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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累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經本院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從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47條之規定處斷,合先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9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2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從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38條、第41條、第56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之規定處斷,合先敘明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八О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2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同條之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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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二三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合先敘明」。理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5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五八七О號民事判決預覽 ↗
顯見兩造當事人間有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存在,是本件被告之住所地雖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仍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電腦傳送之文件,僅係攻擊承辦法官之言詞(見本院卷第3頁之電傳文件),雖提出「聲請再審、補充裁判及迴避(1)」之書狀(見本院卷第4頁之書狀),惟並未對異議補充理由,合先敘明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該部分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九七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該部分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8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一三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該部分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六七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該部分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九二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該部分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小字第22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是原告所請求自八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止之補償金,已罹於請求權時效,自不應准許,合先敘明。」。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8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7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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