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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3年6月20日上午9時30分於民事第二法庭再行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人林惠玲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八號婚姻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再行辯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6年度易字第116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煜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8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7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立森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茲定於民國99年2月4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再行辯論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丁○○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辯論之必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丁○○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辯論之必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時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警卷內未附被告所犯竊盜之證據資料,致在審理庭中無從提示,自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4月6日下午3時50分許,在本院第5法庭再行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六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茲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法庭再行辯論程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8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弘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О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胘富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第二法庭再行辯論程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爰定於民國99年2月4日下午3時25分於本院第二法庭再行辯論程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選任辯護人陳育騰律師蔡復吉律師王聖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108年度訴字第632號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年5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再行辯論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王進勝律師張芳綾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陳鈺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事證尚未明瞭,有再行辯論之必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6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有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辯論程序。三、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被告葉祐昕陳勇錡許景閎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選任辯護人陳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遺棄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認有新的法律爭點,仍有再行辯論資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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