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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八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再審原告復以原確定判決認定系爭縱無水源,亦非不能以旱地耕種使用,並未敘明理由,顯有適用法規有錯誤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71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裁定未見及此,率以「客觀上亦非不能以金額賠償,並無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之可能。」即逕為裁定駁回,顯然違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實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晚上九時許,酒後在其台中縣龍井鄉○○村○○路一一五號住處三樓房間抽煙,本應注意不可隨意亂丟煙蒂及打火機,以防止火災發生,且依當時情形,亦非不能注意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該事項亦非不能調查或無調查必要,原審未為任何調查,復未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據同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騎乘機車時亦有適用,被告本應注意前述規定,且依前開時地為夜間有照明、路面無障礙無缺陷、視距良好之情形,亦非不能注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О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用小客車,沿桃園縣八德市○○路四五一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當行經該巷道與廣福路交岔口時,甲○○原應注意該處四五一巷是支線道,駕車行經該處時應讓幹道車先行,且依當時情形亦非不能注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許,行經林森北路、南京東路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為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障礙物無缺陷、視距良好之情形,亦非不能注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二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重慶南路口欲行左轉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而依右開時地之光線為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障礙無缺陷、視距良好之情形,亦非不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務甚明;況最大債權銀行亦到庭陳稱願提供156期,2%,每月約清償5,800元之方案為債務清償方案,聲請人亦非不能依上開方案履行,是其顯然欠缺聲請更生清理債務之誠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一О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同年七月三日十九時四十分許,由台北縣新店市○○路欲左轉中正路行駛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光線為夜間有照明、路面無障礙缺陷、視距良好之情形,亦非不能注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九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路○○路口,原應注意圓形黃燈係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且依當時光線為夜間有照明、路面無障礙無缺陷、視距良好之情形,亦非不能注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0巷之際,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又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右開時、地光線為夜間有照明、路面無缺陷無障礙、視距良好之情形,亦非不能注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沿台北市○○○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基湖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依當時為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障礙無缺陷、視距良好之情形,亦非不能注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199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查原裁定已敍明本件相對人僅依約就每條檢驗線予以減少前3個月平均檢驗車輛數10輛及夜間並每星期6之加班檢驗,則縱有損害,亦非不能以金錢獲得賠償,難認已達難以回復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上訴人雖辯稱有血糖過低情事,亦非不能報案或撥打119請求救護被害人後再行離去,上訴人均未為之,因認其有逃逸之犯意甚明,犯行應堪認定,所辯均不足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北縣板橋市○○街往文化路二段一二四巷(起訴書誤載為一七四巷,應予更正)行進,途經臺北縣板橋市○○街與文化路二段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注意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行進,且依當時情況亦非不能為此注意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五款之規定,按當時情形,亦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而肇事,亦有過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應注意汽車在超過四車道之道路行駛,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為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障礙無缺陷、視距良好之情形,亦非不能注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標誌者,在市區道路不得超過四十公里;及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朗、視距良好、路面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又依其智識能力,亦非不能注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之系爭通話服務契約具有財產權之性質,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提供之服務,及原告因服務所得享受之利益計算,同時亦非不能按金錢估計,亦非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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