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7 筆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13 條預覽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被告,因保外治療而經停止羈押者,如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法院斟酌一切情狀,認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所謂「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命被告未經許可,不得從事與保外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者,宜儘量具體載明之,並應契合限制之目的,不得無端為非必要之活動限制。
軍事審判法第 107 條預覽 ↗
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預覽 ↗
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1 條預覽 ↗
得對特定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或跟蹤行為;保外治療者非經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或旅行文件;不得就特定財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0 條預覽 ↗
情形,或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固應准許,其未聲請者,亦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後停止羈押。(刑訴法九三之六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6 條預覽 ↗
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至於責付或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係由法官依職權為之者,則非被告等所得聲請。(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十六條)法院許可停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