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11 筆
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預覽 ↗
書。 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軍事審判法第 160 條預覽 ↗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0 條預覽 ↗
依序進行辯論。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刑訴法四五五之二四)
國民法官法第 79 條預覽 ↗
會。 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 289 條預覽 ↗
會。 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憲法訴訟法第 74 條預覽 ↗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訊問被彈劾人有無陳述。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29 條預覽 ↗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49 條預覽 ↗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訊問被付懲戒人有無陳述。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護人。 (五)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本法四九Ⅴ)。(六)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訊問被付懲戒人有無陳述(本法四九Ⅵ)。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 35 條預覽 ↗
朗讀報告書後,先由檢察官或代理人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第一項判決,應送達於原審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檢察官,並送副本於申訴人。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護人。 (五)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審理規則二九Ⅴ)。 (六)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於言詞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