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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由於不能犯行為人的主觀罪責態度與其他犯罪者並無不同,因此將行為人的主觀罪責列為不能犯的客觀判斷要件,將有罪責理論上的矛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刑法關於不能犯之規定修正後,學者多認為「迷信犯」與「不能犯」已無區別之實益,應認為「迷信犯」即屬不能犯之一種。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查原判決以上訴人所為如何非屬不能犯、集合犯及接續犯,理由內亦已一一論敘綦詳,亦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上訴意旨漫言其所為屬不能犯、集合犯或接續犯,堅持己見任意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未論及上開行為是否屬於不能犯,就此而言,即有理由矛盾或不備之違法。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1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避免過度擴張不能犯之不罰範圍,違背刑法保護法益之功能,判斷不能犯之行為有無危險,應側重觀察該行為是否自始欠缺實現構成要件之行為支配,即綜合行為時(個案中可能包含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辯護人辯稱應係不能犯,非無可採。㈢綜上所述,被告雖有行使偽造美鈔之犯意,惟其行為核屬刑法第26條所稱不能犯應堪認定。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不能犯係在行為人具犯罪故意而著手實行後,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者;行為人如不具有犯罪故意,則不成立犯罪(除有處罰過失犯時為例外),並無論以不能犯之餘地。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即學理上所謂之不能犯,以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為要件。惟修正前刑法所謂之「不能犯」,係採處罰主義,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由於不能犯行為人的主觀罪責態度與其他犯罪者並無不同,因此將行為人的主觀罪責列為不能犯的判斷要件,勢將有事實上的不能以及罪責理論上的矛盾。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伊有將水灌入該宗祠地下室之行為,亦不可能發生毀壞火葬遺灰之結果,且無危險,應屬不能犯。原判決未依不能犯規定處斷,同屬違誤云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有危險,則非不能犯),及「重大無知說」(以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的事實為基礎,再以一般人之角度加以評價行為人是否重大無知。若非「重大無知」,即非不能犯)之分。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究為障礙未遂或不能犯?饒堪研求。乃原判決徒以扣案槍枝裝填扣案子彈無法擊發,即認係「不能犯」(見原判決正本第十四頁);自屬速斷。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即學理上所謂之不能犯,以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為要件,有無危險,則應依客觀事實認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然採取客觀理論判斷不能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關於是否成立不能犯或中止犯:被告雖以刷卡機忙線,沒有交易成功,應成立不能犯云云,然所謂「不能犯」,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且無危險者而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由於不能犯行為人的主觀罪責態度與其他犯罪者並無不同,因此將行為人的主觀罪責列為不能犯的客觀判斷要件,將有罪責理論上的矛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更(二)字第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由於不能犯行為人的主觀罪責態度與其他犯罪者並無不同,因此將行為人的主觀罪責列為不能犯的客觀判斷要件,將有罪責理論上的矛盾。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上訴意旨謂被告僱工砍除雜草等,未造成水土流失,且現已回復原狀,本件犯行為不能犯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殺人未遂罪係未遂犯,非不能犯,又刑法第26條不能犯,係94.2.2修正公布,於95.7.1施行。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由於不能犯行為人的主觀罪責態度與其他犯罪者並無不同,因此將行為人的主觀罪責列為不能犯的客觀判斷要件,將有罪責理論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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