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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三倒數第9至12行關於「被告劉巧玲、劉巧玲、謝英傑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被告劉巧玲轉讓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被告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單純持有毒品之行為與施用毒品間即無高低度行為之關係可言,自不生吸收犯之問題」,其中意圖施用而持有之毒品,與之後進而施用之毒品,應屬同一種類之毒品,始生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毒抗字第2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因施用或販賣(或製造)而持有毒品之行為,為不同之犯罪型態,而有不同之法律評價,其持有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以高、低度行為之間具有垂直關係者為限,亦即施用行為與因施用而持有之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1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品間即無高低度行為之關係可言,自不生吸收犯之問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謝曉嵐借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灣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量處有期徒刑10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所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乃係基於法益侵害之觀點,認為當高度行為之不法內涵足以涵蓋低度行為時,方得論以吸收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施用前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乃係基於法益侵害之觀點,認為當高度行為之不法內涵足以涵蓋低度行為時,方得論以吸收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以犯罪行為之發展,依其在刑法上之評價程度,得分為若干階段,即循序而進之行為,其前行之低度行為不外使後行之高度行為易於實現,則後行之高度行為內容,實已涵蓋低度行為之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更(一)字第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其高度行為既經處罰,其處罰內涵即已包括對其低度行為之非價判斷在內,不應再就其低度行為另行處罰,以免一事二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乃係基於法益侵害之觀點,認為當高度行為之不法內涵足以涵蓋低度行為時,方得論以吸收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持有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以高、低度行為之間具有垂直關係者為限,亦即施用行為與因施用而持有之間,或販賣行為與因販賣而持有之間,始有各自之吸收關係可言,非可任意擴張至其他同具持有關係之他罪犯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關於吸收犯之「犯罪行為時」認定,行為人所為低度行為,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然該等低度行為既屬行為人整體犯罪之一部,則犯罪行為時之認定,自仍應包含低度行為在內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0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施用行為而持有毒品,與因販賣行為而持有毒品之行為,為不同之犯罪型態,而有不同之法律評價,故持有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以高、低度行為之間具有垂直關係者為限,亦即施用行為與因施用而持有之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欄「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語,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轉讓毒品與持有毒品並非當然具有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關係,須視持有之目的而定,若行為人係基於轉讓之目的而持有毒品,則該次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該次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以犯罪行為之發展,依其在刑法上之評價程度,得分為若干階段,即循序而進之行為,其前行之低度行為不外使後行之高度行為易於實現,則後行之高度行為內容,實已涵蓋低度行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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