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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有關撤回告訴之告訴主觀不可分效力,應採形式認定,理由已如前述。況,告訴主觀不可分之效力並非僅於撤回告訴時發生,於告訴人提出告訴時亦有其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實質上不具共犯關係,縱使分開處理撤回告訴效力,並無不平等之疑慮,自無適用主觀不可分原則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撤回告訴之「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之適用,乃限於對有犯意聯絡之故意犯而共同實施犯罪者撤回告訴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必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方有其適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所謂告訴不可分原則,因係就共犯部分而言,亦稱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又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必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方有其適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告訴人於偵查中既對共犯黃美玲撤回傷害告訴,且依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其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本件被告,則檢察官本應對被告郭益成亦為不起訴處分,惟不察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必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方有其適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告訴不可分原則,亦稱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所謂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中所指的「共犯」,除當然包括實質上具有共犯關係者外,更擴及告訴人所告訴或從偵查機關偵查及起訴對象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對「前配偶」撤回告訴者,並不合於但書例外之規定,仍應適用撤回告訴主觀不可分之原則規定,此乃文義及立法目的解釋之當然結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即所謂告訴不可分原則,因係就共犯部分而言,亦稱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以有別於對犯罪事實一部告訴或撤回告訴,所衍生告訴之客觀不可分之問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必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方有其適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必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方有其適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必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方有其適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必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方有其適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必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方有其適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必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方有其適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必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方有其適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必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方有其適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告訴不可分原則,亦稱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所謂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中所指的「共犯」,除當然包括實質上具有共犯關係者外,更擴及告訴人所告訴或從偵查機關偵查及起訴對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必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方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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