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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抗告意旨指稱:檢察官於107年12月26日核發執行指揮書予伊時,同時交付「刑事執行意見狀1」及「刑事執行意見狀2」予伊填寫,伊因考量諸多因素而未能遽下決定,故先於「刑事執行意見狀1」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提供該手冊予一般民眾利用,了解刑事執行之現況,正有助於刑事執行程序之正當適法與妥當,殊難想像有何公開或提供該手冊,即有妨礙刑事執行之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俟聲明異議人於111年11月9日到案時,再庭呈刑事執行案件陳述意見書,其理由同前,又於111年11月11日向桃園地檢署提出刑事執行案件陳報狀1份,其理由仍同前,而前開刑事執行案件意見書及刑事執行案件陳報狀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依卷內資料,雖抗告人於刑事執行意見狀「我不要請求」處打勾並簽名及按捺指印,然其於該刑事執行意見狀所附說明及「受刑人賴偉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簽名欄亦已簽名,而該簽名欄係表示「我要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刑事執行案卷之卷末附有刑事執行案件查核表,且未明確定義或標準應填具遵循依該查核表逐一審核填載之時間,檢察官既為公益代表人,恪遵憲法、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抗字第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按原審確有於裁定前容許檢察官補正受刑人署名同意之「刑事執行意見狀」(見原審卷第23頁),而該刑事執行意見狀所載文義「4.你被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100年9月27日北檢治造100執更1142字第66576函、被告於100年9月30日所書之刑事執行聲請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0月13日北檢治造10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2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事執行程序對象即失所存在,故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1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予執行刑罰,刑事執行程序對象即失所存在,故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受刑人在監獄中並無如在社會中有收入,其亦不可能扶養親屬,故該條規定於刑事執行中應解釋為「酌留受刑人生活所必需之金錢」即可;強制執行法對於維持債務人生活客觀上所需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2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執行聲明異議狀所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事執行程序對象即失所存在,故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事執行程序對象即失所存在,故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110年4月16日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26號刑事執行案件同上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749號刑事執行案件110年10月14日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九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號甲○○傷害刑事執行案件卷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事執行程序對象即失所存在,故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提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456條前段、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58條、第469條第1項等刑事執行規定之情事,應堪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否提起非常上訴等,均為刑事執行業務之範疇,因此,無罪判決亦需於確定後移送檢察官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473條規定,向辦理刑事執行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併此指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本案尚在審理,且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保全被告審理及將來刑事執行之必要,自無從撤銷羈押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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