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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國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卷第15-25頁),堪認抗告人於原審起訴前確實已經踐行國家賠償協議先行程序,雖抗告人於114年7月23日提出更正起訴狀時係自陳本件並無踐行國家賠償法所規定之協議先行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國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已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將原審命伊補正國家賠償訴訟協議先行程序之證明寄至原審法院,有掛號郵件查單可證,原審未察,遽認伊未遵守國家賠償訴訟協議先行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國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伊業於114年7月16日依原法院補正裁定以書函向北埔鄉公所為書面請求,原裁定以伊未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所定協議先行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5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無妨,因為依法可以『補正』者,審判長都必須要先命補正,不得以未完成協議先行程序為由駁回訴訟」,若係如此,則國家賠償法及同法施行細則所規定之協議先行程序,意義何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原告另稱:先前行政訴訟程序所陳報之書狀予被告,已足證明兩造間踐行協議先行程序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國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法院以抗告人未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前段規定之協議先行程序(下稱系爭協議先行程序)為由認定抗告人之起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另請求被告國立金門大學為國家賠償,須以原告業已履行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之協議先行程序為必要,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提業已履行協議先行程序之證據,逾期未提出,該部分訴訟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國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基此,原裁定以抗告人未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為協議先行程序,遽認抗告人之起訴不合法,實有認事用法之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國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卷一第91至96頁),惟前揭會議紀錄係記錄兩造為國家賠償協議先行程序之過程,則兩造在該協議先行程序中所為之陳述,不無有為促成雙方達成協議而為若干違反或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當事人若非基於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自無進行協議先行程序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當事人若非基於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自無進行協議先行程序之必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於起訴前並未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協議先行程序,乃屬起訴要件不備,揆諸首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原告起訴未提出已踐行上開規定之協議先行程序之相關證據,其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尚有未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亦即本件原告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即被告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等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不開始協議等,始得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下稱協議先行程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既已實際受理抗告人國家賠償之請求,其間並簽奉環保局核准以相對人廠長名義函覆抗告人表明無賠償責任之旨,為免抗告人因機關內部作業重複踐行協議先行程序,並貫徹協議先行程序便利人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原告起訴並未提出其於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之前,業已踐行國家賠償法所定對於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協議先行程序之證據資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既未受理,抗告人自未履行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所定協議先行程序。參之前揭說明,應認抗告人對相對人請求國家賠償,於法尚有未合,礙難為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補正提出已踐行協議先行程序之相關證據,並已於同年月24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應合於上開條文之規定,先踐行協議先行程序,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協議不成立,始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原告應補正已踐行協議先行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正提出已踐行協議先行程序之相關證據,並已於同年4月11日將該裁定寄存送達予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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