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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當為具結之效力所及,亦即,若先前有不實之陳述,雖未具結已因後之具結而負偽證之罪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抗字第1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具結人證當中並同時具有第182條業務上佐理人身份,依第186條未拒絕具結者不得令其具結,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縱原告於當時須提出具結書,該具結書亦應由父親蔡衍明簽名蓋章方為有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點「證人具結前,須告知其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而第2點「命具結之結文,供前具結者,須具備『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之內容,供後具結者,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人有此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而刑法上偽證罪之成立,以證人具結為構成要件之一。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證人應命具結;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但證人未滿16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不得令其具結;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之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最高法院三十年非字第二四號著有判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依前揭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所謂證人具結之法定要式,當應包括:1、具結前,所須告知之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2、具結結文之內容須具備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當(或係)據實陳述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㈠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之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偽證罪之成立,以虛偽陳述之證人已於供前或供後具結為其成立要件之一,刑法第168條規定極明,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0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證人應命具結,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所列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不發生具結之效力外,若已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踐行「具結」之法定程式,包括:㈠證人具結前,須告知其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㈡命具結之結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生具結效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25警詢筆錄 5525偵卷㈠第112至114頁 ②98/05/20調查筆錄 5525偵卷㈢第45至47頁 ③98/05/20偵訊筆錄(具結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6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智財判決預覽 ↗
如前所述,僅從前揭具結書所使用之文義內容,無從認定被告於簽立系爭具結書時,兩造已具有移轉系爭商標之意思合致,該具結書所載文字所彰顯之具結人真意已屬明確,即不容原告徒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按證人之供前具結,對其具結後之虛偽陳述,固亦足為構成偽證罪之條件,但此項偽證責任,自以因具結而表示其為據實陳述之證言為限,茍其陳述之日期,先後曾有數次,僅前一日期之陳述,已經具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人於偵查中 06分)(未具結) ⑶ ⒌於附表編號16所示時、地 具結向檢察官 ⑶99.07.1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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