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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抗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為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是判決之更正與判決之補充,在性質上即有不同,應予區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載有聲明不服之判決之補充訴狀及繕本或影本,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鈞院中壢簡易庭前以101年度壢簡字第90號民事簡易判決之補充判決准予相對人提供反擔保後得免假執行在案,然該補充判決得上訴,異議人並已提起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鈞院中壢簡易庭前以101年度壢簡字第90號民事簡易判決之補充判決准予相對人提供反擔保後得免假執行在案,然該補充判決得上訴,抗告人並已提起上訴,故該補充判決並未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判決之補充,於裁定有脫漏者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上開判決之補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上開判決之補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判決之補充,於裁定有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顯見本院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何脫漏之處,則原告聲請為判決之補充,自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聲請判決之補充,必須原訴之訴訟標的之一部,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但聲請判決之補充,必須原訴之訴訟標的之一部,
員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員簡聲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金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因屬前案相關判決之補充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再字第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上開判決之補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4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聲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部分,核與判決之補充無關。本件判決並無聲請人所指之脫漏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補充判決,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按非訟事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者,係移送訴訟、職員迴避、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共同訴訟、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費用負擔、送達、期日、期間、證據、訴訟程序之停止、和解、判決之更正、判決之補充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縱當事人所自認之事實,有漏未記載於判決之情形,亦與訴訟標的有否脫漏無涉,自無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為判決之補充,亦非屬同法第232條第1項所定應為更正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縱當事人所自認之事實,有漏未記載於判決之情形,亦與訴訟標的有否脫漏無涉,自無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為判決之補充,亦非屬同法第232條第1項所定應為更正情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移送訴訟、職員迴避、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共同訴訟、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費用負擔、送達、期日、期間、證據、訴訟程序之停止、和解、判決之更正、判決之補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判決之補充,於裁定有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民事訴訟法有關移送訴訟、職員迴避、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共同訴訟、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費用負擔、送達、期日、期間、證據、訴訟程序之停止、和解、判決之更正、判決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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