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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㈣再異議人雖辯稱「該處並非重要交通要道或路口,亦不妨礙交通流量或影響公眾通行權利」云云,然查本件違規地點係在巷、弄交岔路口,依卷附之96年6月29日採證照片所示,該巷道甚為狹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原告所指該地點為私人土地之情屬實,然該等禁制標線之設置須由主管機關視公眾通行權益妥善調整,故在未經撤銷或塗銷禁停紅線前,民眾自應予以遵守,若對禁停紅線之行政處分有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6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雖主張將系爭土地全部分配予彰化市公所,再由彰化市公所以金錢補償其餘共有人,符合土地之使用現況,亦不妨害公眾通行權利,且系爭土地若鑑價後補償金額低於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羅憶偉、張佩玓持續妨礙交通用地之通行與公眾通行權,依民法第185條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原告所指該地點為私人土地之情屬實,然該等禁制標線之設置須由主管機關視公眾通行權益妥善調整,故在未經撤銷或塗銷禁停紅線前,民眾自應予以遵守,若對禁停紅線之行政處分有所不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若主管機關依本款對行為人處以罰鍰時,行為人之行為自應該當該款「足以妨礙交通」之要件甚明,而所謂妨礙交通,雖不以行人或車輛完全無法通行始該當,惟仍需以有妨礙公眾通行權利之情形存在為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上訴人損害賠償,其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又上訴人拓寬上開道路費用龐大,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土地部分道路回復原狀,不但浪費公帑,且對公眾通行權及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將騎樓定義為「供公眾通行」、「專供行人通行」之目的,可見騎樓係供通行而具有「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之性質,亦即所有權人對於騎樓之使用須受法律限制,不得妨礙公眾通行權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6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被告為脫免員警之攔查,於加速逃逸過程中,沿途無視交通號誌標線指示,先後逆向行駛、闖紅燈及丟擲圓鍬等危險方式為駕車行為,非但使公眾通行權受妨害,更可能使其他用路人反應不及釀致車禍事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被告為脫免員警之攔查,於加速逃逸過程中,沿途無視交通號誌標線指示,先後蛇行、逆向行駛,再以闖越路口紅燈標誌等危險方式為駕車行為,非但使公眾通行權受妨害,更可能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尚非本院所得任意指摘或變更;紅實線之標線設置已昭示行政機關認該依據路段之通行需求,即便時間短暫之臨時停車亦在禁止之列,是異議人既已於不得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已屬妨礙公眾通行權之違規行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停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字第0990146558號函通知正在進行審理,聲請人迫於急迫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聲請原處分於本件行政爭訟確定前裁定停止執行,以避免聲請人及其他公眾通行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請行為人儘速自行移(拆)除;倘仍未改善,警方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2項規定視為廢棄物逕予處理,以維公眾通行權益及安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6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所謂妨礙交通,雖不以行人或車輛完全無法通行始稱之,但仍要有妨礙公眾通行權利之情形,且此事實之有無,應依證據認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予圈圍封阻,要僅為公務場所內部設備、配置之更易,與整體都市規劃、設計無涉,公眾之通行權益亦不因此受有任何影響、妨礙,自與「道路」著重由行政機關為公眾通行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行使物上請求權之結果,致系爭土地上已舖設完成之柏油道路,必須拆除,此正係物上請求權之規範意旨所在,尚不得以其拆除將對公眾通行權及都市發展有重大妨害為理由,將此物上請求權之行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8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被告為脫免員警之攔查,於加速逃逸過程中,沿途無視交通號誌、標線指示,先後以紅燈右轉、逆向、高速行駛等危險方式為駕車行為,非但使公眾通行權受妨害,更可能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1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崗山南街、保泰路、鳳南路等為市區道路,竟為脫免員警之攔查,於逃逸過程中,沿途無視交通號誌標線指示,先後以闖越紅燈、紅燈迴轉、逆向行駛等危險方式為駕車行為,非但使公眾通行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43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陳政憲有如聲請書及上開更正部分所載之行為,非但有使公眾通行權受到妨害,更可能使其他用路人反應不及釀致車禍事端,核屬「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無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被上訴人訴請拆除,以維公眾通行權益,正是權利之正當行使,不論占用部分面積多少,又占用之增建物由何而來,均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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