪,附此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9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竊盜行為已屬既遂,被告事後將防火電線變賣他人之行為,屬對贓物所為之不罰後行為,附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6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2113年8月30日全家便利商店新橋店69元消費(侵占遺失物罪之不罰後行為)3113年8月30日全家便利商店國順店119元消費(侵占遺失物罪之不罰後行為)4113年8月30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3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難再論以第339條之詐欺罪責,惟此與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侵占遺失物部分,係屬不罰後行為之同一案件,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建立自己持有支配之狀況,已論以竊盜罪,被告後續將該貨櫃以自己所有之物變賣予證人李俊賢之行為,應係其處分竊盜所得財物之行為,業已包含在竊盜罪之評價範圍內,屬竊盜罪之「不罰後行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9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固應僅就前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惟若前後之行為已分別侵害數法益,後行為之不法內涵並已逾越前行為所該當犯罪不法內涵之範圍時,則另為之後行為顯具一般預防之必要性,而非屬不罰後行為之範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2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本案悠遊卡當時尚有餘額133元,被告以本案悠遊卡儲值金額支付捷運車資而花用75元,已認定如前,雖屬侵占遺失物之不罰後行為,惟被告利用儲值金消費之利益,仍屬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此與前揭起訴部分,係屬不罰後行為之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竊盜行為已屬既遂,被告事後將黑色COACH皮夾及皮夾內除現金以外物品丟棄於舊衣回收箱之行為,屬對贓物所為之不罰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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