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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月3日死亡,關係人○○○、○○○、○○○(下合稱關係人3人)乃撤回系爭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之聲請,系爭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因此終結,爰依法聲請酌定系爭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特別代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代理人之消極原因,且丙○○亦同意於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戶籍謄本影本、同意書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因認於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人之消極原因,且丁○○亦同意於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戶籍謄本2件、同意書1件、印鑑證明1件在卷可稽,本院因認於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林素英亦同意於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戶籍謄本2件、同意書1件、印鑑證明1件在卷可稽,本院因認於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刻正由本院編分為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2號聲請事件審理中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人之代理人之消極原因,且丙○○亦同意於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身分證影本1件、補正狀1件、印鑑證明1件在卷可稽,本院因認於聲請人、丁○○對相對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因,且吳立豪亦同意於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戶籍資料查詢表1件、同意申請狀1件在卷可憑,本院因認於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由吳祥瑞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是本院爰依法選任吳祥瑞於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因相對人未盡扶養聲請人之義務,聲請人已向本院對相對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下稱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刻由本院審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家事陳報(二)狀等件書狀以為辯論,而前述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已於113年12月31日為第一審裁定而終結,為此爰聲請本院酌定特別代理人酬金等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丙○○、丁○○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08號審理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兩造為母女關係,聲請人對相對人有提起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之必要,並已提及訴訟在案(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3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然相對人目前因罹失智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刻正由本院編分為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29號聲請事件審理中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下稱系爭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審理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人代理人之事由,爰依聲請選任聲請人王莉真於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63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中,為相對人李俊儀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南市私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特別代理人謝旻宏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謝旻宏律師於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爰依聲請選任蔡金津社工於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44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中,為相對人曾源發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刻正由本院編分為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13號聲請事件審理中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27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卷證核實。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事件,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楊雪貞律師於本院一一四年度家親聲字第一三○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相對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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