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另參以「同時犯」之概念,應係著重於數名被告在持續相密接之時間(即同一時間)在同一地點各別犯案,例如甲乙二人雖無共同犯意聯絡,惟係於同一時間分別出現在同一處所犯罪,此時二人即係所謂之同時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另參以「同時犯」之概念,應係著重於數名被告在持續相密接之時間(即同一時間)在同一地點各別犯案,例如甲乙二人雖無共同犯意聯絡,惟係於同一時間分別出現在同一處所犯罪,此時二人即係所謂之同時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另參以「同時犯」之概念,應係著重於數名被告在持續相密接之時間(即同一時間)在同一地點各別犯案,例如甲乙二人雖無共同犯意聯絡,惟係於同一時間分別出現在同一處所犯罪,此時二人即係所謂之同時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4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另參以「同時犯」之概念,應係著重於數名被告在持續相密接之時間(即同一時間)在同一地點各別犯案,例如甲乙二人雖無共同犯意聯絡,惟係於同一時間分別出現在同一處所犯罪,此時二人即係所謂之同時犯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以謝依虔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其所犯加重詐欺取財共141罪(其中1罪同時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其餘各罪均同時犯一般洗錢罪)及指揮犯罪組織罪(同時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感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2、聲請人之上開流氓行為,同時犯竊盜、恐嚇取財等案件,另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黃震因犯事實欄所示偽造公印文罪(一行為同時犯偽造國民身分證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偽造公印文罪)部分;林維揚因犯附表二編號㈠所示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一行為同時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強制罪名)、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同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強制罪),俱屬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案件,則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想像競合規定從強制罪處斷)、附表編號8、9之幫助施用毒品罪、毀損罪、附表編號10之恐嚇取財未遂罪(並同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傷害罪,依想像競合規定從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被告本案同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二級毒品罪,從一重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經原審認定在案,而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原審考量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再字第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欠缺共同的犯罪決意者的故意犯之間,縱使客觀上有共同行為的分擔,也僅能成立故意犯之同時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王韋傑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另參以「同時犯」之概念,應係著重於數名被告在持續相密接之時間(即同一時間)在同一地點各別犯案,例如甲乙二人雖無共同犯意聯絡,惟係於同一時間分別出現在同一處所犯罪,此時二人即係所謂之同時犯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3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施宇皓有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如其附表一之編號1所示部分,上訴人係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因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之,應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原判決就其事實欄一所載,認上訴人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第三百三十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2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上訴後,經該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被告許家榮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確定(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5萬元,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等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另參以「同時犯」之概念,應係著重於數名被告在持續相密接之時間(即同一時間)在同一地點各別犯案,例如甲乙二人雖無共同犯意聯絡,惟係於同一時間分別出現在同一處所犯罪,此時二人即係所謂之同時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張育騰所犯3罪是分別以一行為,或同時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或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相牽連案件於客觀合併時(如一人犯數罪),被告固得受有避免反覆應訴之利益,但亦會使案件審理長期化、複雜化,而於主觀合併時(如數人共犯或同時犯罪等),複數被告利害未必一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詐欺得利罪,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偽造有價證券罪),編號2為幫助一般洗錢案件(提供人頭帳戶,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幫助洗錢罪)、編號3為詐欺取財案件(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