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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尚缺乏感情基礎;而被告也於大陸境內人民法院訴請離婚,並獲判准,堪信被告亦無意再維繫此一婚姻關係,可認兩造間主觀上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堪信兩造間感情破裂而無回復可能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7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其於車禍發生後,未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為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朴簡字第1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3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逾此部分,尚非可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⑷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明細單(本院卷第一二○頁):被告承認三百五十元(見本院卷一五八頁協商筆錄),應堪信為真實。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7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並有系爭房屋異動索引(本院卷第132至133頁參照)、該次會議紀錄(本院卷第90頁參照)及住戶公約第2條(同卷第91頁參照)附卷可稽,堪信為真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2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原告柯游菊枝主張6M-7108號汽車修復費用中關於零件部分之費用共2800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百鑫輪胎行估價單及發票(本院卷第6至7頁參照)為證,堪信為真;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2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業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本院10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即本院卷㈡第132頁參照),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及第279條第1項等規定,足堪信為真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稱現職於宗錸商行擔任維修工程師,每月所得為30,000元乙節,有在職證明書及薪轉明細在卷可查,堪信為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9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告主張受有乙車修復費用8,566元損害,堪信為真,逾此部分,尚非可採。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2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主張與乙車同型新車目前市價為60,100元之事實,為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31日之支票、84年3月15日之統一發票影本各乙件為證(見本院卷㈢第135至136頁),並經證人辛○○到庭證述無訛(見本院卷㈢第238至239頁),自堪信為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部分:原告主張之學歷、職業與經濟狀況,為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依其情節,認定被告甲肇事因素比例為5分之4,原告為5分之1,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7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堪信為真。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7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1月11日重新釘立之界標進行測量等事實,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101年2月29日高市地鳳測字第1017001978號函(本院卷第86頁參照)為證,堪信為真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8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⒈原告戴貴春主張其因被告前揭過失行為受有醫療費用2730元之損害等事實,固據其提出博正醫院掛號收據(本院10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30號卷第5至20頁參照)為證,堪信為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1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逾此部分,尚非可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主張其現為職業軍人,每月平均所得為82,048元乙節,有113年度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114年10月2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查,堪信為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3、原告於82年4月6日向被繼承人借款時,係以「四姨」名義簽名於借據,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經原告認為真正之借據附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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