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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6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以作為論罪科刑之所據(最高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1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以作為論罪科刑之所據(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6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按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以作為論罪科刑之所據(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42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以作為論罪科刑之所據(最高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關於告訴人本件車禍之過失部分㈠按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32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以作為論罪科刑之所據(最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27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以作為論罪科刑之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33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以作為論罪科刑之所據(最高法院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有奇美醫學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影本一紙在卷可考,又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受有前揭傷害之結果間亦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另告訴人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駕駛行為,雖亦係本件車禍肇事之原因,然被告之上述過失既與告訴人之過失併合而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關於告訴人本件車禍之過失部分:㈠按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以作為論罪科刑之所據(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交簡字第3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以作為論罪科刑之所據(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43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以作為論罪科刑之所據(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34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以作為論罪科刑之所據(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32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以作為論罪科刑之所據(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28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刑法上之過失犯,祇須危害之發生,與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能成立,縱行為人之過失,與告訴人本身之過失,併合而為危害發生之原因時,仍不能阻卻其犯罪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3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以作為論罪科刑之所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交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以作為論罪科刑之所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交簡字第7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併合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情節之輕重,均攸關被告罪責之成立及科刑之審酌,自應詳加審認,以作為論罪科刑之所據(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35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刑法上之過失犯,祇須危害之發生,與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能成立,縱行為人之過失,與告訴人本身之過失,併合而為危害發生之原因時,仍不能阻卻其犯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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