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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九七八號重型機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為警舉發一節,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附卷足稽;然依異議人之辯詞,則本件應加探究者厥係斯時遭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項(修正前)記違規點數1點,又依卷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係屬「逕行舉發」事件,則本件首應探究者,厥係是否符合前開關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五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各一紙附卷足稽,而異議人就其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十時五十九分許,駕駛車牌號碼GQ 三六一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在臺北縣三峽鎮○○路七十之二號前遭警員舉發一事亦不否認,則本件應加探究者厥係異議人是否駕駛聯結車違反禁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元及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記違規點數1點,又依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AEY11258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本件屬「逕行舉發」事件,則首應探究者,厥係本件舉發是否符合前開關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六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於禁止左轉處違規左轉,經警舉發一節,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CU四三一七九九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附卷足稽;然依異議人之辯詞,則本件應加探究者厥係斯時遭舉發者是否確係異議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記違規點數1點,又依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AEY11258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係屬「逕行舉發」事件,則首應探究者,厥係本件舉發是否符合前開關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項(修正前)記違規點數1點,又依卷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係屬「逕行舉發」事件,則本件首應探究者,厥係是否符合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3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3,000元,並令申請換牌照或改正,又依卷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本件屬「逕行舉發」事件,則首應探究者,厥係本件舉發是否符合前開關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項(修正前)記違規點數1點,又依卷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係屬「逕行舉發」事件,則本件首應探究者,厥係是否符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可知此項制度並非被告因其身分而享有之固有權限,乃為保障被害人權益而設,尤其被害人之意願厥係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之前提指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安邦路口,違規事實: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影本及採證照片(顯示車牌號碼QPC-611號輕型機車,經騎乘於「禁行機車」道)影本各1紙附卷足憑,是本件應加探究者,厥係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署以91年度執字第3850號為執行,此固有上開判決查詢資料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惟本件首應探究者,厥係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3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一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足憑,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則本件應加探究者,厥係本件裁決程序是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嘉聲簡再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等前揭指摘原審法院認定犯罪事實不依證據或與卷證不符,厥係爭執審判違背法令之問題,均與所謂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無涉。綜上所述,本件再審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DKD-658號輕型機車於98年5月11日14時20分「停車方式不依規定」,而予以裁罰,是本件應加探究者,厥係異議人所辯是否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一A二○一七四八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在卷足稽,而異議人就該車輛碰撞,造成相對人馬智偉受傷一事並不否認,則依其前開辯詞,本件應加探究者厥係異議人是否有該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四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有採證照片一幀足證,而異議人亦於異狀中自承其所有之該機車確曾停車於該處,並提出照片二幀供參酌,又異議人亦逾期不到案復未告知違規駕駛人之姓名、住址;是其雖執前詞置辯,然本件應加探究者,厥係該機車停放處是否為設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未述及曾於大陸地區廣州市吸食毒品云云,然觀諸抗告人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在航空警察局刑警隊之偵訊筆錄可知(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其確曾供稱自九月三日起在廣州住處吸食毒品等語,足徵抗告人所辯,厥係卸責之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足憑,是異議人於該時、地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堪認定,是本件應加探究者,厥係異議人之違規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酒後駕車拒測,註記:行為人逕自離開現場,告訴警方隨警方處理,警方無法告知應到案處所、時間)、測定紀錄(測定值:拒測)影本各1紙在卷足稽,則本院應加探究者,厥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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