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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家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或「夫妻之住所地」,亦即兼含「夫之住所地」及「妻之住所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條項所稱之「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係指專屬夫妻「共同」住所地之法院而言,此觀該條項文字未規定為「專屬夫或妻之住所地」或「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及該條項於75年修正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夫妻如有共同之住所地,則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之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即指該夫妻之共同住所地;如夫妻無共同之住所地,則夫或妻之住所地,均屬該條所指之住所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夫妻如有共同之住所地,則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之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即指該夫妻之共同住所地;如夫妻無共同之住所地,則夫或妻之住所地,均屬該條所指之住所地(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夫妻如有共同之住所地,則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之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即指該夫妻之共同住所地;如夫妻無共同之住所地,則夫或妻之住所地,均屬該條所指之住所地(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抗字第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應認系爭臺東住所地應係受刑人的最後住所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夫妻如有共同之住所地,則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之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即指該夫妻之共同住所地;如夫妻無共同之住所地,則夫或妻之住所地,均屬該條所指之住所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夫妻如有共同之住所地,則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之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即指該夫妻之共同住所地;如夫妻無共同之住所地,則夫或妻之住所地,均屬該條所指之住所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刪除前之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所謂「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應解為「夫、妻之住所地」或「夫或妻之住所地」,兼含「夫之住所地」及「妻之住所地」,有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夫妻有共同之住所地,則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所稱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即指該夫妻之共同住所地;如夫妻無共同之住所地,則夫或妻之住所地均屬該條所指之住所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修正為『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條項所稱之「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係指專屬夫妻「共同」住所地之法院而言,此觀該條項文字未規定為「專屬夫或妻之住所地」或「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及該條項於75年修正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條項所稱之「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係指專屬夫妻「共同」住所地之法院而言,此觀該條項文字未規定為「專屬夫或妻之住所地」或「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及該條項於75年修正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夫妻有共同之住所地,則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所稱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即指該夫妻之共同住所地;如夫妻無共同之住所地,則夫或妻之住所地均屬該條所指之住所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家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夫妻無共同之住所地,則夫或妻之住所地,均屬該條所指之住所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5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條項所稱之「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係指專屬夫妻「共同」住所地之法院而言,此觀該條項文字未規定為「專屬夫或妻之住所地」或「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及該條項於75年修正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曾慶昌住所地為屏東縣、被告朱亮哲住所地為臺南市、被告楊家安住所地為高雄市仁武區、被告杜嘉瑋住所地為彰化縣、被告莊正威住所地為新竹市、被告李彥融住所地為臺南市、被告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關於離婚訴訟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夫妻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該夫妻住所地應解為「夫、妻之住所地」或「夫或妻之住所的,亦即兼含夫之住所地及妻之住所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條項所稱之「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係指專屬夫妻「共同」住所地之法院而言,此觀該條項文字未規定為「專屬夫或妻之住所地」或「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及該條項於75年修正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時住所地』修正為『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為其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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