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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1 件
關鍵字命中21
112年審裁字第522號
112.02.08審查裁定
訟權及聽審權;前開判決於著作權法未明文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仍可取得著作權」情況下,自創見解認色情影片如具原創性即應受著作權法之保障,並以此為聲請人販賣色情光碟片違反著作權
111年憲判字第10號【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定之目的係為追求重要公益【25】 按警察負有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之任務。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發佈警察命令。二、違警處分。三、協助偵查犯罪。
109年度憲二字第452號
110.02.05
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系爭規定有明文規定。聲請人與訴外人之民事訴訟依法應行公開審理程序,告訴人本得到庭旁聽,
會台字第11476號
102.04.19
區分為新、舊違章建築,亦未規範舊違章建築在不妨礙公共秩序或法定程序下無予以拆除的必要,致確定終局判決認定聲請人所有之房屋屬於系爭規定所定之違章建築,得依同辦法第五條規定將該房屋予以
會台字第10820號
101.09.14
算之判決內容及訴訟程序之送達通知,均有背於我國之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我國法院應不認其效力,竟因系爭規定其規範內容過於抽象,欠缺法律明確性,無從使受規範者理解並預見外國確定判決於我國
釋字第699號
101.05.18大法官解釋
之命令加以適當之限制,尚非憲法所不許。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
會台字第10314號
100.05.20
四八七號解釋認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有關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不得請求賠償部分,應不予適用,惟該法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修法時,未遵循前揭解釋意旨不適用該款規定,僅增加「情節重大」
會台字第10064號
99.11.19
聲請意旨略謂: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決定以聲請人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不予賠償,牴觸憲法第八條、憲法第二十四條及大法官釋字四八七號解釋理由書,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下
會台字第9426號
98.12.31
三十四日自應予以冤獄賠償。惟覆審決定以其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節重大而駁回,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對其人身自由為不合比例之限制;重審決定又均由相同法官決定,未遵守法官自行迴避前審
會台字第9222號
98.05.22
再行聲請,爭執其行為並未構成系爭規定所指之「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仍為認事用法當否之指摘,並未對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具體指明。是本件聲請,
會台字第8689號
97.06.20
申請許可,方屬合法等語,係錯誤解釋集會遊行法保障公共秩序範圍之意涵,使罷工的貫徹力大打折扣,已侵害憲法所保障勞動集體基本權的核心範圍,牴觸憲法保障勞動集體基本權之意旨云云。 惟查本
會台字第8311號
96.09.28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
釋字第604號
94.10.21大法官解釋
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
釋字第591號
94.03.04大法官解釋
請法院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除「仲裁判斷違反本國之公共秩序者」,涉及實體事項者外,其餘諸如仲裁協議之當事人不適格、仲裁協議無效、仲裁人之選定或仲裁程序之進行未經合法通知或有其他原因致
釋字第570號
92.12.26大法官解釋
八二七00二0號公告(已停止適用):「一、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自公告日起,未經許可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枝,如有違反者
釋字第535號
90.12.14大法官解釋
合先說明。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第三條關於警察之勤務制度定為中央立法事項。警察勤務條例第三條至第十條乃就警察執行
釋字第490號
88.10.01大法官解釋
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
釋字第487號
88.07.09大法官解釋
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僅以受害人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剝奪其請求賠償之權利,未能以其情節是否重大,有無逾越社會通常觀念所能容忍之程度為衡量標準,與前述憲法意旨未盡
會台字第5822號
88.01.29
係屬『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條款,顯違背社會正義及公共秩序,應解為無效云云,但除去該部分外之其餘約定,其擔保之『對象』明確,所擔保之債權『基礎關係』為借款、票據、保證....之本金利
釋字第445號
87.01.23大法官解釋
產物。其制定之原因係本於集會、遊行活動可能有侵害公共秩序之虞,基於維護公益及保障社會大眾人權之衡平,對集會、遊行之場所、時間、方式等,酌予合理限制,要非賦予公權力對表現自由予以壓制
釋字第407號
85.07.05大法官解釋
由情事。其有藉出版品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公共秩序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律予以限制。 法律所定者,多係抽象之概念,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就此抽象概念規定,得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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