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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2、職是,原裁定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之裁定內容,有悖於我國之財政公共秩序及大陸地區政策,應予廢棄。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非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大陸地區法院認定兩造間股權轉讓合同有效,違背我國之民法第87條之規定,顯屬背於我國私法之公共秩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顯已就該決議違背公共秩序之事實內容提出主張,則原確定判決據以認定系爭決議違背公共秩序而無效,自未逾辯論主義之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為維護公共秩序乃是國家機關之專責職務,倘若任由民眾扮演警察角色,不但無助於公益,反而會形成公共秩序之亂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所指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以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仲裁判斷所宣告之法律上效果,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其本於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原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綜上,系爭協議違反臺灣地區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而不得就系爭仲裁判斷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秩字第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是以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方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之;次按同法第63條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8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所指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以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仲裁判斷所宣告之法律上效果,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其本於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原因,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秩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是以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方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之;又同法第68條第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8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所謂公共秩序之內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秩字第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此同法第1條已昭示明確。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聲請人有無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乃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後,始應依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為基礎判斷之。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秩字第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是以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方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況所謂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乃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系爭判決完全符合臺灣地區公共秩序及相關法令,抗告人指摘系爭判決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及法令之理由,顯有謬誤。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秩字第1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是以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方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之;再同法第68條第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秩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丁○○意圖滋事,於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重覆字第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者,不得請求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5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蓋系爭節目內容是否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猶應佐以當時現場活動氣氛,以及主持人、來賓之語調等情狀整體觀之,始能判斷是否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東秩字第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被移送人等在前揭地點為違序行為,係屬公共場合,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依前揭規定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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