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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以系爭判決之更正裁定尚未確定為由,主張不得強制執行云云,亦無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4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狀、補充民事判決之更正理由狀等影本各一份為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易言之,上述「文字之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由被告聲請判決之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因未及審酌系爭判決之更正裁定,其所核發之執行命令,尚有未洽,抗告人對之聲明異議,應屬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因本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月21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出「聲請判決之更正暨異議狀」而聲明不服,核其內容並依上說明,應視為提起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抗字第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之更正事由有二種,原裁定究竟屬於何種事由需更正,原裁定並未說明,有裁定不附理由之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請書記官依法處理」等語後,於97年11月14日以北院隆民日97年度移調字第308號函覆抗告人:「本件非判決結案,故無所謂判決之更正,有關解調筆錄所載『如有一期未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查民訴律第491條理由謂決定及命令之更正及補正,應以判決之更正、補正為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東簡字第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東簡字第2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判決之更正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次查,判決之更正,係以判決當時之狀態有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為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為判決之更正如主文所示。二、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查民訴律第四百九十一條理由謂決定及命令之更正及補正,應以判決之更正、補正為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審判實務上,究屬判決之更正或裁判之脫漏,難以區分,二者如何區分,應由判決中所載之主文、當事人之聲明、事實及判決理由中綜合判斷,學說上認:(一)當事人已聲明裁判之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審判實務上,究屬判決之更正或裁判之脫漏,難以區分,二者如何區分,應由判決中所載之主文、當事人之聲明、事實及判決理由中綜合判斷,學說上認:(一)當事人已聲明裁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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