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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度抗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認胡景彬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規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條件,有上開函文在卷可稽。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抗告人因原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二號盜匪案件,前經原法院執行羈押,抗告人以其現在受羈押不合前開要件及其因罹上述疾病已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程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原法院就抗告人所患疾病有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否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根本無從研判。原裁定據此認定抗告人「並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而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理由顯欠完備,亦嫌率斷。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難痊癒之情事,被告徒憑主觀臆測,不願配合住入病舍觀察治療,實難認其合於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要件」,顯已就被告罹患之疾病是否已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程度,加以調查、審認。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抗告人之燙傷,既經戒送省立台中醫院住院治療後,經該院同意出院,並建議每週回門診追蹤一次,自難認已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程度,原審因認其無保外治療之必要,且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其消滅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0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意旨指摘原審未函詢台南市立醫院,查明抗告人有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有未依職權盡調查事實之疏失云云。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並未進一步說明其憑以認定抗告人所罹患之上開疾病,何以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況」之具體理由及依據,遽認抗告人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況,尚嫌理由欠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復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1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唯有准被告保外治療,積極尋求任何可能之醫療方法,方有治癒之機會。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以其現罹甲狀腺亢進及心臟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則其所指上情,是否屬實,及其所患疾病是否已達於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程度,攸關抗告人之聲請是否應予准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對於抗告人所罹患之氣喘病是否有上述「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並未翔實加以說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查,聲請人雖提出其曾接受左股骨幹骨折骨髓內釘固定術手術之診斷證明書,惟並未提出如未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證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請本院再請實際診治其腦中風病情之臺中看守所「家醫科」醫師判斷其本身病情是否已達保外治療而顯難痊癒之程度等語,因有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係由本院依職權判斷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裁定遽認抗告人尚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顯有未洽云云,惟台灣台北看守所既函稱抗告人第四腰椎骨刺之病情,目前由該所醫師給予觀察治療中,自即表示抗告人之病情尚未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程度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未依職權函詢負責醫療之台南市立醫院,就抗告人是否具備「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未命出具證明之醫師到庭說明抗告人病情,又未查明看守所之居住環境是否影響抗告人病情,逕憑抗告人所提「氣喘急性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疾病致生命危險之虞與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各情尚有不同,原裁定將之混為一談,自非有當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係為重視人權而設,與被告犯罪之輕重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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