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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3 筆:名稱 3・條文 60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預覽 ↗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預覽 ↗
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預覽 ↗
條文定位60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2 條預覽 ↗
檢察官未聲請羈押或法院未予羈押或許可停止羈押,而對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者(以下簡稱受監控人),依本辦法之規定。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科技設備監控,係指運用一切適當之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於監控期間內是否遵守法院或檢察官所命事項,及記錄其於監控期間內之行蹤或活動,並藉由…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4 條預覽 ↗
法院或檢察官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或變更、延長或撤銷時,宜確實審酌原羈押、聲請羈押或替代羈押之目的、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所涉犯罪之刑度、…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5 條預覽 ↗
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之,並宜注意受監控人及其同居家屬之名譽及身體、財產安全,避免逾必要之程度。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6 條預覽 ↗
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得視需要以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辦理。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7 條預覽 ↗
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建置監控設備、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或囑託其協助實施。 前項委託建置設備、提供服務或囑託協助實施所需費用…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8 條預覽 ↗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五條指揮執行時,應核發記載下列事項之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
一、受監控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9 條預覽 ↗
前條命令書應送達受監控人,並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該案移送或輔助偵查之司法警察機關、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其變更…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受監控人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接受監控設備之配戴、裝置或拆除。
二、為使科技設備監控有效運作,依審判長、…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法院及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負責接收科技設備監控信息。 前項人員接獲異常之監控信息者,應即進行判讀或確認;除異常狀況係設備本身因素所致,且已排除者外,並應儘速通報審判…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受監控人於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遇有危及生命、身體安全或其他特殊緊急狀態,致未遵守第十條應遵守事項者,應於該狀態發生後,迅即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法院或檢察署,…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所得相關紀錄或資料,不得無故洩漏之。 前項紀錄或資料,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審判或偵查案卷內。但法院或檢察官認有必要者,得調閱之。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第 2 條預覽 ↗
實施特殊強制處分,宜審酌使用科技方法之性質、功能及效果、實施目的、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節、程序進行之程度,依比例原則妥適決定,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之執行機關,指實施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之調查,具法定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職掌或執行刑事裁判權限之檢察署或司…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第 4 條預覽 ↗
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聲請核發特殊強制處分許可,或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第一項規…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第 5 條預覽 ↗
法院就核發或補發特殊強制處分許可之聲請,其准予核發者,應即製作許可書交付聲請人;其聲請不合法定程序、不備理由、未經釋明或釋明不足者,法院應予駁回,並以書面復知聲…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第 6 條預覽 ↗
法官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第四項規定撤銷原核發之許可書時,應以書面通知檢察官及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立即停止實施。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第一項規定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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