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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417號
115.08.24審查裁定
聲請人係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見解之聲請,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曾因家暴殺人案件遭論罪處刑,嗣對該案件之第三審確定判決為再審之聲請等,經系爭裁定認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為無理由,
115年審裁字第1412號
115.08.24審查裁定
合法而予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五、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系爭判決對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對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本權利,應由實際參與評議之大法官5人作成本判決,合先敘明(本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115年憲判字第1號至第5號判決參照)。【30】 二、本庭斟酌聲請人等之聲請、陳述意旨及關係機關
115年審裁字第1300號
115.08.05審查裁定
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合先敘明。 四、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115年審裁字第1296號
115.08.03審查裁定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合先敘明。 三、又查: (一)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 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115年審裁字第1285號
115.07.29審查裁定
議言,此部分聲請,應以第二審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就系爭裁定之認事用法當否事項,以及與系爭判決論斷無關之事項,泛為系爭判決及系爭
115年審裁字第1233號
115.07.22審查裁定
爭判決及系爭裁定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最終裁判,合先敘明。 (二) 聲請人對於系爭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4,452元,經臺中高分院以系爭裁定命聲
115年審裁字第1208號
115.07.20審查裁定
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爰依此審理,合先敘明。 四、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115年審裁字第1207號
115.07.20審查裁定
裁判尚非原通常救濟程序之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合先敘明。 (三) 經查: 1.系爭第一審判決、系爭第二審判決及系爭終審裁定既均屬通常救濟程序之裁判,則系爭再審裁定尚非聲請人就系爭
115年統裁字第6號
115.07.13
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二)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不同,核與憲訴
115年審裁字第1165號
115.07.02審查裁定
可知本件聲請之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為系爭裁定,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115年審裁字第1156號
115.06.29審查裁定
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
115年審裁字第1151號
115.06.29審查裁定
請人之真意僅係就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前持
115年審裁字第1147號
115.06.29審查裁定
。是本件應以該高雄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本件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提出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
115年審裁字第1146號
115.06.25審查裁定
第1項所定之確定終局裁定,仍應由本庭依職權審認,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
115年審裁字第1122號
115.06.22審查裁定
終局判決,並就聲請人所主張之系爭判決一併予審酌,合先敘明。(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判決一、二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
115年審裁字第1119號
115.06.22審查裁定
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及證據取捨之當否,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
115年審裁字第1117號
115.06.22審查裁定
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
115年審裁字第1087號
115.06.15審查裁定
,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本件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以一己之見,泛言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
115年憲裁字第10號
115.06.10
意旨所述,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115年審裁字第1049號
115.06.09審查裁定
決為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經系爭判決判處罪刑後,係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對依法得上訴之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該案現尚繫屬法院審理中,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憲判字第1號、第2號、第3號及第4號判決參照),合先敘明。【12】 二、系爭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13】 按新修訂的法規,如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權益、增加人民法律上義務或變更人
115年審裁字第970號
115.05.20審查裁定
第714號之審查庭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合先敘明。 三、關於聲請人持系爭判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
115年審裁字第940號
115.05.18審查裁定
式而予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五、核聲請意旨所陳,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泛言系爭規定一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並未具體指述違反該原則之
115年審裁字第936號
115.05.11審查裁定
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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